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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6:5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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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综合管理招投标(比选)活动。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监督招投标活动,受理相关投诉,调查违规行为;统筹监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招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织协调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领域相关中介咨询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科(招标投标管理科)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综合管理招投标(比选)活动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监督招投标活动,受理相关投诉,调查违规行为监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后评估工作协调招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织协调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领域相关中介咨询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2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能源科(市能源办公室、市天然气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3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建议国民经济综合科--
精品资料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综合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安排市预算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发展引导资金。承担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工作。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拟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综合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安排市预算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发展引导资金承担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工作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4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建议;编制政法、城建环保基础设施发展建设规划并负责审核、转报使用国家、省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会同有关科室按管理权限负责党政机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科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建议编制政法、城建环保基础设施发展建设规划并负责审核、转报使用国家、省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会同有关科室按管理权限负责党政机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5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农村经济科--
精品资料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村经济、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和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和气象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及审核、转报使用财政性资金重大项目,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实施生态建设重大项目;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区经济协作。组织编制农村经济、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和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和气象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及审核、转报使用财政性资金重大项目,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实施生态建设重大项目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区经济协作6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交通、邮政行业规划,编制综合交通体系(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转报交通、邮政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市级财政性投资安排和建设资金平衡意见,申报中央、省财政性投资。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基础产业科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交通、邮政行业规划,编制综合交通体系(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转报交通、邮政重大建设项目审核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市级财政性投资安排和建设资金平衡意见,申报中央、省财政性投资7综合分析工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高技术产业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并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审核转报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承办食盐、烟草等国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种行业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实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承办清洁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综合分析工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高技术产业政策产业发展科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并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审核转报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承办食盐、烟草等国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种行业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实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承办清洁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8研究提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精品资料研究提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审核、转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建设项目;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办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审核、转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建设项目审核、转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建设项目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办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9研究分析社会发展形势,综合协调社会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统筹平衡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档案、文物、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妇女儿童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评估其实施情况;审核、转报财政性资金的社会发展项目。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拟订和协调就业、社会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以及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审核转报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相关建设项目。研究分析社会发展形势,综合协调社会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社会发展科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统筹平衡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档案、文物、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妇女儿童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评估其实施情况审核、转报财政性资金的社会发展项目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拟订和协调就业、社会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以及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审核转报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相关建设项目10研究对外开放、经济贸易、财政、金融重大问题经济贸易科--
精品资料研究对外开放、经济贸易、财政、金融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提出经济贸易,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组织申报借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承办国外贷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税收减负工作。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受理、上报和分配我市粮食、棉花进出口关税配额;审核转报相关项目。研究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贴息资金;负责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报批和监管;负责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审核申报和监管;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综合协调提出经济贸易,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组织申报借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承办国外贷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税收减负工作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受理、上报和分配我市粮食、棉花进出口关税配额审核转报相关项目;研究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贴息资金负责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报批和监管;负责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审核申报和监管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11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组织实施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负责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协调、服务;协调有关价格争议。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价格调控科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组织实施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负责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协调、服务协调有关价格争议12组织实施水、电、气、石油等各类资源价格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法规和政策;拟订资源价格、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管理的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拟订和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法规、政策、项目及标准;承担有关价格审核、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价格争议。组织实施水、电、气、石油等各类资源价格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法规和政策资源和环境价格科拟订资源价格、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管理的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拟订和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法规、政策、项目及标准承担有关价格审核、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价格争议13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的法规和政策;制订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等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发放和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协调有关收费争议。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的法规和政策收费管理科制订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等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发放和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协调有关收费争议--
精品资料14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监督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及执行情况;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要素支持和资源配置中的相关事宜,汇总并发布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措施项目管理协调科监督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及执行情况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要素支持和资源配置中的相关事宜,汇总并发布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基础工作15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指南和协调管理机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申报、审批,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指南和协调管理机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申报、审批,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16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部门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会计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17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粮食计划;提出各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政策性粮食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组织协调市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和粮食进出;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粮食计划调控统计科提出各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政策性粮食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组织协调市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和粮食进出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18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品资料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粮食流通设施各级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粮食收购网点及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和为农服务等工作。粮食产业发展科提出粮食流通设施各级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粮食收购网点及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和为农服务等工作19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全市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大中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各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仓储管理及技术应用,制订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及储粮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及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全市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年度计划仓储管理科负责全市大中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各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仓储管理及技术应用,制订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及储粮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及国家粮食质量标准20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计划、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质量、仓储设施设备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科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计划、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质量、仓储设施设备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21组织拟订全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承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实施西部大开发办公室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承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22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政策措施市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办公室--
精品资料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政策措施;制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预案和实施演练;组织实施潜力调查;负责组织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转报和安排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重大项目。制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预案和实施演练组织实施潜力调查;负责组织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转报和安排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重大项目23负责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稽察;组织开展国家、省和市安排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和稽察意见、信息的综合处理;负责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联络、协调和服务。负责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稽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开展国家、省和市安排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和稽察意见、信息的综合处理负责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联络、协调和服务2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市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审核、转报和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的检查督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市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转报和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的检查督促等工作25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铁路建设(包括前期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具体事宜,参与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及市铁路建设资金筹集工作,督促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铁路建设(包括前期工作)的重大问题市铁路办公室协调解决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具体事宜参与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及市铁路建设资金筹集工作促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26负责全市项目的规划编制、管理协调及实施监管;研究制订全市项目推进投资方向及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对全市项目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预警全市项目实施情况;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协调解决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项目的规划编制、管理协调及实施监管市项目办公室研究制订全市项目推进投资方向及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对全市项目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预警全市项目实施情况;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协调解决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精品资料27负责制订价格执法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价格服务、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的社会监督。负责制订价格执法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价格服务、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的社会监督28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确定调查品种,制定调查方案和成本计算方法,综合分析、研究、汇总和编印调查资料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确定调查品种市成本调查监审局制定调查方案和成本计算方法综合分析、研究、汇总和编印调查资料等29承担价格信息的汇集、传递、反馈和价格及趋势分析。承担价格信息的汇集、传递、反馈和价格及趋势分析市价格监测局30开展各类价格咨询、评估、鉴定、调解、仲裁服务;开展企业调定价和成本调查服务;受聘担任价格事务顾问;办理企业定价证及年审业务等。开展各类价格咨询、评估、鉴定、调解、仲裁服务市价格认证中心开展企业调定价和成本调查服务受聘担任价格事务顾问--
