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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1:48 发布

市房管局行政权力与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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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房管局行政权力与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四十、市房管局(148项)(三)行政处罚类(73项)1、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2、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3、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4、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5、对物业企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6、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7、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8、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9、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10、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11、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12、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13、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14、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15、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16、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处罚17、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18、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19、对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20、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2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2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2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2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25、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26、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27、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28、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29、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30、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31、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32、对二、三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33、对一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34、对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35、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36、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估价业务的处罚37、对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出具报告;未经委托人同意估价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估价的;估价报告未盖机构公章,且没有两个专职估价师签字的处罚38、对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39、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40、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41、对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不正当竞争的处罚42、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43、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44、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45、对不具备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46、对白蚁防治单位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47、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4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证明文件的处罚49、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50、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进行灭治的处罚51、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5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53、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54、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55、对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56、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57、对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58、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59、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60、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61、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6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63、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64、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65、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66、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67、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68、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69、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70、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71、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72、对将不符合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73、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六)行政给付(1项)1、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八)行政确认(10项)1、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2、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3、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权登记4、房屋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5、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6、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7、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8、预告登记9、其他登记-异议登记10、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十一)行政监督检查(13项)1、市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2、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4、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5、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7、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8、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10、行政复议决定1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2、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3、监督检查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十二)行政备案(7项)1、业主委员会备案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备案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的备案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备案5、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含变更、注销)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含变更、延续或注销)7、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网上登记备案(十四)政务服务事项(41项)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2、指导和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3、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4、对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申请的会同审核5、市区(含襄州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审核6、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审计7、对市本级组织建设的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征收的安置房源及各城区、开发区的剩余安置房源实施调拨8、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9、房屋安全鉴定10、白蚁预防和灭治11、针对已竣工开发项目,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三级以上)13、房改售房审批14、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审批1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16、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17、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和退出管理18、公共租赁住房分配19、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20、筹集公租房(通过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和用工单位自行筹集)2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22、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23、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24、廉租住房配建管理25、隆中人才公寓建设管理26、房产测绘成果提供27、直管公房经营管理28、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29、存量房网上备案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入网认证30、《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审核31、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及查询32、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33、四级及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34、对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备案审查35、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备案工作36、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37、房地产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报38、对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简称“两改”)项目的认定39、物业承接查验文件备案40、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材料备案41、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未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的调处(十五)其他权力类(3项)1、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与分配2、对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督办3、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处理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73项权力编码3.1权力名称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权力名称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权力名称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权力名称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权力名称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权力名称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7权力名称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8权力名称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9权力名称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0权力名称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1权力名称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2权力名称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3权力名称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4权力名称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5权力名称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6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7权力名称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8权力名称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19权力名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0权力名称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1权力名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2权力名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3权力名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4权力名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5权力名称对