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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2:34 发布

衡水农牧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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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农牧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依法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场信息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市场信息与政策法规科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与听证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3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政策意见衡水市农经管理总站中办发〔2014〕61号冀办发〔2014〕37号衡政办发〔2014〕15号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指导种养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交易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壮大集体经济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监测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发展工作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落实并实施省、市各项农机安全生产活动。实施并组织全市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农机安全作业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法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处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定期对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监督检查,规范农机安全执法行为。对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定期检验等业务的监督检查。实施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审验等业务的监督检查。 负责全市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分析和事故统计上报参与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和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农机事故确认和裁决的申诉。负责全市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组织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全市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的宣传。组织指导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定期对县级农机安全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1拟定、实施全市饲草、饲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饲料科 负责全市饲草饲料行业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草原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全市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草地建设规划及防火工作,指导草地鼠害、病虫害及其它草地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国家及省饲草饲料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饲草饲料行业项目申报与管理;负责饲草饲料科技推广及科技培训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抽样工作;负责饲料、饲草和秸秆资源普查、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负责饲料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管。拟定全市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草地建设规划及防火工作,指导草地鼠害、病虫害及其它草地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及省饲草饲料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饲草饲料行业项目申报与管理。负责饲草饲料科技推广及科技培训工作。组织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饲料、饲草和秸秆资源普查、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负责饲料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1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行业其他管理工作。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生猪屠宰厂、点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行为,查处违法生猪屠宰行为衡水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指导屠宰厂、点进行升级改造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行业其他管理工作。2编制新能源开发和利用贯彻实施新能源法上报、审查新能源的项目开发利用规划、计划衡水市新能源办公室 新能源技术推广的监督和实施新能源技术培训管理工作上报新能源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新能源的科研、实验、推广和应用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新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上报、审查、监督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专业技术的设计、施工工作;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新能源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新能源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新能源科技开发、专业培训、知识普及、咨询服务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乡镇企业和农村生产、生活用能节约的管理工作1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工作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应急管理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办公室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政府信息公开指导农业宣传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2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并实施农业环境质量的调查和监测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市绿色农产品推广中心)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及产品质量监督和标志商标管理指导农业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及质量安全实施检验检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及管理组织绿色食品的申请实施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督和标志商标管理组织开展绿色食品科研、示范、技术推广、培训、宣传等组织协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预测、预警工作;拟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并组织、协调各有关科室抓好落实畜安科组织制定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和配合完成上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预测、预警工作拟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专家进行产业研究,拟订发展规划草案,制定畜牧发展规划畜牧科 拟定畜牧业发展战略和近期及中长期生产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经济发展的规划与指导;贯彻实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种畜禽场、种质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区域布局、结构调整、资源配置、规模养殖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认证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推进方案,推动畜牧业经济发展。市级《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种畜禽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种质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的管理。审核上报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报材料,对获证企业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生产统计信息,上报农业部生产和价格等监测报表、专业报表及其它报表。配合审核有关畜牧业项目申报材料、落实相关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对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12。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纠正、制止和处理(处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和处理(处罚)。对全市官方兽医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督导。负责全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订购、领取、发放和监管。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 负责对各县市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的监管。13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动物性产品及其投入品(饲料、兽药、鱼药、添加剂等)进行抽检;同时接受企业的委托检验,对县级畜产品、水产品质检站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动物性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消费提供技术支撑。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动物性产品及其投入品(饲料、兽药、鱼药、添加剂等)进行抽检,接受企业的委托检验。衡水市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站对县级畜产品、水产品质检站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动物性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消费提供技术支撑。