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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5:3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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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外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干部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局计划、1、处理日常服务工作。办公室35
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有关统计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干部和党群工作;指导有关社团工作。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整顿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本辖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以及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本辖区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调查处理重大和跨区域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违法案件;参加周边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办案的协调联动;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工作。2、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外事管理等工作。3、负责本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干部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和职业资格等工作4、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5、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局计划管理制度;6、承担本局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有关统计工作;7、负责本局离退休干部和党群工作8、指导有关社团工作。9、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整顿工作;10、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本辖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以及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11、组织本辖区日常行政执法工作;12、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13、调查处理重大和跨区域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违法案件;14、参加周边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办案的协调联动;15、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工作。21、管理本辖区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业务科35
管理本辖区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本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办本辖区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实施本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承担本辖区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指导和协调本辖区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2、管理本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3、承办本辖区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4、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6、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7、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8、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9、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10、组织实施本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11、建立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制度;12、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13、承担本辖区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15、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16、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17、承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18、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19、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20、指导和协调本辖区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21、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23、负责组织代码证的办理等相关工作。3综合管理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行政案件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1、综合管理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监科2、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4、承办有关行政案件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5、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4承担本辖区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市场准入有关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局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承担本局预决算编制、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工作。1、承担本辖区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食品科2、承担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指导工作;3、承担食品违法案件处理有关工作。4、负责纪检监察工作;5、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局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6、承担本局预决算编制、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工作。35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填报人:钤慧填报时间:2015年5月12日联系电话:223234535
附件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食品安全监管区质监局负责对生产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35
某地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一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时,发现甲企业存在两种违法行为:生产的保健食品已发霉变质,所使用的食品包装物存在质量问题。有人主张由食药和质监部门分别对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只需对其中任一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为此,该地请示了市食药局和市质监局,两局的答复完全一致,并要求质监、食药两部门及时通报信息。根据有关食品监管的职责分工,食药部门对生产发霉变质的食品进行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包装物生产的有关证据移交给质监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负责对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区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卫生计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35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区商务局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衡水市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口岸、保税仓库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5
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相关工作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区质监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区质监局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区公安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各地建立检验监管中心,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3危险化学品区质监局35
及相关产品监管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化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5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行驶中发生泄漏。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职能分工,质监部门负责打击危化品罐车、罐体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加强对危化品罐车用罐体检验工作的管理,打击危化品罐车用罐体获证企业的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道路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安监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打击非法违规经营充装危化品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严格危化品道路运输市场准入,规范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打击非法承运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为,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危化品专用车辆改装等非法行为;工信部门负责查处公告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私自定制生产、违法改装行为,对产品准入、一致性进行监督;区公安局负责打击道路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交通局负责严格危化品道路运输市场准入,规范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打击非法承运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为,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危化品专用车辆改装等非法行为;区工信局负责查处公告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私自定制生产、违法改装行为,对产品准入、一致性进行监督;区安监局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击非法违规经营充装危化品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区环保局负责对生产危化品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35
附件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9月“质量月”活动宣贯《产品质量法》、《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倡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质量责任,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通过开展“质量月”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有效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业务科0318-21859932“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开展能源计量服务,提供节能降耗帮扶活动业务科0318-21859933安全生产月开展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广泛弘扬安全文化,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促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0318-218893635
4“6.9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业务科0318-21859935咨询、举报服务热线接受群众产品质量及质监有关工作方面的咨询;受理群众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稽查队0318-22323456组织机构代码服务开展桃城区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业务科0318-2231366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具有设备监理资质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设备监理单位的工作场所、资质证明、技术负责人及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二)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评审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资格。五、监督检查程序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依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以处罚:(一)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5
(二)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监管)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新生产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产品。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四)是否有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五)是否有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获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对自查情况的实地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四、监督检查措施区3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盖章)一、监督检查对象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者、修理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区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计量器具制造者、修理者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对自查情况的实地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存在隐患苗头计量器具的监督抽查力度,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四、监督检查措施区3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必备条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对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区局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由区质监局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2、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
1、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2、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3、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三)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获资质认定实验室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建立检定测试性能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地管理制度。重点检查:1、组织管理。获证后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环境和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环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查看实验室的检测区域及有效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用于开展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3、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情况;人员是否符合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职责,持证上岗。4、检验检测报告和标志的正确使用。检测工作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获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存档的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结论用语是否规范;是否超出批准承检范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申诉、投诉情况的处理以及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情况等。5、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实验室有无措施保证承担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内部、外部的压力和影响,有对外(客户)承诺公正性检验检测的承诺(声明)文件。三、监督检查方式35
(一)实验室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实验室每年至少自查一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的结果进行分类、建档,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区质监局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组织监督检查组赴实验室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档案适时录入监管信息、上报。(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上报省局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自愿性认证监管)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桃城区开展认证活动的从业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其获证产品。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一)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二)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三)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四)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五)审核时间是否充足,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六)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七)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了认证,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八)认证机构是否在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的情况下出具了认证证书;(九)认证机构是否对获证企业实施了有效跟踪调查;(十)认证机构是否出具了虚假的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35
(十一)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十二)获证组织是否有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十三)认证认可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市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监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组织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组织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组织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监部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所辖区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员,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企业及其获证产品。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企业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1、应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2、应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未加施认证标志的;3、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5、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6、认证实施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市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35
(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企业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企业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充装环节的监督)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单位和充装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单位是否超过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检验检测;(二)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的相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的方式主要有:(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质监局提出检查计划,县市区局分级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市、县区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措施区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区35
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考试机构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区质监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实施监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条款较多,不再罗列。下同)的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单位或人员,责令限期整改;(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情节比较严重或逾期未改的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单位或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撤销行政许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特种设备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督)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是否使用、经营、销售、出租合法的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否符合“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质监局提出检查计划,县市区局分级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市、县区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措施区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区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5
区质监局在重要时段和专项整治期间,加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实施监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条款较多,不再罗列。下同)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责令限期整改;(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案件查办)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直接查处案件的范围: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二)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范围: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1、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被采取强制措施状态的;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3、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足以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4、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的案件。三、监督检查方式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35
查办分离是指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当地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质监部门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查处。交办督查的案件,由上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可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四、监督检查措施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并建议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1、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案件或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由区质监部门组织查处,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根据举报人要求反馈案件查办结果。2、对重大案件,区质监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级质监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六、监督检查处理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并建议撤销行政许可决定。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具备保证食品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主体责任核查、年度自查、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主体责任核查、年度自查、专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生产经营用的工具设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处理。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抽检)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二、监督检查内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成品库内存放的产品的表示标注、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等。三、监督检查方式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和抽样方案随机抽样。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和抽样方案随机抽样、抽样工具。五、监督检查程序制定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时送检。六、监督检查处理不合格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四条进行处理。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备案管理)单位: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二、监督检查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备保证食品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委托检验)三、监督检查方式材料审查、现场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材料审查、现场审查。五、监督检查程序申请备案材料受理、成立审查组进行材料审查、进行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发放登记备案证。六、监督检查处理具备登记备案条件的按照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进行备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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