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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19:51 发布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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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序号主要职责具体事项备注1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长沙市金融运行情况,拟定促进金融服务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牵头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长沙市金融运行情况,组织地方金融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拟定促进金融服务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2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长沙市推进长沙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指导我市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发展;组织指导我市银行卡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全市地方金融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推进长沙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推动全市金融聚集发展,统筹协调指导我市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发展组织指导我市银行卡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市银行卡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3-18- 代表市人民政府联系协调央行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联系及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建立与中央驻长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沟通协调,协调解决应由地方政府支持或解决的事项联系及引进各类金融机构进驻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4协调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指导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协调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服务“三农”能力协调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指导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协调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服务“三农”能力5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拟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及制度建设,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市级审核、监管、风险防控和市场退出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设立、监管、风险防控和市场退出工作。牵头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及制度建设,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备案管理6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18- 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7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我市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对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协助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监管培育组织推进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对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实施监督管理8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我市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动我市农业保险体系、公众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促进我市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我市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指导推动我市农业保险体系、公众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各类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保险市场规范发展9牵头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牵头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投资公司改制、重组;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牵头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投资公司改制、重组;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10指导、协调在长金融机构以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18- 指导、协调在长金融机构以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参与拟定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指导与地方金融有关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参与拟定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指导与地方金融有关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11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推进长沙金融安全区建设拟定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制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组织协调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全市金融安全区创建和金融生态城市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18-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部门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说明1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市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名称、部分股权变更、变更组织形式、跨县市区变更注册地,变更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初审批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变更为例,市金融办负责公司名称变更审批工作;市工商局凭市金融办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工商部门凭省金融办或市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名称、股权变更、变更组织形式、跨县市区变更注册地,变更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原件,办理变更登记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市金融办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市级审核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营业场所变更及部分股权转让等事项进行审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关于完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28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内部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14〕29号)以小额贷款公司地址变更为例,市金融办负责公司变更审批工作;市工商局凭市金融办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工作;银监部门负责监测监管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反洗钱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工商部门凭省金融办或市金融办相关批复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18- 3协调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非法集资情况分析通报、信息反馈,承办相关会议等工作;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教活动;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民间借贷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政策咨询指导《关于进一步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长打非字〔2015〕1号)市维稳办负责收集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不稳定情报信息,协调并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协调处置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发改委负责拟订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涉及的相关产业政策措施;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打击和处置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对工业系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排查;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建设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排查,提出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房产的处理意见,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及时甄别排查,依法立案侦查,迅速打击处置;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协助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18-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系统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排查;指导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变现,落实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排查,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非法集资活动中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工作市农业委负责对全市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等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排查,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全市林地林权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开发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排查,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商务系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排查,协助做好相关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法律指导,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现场劝导、解释说明以及组织召开上访代表接谈会等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并及时反馈市打非办-18- 市工商局负责对媒体融资性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严格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型公司登记注册把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各类公司非法开展融资业务、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协助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在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排查清理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情况及账务核算等依法开展检查;协助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工作-18-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服务1、按照省金融办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非现场监管;2、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风险防范与预警服务。金融监管服务处886660932组织开展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通过举办银政企对接会等形式,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金融监管服务处886660933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测服务1、对小额贷款公司采用信息技术,实现非现场监管;2、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风险防范与预警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处88665932-18-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及变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非法集资、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金、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一)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和核实、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18-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交叉检查、临时性检查等。交叉检查是指根据省金融办要求组织区县级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开业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规范性进行系统性检查,一般一年一次。临时性检查是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根据发现的问题,市金融办牵头或责成相关区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检查的次数、检查范围,根据各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情况而定。四、监督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各级金融办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当地金融办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接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18- 系统,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如出现担保对象倒闭逃逸等重要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二)区县级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在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内形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市级监管部门。市级监管部门汇总市级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管报告同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三)各级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四)区县级监管部门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五)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级或区县级监管部门立项,经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备省政府金融办后,由区县级监管部门实施;问题严重的可由省政府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牵头或责成相关区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融资性担保机构。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一)日常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单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18- ;逾期未改正的,由当地监管部门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额度及其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等监管措施。(二)重大风险处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的,区县级政府可依法组织通过司法和解、重组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报市级监管部门再报请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市场退出措施,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三)经营团队违规行为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当地监管部门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其处理。涉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风险处置核实定性。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及风险处置工作。区县级监管部门、区县级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和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风险处置具体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各级监管部门作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和风险处置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撤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格。-18-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小额贷款公司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二)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三)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财务弄虚作假、不法手段收贷行为、超额度或超范围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一)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和核实、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远程监管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交叉检查、临时性检查等。-18- 交叉检查是指根据省金融办要求组织县级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开业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规范性进行系统性检查,一般一年一次。临时性检查是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根据发现的问题,市金融办牵头或责任相关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检查的次数、检查范围,根据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生情况而定。四、监督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各级金融办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当地金融办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为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类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18-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如出现大额信贷资产逾期、信贷对象倒闭逃逸等重要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报告。(二)县级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市级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收集汇总,同时将市级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管报告同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三)各级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四)县级监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五)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级或县级监管部门立项,经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备省政府金融办后,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问题严重的可由省政府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牵头或责成相关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18- (一)日常风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单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当地监管部门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建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二)重大风险处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县级政府可依法组织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并购,组织当地优质民营骨干企业进行重组,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督促县级政府及监管部门通过股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由其他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托管、按市场化原则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政府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撤销经营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三)经营团队违规行为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当地监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处理。涉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 (四)风险处置核实定性。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处置。县级监管部门、县级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和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对各级监管部门作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和风险处置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