14拟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方案承担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和疫情报告对全市基层动物防疫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等物资供应与储备指导和推广全市兽医技术拟定衡水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衡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定衡水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流调、监测方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疫病风险评估,指导各县(市区)实施动物免疫及消毒灭源工作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对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指导对发现动物疫情进行逐级上报负责动物防疫技能培训对全市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对强制免疫病种按照规定程序调拨、供应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按照规定程序调拨免疫耳标、供应免疫证及免疫档案对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按照规定进行订购、供应 1开展兽医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15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引导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开发的相关工作;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计划财务科拟订农业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牧局年度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6参与制定本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农业适用技术的制定、推广及普及工作;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负责本市农业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负责组织本市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农业科技情报宣传;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县以下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民办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员的农业技术活动;负责农业灾情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参与制定本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农业适用技术的制定、推广及普及工作;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负责本市农业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负责组织本市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农业科技情报宣传;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县以下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民办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员的农业技术活动;负责农业灾情的监测、预报和防治衡水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17研究提出经济作物生产发展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经济作物生产;研究提出经济作物产品结构调整、质量改进、效益提高以及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经济作物生产信息;参与经济作物品种审定负责经济作物行业管理经济作物科经作科主要职责中“收集、分析和发布经济作物产品产销动态”改为“收集、分析和发布经济作物生产信息”。经作科只负责经济作物生产环节,而销售环节则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出经济作物生产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指导经济作物结构调整负责指导经济作物生产,组织制定提出生产管理意见;组织实施经济作物优势区域规划和产业带建设组织制定经济作物生产的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经济作物有关项目的布局、规划和计划的初步方案,并参与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提出有关经济作物的标准制定规划、计划建议,并组织起草工作负责花卉统计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花卉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函〔1998〕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花卉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9〕140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同意,由农业部制定花卉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由农业部门具体执行,统计部门给予配合参与经济作物品种审定负责果树(水果部分)部分宏观管理,负责向农业部申报果树(水果部分)项目并组织实施18承办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农业科技服务方案;组织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科教科 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河北省创新团队的工作对接与配合,协调10个专家指导组的工作。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单位搞好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协助搞好项目鉴定(验收)组织工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基层农技人员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和市科学技术奖等;开展农业科普调查;负责单位“三下乡”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改革方案,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稳定农技推广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机制,提高服务手段,提高推广服务能力。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加强属地项目监管和指导,组织项目绩效考核。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进行监督管理;对农业转基因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组织协调农业外来入侵生物防控工作,开展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出控制对策;组织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防治与灭除,降低其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侵害。19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粮油作物科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市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土壤肥料工作站具体实施承担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经济作物科、农业技术推广站、种子管理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农机总站等单位具体实施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经济作物科、农业技术推广站、种子管理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配合或具体实施承担种子(种苗)审批的有关工作种子管理站具体实施承担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具体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具体实施承办市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植物保护检疫站具体实施20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手段培养农村人才;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农广校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实施科教扶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2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农业及农机化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衡水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技术推广管理对全市农机推广系统机构、人员、经费进行统计对全市农机技术推广情况进行汇总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与队伍建设指导对全市农机推广系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加强农机推广机构建设农机技术推广业务指导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新技术、新机具推广 22研究提出全市农机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组织指导重大农机化项目的实施,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机化水平。监督管理农机作业市场,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作业标准。负责农机化情况统计和农机化信息及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网点、配件供应点的技术等级评审、论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检验鉴定和质量论证工作,依法开展农机产品打假扶优。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资质论证管理、农机管理人员和农机操作手的技术培训。负责全市农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研究全市农机化发展方向,促进全市农机化健康发展。市农机管理总站 管理农机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农机抗灾救灾、农机作业等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组织农机化项目实施,开展技术指导。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推进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机化水平。监理管理三夏、三秋等重要农时季节农机作业市场,保障农机作业顺利进行。拟订三夏、三秋农机作业规范和作业标准。负责上报农机化情况报表及年终农机化统计,开展农机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工作。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网点、配件供应点的日常管理、技术等级评审、论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检验鉴定和质量论证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机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净化农机市场。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资质论证管理,做好农业机械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农机操作手的安全操作水平。负责全市农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强农政策,负责组织农业机械开展农业抗灾救灾。23统计工作老干部工作人才工作负责完成我局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公有经济企业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全市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的统计报送工作人事科负责全局老干部体检、走访慰问、慰问品发放以及期刊杂志订阅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开发工作。24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种子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市种子管理站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种子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指导农作物种子生产;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项目,监管种质资源和种子对外贸易;对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依法进行条件审核和证后监管;对全市种子质量实施监管,依法承担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调解处理种子纠纷,负责本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鉴定;全市农作物种子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上报;救灾备荒种子的组织管理工作;对辖区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对全市种子从业人员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全市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对全市种子质量实施监管,依法承担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负责全市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管指导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调解处理种子纠纷,负责全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鉴定负责全市农作物种子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对全市救灾备荒种子组织和管理负责全市种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全市种子从业人员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25负责《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拟订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防疫和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兽医科 