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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4: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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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单位(盖章)执法职权法律依据备注行政许可123行政处罚1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拒/、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2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4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检测报告无效,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7
行政5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执法职权法律依据备注6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7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8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工程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
处罚9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1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行政处罚10-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同检测单位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执法职权法律依据备注17
11(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二)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咨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1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对勘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计、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图审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单位的行以下罚款:政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to严重的,由对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计单位的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行政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处罚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7
行政处罚13施工单位未履彳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义务执法职权《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备注17
行政处罚1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15,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W节严重的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7
16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白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to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7
执法职权法律依据备注18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to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19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肩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to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17
20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力泵或者专项施工力杀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to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职权法律依据备注17
行政处罚21(一)未编制拆装方案、《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场监督的;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对安装单(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元以下的罚款;W节严重的,由位和施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单位(四)未向施,单位进行女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的行政处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罚的。赔偿责任2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建筑起重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械的产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权单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位及使用以「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的行政处罚17
23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执法职权《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o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备注17
2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监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24-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职责的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7
行政处罚25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to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6,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的行政处罚17
27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处罚执法职权法律依据备注行政处罚28,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八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还应对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施工单位处罚行政强制1、23行政裁决123行政给付123行政117
确认23其他行政职权填表说明:1、一个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须在执法职权后的“实施主体”栏中明确该项职权对应的实施主体;2、法律依据要列出具体条文,如:依据《xxxxxx法》第X条X款X项(具体内容)或《XXXXX条例》第X条X款X项(具体内容)。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执法机关:执法类型:在舁厅P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1《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大常务委员会201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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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是指执法机关属于法定、受权和委托执法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