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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4:41 发布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责任事项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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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农林水利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拟定辖区内农林、水利、水产畜牧、扶贫、农机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政策建议,调整相关行业产业结构,管理相关行业。1.拟订城区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扶贫开发、农业机械化管理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研究提出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建议;承担引导相关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3.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4.承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的行业管理职责。2负责统筹城乡工作和农业投资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施1.具体负责城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举措。2.负责城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各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3.承担和指导农业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3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1.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2.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3.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确权工作。4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1.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2.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3.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5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民素质1.负责组织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2.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3.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开发、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有关工作。6负责城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1.组织开展城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2.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区造林绿化工作。1.制定城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2.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3.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4.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5.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6.承担首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8承担城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1.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2.组织、指导城区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3.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4.负责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9承担推进城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1.拟订城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2.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3.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4.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10指导、监督、检查城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1.指导、监督、检查城区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2.指导、协调城区林业综合开发、森林生态旅游和园林花卉产业发展;3.监督实施林业和园林花卉产业国家标准。11指导水产畜牧业产品生产,引导水产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1.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2.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12负责编制水产畜牧规划,指导水产畜牧生物资源保护和管理,指导水产畜牧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1.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和畜牧原(良)种场、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2.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和水域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3.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和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13承担提升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1.组织实施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标准,负责组织实施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2.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3.负责种植业、养殖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4.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14负责辖区动植物检疫、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工作1.负责辖区动植物内部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部检疫)和动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2.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3.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15负责农业、渔业水域、草地、宜农湿地管理和农牧渔业物种资源保护管理1.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管理和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2.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16承担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1.开展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2.监测、发布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灾情;3.组织种子(种苗)、化肥、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4.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17指导相关行业信息化建设,预测并发布相关行业信息1.负责指导城区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2.预测并发布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18负责城区水资源保护工作。1.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2.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3.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4.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5.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6.指导乡镇供水工作。7.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19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及河道堤防的安全监管。20负责农田水利项目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1.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2.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3.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21负责水土保持规划、监测、监督、组织实施工作1.拟订城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2.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22负责城区扶贫各项工作1.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2.指导、监督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城区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3.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定点帮扶单位挂钩扶贫责任制;4.组织开展扶贫搬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5.协调、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6.指导、协调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23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1.拟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引导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3.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4.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5.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审验;6.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7.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24承担城区森林防火和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承担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革命老区的日常工作。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理顺意见1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监管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上道路拖拉机牌证管理及上非等级道路通行管理。城区公安分局负责上道路拖拉机交通通行管理。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上道路拖拉机交通运输管理。2生猪屠宰监管及查处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以及生猪产品出厂(场)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畜禽产品索证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指导查处屠宰后畜禽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城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的受理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衔接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侦办涉及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涉嫌犯罪案件。3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城区农林水利局监督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检疫不合格动物或产品、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区住建局弃置在办公区、住宅区、商业区、城市街道、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江河、沟渠、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死亡动物、可疑动物产品,由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 4农药监督管理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城区工商分局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城区发科局(粮食局)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城区卫计局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5农药监督管理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城区工商分局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城区发科局(粮食局)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城区卫计局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6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城区农林水利局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城区卫计局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城区工商分局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城区民政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城区公安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城区经信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城区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对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7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8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城区农林水利局组织、指导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屠宰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城区公安分局负责危害食品(畜产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查处9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封锁扑灭和防控工作城区公安分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协助开展植物检疫检查工作10农业技术推广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城区发科局(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进行指导,负责对农业项目研发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14水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城区环保局负责因企事业单位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15犬只管理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城区住建局负责对流浪犬的扑捉和扑杀城区公安分局负责犬只登记工作,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城区卫计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城区工商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16食品安全监管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初级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城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查处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17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城区工商分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8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农机安全监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查处等工作。