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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5:0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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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松滋市农业局(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4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第三款: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湖北省食用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第十五条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5
许可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贮藏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申请母种和原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须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须25万元以上;2、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身份证明;(2)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4)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7)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5
;(8)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菌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身份证明;2、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6、设施设备及场所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6-62237275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4项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第三款: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湖北省食用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第十五条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申请市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
申请母种和原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母种,注册资本须50万元以上;经营原种,注册资本须25万元以上;2、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身份证明;(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4)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菌种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身份证明;2、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6、设施设备及场所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6-62237275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4项权力编码3权力名称主要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许可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经发布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湖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林)作物种子广告,发布前应经发布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准发布”。鄂农种发(2003)59号文规定:种子广告主申请农作物种子广告发布之前,必须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广告的农作物种子经过审定;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合法。许可期限法定期限7天,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发布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花生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广告的,必须提供该品种的审定证明(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适宜种植区域包含湖北)。2、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上述9种农作物以外),必须提供该种子的品种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种子栽培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大田实际产量(不得用试验最高值);注意事项等。3、拟发布种子广告的基本样本。4、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100
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716-6223727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4项权力编码4权力名称农药经营许可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符合前款(注: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的证明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现场办结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市级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身份证明;(2)至少一名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证明材料;(3)经营场所、仓库的相关证明;(4)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和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6-6223727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1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吊销证件、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2权力名称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6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吊销证件、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3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为境外制种、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61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种子法》第63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4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或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或者对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23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28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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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5权力名称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规定、未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违反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规定以及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及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法》第67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26条第二项“100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农业部规章:《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8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6权力名称对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农业部《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7权力名称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8权力名称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09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0权力名称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1权力名称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2权力名称对未按菌种级别规定进行生产的或者用栽培种扩繁菌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3权力名称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100
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4权力名称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100
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5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100
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6权力名称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100
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7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100
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8权力名称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100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19权力名称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100
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0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而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的;(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而经营农药的;(三)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1权力名称对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未依法办理植物检验检疫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第二十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植物检验检疫手续,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备案。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2权力名称对选育、生产、经营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以及从事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农业植物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二条 选育、生产、经营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以及从事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农业植物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3权力名称对经营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未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使用假冒或者过期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应当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得使用假冒或者过期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4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5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100
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6权力名称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100
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7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0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100
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8权力名称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100
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29权力名称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0权力名称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1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2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3权力名称对肥料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4权力名称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5权力名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6权力名称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7权力名称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8权力名称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或者不公示检测结果的;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或者不公示检测结果的; (二)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39权力名称对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40权力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41权力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42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43权力名称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44权力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的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处罚类共45项权力编码45权力名称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四、行政征收类共1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植物产地检疫费、调运检疫费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验站(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农业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征收条件植物检疫费征收标准1、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2、鄂价费字(1994)第104号粮谷类按货值的0.6%收取,经济类作物按货值0.7%收取,水(瓜)果类按货值的0.1%收取。粮谷类按产值的0.4%收取,水(瓜)果类按产值的0.6%收取。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验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五、行政强制类共3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封存或者扣押农作物转基因生物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第39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作物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在紧急情况下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五、行政强制类共3项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证明涉及假冒和侵权案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五、行政强制类共3项权力编码3权力名称对不合格农产品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八、行政确认类共2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第十八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省市场销售,并由检出地所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函告产地所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种类资格确认确认程序1、各类农产品销售企业对进入的农产品查验有效证明(①产地证明及检验证明;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③购销合同复印件;④进口的农产品就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2、有上述四项之一的允许上市销售。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必须经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3、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先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100
4、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省市场销售。确认期限2天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716-624889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八、行政确认类共2项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总局2002年第12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2、《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十三条:凡自愿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应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进行技术评价后,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授予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确认种类资格确认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1、产地规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2、区域范围明确;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四)产地环境说明;(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其他有关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100
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行政裁决类共1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种子纠纷的调解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42条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4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3、农业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第13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裁决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裁决程序、期限申请、受理、现场勘验、行政裁决需提交的材料行政裁决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共3项权力编码1行政服务事项肥料监督抽查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服务对象肥料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肥料检验合格证;2、肥料登记证;3、肥料购销台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共3项权力编码2行政服务事项农药监督抽查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服务对象农药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农药检验合格证;2、农药登记证;3、农药购销台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共3项权力编码3行政服务事项审计监督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0)45号(三定方案):负责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监督。服务对象局属二级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依上级要求或有关规定需提交的材料查看会计凭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局财务科,电话:0716-626238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四、行政备案类共3项权力编码1行政服务事项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服务对象从事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6--6223727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四、行政备案类共3项权力编码2行政服务事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登记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服务对象从事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具有专门经营场所;(二)经营人员应当具有种子相关业务知识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6-6223727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四、行政备案类共3项权力编码3行政服务事项选育、生产、经营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以及从事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农业植物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实施主体松滋市植物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服务对象从事选育、生产、经营种子、种苗、菌种的单位和个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经营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应当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植物检疫站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1权力名称重大项目决策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0)45号(三定方案)。决定条件经国家批准实施的本级农业项目决定程序1、发展计划科制定实施方案;2、分管局长审核;3、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决定期限按项目设计期限实施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0716-6262378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2权力名称大额资金使用及分配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0)45号(三定方案)决定条件涉及本局列支的大额资金使用及分配决定程序1、财务科制定方案;2、分管局长审核;3、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决定期限30个工作日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财务科0716-626238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3权力名称资产处置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0)45号(三定方案)决定条件涉及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决定程序1、财务科或者相关单位制定资产处置方案;2、分管局长审核;3、集体讨论决定;4、报国资委审批后实施。决定期限60个工作日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财务科0716-626238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4权力名称人事任免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0)45号(三定方案)决定条件在编在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决定程序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集体讨论决定;5、公示;6、发文。决定期限30个工作日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人事科0716-6247353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5行政服务事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使用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6行政服务事项优质、高产良种及其配套实用科学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广优质、高产良种及其配套实用科学技术,应当先进行试验示范,方可在适宜地区组织推广。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7行政服务事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验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县级以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可以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并按照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检验和核发种子质量合格证。申请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因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重新检验,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检验结果答复当事人。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8行政服务事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田间现场鉴定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09权力名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监督管理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2、《松滋市农业局(法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荆农[2011]6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负责荆州中心城区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以及荆州中心城区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企业自律性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服务对象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销售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集贸市场等)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不定期检查需提交的材料企业农产品检验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100
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716-624889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10权力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第二十二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服务对象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销售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集贸市场等)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不定期检查需提交的材料企业农产品检验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716-6248890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00
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11行政服务事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环境质量管理档案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保留保留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12行政服务事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监控及灭除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图片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13行政服务事项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的环境监测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农业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的环境监测与管理。其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保机构承担。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14行政服务事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15行政服务事项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电话:0716-624805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16行政服务事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农产品基地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属于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污染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和调查处理。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电话:0716-6248890100
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7项权力编码17行政服务事项农业农村信息和宣传实施主体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权力依据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0)45号(三定方案)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松滋市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0716-6247261100
市直部门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汇总表单位:(公章)松滋市农业局填表时间:2013年5月10日权力类别合计保留取消下放调整其他行政许可44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4545行政征收11行政强制33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22行政征用行政裁决11行政监督检查33行政拨款行政备案33其他权力事项类1717合计7979填表人:沈保年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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