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6权力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7权力名称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8权力名称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29权力名称对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0权力名称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1权力名称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2权力名称对二、三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3权力名称对一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4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4权力名称对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4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5权力名称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6权力名称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估价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7权力名称对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出具报告;未经委托人同意估价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估价的;估价报告未盖机构公章,且没有两个专职估价师签字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二十八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8权力名称对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50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39权力名称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0权力名称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1权力名称对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2权力名称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3权力名称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4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方定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为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意见处理保留规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5权力名称对不具备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白蚁预防监理科、白蚁防治施工科联系电话:3221484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复议、诉讼)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6权力名称对白蚁防治单位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白蚁预防监理科、白蚁防治施工科联系电话:3221484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7权力名称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白蚁预防监理科、白蚁防治施工科联系电话:3221484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8权力名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白蚁预防监理科、白蚁防治施工科联系电话:3221484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49权力名称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白蚁预防监理科、白蚁防治施工科联系电话:3221484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0权力名称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进行灭治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襄阳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白蚁预防监理科、白蚁防治施工科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及联系电话联系电话:3221484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1权力名称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科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2权力名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3权力名称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4权力名称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5权力名称对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6权力名称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7权力名称对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8权力名称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59权力名称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0权力名称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1权力名称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三定方案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2权力名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3权力名称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4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编码3.65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6权力名称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7权力名称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8权力名称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69权力名称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70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71权力名称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72权力名称对将不符合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人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3.73权力名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行政给付类共1项行政权力编码6.1权力名称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施主体襄阳市政府、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给付条件、标准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襄阳市市区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一起,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2012年,低保家庭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补贴5元/㎡·月·人;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补贴3.5元/㎡·月·人;给付期限1个月需提交的材料1、租金补贴申请书(需加盖手印);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3、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其他情况的在当地社区居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社会救助证》(低保证)的,可以直接作为收入证明;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已退休人员需单位开据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职业的,需当地社区居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5、申请家庭成员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6、属特殊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如《社会救助证》、残疾证明、重大疾病证明、孤寡老人、《襄阳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八、行政确认类共10项权力编码8.1权力名称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五十条“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五十三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第五十四条“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确认种类房屋抵押权确认程序1、受理并影像扫描;2、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3、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4、发证并归档。确认期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最高额抵押合同;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抵押人为个人另需提供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抵押人为单位另需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60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八、行政确认类共项权力编码8.2权力名称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五十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第六十一条“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抵押权确认程序1、受理并影像扫描;2、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3、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4、发证并归档。确认期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抵押合同;4.主债权合同;5.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7.建筑施工许可证;8.用地红线图;9.抵押物清单;10.其他必要材料。单位设立抵押需提供资料:1.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2.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60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八、行政确认类共项权力编码8.3权力名称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权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抵押权确认程序1、受理并影像扫描;2、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3、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4、发证并归档。确认期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抵押人为个人另需提供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抵押人为单位另需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60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八、行政确认类共项权力编码8.4权力名称房屋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所有权确认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确认期限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集体土地: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含附图)(原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0平方米以下不需提供)(原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6.该项目白蚁预防合同复印件;7.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成果图(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受8.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需出示原件,收复印件);9.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10.其他必要资料。备注:第(8)项机构法人应提供任职文件。上述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将实地查看并张贴公告,公告期15日后无异议予以办理,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审核原件并用A4纸复印加盖单位公章,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二)单位建造房屋: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实);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⒋该项目白蚁预防合同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实);⒌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人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⒍法人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⒏属拆旧建新情况的,须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⒐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三)商品房: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实);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⒋该项目白蚁预防合同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实);⒌房屋维修基金交缴凭证;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⒎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法人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⒏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⒐售房情况示意图;⒑属拆旧建新情况的,须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⒒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四)个人建造房屋: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实);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⒋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⒌属拆旧建新情况的,须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⒍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58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八、行政确认类共项权力编码8.5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名称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  (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所有权确认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确认期限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买卖:⒈办证申请;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⒊房屋买卖协议;⒋卖房若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售房的批复;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同意售房协议;卖方若为企业,提交营业执照;5若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交代码证;⒍卖方法人身份证;7卖房若为个人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卖方夫妻身份证;8买方身份证(买方若为企业,提交营业执照;若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交代码证);9不动产发票;10.