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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6:46 发布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体责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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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体责任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价格管理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区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编制全区物价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综合股研究提出全区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编制全区物价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价格调控股2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拟订区域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区重大生产力布局,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国民经济综合股 研究拟订区域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区重大生产力布局,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3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加强对全区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组织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加强对全区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监测和分析。国民经济综合股组织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4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区财政、金融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区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区财政、金融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固定资产投资股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区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5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国民经济综合股 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6提出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股 提出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区招标工作,对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铁路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具体事宜,参与争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支持及区铁路建设资金筹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行政审批股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固定资产投资股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经贸发展股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区招标工作,对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政策法规股负责编制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股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巴州区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铁路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具体事宜,参与争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支持及区铁路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巴州区铁路办公室7研究分析全区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区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区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区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研究分析全区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区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国民经济综合股提出全区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区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经贸发展股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农村经济发展股拟订全区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能源股8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国民经济综合股提出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9研究分析区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行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区级储备工作;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区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研究分析区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监督计划执行。经贸发展股研究推行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区级储备工作。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区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10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11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区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研究拟订全区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12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社会发展股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13研究草拟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物价管理、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规范性的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物价管理、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规范性的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政策法规股14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管理,按照省、市物价总水平的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具体调控措施和实施意见;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价格调控股负责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管理,按照省、市物价总水平的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具体调控措施和实施意见。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15负责本级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加强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级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价格监测中心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加强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16依照国家和地方的定价目录及权限,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含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调定价听证制度的组织和实施。依照国家和地方的定价目录及权限,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含中介服务收费)。收费管理股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调定价听证制度的组织和实施。17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好价格公共服务和明码标价工作。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巴中市巴州区节能减排监测中心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开展好价格公共服务和明码标价工作。农村物价管理所18根据国家、省《成本监审目录》和相关要求,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省《成本监审目录》和相关要求,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成本调查监审局19依法开展涉纪、涉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等工作;开展价格水平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成本认证;开展价格纠纷调解、价格顾问、价格咨询等服务性工作;负责承办本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及人员资质的初审呈报工作。依法开展涉纪、涉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等工作;价格顾问、价格咨询等服务性工作;负责承办本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及人员资质的初审呈报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开展价格水平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成本认证。成本调查监审局开展价格纠纷调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 20强化对农村价格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农村价格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督査与管理。强化对农村价格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农村价格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督査与管理。农村物价管理所21负责局内人员和全区相关业务培训,并开展综合性素质教育。负责局内人员和全区相关业务培训,并开展综合性素质教育。办公室22负责编制全区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转报、安排全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会同财政安排、落实以工代赈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监督管理全区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负责编制全区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巴州区以工代赈办公室转报、安排全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会同财政安排、落实以工代赈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监督管理全区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23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政策措施。巴州区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办公室编制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24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国民经济综合股25负责和管理全区经济信息和项目咨询行业。负责和管理全区经济信息和项目咨询行业。巴州区经济信息中心26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办公室27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承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担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推进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制定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火电环保电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体制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监察工作。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承担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推进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制定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火电环保电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体制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监察工作。28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的安全监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的安全监管。能源股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监督、监察。发改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巴中市巴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进入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流程及开标地点,同时在发改、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有承建能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组织从交易信息网上查看招标公示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间截止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及报价。开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开标过程由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部、住建部令2007年第8号)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第八条:“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应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编号的书面受理通知书,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条件;(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六)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1.《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3-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核准机关。”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3.《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5-1.《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00131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第八条:“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应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编号的书面受理通知书,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4-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4-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联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5-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00131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其中节能评估报告表和报告书应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是否同意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2-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2-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3-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3-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4-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4-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4-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节能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00131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1、《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诚信档案。2、《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成本调查监审局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成本监审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价格部门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 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0730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监测中心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 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3185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监测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 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3185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监测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 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3185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 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巴州区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3535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 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 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主体检查分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3535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活着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1-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2.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4-1.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4-2.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部门的印章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 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7、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规避招标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违规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不按评标标准评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标情况备案程序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规避比选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规避比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二条:“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三)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工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实施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级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主体能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能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能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能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0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主体能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实施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3、《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3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涉密)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3535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4权力类型行政裁决权力项目名称对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的裁定实施依据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责任主体能源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发改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3535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5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价格监督检查实施依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严明价格纪律,规范价格主体的行为。2、处置责任: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3、移送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4、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2-1、《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价格工作,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物价部门设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称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2-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的分工:(一)监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二)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检查下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三)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以书面委托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属自己管辖的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3-1、《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3-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1、《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4-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案:(一)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三)其他应予结案的。 4-3第五十二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6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依据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进行稽察责任主体稽察办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发稽察通知。由稽察办负责起草稽察通知,在实施现场稽察3日前送达被稽察单位。主动出示证件。稽察组应向被稽察单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反馈初步稽察意见。稽察组汇总建设项目的情况,形成初步稽察意见,向被稽察单位进行反馈,被稽察单位有权提出申辩,稽察组应当听取申辩。2、处置责任:稽察组撰写稽察报告。稽察组做出稽察结论和处理。稽察处理决定一般在委领导批示后五日内送达被稽察单位。督促整改落实。3、移送责任: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认被稽察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需由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应当移交处理;稽察中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机关。4、事后监管责任:稽察处理决定发出后,稽察办应及时跟踪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适时整改复查。对问题严重,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稽察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提出复查报告及相关建议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1-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1-3《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1-4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一般每年进行1至2次现场稽察,对其中的少数项目从招标投标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稽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2-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七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2-2、《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五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计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其处理结果应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计委备案。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政府批准。3、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只能部门。4-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4-2、《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六条省计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3591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7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依据《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方案,提出拟奖励对象、方式及资金标准;2、组织推荐责任:向表彰的单位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核实价格违法举报被奖励人所举报的价格违法事实的真实性,是否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所规定奖励条件,作出奖励决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二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8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责任主体能源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4、按相关法律法规送达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40789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59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3-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3、第四十五条招标、评标和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终止招标、评标活动;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其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未履行的部分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按相关法律法规送达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60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按相关法律法规送达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6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实施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责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4、按相关法律法规送达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116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62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评审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在价格的调控中应认真履行价格综合管理职责,掌握价格动态,及时向政府报告价格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价格调控措施《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责任主体检查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在价格的调控中应认真履行价格综合管理职责,掌握价格动态,及时向政府报告价格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价格调控措施3-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4、按相关法律法规送达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2552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63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责任主体价格认证中心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2、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3-3、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4、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3-5、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3-6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4、按相关法律法规送达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26401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巴中市巴州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