城区发科局(粮食局)负责落实直补订单粮食计划、粮食收购、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负责贫困地区(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扶贫,金融扶贫试点,扶贫生态移民,扶持扶贫龙头企业,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等工作。城区教育局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工作。城区发科局(城区物价局)涉农价费管理督导工作,涉企收费检查的同时,做好涉农收费检查。教育收费检查。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备注1发布提供农业信息发布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农业生产和畜牧业发展各类信息等局办公室3290770 2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国家、省、市有关农业产业发展、农业项目建设、农业扶持政策的咨询农业组办公室3290773 3政策咨询服务受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负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农业组办公室3290773 4政策咨询服务受理农村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及确权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农业组办公室3290772 5政策咨询服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农业组办公室3290772 6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农机购置、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农机化项目建设、设施农业扶持等政策咨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3290793 7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8举办各类农事节庆、农业展会,优质农产品推介举办城区农业产品展会,展示推广我城区名特优新农产品,扩大农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产销对接,进一步开拓农产品市场。组团参加国家、省及有关各级各类农事节庆农业会展,开展农产品展销、展示、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开展我城区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及加工品宣传;开展农业招商活动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9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和培训组织实施农民素质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10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组织农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11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全城区农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指导工作;承担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业信息、数据采编发工作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12农村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咨询服务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工作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承担市农委,城区政府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和市场准入检测工作;负责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兴宁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3290773 14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开展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参与实施全国、广西及南宁市大型科普活动,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等工作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15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组织开展农作物栽培管理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推广、培训,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16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负责水果新品种的引进、选育、推广;负责全城区水果新技术的引进、推广;指导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性工作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17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承担土壤改良培肥、科学施肥、节水农业、土壤和肥料测试、耕地质量建设与监测、土壤墒情监测等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负责土壤肥料资源调查利用、肥料信息调查等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18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开展农业植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工作。负责农药检定的技术性工作。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20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负责农作物品种及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事务性和技术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子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推广前的试验及品种真实性鉴定,组织新良种和种子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3290773  21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组织开展渔业畜牧业兽医技术培训、推广、指导、服务及新技术的引进和试验示范;负责渔业畜牧业生态环境监测;开展渔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承担渔业生态安全和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工作。水产畜牧组办公室3290778 22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改进等工作;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咨询和相关服务工作。兴宁区农机安全监理站3290793 23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培训和咨询承担农机管理系统干部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农业机械中等学历教育;开展各类农业机械实用技术公益性培训工作.兴宁区农机安全监理站3290793 24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服务、监测预警、科普宣传开展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预警预报;承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290778 25受理农业投诉举报受理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植物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业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减负等方面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兴宁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3290773 26受理农业投诉举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不规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管、执业兽医、家畜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兴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290778 28受理农业投诉举报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质量投诉、举报兴宁区农机安全监理站3290793 29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宣传贯彻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换发牌证的办理和安全技术检验;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及驾驶证审验;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农业机械事故及有关违法行为处理的事务性工作。兴宁区农机安全监理站3290793  兴宁区农林农林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乡镇党委、政府,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涉农收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各项惠农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挪用惠农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明查暗访,专项治理,综合治理,年度抽检等。其中明查暗访每年一次以上,暗访范围随机确定;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根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而定;年度集中抽检2个以上乡镇。四、监督检查措施制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意见,每年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明查暗访,通报检查结果,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或综合治理;宣传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查处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明查暗访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三)到各乡镇开展监督检查;(四)汇总明查暗访(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五)各地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查到的违规收费款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兴宁区农林农林水利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含保留和承接)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城区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根据要求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业务的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实效性;(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六)其他。如是否制定具体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 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五)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四、监督检查措施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下列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三)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农委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承接情况: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二)审批情况: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法执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三)管理情况:对市农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或者专项检查、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有以下情形的,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市农业委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五、监督检查处理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违法事实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农业执法系统(包含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农机)行政执法事项试行属地管理。城区(区)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各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城区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根据反应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城区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可以建议其纠正:(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处理(一)行使属地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4、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5、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6、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7、未按照罚缴分离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9、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1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1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的信息公开情况、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 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城区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对被列入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产品列管期间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2年内不得申报。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五)宣传告知。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八)信息公开。城区级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布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主管部门。五、监督检查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城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 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六)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七)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四)针对公众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 城区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城区级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南宁市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城区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药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四)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质量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五)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对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七)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相关权利。