契税完税证;11.由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二)赠与:1.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房屋测绘平面图;5.赠与合同公证书或赠与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6.房屋计税价格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个人赠与还需另提供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监护关系证明(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单位赠与还需另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三)继承:⒈继承人办证申请;⒉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⒊继承公证书;⒋被继承人家庭情况证明;⒌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产意见的公证书;⒍继承人身份证;⒎由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四)分割:1.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房屋测绘平面图;5.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6.房产房产分割协议书;7.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还需另提供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单位还需另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五)产权互换:1.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房屋测绘平面图;5.存量房互换合同;6.房屋计税价格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个人互换需另提供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4.监护人书面承诺书(出让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单位互换需另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六)兼并、合并、分立:1.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房屋测绘平面图;5.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协议;6.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8.房屋计税价格证明;9.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10.其他必要材料。涉及企业改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另需提供资料:1.企业改制方案(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2.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党政联席会议意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4.国资部门对评估结果确认文件(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七)作价入股:1.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房屋测绘平面图;5.投资入股合同;6.房屋计税价格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个人投资入股需另提供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单位投资入股还需另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八)生效法律文书: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1.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房屋测绘平面图;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6.房屋计税价格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个人需另提供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监护关系证明(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单位还需另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59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八、行政确认类共项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编码8.6权力名称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所有权确认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确认期限 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⒈房屋权属证书;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实);⒊房屋改、扩、翻建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产权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供有效更名文件;⒋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人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⒌法人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不需提供);⒍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59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八、行政确认类共项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编码8.7权力名称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所有权确认程序(1)受理;(2)初审;(3)现场踏勘;(4)复审;(5)批准;(6)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确认期限 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⒈房屋权属证书;⒉房屋权利灭失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⒊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人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⒋法人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不需提供);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59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八、行政确认类共项权力编码8.8权力名称预告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所有权确认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确认期限 法定时限: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预购商品房:1.登记申请书;2.预购方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5.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三)房屋所有权转移: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5.当事人对预告登记另有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59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八、行政确认类共项权力编码8.9权力名称其他登记-异议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所有权确认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办结。确认期限 法定时限: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与登记房屋有利害关系的证明;3.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4.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5.其他必要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59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八、行政确认类共项权力编码8.10权力名称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确认种类房屋所有权确认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办结。确认期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5.其他必要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0710-3757059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13项权力编码11.1权力名称市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条件投诉受理或行政管理需要程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计划书;2、建设规划红线图;3、建设工程施工图;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白蚁预防监理科、白蚁防治施工科联系电话:0710-3221484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2权力名称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条件投诉受理或行政管理需要程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根据检查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3权力名称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条件投诉受理或行政管理需要程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根据检查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4权力名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条件投诉受理或行政管理需要程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根据检查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5权力名称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八款“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条件行政管理需要程序采取培训授课、学习交流、监督检查等方式期限无期限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工作目的确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3224883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6权力名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条件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3、与市房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程序1、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2、核定用款额度:3、组织现场查看施工进度。期限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3日内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3日内需提交的材料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2、用款计划;3、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及质量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于该项目其他费用支出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7权力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含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条件行政管理需要或投诉举报程序1、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售楼部等开发经营活动场所。2、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3、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五证、《襄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商品房价目表等相关材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8权力名称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条件行政管理需要或投诉举报程序1、入户调查;2、核实相关证件、资料;3、做出处理:①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其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②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③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期限三个月需提交的材料购房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8902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9权力名称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管商品住宅、全市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条件行政管理需要或投诉举报程序1、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或续存等情况;2、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3、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续存等相关证明材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10权力名称行政复议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定方案襄樊政办发[2010]48号条件襄阳市辖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我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等证书,或者向被申请人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四)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程序(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二)审查处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三)审查办理。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四)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0日。需提交的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申请人证明材料;(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二份。(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授权委托书原件;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0-3222551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11权力名称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工作”条件受理投诉或行政管理需要程序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协助与配合→违法事实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期限定期或不定期需提交的材料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0-3222551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12权力名称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三定方案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工作。”