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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8:5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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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机械构造总体认识
知识要求掌握汽车的总体构造熟悉汽车各总成的基本组成与功能
能力要求能够查阅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能够识别汽车的基本构造能够正确分析汽车各总成组成与功能
汽车发动机的基本构造五大系统燃料供给系统根据发动机各种不同工况的要求,配制出一定数量和浓度的可燃混合气,供入气缸,使之在临近压缩终了时点火燃烧而膨胀做功。最后,供给系统还应将燃烧产物——废气排入大气中。润滑系统是向作相对运动的零件表面输送定量的清洁润滑油,以实现液体摩擦,减小摩擦阻力,减轻机件的磨损。冷却系统冷却系的功用是将受热零件吸收的部分热量及时散发出去,保证发动机在最适宜的温度状态下工作。点火系统点火系统在引擎运转时所扮演的角色是在任何引擎转速及不同的引擎负荷下,均能在适当的时机提供足够的电压,使火花塞能产生足以点燃汽缸内混合气的火花,让引擎得到最佳的燃烧效率。启动系统完成启动过程所需的装置。
曲柄连杆机构作用曲柄连杆机构的作用是提供燃烧场所,把燃料燃烧后产生的气体作用在活塞顶上的膨胀压力转变为曲轴旋转的转矩,不断输出动力。(1)将气体的压力变为曲轴的转矩(2)将活塞的往复运动变为曲轴的旋转运动(3)把燃烧作用在活塞顶上的力转变为曲轴的转矩,以向工作机械输出机械能
曲柄连杆机构组成曲柄连杆机构由机体组、活塞连杆组、曲轴飞轮组三部分组成。(1)机体组:气缸体、气缸垫、气缸盖、曲轴箱、汽缸套及油底壳(2)活塞连杆组: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连杆(3)曲轴飞轮组:曲轴、飞轮、扭转减振器、平衡轴
配气机构是按照发动机每一气缸内所进行的工作循环和点火顺序的要求,定时开启和关闭各气缸的进、排气门,使新鲜的可燃混合气或空气得以及时进入气缸,废气得以及时从气缸排出。在压缩与作功行程中,关闭气门保证燃烧室的密封。
配气机构的组成各式配气机构都可分为气门组和气门传动组两大部分。气门组包括气门及与之相关联的零件,其组成与配气机构的形式基本无关。气门传动组是从正时齿轮开始至推动气门动作的所有零件,其组成视配气机构的形式而有所不同,它的功用是定时驱动气门使其开闭。
燃料供给系统汽油机燃料供给系的任务是根据发动机各种不同工况的要求,配制出一定数量和浓度的可燃混合气,供入气缸,使之在临近压缩终了时点火燃烧而膨胀做功。最后,供给系统还应将燃烧产物——废气排入大气中。燃油供给系统组成:燃油泵、燃油滤清器、燃油压力调节器、喷油器、冷起动喷油器、油压脉冲衰减器等。
汽车润滑系统是向作相对运动的零件表面输送定量的清洁润滑油,以实现液体摩擦,减小摩擦阻力,减轻机件的磨损。
汽车冷却系统冷却系的功用是将受热零件吸收的部分热量及时散发出去,保证发动机在最适宜的温度状态下工作。冷却系的功用是将受热零件吸收的部分热量及时散发出去,保证发动机在最适宜的温度状态下工作。
汽车点火系统点火系统是汽油发动机重要的组成部分,点火系统的性能良好与否对发动机的功率、油耗和排气污染等影响很大。能够在火花塞两电极间产生电火花的全部设备称为发动机“点火系统”。通常由蓄电池、发电机、分电器、点火线圈和火花塞等组成。
汽车启动系统要使发动机由静止状态过渡到工作状态,必须先用外力转动发动机的曲轴,使活塞作往复运动。气缸内的可混合气燃烧膨胀做功,使活塞向下运动,使曲轴旋转,发动机才能自行运转,工作循环才能自动进行。因此,曲轴在外力作用下,转动到发动机开始自动地怠速运转的全过程,称为发动机的启动。完成启动过程所需的装置,称为发动机的启动系统。启动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电瓶、导线、启动电机。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汽车上的电气设备:起动机、发电机、压缩机、油泵、水箱、油箱、后桥、保险丝、继电器、传感器、感应塞、水温表、机油表、压力表、功率表、转速表、仪表盘、刹车泵、刹车片、车灯......
