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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1:16 发布

兴宁区责任事项登记表环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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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环境保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城区环境保护计1划、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拟订城区环境保护计划、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施。负责全城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负责全城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2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监测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染防治工作。承担落实城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减排工作目标。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公布考核结果。负责提出城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核城区规划内和年负责提出城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模和方向的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核城区规划按委托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4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委托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城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组织城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受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破坏的工作。受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对5负责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工作负责城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负责对城区内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放射源等物资的管理城区内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化学6品、放射源等物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指导、协调、监督城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指导、协调、监督城区生态保护工作。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7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城市的建设工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作。负责城区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8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按照职责做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做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城区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9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指导和协调城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10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11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理顺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兴宁区环保局处罚由环保部门设,拒不执行的;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1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罚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构成犯罪的移送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公安部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按现有规定兴宁区环保局处罚由环保部门(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执行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管的处罚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2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管的处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现有规定兴宁区环保局处罚由环保部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除前款执行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兴宁区环保局处罚由环保部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按现有规定3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执行(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构成犯罪的移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公安部门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兴宁区环保局处罚由环保部门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连带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按现有规定4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理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成犯罪的移送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安部门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备注1环境污染事件的投诉受理环境污染投诉的受理,并及时处理。兴宁区环境监察大队3290936/3290940通过政务网提供辖区内环境保护相关2环境信息发布办公室3290937信息3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办公室3290937 兴宁区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对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城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一、监督检查对象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城区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行政程序的合法性;3、适用依据准确性;4、具体行政行的适当性;5、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6、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7、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8、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9、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1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11、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1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1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2、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城区组织部或者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指城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主要负责履行委托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并依法承担行政行为结果;城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对行政审批人员及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的履职工作进行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人员及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二、监督检查内容1、行政审批程序的合法性;2、行政审批文件依据的准确性;3、行政审批文件的规范性;4、行政审批档案管理情况;5、行政审批文件执行落实情况;6、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信访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7、违法项目处理情况;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以自查汇报、抽样核查、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受委托机关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委托机关; 2、委托机关不定期组织抽查和现场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抽检工作通知书;2、开展抽查和现场检查;3、作出整改决定书。六、监督检查处理1、根据对受委托机关的受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和档案管理情况的抽查结果,指出受委托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2、对于涉嫌违纪的工作人员,依法向城区组织部或者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对于涉嫌违法的工作人员,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城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制定城区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规范,委托城区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实施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受理审批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以及城区环保部门审批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开展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定等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保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 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要求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五、监督检查程序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按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区环保局根据审批权限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区环保局根据审批权限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城区环保局根据审批权 限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城区组织部或者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区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四、监督检查措施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6、检查情况的相关材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城区组织部或者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 (五)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城区环保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违反资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兴宁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资质条件变化情况;2、资质证书使用情况;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4、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健全情况;5、环评服务质量;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评分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建立环评机构考评档案,全面记录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考评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及工作业绩、信用评价结果、约谈奖惩记录等,并向社会公开。五、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专项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样通知;2、开展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在环评文件 技术评估过程中一并完成;3、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4、采集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环评机构采取报告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主要负责人等处理方式。对列入年度“黑名单”的环评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在环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城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城区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1、法律规定由城区级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案件;2、城区环境保护局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报请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管辖的。二、监督检查内容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 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6、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提出连建议移交分管法规的领导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城区组织部或者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