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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4:38 发布

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事项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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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拟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拟订人才发展规划、综合性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区部门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指导并参与城区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实施,负责人才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人才智力的引进交流,组织外出招聘、网上招聘及举办人才招聘会活动。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城区人才小高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人才小高地的建设标准、申报条件,资助政策。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负责受理小高地的申报、建设、监督、管理。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负责城区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指导各单位开展公务员考核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城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公务员奖励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交流。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审核岗位设置情况,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岗位。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负责资格考试的申报审核服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争议处理。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福利、离退休政策。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负责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严格执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政策落实工作。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就业政策;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信息化建设工作。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负责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9负责城区促进就业工作。负责城区就业、失业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开发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收集和推介展示活动。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10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拟定全区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组织拟订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核实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退休金资格,协助发放退休金。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1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及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登记、养老待遇审核和发放。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等转移事项。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方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核对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的死亡信息,并对死亡人员进行待遇终止处理。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12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指导、监督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政策的落实,审批企业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实施劳动监察,承担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劳动者劳动维权投诉举报案件。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承担对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及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理顺意见无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备注1各类就业服务活动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为用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服务平台。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32907032社保政策咨询服务下基层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并编印发放社保政策汇编和宣传小册子,设置咨询点,公布咨询电话,为基层群众提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32907033《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没有办理该证的,可以领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32907034职业培训补贴审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3290703便民服务5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2907086接受劳动维权方面的咨询、投诉及受理接受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咨询,接受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进行处理。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290708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材料齐全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服务。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3290703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报到和年度登记报告按照有关政策和上级安排,做好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报到,并开展年度登记报告工作。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90212 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兴宁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经办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就业专项资金的经办、分配、审核、拨付、支出及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普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听取介绍;4.查阅台帐;5.实地检查;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 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五、监督检查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限期整改;2.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3.通报。 (二)劳动保障监察一、监督检查对象兴宁区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通过网格化管理,主动宣传及开展企业信息采集,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组织日常巡视检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合书面材料审查等手段,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及督办案件;(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的程序:1.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4.现场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5.检查用人单位时,如无法了解有关情况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6.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7.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对案件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罚);(2)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3)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4.作出行政处理(罚),责令改正或撤销立案决定。5.送达行政处理(罚)决定文书。6.结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七)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兴宁区工商局注册的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及合法性情况:1.实施特殊工时制度是否在有效期内;2.申请单位是否按规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3.申请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特殊工时制度,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者处罚记录;4.申请单位是否按时完成相关审核材料,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劳动监察开展普查或抽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与有关部门协作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书面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听取介绍;4.查阅台帐;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申请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置:一是依法责令整改违规行为;二是依法不予审批;三是依法撤销审批文件;四是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兴宁区辖区内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严格按照《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补贴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采取开班审批、培训过程监管(实地抽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现场监督)、结业鉴定考核、审核材料、公示、电话抽查等的方式进行。2.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进行走访调查,通常采用实地抽查核实、核查资料、口头询问、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3.开展年度检查。结合年度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检查,通常采取自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口头询问、现场评估检查、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程序职业培训补贴审批分三个阶段,一是开班阶段审核,二是培训过程的监管,三是补贴核发阶段审核。(一)开班阶段审核1.培训机构是否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开班申请2.培训机构是否具有资质3.培训对象是否符合条件4.开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5.培训课时的设定是否符合规定6.开班材料是否齐全(二)培训过程的监管1.现场抽查2.使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监督3.电话抽查4.在培训场所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三)职业培训补贴核发阶段的审核1.审查材料(1)培训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贴(2)是否具有相应开班审批材料(3)申领培训的人员、工种是否与开班申请材料相符(4)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5)申领补贴材料是否齐全(6)签字手续是否完备(7)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训的真实性2.电话抽查3.公示五、监督检查处理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培训补贴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批额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兴宁区辖区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是否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三)是否被人社部门认定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四)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定期或不定期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了解情况;(二)在系统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四、监督检查程序通过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监督,规范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自查;(二)电话问询;  (三)现场检查; (四)群众监督; (五)情况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进行清退清理,并追究资格审核、管理单位的责任; (二)对系统中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三)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不予发放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兴宁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安置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被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是否符合安置条件;(二)用人单位是否与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该有的权利;(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三、监督检查措施(一)材料审查。查阅被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材料。(二)抽查。必要时对被安置公益性岗位个人情况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举报实地检查。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四、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准备;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实施监督检查;4.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安置的人员进行辞退,不予发放补贴; (二)对存在“吃空饷”现象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追回补贴款项;(三)对超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辞退处理。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区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城乡居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3.非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听取介绍;4.查阅台帐;5.实地勘察;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限期整改;2.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3.通报。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离退休管理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区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城区机关部门、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2.城区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福利待遇审核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一般结合年度统计工作开展普查或抽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检查,一般采用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查阅台帐;4.开展自查;5.实地勘察;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依规不予核准、备案;二是责令整改;三是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