组织动物疫情调查、分析、评估、信息报告等疫情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治重大疫病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兽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划,协调官方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兽医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拟订《衡水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防控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防疫和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制定、实施《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定期组织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专家进行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承担衡水市防治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做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官方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对兽医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26负责《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水产科 负责《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市水产养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水产行业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渔业执法和渔政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养殖品种结构调整、水产健康养殖、渔业标准化、水产品无公害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组织指导水产动物防检疫、水产养殖病害防控、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工作;承办实施渔业许可制度;负责全市水产行业统计调查与渔业信息工作。拟定全市水产养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水产行业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渔业执法和渔政管理工作;委托水产站实施指导水产养殖品种结构调整、水产健康养殖、渔业标准化;水产品无公害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委托水产站实施组织指导水产动物防检疫、水产养殖病害防控、水产站实施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实施渔业许可制度;已全部下放到县级负责全市水产行业统计调查与渔业信息工作。27依据衡水市机编办[2017]137号“三定”规定:提供优良种苗,推广先进技术,促进渔业及其他水产养殖业发展;水产技术推广管理;水产新技术引进与试验示范;水产技术培训、水产职业技能鉴定;病害防治;渔业环境管理、鱼药鱼料质量检测;水产品种育苗、养殖业技术推广;其他技术服务。提供优良种苗,推广先进技术,促进渔业及其他水产养殖业发展。水产站水产技术推广管理;水产新技术引进与试验示范;水产技术培训、水产职业技能鉴定:负责组织全市水产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由农业部发证。病害防治:负责全市水产病害测报、预报信息上报省站;指导渔民安全用药、科学用药,防控病害的发生;负责全市水产疫病防控。渔业环境管理、鱼药鱼料质量检测:渔业环境监测,渔业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渔业环境生境技术研究等;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情况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饲料的质量检测归饲料管理部门负责 1水产品种育苗、养殖业技术推广;其他技术服务。28依据衡水市农牧局(通知)[2014]124号承担:组织开展渔业执法和渔政管理工作;水产品无公害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渔业执法和渔政管理工作:检查《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三项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使用违禁药物。受市农牧局委托水产品无公害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宣传、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组织水产养殖企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检查、考核;对辖区内取得认证资格企业的督查。受市农牧局委托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水产科工作水产科、水产站受市农牧局委托29负责制定全市“沃土工程”、“测土配方施肥”、“土壤培肥改良”、“旱作节水农业”、“耕地质量调查”等重大农业技术的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全市“沃土工程”、“测土配方施肥”、“土壤培肥改良”、“旱作节水农业”、“耕地质量调查”等重大农业技术的发展规划。土肥站 承担全市县、乡、村农技人员的指导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及本系统业务指导工作,同时抓好示范区、样板田的建设工作。负责土壤肥力动态、耕地质量、土壤水分的监测工作。负责新型肥料施肥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及旱作节水农业工程的实施。负责土壤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盐碱地改良、高标准粮田建设、农田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市、县两级土肥水综合化验室基地建设和达标建设。承担全市县、乡、村农技人员的指导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及本系统业务指导工作,同时抓好示范区、样板田的建设工作。负责土壤肥力动态、耕地质量、土壤水分的监测工作。负责新型肥料施肥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及旱作节水农业工程的实施。负责土壤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盐碱地改良、高标准粮田建设、农田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市、县两级土肥水综合化验室基地建设和达标建设。土肥站负责全市土壤肥料行业标准的拟定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开展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30贯彻落实种子、农药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对违反种子、农药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拟定农资(种子、农药等)市场监管方案。衡水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宣传种子、农药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农资(种子、农药)市场检查行动。开展对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依法查处种子、农药等违法案件。 1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31贯彻、执行有关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准确发布本辖区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和预报;制定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治理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科学管理农药使用,组织新药械试验、示范、评价与推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其它相关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严格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程序;监督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制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种子市场执法检查。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市植物保护检疫站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发和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管理农药的使用,组织植物保护新技术、新农药、新药械的试验、示范、评价和推广组织开展植物保护防灾减灾和社会化服务宣传普及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知识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拟定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执行产地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受理植物检疫登记,种子检疫市场执法检查 衡水市农牧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道路上的安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农牧局道路外的安全监管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处理公安交警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农牧局道路外发生的事故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统计上报公安交警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牧局道路外发生的事故2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农牧局畜产品生产及初加工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市食药监局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环节3“奶吧”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奶吧”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例如某人要开办“奶吧” ,需先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后,可以向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奶站购买生鲜乳,农牧局负责监管出售给“奶吧”奶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局负责对“奶吧”核发营业执照农牧局农牧(农业、畜牧水产)管理部门负责“奶吧”奶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农牧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例如某养猪场的养殖污染防治由环保局统一监督管理,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由农牧局负责。