条件受理投诉或行政管理需要程序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相关估价师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协助与配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湖北省建设厅。期限定期或不定期需提交的材料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3222551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11.13权力名称对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工作。”条件受理投诉举报或行政管理需要程序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经纪机构和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协助与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或被投诉举报记录事实经查证属实→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期限定期或不定期需提交的材料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0-3222551十二、行政备案类共7项权力编码12.1行政备案事项业主委员会备案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行政备案条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期限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二、行政备案类共项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编码12.2行政备案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备案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每季度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验一次。”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备案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办理期限一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二、行政备案类共项权力编码12.3行政备案事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的备案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27条“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开发项目转让时,开发项目建设合同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履行。”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备案条件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期限一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二、行政备案类共项权力编码12.4行政备案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备案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行政备案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期限一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二、行政备案类共项权力编码12.5行政备案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含变更、注销)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11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13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行政备案条件备案:有三人以上已取得《襄樊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有经营宗旨和明确的组织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备案,只需有2名以上取得《襄樊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变更或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或终止的,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办理期限15日需提交的材料备案:(1)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3)机构章程或协议书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4)固定的营业场所证件及资料;(5)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6)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聘用合同;(7)企业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变更或注销:(1)备案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报告;(2)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变更或注销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二、行政备案类共项权力编码12.6行政备案事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含变更、延续或注销)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14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19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行政备案条件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变更、延续或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三十日内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备案:(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其他材料。变更、延续或注销:(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2)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相关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二、行政备案类共项权力编码12.7行政备案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网上登记备案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2、《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185号)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核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工作。”行政备案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的合同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科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及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政务服务事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管商品住宅、全市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缴存:1、身份证复印件;2、购房合同和发票复印。使用:1、襄阳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2、工程预算;3、竣工验收备案证续存:末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政务服务事项指导和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三定方案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权力名称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条件投诉举报程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根据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4政务服务事项对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申请的会同审核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权力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九条第二款“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之附件《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旧城改建项目申请后,会同国土、规划、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八款“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服务对象各城区和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书面申请;2、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3、其他资料。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2488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5政务服务事项市区(含襄州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审核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之附件《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第四条“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征收计划,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征收计划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因特殊情况,在年度征收计划审定后,确需增加的征收项目,可另行申报。襄州区年度征收计划纳入市区统一管理。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年度征收计划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名称、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资金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等内容。”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服务对象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期限需提交的材料1、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编制的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2、年度征收计划的每个项目的具体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资金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等);3、其他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2488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6政务服务事项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审计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之附件《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市审计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期限需提交的材料1、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备案资料;2、房屋调查登记资料;3、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结果;4、产权调换房屋资料;5、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的补偿资料;6、委托评估合同;7、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资料;8、实际发生的工作经费等其他资料。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电话:0710-322488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7政务服务事项对市本级组织建设的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征收的安置房源及各城区、开发区的剩余安置房源实施调拨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襄阳政发〔2012〕26号)第五条第二款“统筹调拨房源。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对征收安置房源的使用和调拨管理。市政府委托市房管局对市本级组织建设的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征收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各城区、开发区对其组织建设的用于本辖区项目征收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在完成安置任务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纳入全市统筹调拨使用。征收安置房的调拨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八款“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期限需提交的材料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关于市本级组织建设的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征收安置房源及各城区、开发区安置房源的所有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2488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8政务服务事项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村集体应足额存入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房管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房管局和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银行不得拨付”;“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八款“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服务对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期限需提交的材料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指定银行设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资料、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与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房管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2488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9政务服务事项房屋安全鉴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负责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即日需提交的材料1、房屋所有权单位(人),写出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的原因和内容。2、房屋所有权单位(人),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单位(本人)申请或委托他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证明身份。3、房屋所有权单位(人),提交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文件和意见。4、房屋所有权单位(人),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宗地图)、房产证复印件或证明土地、房产的有效文件。