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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5:08 发布

市级行政权力与服务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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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15)填报单位: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项权力编码01001权力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荆州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目录》荆政发(2012)30号文:权事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主体: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资格的企业制造的设备,出厂文件齐全;2、特种设备安装验收监检报告;3、建立了必要的使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4、具有必要的特种设备持证作业人员。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报表》; 2、特种设备安装验收监督检验报告;3、完整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4、特种设备出厂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5、使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6、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锅炉);7、作业人员资格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0716--6222293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1项权力编码02001权力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和本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其所属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业务,并承担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及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发改价格[2003]82号:一、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IC卡工本费。(一)证书工本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二)调整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每家90元。(三)统一IC卡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卡40元。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组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其被核准变更或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和代码证书到原颁发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机构名称变更;(二)住所地址变更;(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四)机构类型变更;(五)经济类型变更;(六)注册(或开办)资金变更;(七)经营(或业务)范围变更;(八)批准(或登记)机构变更。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代码证申请表、组织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成立批准证照、经手人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行政公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0716-6234885三、行政处罚类共191项 权力编码03001权力名称对组织机构代码证超期未办(换)证及年审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代码证书的补办、年度信息检验、换证手续的,由代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0716-6234885 权力编码03002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03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04权力名称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05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06权力名称对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或在验收后未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07权力名称对未经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08权力名称对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及未及时告知严重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09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0权力名称对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及明知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1权力名称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2权力名称对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及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生产许可证;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3权力名称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4权力名称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5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6权力名称对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7权力名称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充装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8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19权力名称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及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0权力名称对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及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1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及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2权力名称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及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处分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3权力名称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4权力名称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处分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5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造成事故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6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7权力名称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分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8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29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03030权力名称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未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不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对所收购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1权力名称对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的;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取消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2权力名称对棉花经营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并销毁设备;罚款;取消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3权力名称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不符合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等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4权力名称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棉花经营者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5权力名称对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6权力名称对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7权力名称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未按有关规定明示执行标准的,或明示的标准与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8权力名称对销售者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39权力名称对销售者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40权力名称对生产者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 权力编码03041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42权力名称对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43权力名称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44权力名称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45权力名称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46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47权力名称对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48权力名称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机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未标注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49权力名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0权力名称对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1权力名称对列入统一产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2权力名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3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行政处罚种类撤消批准文件,并予公布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4权力名称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梭测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5权力名称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三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6权力名称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7权力名称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同时撤销指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撤销指定行政处罚种类撤销指定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8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种类撤销批准文件;撤销其执业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59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60权力名称对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61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62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63权力名称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认证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64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65权力名称对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066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来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067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68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069 权力名称对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070 权力名称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071 权力名称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取缔,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072 权力名称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73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74权力名称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75权力名称对企业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76权力名称对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77权力名称对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78权力名称对企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79权力名称   对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0权力名称   对企业向质监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1权力名称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其检验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2权力名称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3权力名称对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4权力名称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其检验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5权力名称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其检验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6权力名称对取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7权力名称对企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8权力名称对企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89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0权力名称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1权力名称对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2权力名称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3权力名称 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4权力名称对企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5权力名称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6权力名称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人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7权力名称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8权力名称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99权力名称对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收入,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0权力名称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收入,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1权力名称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行政处罚种类撤销其认证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2权力名称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行政处罚种类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3权力名称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4权力名称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5权力名称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6权力名称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7权力名称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8权力名称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09权力名称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0权力名称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1权力名称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2权力名称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3权力名称 对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4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5权力名称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6权力名称对加油站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就重新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7权力名称对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履行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责任,未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8权力名称对加油站违反“使用的燃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19权力名称对加油站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20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现场交易时,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或不使用计量器具、估量计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现场处罚、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21权力名称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加油站未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22权力名称对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未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计量器具,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23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目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24权力名称对销售者(经营者)在销售(经营)商品时,其结算值与实际值(标注量)不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允差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害,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商品量计量违反行为处罚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25 