环保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7农牧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例如奶牛养殖场A生产生鲜乳后,由生鲜乳收购站B收购,后又运输到乳企C生产乳制品,在整个过程中,卫生局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牧局负责养牛场A的奶牛饲养环节,以及收购站B的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局负责乳企C的乳制品生产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局负责乳企C的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1承担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等物资供应与储备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13年6月29日 保证强制免疫接种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1承担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和疫情报告财政局保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所需工作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级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的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农牧局依法实施对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某经营假种子,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工商局或者农牧局对假农作物种子、林业局对假林木种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林业局依法实施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工商局依法实施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公安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农牧局依法实施对违反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某某伪造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由农牧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某某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由林业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林业局依法实施对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公安局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农牧局农作物种子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某某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其采伐的是农作物种质资源,由农牧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采伐的是林木种质资源,由林业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林业局林木种子公安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农牧局农作物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某某经营没有标签的农作物种子或者林木种子,由工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某某经营没有标签的农作物种子,由农牧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某某经营没有标签的林木种子,由林业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林业局林木种子工商局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2农牧局农作物种子《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农牧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林业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林业局林木种子1农药监督管理农牧局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某某经营劣质农药,其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情节不构成犯罪的,由农牧局或工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工商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公安局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植物检疫衡水市植物保护检疫站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一辆装载有各种品种的花卉、种苗在某地行驶中被查获,发现没有办理相关检疫手续。随后农业、林业都按各自权限进行检疫、补检,并作相关处罚。市林业局负责实施干果、木本药材、木本花卉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行政许可,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衡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境植物及产品的运输、加工和隔离检疫等过程实施检疫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18农业机械质量保障工作市农机管理总站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调查等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19果树(水果部分)管理市农牧局负责果树(水果部分)宏观管理;负责向农业部申报果树(水果部分)项目并组织实施《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冀政〔2009〕55号文件)农业部门负责果树(水果部分)宏观管理和向农业部申报果树(水果部分)项目并组织实施 ;林业部门负责全省果树生产经营、专业性管理和技术服务及省内果树(水果部分)项目实施市林业局负责全省果树生产经营、专业性管理和技术服务20禁种铲毒市农牧局组织开展建立群众性禁毒宣传,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禁种和铲除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的通知》(冀政办〔2010〕8号文件)禁种工作根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区域,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有关社会面的禁种铲毒宣传等由禁毒办统筹开展市公安局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查处工作。全省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种铲毒工作 衡水市农牧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信息公开、农业宣传指导农业宣传,发布政务信息办公室23613782农业宣传指导农业宣传工作办公室3对全市基层动物防疫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动物防疫技能培训,对全市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衡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318-21234934指导和推广全市兽医技术开展兽医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衡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318-21234935参与制定本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农业适用技术的制定、推广及普及工作;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负责本市农业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衡水市农业技术推广站2360602负责组织本市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农业科技情报宣传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县以下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民办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员的农业技术活动负责农业灾情的监测、预报和防治 1推广先进农机技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广农机深松、玉米机械化收获、玉米全层施肥精播和保护性耕作等新技术衡水市农机技术推广站0318-52280682农机技术培训玉米联合收割机机手、农机深松机手等新机具操作手培训衡水市农机技术推广站0318-52280683农机信息服务印发农机深松、玉米联合收获、夏玉米全层施肥精量播种实用技术资料;对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新产品进行宣传发布衡水市农机技术推广站0318-52280684农机研发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对农机具及作业工艺进行改革、示范,研发新机具新产品衡水市农机技术推广站0318-52280685承担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项目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排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项目衡水市农机技术推广站0318-52280686引进、示范、推广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需要,引进、示范、推广农业化新技术、新机具衡水市农机技术推广站0318-52280687法制宣传组织协调农业法制宣传工作法规科26858068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对全市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种子管理站23689169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情报》,指导全市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防控工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市植物保护机构0318-708639010农机化信息负责农机化情况统计和农机化信息及网络建设工作衡水市农机管理总站0318-5260215 1技术培训负责全市农机管理人员和农机操作手的技术培训工作衡水市农机管理总站0318-52602152饲料业务服务宣传饲料相关法律法规;答复解释有关饲料法规政策;组织饲料法规知识培训。饲料科0318—2126329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市农牧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市农牧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市农牧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农牧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五)市农牧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厅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农牧局在实施厅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农牧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年初厅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农牧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农牧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县(市、区)农业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农牧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年初厅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市、县(市、区)农业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市农牧局可以发放执法建议书: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3.其他需要发放执法建议书的情形。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建议的起因;2.存在的具体问题;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牧局可以实行通报批评: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二、监督检查内容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处罚是否适当;(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机关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六、监督检查处理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辅助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疲劳操作等现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转向、制动、照明等主要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转移行驶途中,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是否有超载、超速行驶和违法载人等现象;安全防护设施、防火、灭火装置等是否完备有效。固定作业机械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设备是否有漏电现象;安全旋转的运动件连接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松动脱落的危险等。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危险地段是否设有警示标志。其他违反农机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市、县两级定期(重要农时季节、节假日等)与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县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排查)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4项具体措施: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2.检查和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4.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1)用指挥手势示意驾驶操作人员靠边安全停放或停止作业。(2)向驾驶操作人员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的内容。