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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7:0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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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经济法课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起施行,不适用外商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名称专用权、财产所有权(投资人依法转让和继承)、经营决策权、用工权、工资决定权、定价权、签约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借款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法定优惠享受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依法用工的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方式主要有:(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3)聘任管理注意: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后,进行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
清算人通知与公告财产偿债:财产清偿顺序责任消灭注销登记
例题: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甲在B普通合伙企业出资2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题:(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
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有一个以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及法定类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在肯定说的基础上,发展出“法人说”、“非法人团体说”等。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如:《公司法》第15条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可以使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程序订立合伙协议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及性质:(1)财产归合伙企业所有?(2)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外部转让:一致同意;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内部转让:通知
合伙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伙财产的出质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夫妻共有财产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决议方法:(1)按合伙协议约定方法表决;(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3)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做出的有效决议(P.81)
事务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3)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授权或委派所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事务。
事务执行监督:合伙企业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因此其内部监督权由合伙人行使。合伙人可以行使以下监督权:检查执行情况;审议报告;查阅账目;提出异议;撤销委托。
合伙执行人的义务:(1)竞业禁止义务(2)交易禁止义务(3)损害禁止义务(4)损害赔偿义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约定(2)没有约定按份主义,如法国和日本。平均主义,如美国、英国。折衷主义,如德国。(3)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p.84)
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2)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4)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例题: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D.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例题: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B.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将自己对明星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对李平的债权进行抵消D.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新合伙人入伙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效果:入伙人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退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退伙的形式:(1)声明退伙: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2)当然退伙: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
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和结算。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时,则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企业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普通合伙企业。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债权人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的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人。(2)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相比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需记载的特殊事项。(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例题:股份有限公司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D三方可以约定不吸收新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比较(1)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
(7)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表见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人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时,则有限合伙人得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合伙的解散事由(p.87)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解决合伙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以及合伙人内部的关系。
案例:2009年5月,甲、乙、丙、丁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
(4)10月,戊、庚新入伙,戊成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5)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问题:1.债权人B银行能要求哪些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0万元?2.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哪些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0万元?
解答:(1)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B银行也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债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人B银行也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B银行也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债务。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10万元。债权人B银行也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例题: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解答: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解答: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解答: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解答: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与其出资方式无关。因此,合伙人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解答: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解答:A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解答: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解答: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轴线翻身法王万国
护理评估(1)了解患者的病情,意识状态及配合能力。(2)观察患者受伤部位,伤口情况,管路情况。(3)告知患者翻身的目的和方法,以取得患者的配合。用物准备:软枕
护理评估护士至患者床旁,核对姓名、床号、告知患者翻身的目的:(1)协助颅骨牵引、脊椎损伤、脊椎手术、髋关节术后患者在床上翻身;(2)预防脊椎再度损伤及关节脱位;(3)预防压疮,增加舒适感。
轴线翻身法移去患者枕头,松开被尾。三位操作者站于患者同侧,平移患者至操作者同侧床旁
轴线翻身法患者有颈椎损伤时:第一操作者固定患者的头部,沿纵轴向上略加牵引,使头、颈随躯干一起缓慢移动。第二操作者将双手分别置于患者肩部、腰部。第三操作者分别将双手置于患者的腰部、臀部。
轴线翻身法其中一人发口令,三人同步翻转,三人动作一致地将患者整个身体移向对侧床边,以圆滚轴式翻身至侧卧。
轴线翻身法翻转时,使患者的头、颈、肩、腰、髋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翻身角度不超过60度。患者无颈椎损伤时,由两位操作者(同上)完成轴线翻身。
轴线翻身法。翻身后,患者头部置枕,背部垫软枕,胸前抱枕,两膝之间放软枕,双膝呈自然弯曲状。整理床单元,固定好导管。洗手,准备记录翻身时间及皮肤情况
王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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