五、监督检查措施 城区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城区(乡)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城区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七)对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为督促依法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农业技术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城区(乡)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植保、植检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一)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二)农作物病虫害调查、监测、预报以及病虫信息发布的规范情况;(三)植物疫情监测普查、疫情报送规范情况;(四)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植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五)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防控农作物病虫害,和疫情封锁控制以及联防联控情况;(六)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七)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计划)情况;(八)违规宣传、推介、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技术等行为;(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 采取城区级督查、市级抽查等方式进行。(二)不定期督查。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情况,组织全市性、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有违法情形的,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按照相应法规规定处置等措施。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科学防控力度。(二)因工作不力导致病虫害和疫情扩散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督促当地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城区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强制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2、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3、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情况;4、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5、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和疫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6、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疑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不少于1次。四、监督检查措施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2、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以及专项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和动物病原检测,及时掌握免疫动物和动物疫病防控动态;3、根据疫苗使用量、已免动物数量,对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实施评估,开展通报;4 、通过城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对各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年度考核。五、监督检查程序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的乡镇畜牧兽医职能部门和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2、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3、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记等法定职责的,按照《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九)生猪屠宰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生猪屠宰定点厂(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屠宰主体资格;2、屠宰设施设备条件;3、屠宰规章制度执行情况;4、台帐制度建立情况;5、屠宰行为规范情况;6、检验规范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采取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2、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屠宰专项检查活动。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四、监督检查程序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畜牧兽医职能部门和生猪屠宰场(厂)屠宰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五、监督检查处理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2、对管理部门及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十)对涉渔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站,从事涉渔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渔业主管部门是否编制并经城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水产养殖规划或生态渔业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其他规划;是否制定相关的现代渔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或计划。(二)水域滩涂殖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是否符合城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水产养殖规划;养殖证核发、种苗生产许可和审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台账制作与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水域滩涂养殖证、种苗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是否持证从事养殖生产,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水产苗种进出口行为的合法性。(三)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与管理情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四)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实行健康养殖或生态 养殖模式,水产养殖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养殖生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投入品来源是否合法并可追溯,生产过程是否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完整的生产、销售和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记录档案。(五)渔业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渔业捕捞制度的有关规定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发放特许证件;已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内容进行捕捞生产;各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水野保护的有关规定经营和利用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六)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站是否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等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有效履行渔政监督管理职责。(七)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实际情况,项目资金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开展绩效评价。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目标考核:对城区级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站下达工作责任制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考核标准。(二)例行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和本城区实际,对城区级渔业主管局开展例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检查。(三)现场执法巡查:针对初级水产品生产主体和产品、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实施现场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监督检查的年度方案。(三)下发检查通知。明确自查的要求、抽查的对象和时间等,并要求报送相关自查报告等。(四)总结检查成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检查组或检查成员间相互交流。五、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检自查:各乡镇开展自检自查,自纠自改,向城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二)案卷评查: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三)督导检查:每年组织1次以上全城区专项检查,采用各乡镇交叉检查、督察等方式进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视情况开展复查。(二)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为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三)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违规者,采取责令整改、暂扣证件、吊销证件等处罚;对于性质严重的,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一)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是渔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与渔船安全生产相关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监管。为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渔船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所有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度建设情况。(二)渔船检验情况,渔船登记情况,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情况。(三)渔业船员持证情况,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安全作业情况。(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由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范围覆盖城区(乡),督促指导城区(乡)按照行动计划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组织督查组到各乡镇进行督察指导。行动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结合各地的检查总结,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二)专项检查。以各乡镇为主,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 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总结报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报告,或由上级部门组织力量查处。(三)日常监督。以城区级部门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和机构、人员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等突发事件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局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应保证每个季度1次。(四)年终考核。年终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考核,采取集中评议或赴各乡镇分别检查等方式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地点、落实检查人员,明确检查要求及具体检查方式与方法,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在组织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赴现场,通过明查暗访,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了解并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检查。(三)形成报告。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反馈被检查单位,并向上级汇报检查结果。(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上级部门。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1、停止作业。2、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3、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二)对渔业船员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2、扣留或吊销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三)对渔政、船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1、通报批评。2、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3、吊销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资格。4、涉及其他违法事项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严格监管、强化服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机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农机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是否符合规定;(二)配套动力的情况情况;(三)产品单价和数量情况;(四)废旧件拼装、非法改装情况;(五)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六)农机产品说明书及三包凭证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对本城区的销售企业(重点是生产、经营国家购机补贴产品的厂家与商家)进行检查,记录和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本城区销售企业,由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下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者实施检查,并负责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四、监督检查程序各乡镇农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五、监督检查处理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开具《整改通知书》并限定整改期限。 2.发现旧件拼装、非法改装农机产品,向企业开具查扣通知单。(十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我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农业机械的生产活动得到有效管控,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乡镇农机站。二、监督检查内容城区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乡镇农机站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主要包括:(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三)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情况。(四)开展农机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情况。