(3)对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录像、照相。(4)向驾驶操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做相应登记或笔录。(5)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法规依据,并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6)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7)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8)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1)行政处罚(罚款);(2)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检验检测。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四)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五)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各设区市开通12316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准确披露。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市县农业部门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计划、检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和检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检测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逐级上报上级农业部门。(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五、监督检查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六、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推广销售试验用种、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未登记农药成分和农药有效成分不足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提高标签检查力度,查处标签使用不规范行为。(三)对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 (四)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五)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在春耕秋播、动植物病虫害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突出市、县两级在监督抽查中的职能作用,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和标识相符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五、监督检查程序各级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1.警告;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各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监测。(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各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安排的监测抽样工作。(三)市级开展畜产品风险预警监测工作,定期由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会商,研究潜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安全生产。(四)加强多部门监管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移交工作。(五)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六)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加强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检查。(三)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实施检查的部门。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八、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系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市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种子、农药等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全市农资(种子、农药等)市场联查行动。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农资市场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种子、农药等各类农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职责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二)农资市场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情况;(四)法律文书的档案管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联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不定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存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有违法情形的,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按照相应规定处置等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职责的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农牧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因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形。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九、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农牧(农业)局、农机局,滨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工业新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补贴实施方案及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二)补贴机具销售情况;(三)补贴受益对象确定情况;(四)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落实情况;(五)补贴机具质量和牌证管理情况;(六)补贴信息公开和补贴管理软件使用情况;(七)“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实施情况;(八)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九)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十)宣传发动及有关材料上报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成立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二)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三)形成监督检查总结。四、监督检查措施 分时段采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核查、专项督查、购机户入户和电话抽查、接受举报投诉、年度绩效考核评比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听取汇报;(二)查看档案资料;(三)随访购机户和经销商。六、监督检查处理制定并下发农机购置补贴督查告知书。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对蔬菜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承担省和国家蔬菜产业项目的管理机构和实施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组织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网上公示;(二)项目管理机构是否严格按要求确定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项目管理机构是否定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四)项目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建设考核验收材料是否齐全。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根据项目需要,对建设进度、档案资料、网上公示、建设完成等情况,配合省厅或单独组织开展市、县不同层级的专项检查,一般每年2-3次,时间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定期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项目建设要求行为时,应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及时向上级反应。对严重违反规定要求并且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建设单位,提出取消建设资格建议。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各县市区项目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单位进行初步监督检查。市农牧局经作科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管理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并监督落实;(二)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建设资格。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一、渔业资源养护活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级渔业主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编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或生态渔业规划。(二)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实际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监督检查方案。(二)下发检查通知。明确自查的要求、抽查的对象和时间等,并要求报送相关自查报告等。(三)总结检查成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检查组或检查人员间相互交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自检自查:列入市局监督检查的工作任务,组织各地开展自检自查,自纠自改,报送总结报告。(二)督导检查:组织全市专项检查,采用各县交叉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市局视情开展复查。(二)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衡水市农牧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二、渔业相关保护区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级渔业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制定保护区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保护区年度工作计划并得到有效落实。(二)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三)在保护区内各项活动是否得到有效监管。(四)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否达到,保护效果是否符合预期。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依据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和规范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二)例行监督检查:对各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例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下发检查通知。通知明确自查的要求、抽查的对象和时间等,并要求报送相关自查报告等。(三)总结检查成果。检查组或检查人员间相互交流经验和不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四)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逐级上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自检自查:列入省监督检查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自检自查,自纠自改,报送总结报告。(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市局视情开展复查。(二)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