5、房屋所有权单位(人),提交合法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单位(人),提交房屋四邻签字和按手印,由所在上级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7、房屋所有单位(人),提交原房屋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8、房屋产权纠纷,提交司法机关仲裁或审判出具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9、房屋所有单位(人),房屋变更应提交有关的情况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房屋安全鉴定登记科、勘察科联系电话:0710-18972064879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0政务服务事项白蚁预防和灭治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8号)收费标准:新、改、扩建白蚁预防:2元/平方米;装饰装修白蚁预防:4元/平方米;白蚁治理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办理期限即日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计划书;2、建设规划红线图;3、建设工程施工图;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白蚁预防监理科、白蚁防治施工科联系电话:0710-3221484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1政务服务事项针对已竣工开发项目,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七条“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2、《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2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政务服务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三级以上)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一个月需提交的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3政务服务事项房改售房审批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四条第十四款“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2.《襄樊市市区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襄房改办字〔2001〕5号)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产权单位售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三款“负责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20天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需提交的材料⑴.新建房(整栋)申请办证应提供资料:①.产权单位售房申请;②.拟出售房屋的初始登记证(大房产证);③.拟出售房屋的土地使用证;④.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⑤.项目审计报告(审计依据要标明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以此文件规定的成本构成核算,审计结论要标明每平方米成本单价);⑥.购房人员(夫妻双方)基本情况表;⑦.房地产估价报告(房改售房估价报告)。⑵旧房(单套)申请出售应提供的资料:①.产权单位售房申请;②.拟出售房屋的初始登记证(大房产证);③.拟出售房屋的土地使用证;④.拟出售房屋同房型原售房评估报告;⑤.拟出售房屋同房型分层分户平面图;⑥.房地产估价报告(房改售房估价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科;电话:0710-326045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4政务服务事项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审批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一条第二款“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2.《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襄政发〔2001〕27号)第六条第四款“本办法实施区域仍按"同城同政策"原则执行。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县住房货币分配,按此办法操作,所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三款“负责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20天需提交的材料①.单位申请;②.申请补贴人员基本情况表;③.申请补贴人员夫妻双方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或补贴证明材料;④.申请补贴人员职务(职称)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改指导科;联系电话:0710-326045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5政务服务事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2、《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8】46号)第三条“本市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法人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或批复;3、申请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拟购房人职务(职称)、人数及住房情况、拟建房分配方案;4、申请单位搬迁、拆迁、安置的证明文件;5、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咨询报告、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等资料;6、其他相关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及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10-3238902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6政务服务事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3、《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8】46号)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预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8902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7政务服务事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和退出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2、《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8】46号)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一个月需提交的材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5、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8902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8政务服务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主体1、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权力依据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第六条(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二)“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第六条(二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4、《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分配。”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1、《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2、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且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19政务服务事项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第二款: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第六条(二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3、《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土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0政务服务事项筹集公租房(通过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和用工单位自行筹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五条“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2、规范性文件:《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第四条“规范管理(十二)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3、《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九条(三)“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各类投资主体可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四)“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法人单位)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1、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计划或批复;2、法人资格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核);4、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5、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协议(原件复核);6、拟入住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账户)。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1政务服务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第四条第(十三)款“对社会、个人用于租赁的住房,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由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经营模式,明确相关费用减免项目及额度,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收入、住房等证明材料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2政务服务事项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第六条(二)“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3、《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三十条“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收回条件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收入、住房等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3政务服务事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九条(二)“市房管、建设、规划、国土、发改、城管、物价等部门在商品住房项目中落实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职责按照《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2、《关于公布襄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襄价服规[2012]158号)第一条(二)“缴纳易地建设资金。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依据应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和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用。”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1、《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2、《关于公布襄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襄价服规[2012]158号)收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收费标准根据襄阳市市区基准地价住宅级别划分地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段32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30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2800元/平方米、四类及四类以外地段2600元/平方米。办理期限无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易地建设申请书、《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咨询报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项目土地建设用地宗地图、土地证,项目所属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所处地段确认函等相关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4政务服务事项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1、规范性文件:《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2、《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法人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1、《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2、《襄阳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实施意见》(襄房保字[2010]5号)收费标准: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收费标准根据襄阳市市区基准地价住宅级别划分地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段32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30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2800元/平方米、四类及四类以外地段2600元/平方米。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易地建设申请书、《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咨询报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项目土地建设用地宗地图、土地证,项目所属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所处地段确认函等相关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5政务服务事项隆中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隆中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襄办文[2012]3号)第七条(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隆中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及货币补贴等,并会同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收入、住房等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710-323957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6政务服务事项房产测绘成果提供实施主体1、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2、襄阳市房屋测绘中心(受委托);权力依据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市区房产测绘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1.36元/平方米,非住宅2.72元/平方米办理期限6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建筑施工平面图(竣工图)2、土地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备案证5、竣工红线图6、房屋销售示意图7、房产测绘成果平面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房屋测绘中心联系电话:0710-322227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7政务服务事项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2、《襄樊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规范》(襄房字【2010】6号)第三条“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国有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直管公房管理规范性文件。”