(五)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六)重要时节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情况。(七)农业机械管理情况。(八)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情况。(九)农机事故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 由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会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范围覆盖本城区辖区,督促指导各乡镇按照行动计划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城区农局组织督查组赴各乡镇进行督查指导。行动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结合各地的检查总结,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二)专项检查。以城区级为主,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重要时节、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总结报市农委,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农机局和市农委报告,或由上级部门组织力量协调解决。(三)日常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城区对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等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农机局和市农委报告。每个季度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对日常工作督查不少于1次。(四)年度考核。每年末,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履职考评,组织工作组赴各乡镇分别检查。考核小组对各乡镇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业务开展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次结果,并向全城区进行通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地点、落实检查人员,明确检查要求及具体检查方式与方法,正式印发文件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由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赴现场,通过明查暗访,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了解并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检查。(三)形成报告。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反馈被检查单位,并向城区级汇报检查结果。(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上级部门。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二)对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属地管理重大案件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一、案件管辖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属地管理,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保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二、重大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重大案件主要指以下几种:(一)拟作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万元(含20000元)、公民3千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案情跨城区(区)级行政区域的;(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其他城区农林农林水利局认为属于重大案件范围的案件。三、重大案件报告程序负责立案查处的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为重大案件之后以案情专报的形式及时向上一级上报。 (十五)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区农林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是否存在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4、对自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城区农林水利局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城区农林水利局采取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城区农林水利局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的具体要求和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城区农林水利局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六、监督检查处理未经有管辖权的城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一、检查监督对象南宁市农林水利局《关于调整和明确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职责的通知》(南水办〔2013〕69号)明确由城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1、工程初期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核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工程施工期间,质监站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每个工程项目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2、对工程项目划分方案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由项目组负责确认并报质监站备案;对工程重要隐蔽(关健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定);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定)。3、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原则上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监督检查方式巡回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五、监督检查程序1、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质量与安全问题的,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关于印发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通知书的通知》(水质安〔2008〕 89号)的要求,在现场填写整改通知书;发现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严重安全问题,要责令立即暂停施工,行文责令整改并抄送有关部门。2、质监站对整改情况应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则督促继续整改,并通报相关单位。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在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质监站记录在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2、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站应将工程历次质量与安全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写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作为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对工程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八)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取消项目名称: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为了规范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取消后,从源头上确保国有林地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确定使用国有林地的单位、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2.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3.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监督检查指标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巡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开展执法检查;  (二)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 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存在:1、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2、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法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十九)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取消项目名称:护提护岸林木砍伐审查)按照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服务责任,着力构建公正、公开、有效的监管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护提护岸林木砍伐审查项目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许可对象:砍伐单位申请报告;砍伐林木的相关文件依据;林木采伐计划;更新补种林木计划。三、监督措施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无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3.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不妨碍防汛抢险;4.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影响;四、监督检查处理1.建设单位向县级河道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相关的县级河道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3.《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申请延期,超过期限自动失效。取得许可决定后,方可在许可中所规定的区域及数量条件下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二十)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取消项目名称:河道采砂许可)按照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服务责任,着力构建公正、公开、有效的监管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道采砂项目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河道采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河道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三、监管手段1.使用统一审批表格。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使用水利部、省水利厅规定的行政审批专用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备案,研究确认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2.进行定期报备。审批部门定期报备本季度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3.开展监督检查。水政法规科根据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及审批部门报备的办理和监管等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关键环节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镇财政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1.要组织对主要河道采砂现场进行常态化的巡查监管。2.原则上各地对管辖标段每周应至少巡查1次,3.主汛期、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段、敏感标段要加大巡查频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业务单位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有执法证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将采砂人及相关采砂船舶列入采砂不良行为记录:1.将采砂船舶停靠在指定的区域和位置之外,或擅自停放不符合规定的采砂船舶;2.擅自拆启、拆除或破坏安装在采砂船舶上的卫星定位和影像监视等监控设备; 3.不按规定在采砂船舶上悬挂采砂许可牌;4.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登记采砂量与实际采砂量不符;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应当列入采砂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行为。(三)因违反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实施采砂作业,危害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航运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取消项目名称: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为了加强水保生态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区的选址,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使水保生态建设工程的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指导性,水保监督执法工作做到验收一个,合格一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项目的单位。二、监管手段验收使用统一验收表格。三、监督检查内容及验收要求(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如监督检查时发现方案与现场有重大出入要及时上报。 4.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保方案,并根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保方案和计划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二)验收要求验收要求分别有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式等四个内容,申请验收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文件材料及现场,有条不紊逐项进行验收。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验收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细化验收对象、内容、范围、分类、程序和方式等要求,并要求被验收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落实执法取证的设备装备。积极配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所需求的数码录音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经纬仪等执法取证设备,保障监督执法工作公务用车、人员等确保设备装备的良好运行;(四)公布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现场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处理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及要求,提高社会公众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五、监督检查处理1.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要坚决责令其停止,以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2.对建设项目未履行水保方案程序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其停建、停产; 3.对拒不编报或不实施水保方案的,除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通报外,还要依法严格处罚并追究其责任;.4.严厉查处违法造成人为水土流失案件,做到查处一起,使那些因违法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及个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二十二)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取消项目名称: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为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有利于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制,强化现场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的单位。二、监督内容1.中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应具备的条件:(1)是否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2)是否人员结构合理。