精品资料办理企业定价证及年审业务等31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相关内(下)设机构--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依据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9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的“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7项规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项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责任主体经济贸易科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等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核实,并征求业内有关方面的意见。 3.决定责任: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发改委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包括政府网站)公示。各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 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精品资料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5.《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6.《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7.《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8.《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9.《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10.《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效果等进行评估,依法需要调整时应当及时调整”。 1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1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1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资格证书》如灭失,棉花加工企业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确定该《资格证书》已无效,并向社会公布。需要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补办”。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精品资料监督电话(0827)5265877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第八条:“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责任主体能源科、投资科、农村经济科、基础产业科、产业发展科、社会发展科、环资科、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精品资料(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应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编号的书面受理通知书,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3.《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条件;(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六)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5.《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核准机关。” 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8.《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9.《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精品资料监督电话(0827)5265877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第八条:“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责任主体经济贸易科、政策法规科、环资科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精品资料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应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编号的书面受理通知书,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联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精品资料监督电话(0827)5265877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责任主体环资科--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其中节能评估报告表和报告书应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是否同意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精品资料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节能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实施依据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责任主体收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现行收费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初步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经委领导同意,价格、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许可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案)(省政府令第206—1号)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行业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到经营现场查验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化验设施,提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6.《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8.《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诚信档案。责任主体巴中市成本调查监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成本监审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价格部门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报告;(二)有权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三)监审期内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业平均成本合理核定其定价成本。2.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诚信档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测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7.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8.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测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7.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8.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测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7.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8.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任主体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3.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5.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6.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8.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9.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违规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评标专家不按评标标准评标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不按评标标准评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标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标情况备案程序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比选人规避比选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规避比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二条:“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三)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重大建设项目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针对不同违规违纪行为及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建设项目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针对不同违规违纪行为及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3337678--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修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责任主体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吊销营业执照。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5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证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行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修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6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责任主体环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责任主体环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责任主体环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环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环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环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能源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请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能源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实施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主体能源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主体能源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7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正)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任主体能源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级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能源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财务会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接到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调控统计科、监督检查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最低库存量可由粮食经营者承诺,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但成品粮不得低于其月均销售量的20%,原粮不得低于其月均收购量、销售量或者加工消耗量之一的20%;最高库存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规定。”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1.《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最低库存量可由粮食经营者承诺,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但成品粮不得低于其月均销售量的20%,原粮不得低于其月均收购量、销售量或者加工消耗量之一的20%;最高库存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规定。”--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8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1.《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精品资料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二)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四)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七)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二)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四)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七)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二)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四)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七)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二)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四)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七)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有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有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有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或者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有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9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有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有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七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七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七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七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七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或者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七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精品资料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销售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责令转作饲料;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销毁。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实施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实施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0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精品资料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10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价格监督检查实施依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严明价格纪律,规范价格主体的行为。2.处置责任: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法》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价格工作,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物价部门设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称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4.《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的分工:(一)监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二)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检查下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三)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以书面委托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属自己管辖的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精品资料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5877--
精品资料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11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粮食产业发展科、仓储管理科、财务会计科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第四十三条“--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6..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7.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9.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10.《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11.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12.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3.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4.第三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第三十六条“--
精品资料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16.第三十七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7.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8.第三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19.第四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违法行为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先查处的部门实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2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21.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精品资料监督电话(0827)5265877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12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3.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5.第三十二条“--
精品资料责任事项依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7.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精品资料监督电话(0827)5265877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13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责任主体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统计科、仓储管理科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此检查项目应是“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而不是检查“收购资格”)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此检查项目应是“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不合法的进行处置而不是针对“收购资格”)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3.第四十七条“--
精品资料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4《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6.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精品资料监督电话(0827)5265877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序号114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依据《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责任主体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方案,提出拟奖励对象、方式及资金标准;2.组织推荐责任:向表彰的单位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核实价格违法举报被奖励人所举报的价格违法事实的真实性,是否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所规定奖励条件,作出奖励决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二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精品资料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追责情形《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二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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