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其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允差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1)《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计量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一)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规定第六条的负偏差或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均偏差或者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五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26 权力名称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27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检验,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28 权力名称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29权力名称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零配件和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30权力名称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其停止使用,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31权力名称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32权力名称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33权力名称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34权力名称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35权力名称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邵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36 权力名称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拿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和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37 权力名称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38 权力名称对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39权力名称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0140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1权力名称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2权力名称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3权力名称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证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4权力名称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5权力名称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6权力名称 对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7权力名称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8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进。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49权力名称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 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50权力名称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51权力名称 对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52权力名称对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53权力名称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其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54权力名称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配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 权力依据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七)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55权力名称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眼镜配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56权力名称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57权力名称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其整改;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58权力名称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其停止使用;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59权力名称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 权力编码03160权力名称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6231444权力编码03161权力名称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伪造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五、行政强制类共11项权力编码05001权力名称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行的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权力编码05002权力名称对涉嫌掺杂使假的毛绒纤维以及设备、工具实行的查封或扣押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条(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 强制条件有证据表明毛绒纤维涉嫌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4231权力编码05003权力名称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的封存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表明进口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231444权力编码05004权力名称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实行的登记保存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强制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231444权力编码05005权力名称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实行的查封或者扣押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 强制条件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31444权力编码05006权力名称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而进口、销售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封存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牡罚:      第三项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 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表明进口、销售的计量器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而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231444权力编码05007权力名称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而进行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便制造、销售强制条件计量器具新产品的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231444权力编码05008权力名称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实行的封存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10%至50%的罚款。 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强制条件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231444权力编码05009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品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封存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 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强制条件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品具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231444 权力编码05010权力名称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的封存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强制条件进口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231444 权力编码05011权力名称对有证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实行的查封或者扣押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电话:0716-62231444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共17项权力编码12001行政服务事项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服务对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当日办结需提交的材料实施检查中需递交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12002行政服务事项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服务对象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当日办结需提交的材料实施检查中需递交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12003行政服务事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服务对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当日办结需提交的材料实施检查中需递交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队0716-6248363 权力编码12004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化工石化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化工石化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 权力编码12005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机械电子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械电子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 权力编码12006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建材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建材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 权力编码12007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煤炭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煤炭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 权力编码12008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轻工粮油包装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轻工粮油包装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 权力编码12009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冶金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冶金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 权力编码12010行政服务事项计量器具检定(长度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 (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服务对象法人、其它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6号湖北省计量检定长度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受理之日起那2~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经检定测试合格,可提供准确完整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计量检定所0716-6247299 权力编码12011行政服务事项计量器具检定(电磁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 (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服务对象法人、其它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6号湖北省计量器具检定电磁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受理之日起那2~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经检定测试合格,可提供准确完整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计量检定所0716-6247299 权力编码12012行政服务事项计量器具检定(力学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 (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服务对象法人、其它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6号湖北省计量器具检定力学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受理之日起那2~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经检定测试合格,可提供准确完整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计量检定所0716-6247299权力编码12013 行政服务事项计量器具检定(无线电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 (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服务对象法人、其它组织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6号湖北省计量器具检定无线电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受理之日起那2~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经检定测试合格,可提供准确完整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计量检定所0716-6247299权力编码12014 行政服务事项计量器具检定(时间频率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 (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服务对象法人、其它组织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6号湖北省计量器具检定时间频率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受理之日起那2~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经检定测试合格,可提供准确完整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计量检定所0716-6247299权力编码12015行政服务事项棉花监督检验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一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服务对象法人及其它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办理期限从监督检查、受理之日起1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权力编码12016行政服务事项纤维制品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服务对象法人及其它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办理期限从监督检查、受理之日起1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十四、行政备案类共1项权力编码1行政服务事项标准备案 实施主体1、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一个月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标准备案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标准座谈纪要、产品检验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十五、其他权力类共10项权力编码15001行政服务事项棉花委托检验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10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权力编码15002 行政服务事项棉花公证检验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四条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第十七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1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权力编码15003行政服务事项棉花仲裁检验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1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权力编码15004 行政服务事项纤维制品委托检验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1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纤维检验所电话:0716-6232431权力编码15005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化工石化类)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化工石化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权力编码15006 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机械电子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械电子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权力编码15007 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建材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建材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权力编码15008 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煤炭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煤炭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权力编码15009 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轻工粮油包装类)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轻工粮油包装类收费目录(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权力编码15010行政服务事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冶金类) 实施主体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冶金类收费目录 (收费标准见附件)办理期限从委托、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完整、完备、可供检验检测的所需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标签及样品相关信息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0716-6222775市直部门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汇总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2013年9月16日权力类别合计保留取消下放调整其他行政许可11非行政许可11行政处罚191191行政征收行政强制1313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监督检查1616行政拨款行政备案11其他权力事项1010合计233233填表人:李克枭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