项目法人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3)是否具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水利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及以上水利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4)法定代表人是否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中型及以上水利工程或类似工程的建设管理经验,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2.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应具备的条件:(1)是否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2)是否人员结构合理。项目法人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3)项目法人是否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水利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指具体负责建设的人员)的35%; (4)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中级及以上水利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技术能力和建设管理的经验,能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材料检查。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建设法人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二)现场勘察。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建设法人对场地(办公场所)、规章制度、设备等进行现场勘察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业务单位对项目法人提交的纸质材料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认真、全面、细致复核;(二)职能业务单位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现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法人单位制度建设和、人员、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相关程序提交的纸质材料,不完善的及时催促其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应在一定工作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不符合的,说明不符合审批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  (四)涉及伪造、假报材料等将列入水利建设系统项目法人黑名单,三年内不再进行项目申报,严重的将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十三)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取消项目名称: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为加强规范种子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对种子经营者有效管理,做好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备案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城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农业、林业种子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种子经营者在我城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又没有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暂行)》进行种子经营。(一)对被检查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种子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对被检查人经营、使用的种子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种子在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种子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在种子的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四)针对公众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种子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南宁市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种子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种子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销售、使用的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种子质量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五)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种子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对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七)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相关权利。五、监督检查措施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暂行)》以及其他与种子经营、使用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种子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区、县(市)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种子监管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种子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种子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种子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种子;(三)对种子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二十四)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取消项目名称:烧炭、木炭经营许可)  为了规范木炭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木炭生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一)木炭生产、经营企业;(二)烧炭的单位、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经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制作生产、经营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木炭经营生产企业和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木炭在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木炭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木炭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木炭生产、经营的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木炭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法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二十五)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职权名称: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提、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提、原有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内容: (一)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申请文件; (二)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补偿措施(报批稿,一式3份,要求具有国家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单位编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五)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在报批稿之后);  (六)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三、监督检查措施(一)制定计划,对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提、原有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二)落实执法取证的设备装备。积极配备监督执法工作所需求的数码录音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经纬仪等执法取证设备,保障监督执法工作公务用车、人员等确保设备装备的良好运行;(四)公布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场监督检查、水事违法案件处理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及要求,提高社会公众对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提、原有工程设施危害性的认识。四、监督检查处理1.对已造成对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提、原有工程设施,要坚决责令其停止,以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2.严厉查处对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提、原有工程设施的单位及个人。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对三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替代工程和恢复工程原貌的情况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二十六)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职权名称: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的方案)水库大坝、水闸作为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之一,在防洪、灌溉、排涝、供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目的是为了摸清其工程的基本现状,掌握工程运行动态,对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全面提高其工程的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的方案项目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的项目。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河道、堤防上的水闸。河道上以水闸为主的枢纽工程的水闸,以及河道上的翻板闸等均属于登记范围;灌溉渠系上过闸流量大于1m3/s的水闸。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否根据《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注册;二是否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一)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监管1.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2.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3.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二)水闸注册登记监管1.根据《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向市水利局申报登记。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范围的水闸,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向上级水利局申报。2.水闸注册登记需履行申报、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已经注册登记的水闸,因事项变更、报废、复验时,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十至十三条规定办理。四、监督处理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2.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3.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水闸,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不申报登记的,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4.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5.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6.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7.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或报请大坝主管部门给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二十七)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对应上级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工作方案(取消项目名称: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审定)为加强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审定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机产品目录审定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机事业发展,提升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机零配件经营的企业、个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农机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农业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审定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机产品目录审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机产品目录审定记录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农机产品目录审定记录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机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机产品的行为;    5.农机产品目录审定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机产品目录审定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机产品目录审定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机产品目录审定专项整治;根据农机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机产品目录审定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机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农机产品目录审定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产品目录审定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机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机产品目录审定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机产品目录审定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机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机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及时将农机产品目录审定抽样信息通报上级业务部门;  (二)农机产品目录审定监管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机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机产品目录审定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农机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机产品目录审定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机产品目录审定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机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机产品目录审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