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九款“负责市区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襄价房地字[2002]53号)。收费标准:钢混(框架)2.45元/平方米;砖混一等2.33元/平方米;二等2.21元/平方米;三等1.98元/平方米;砖木一等1.63元/平方米,二等1.51元/平方米.办理期限当月需提交的材料《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租赁证》及承租人身份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第一房产管理所:3512698襄阳市第二房产管理所:3441849襄阳市第三房产管理所:3443274襄阳市房屋租赁修缮公司:3236135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8政务服务事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权力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服务对象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20日需提交的材料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正本、副本原件退回);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12、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的,均应提交原件供审查。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审查意见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29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政务服务事项存量房网上备案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入网认证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2、《关于对市区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襄房字〔2011〕73号)第一条“管理范围:对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执业经纪人以及存量房交易业务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第二条“从业主体入网认证:市区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存量房经纪机构及一手房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须按规定办理入网认证手续。”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服务对象市区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30日需提交的材料1、网上自动生成打印的《襄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申请表》和《襄阳市房地产经纪人入网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签名);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原件、复印件、地方经纪人考试合格证(国家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地方经纪人资格证(国家经纪人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3、若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供变化的相关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0政务服务事项《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审核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2、《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六条“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业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在银行按房产的买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子账户划转时应当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和房产买方的签章。”;《关于印发〈襄樊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房字[2008]34号)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开立“专用账户”之前,应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由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单位是否能取得备案证明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发放《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五款“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服务对象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30日需提交的材料交易保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二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熟悉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三)在专用账户存入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0-3222551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1政务服务事项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及查询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办理期限一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0710-3211592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2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市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第二条第2款“市房管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八款“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工作目的确定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24883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3权力名称四级及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2、《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开发经营情况,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升降和去留。”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资质年检工作。”条件(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7、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1、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程序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副本和资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材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4政务服务事项对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备案审查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市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第二条第二款“市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6)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进行备案审查”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八款“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1、经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安置房评估资料;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情况;4、其他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24883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5政务服务事项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备案工作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权力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市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第二条第二款“市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8)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备案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八款“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办理期限无期限需提交的材料房屋征收项目的所有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24883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及联系电话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6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三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参与制定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一个月需提交的材料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7政务服务事项房地产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八条“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2、《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三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参与制定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四款“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不收费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期限一个月需提交的材料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联系电话:0710-323701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8政务服务事项对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简称“两改”)项目的认定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襄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款“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市级划定的“两改”区域编制拟改造片区《项目策划书》,报市“两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认定,确定为“两改”,性质的项目享受“两改”优惠政策。”第六条第一款““两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市、区两级负责制。成立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负责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服务对象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期限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认定申请;2、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3、其他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322488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39政务服务事项物业承接查验文件备案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40政务服务事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材料备案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承办机构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及联系电话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四、政务服务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14.41政务服务事项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未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的调处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权力依据1、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六款“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即日需提交的材料根据调处需要提供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房屋安全鉴定登记科、勘察科联系电话:18972064879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十五、其他权力类共项权力编码15.1权力名称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与分配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权力依据1、规范性文件:《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2、《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三定方案襄樊政办发[2010]48号决定条件建设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决定程序1、我局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出提出项目报账意见,并提供相关的报账凭证和资料,2、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项目报账意见,3、我局按财政部门的意见支付。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决定期限1个月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务科:联系电话:3235375十五、其他权力类共3项权力编码15.2权力名称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督办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决定条件(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根据需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五、其他权力类共项权力编码15.3权力名称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处理实施主体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权力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三定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8号)第二条第七款“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决定条件投诉举报或行政管理需要决定程序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决定期限无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10-3212327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