汽车传动系汽车发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动力传递装置称为汽车的传动系。它应保证汽车具有在各种行驶条件下所必需的牵引力、车速,以及保证牵引力与车速之间协调变化等功能,使汽车具有良好的动力性和燃油经济性;还应保证汽车能倒车,以及左、右驱动轮能适应差速要求,并使动力传递能根据需要而平稳地结合或彻底、迅速地分离。传动系包括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主减速器、差速器及半轴等部分。
汽车行驶系汽车行驶系统接受发动机经传动系统传来的转矩,并通过驱动轮与路面间附着作用,产生汽车牵引力,保证汽车正常行驶;尽可能缓和不平路面对车身造成的冲击和振动,保证汽车行驶的平顺性;并与汽车转向系统配合不对汽车转向带来影响,保证汽车的操纵稳定性。
汽车转向系统用来改变或保持汽车行驶或倒退方向的一系列装置称为汽车转向系统。汽车转向系统的功能就是按照驾驶员的意愿控制汽车的行驶方向。汽车转向系统对汽车的行驶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汽车转向系统的零件都称为保安件。
汽车制动系统汽车制动系统是指,对汽车某些部分(主要是车轮)施加一定的力,从而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制动的一系列专门装置。
汽车悬架系统汽车悬架是汽车中弹性的连接车架与车轴的装置。它一般由弹性元件、导向机构、减震器等部件构成,主要任务是缓和由不平路面传给车架的冲击,以提高乘车的舒适性。
汽车总体构造——底盘汽车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四部分组成。底盘作用是支承、安装汽车发动机及其各部件、总成,成形汽车的整体造型,并接受发动机的动力,使汽车产生运动,保证正常行驶。
汽车总体构造——车架车架是跨接在汽车前后车桥上的框架式结构,俗称大梁,是汽车的基体。一般由两根纵梁和几根横梁组成,经由悬挂装置﹑前桥﹑后桥支承在车轮上。车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承受汽车的载荷和从车轮传来的冲击。车架的功用是支撑、连接汽车的各总成,使各总成保持相对正确的位置,并承受汽车内外的各种载荷。
汽车总体构造——车身汽车车身的作用主要是保护驾驶员以及构成良好的空气力学环境。好的车身不仅能带来更佳的性能,也能体现出车主的个性。汽车车身结构从形式上说,主要分为非承载式和承载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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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序号章节内容1概述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生效与生效的要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2合同的效力待定概念、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无权代理合同、无处分权合同3合同的无效概念、无效合同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处理4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1概述1.1合同效力的概念1.2附条件合同的效力1.3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1.1合同效力的概念——广义: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侠义: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理解要点:从根源上讲,合同的效力是法律所赋予的,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的。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同法律一样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效力,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而此种约束力来源于法律。合同的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评价。
对合同的评价1)个人自治——社会公共利益等。2)个人利益的公平、均衡。
1.1.1合同的生效与生效要件概念:——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后,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1)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的约束力。3)合同是处理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的依据。
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别生效要件:指某些合同生效还需特别具备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1.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问题3-1案例一:2004年,李先生通过拍卖购买了一片厂房,在新房地产证办下来以前甲工厂想租这些厂房,但甲工厂又担心李先生不能顺利办完手续从而最终不能使用这些厂房。案例二:2006年年初,上海的王女士想将一套一直空着的房产出租,但又怕以后儿子留学回来要住时租户不搬走。案例三:乙急需一批货物,经调查得知,只有甲库存的货物的规格型号及数量正好符合要求。后来甲与乙约定:“你替我教训XXX一顿,我就把这批紧俏货全批发给你。”
1.2附条件合同的效力1.2.1概念1.2.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1.2.3附条件合同的种类及效力
1.2.1概念——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一定客观事实(条件)的发生。——《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2.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的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4)条件必须是限制合同效力的事实。注: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而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1.2.3附条件合同的种类及效力——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是否发生的条件。故生效条件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又称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决定合同效力是否消灭的条件。注:若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积极地、主动地、人为地促成或者阻止合同所附条件形成,视为该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问题3-1续1案例一,可以约定:“本合同自租赁物业办出李先生名下的新房地产证时起生效”。案例二,可以约定:“如王女士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该房产,则终止合同”。
问题3-1续2案例一:房地产证已经可以办理,此时,又有乙工厂以更高价格向李先生求租,李先生拖延时间,不向国土部门交齐材料,导致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办出房地产证,甲工厂不得不另找厂房求租,然后李先生又去办理房产证并和乙工厂签订租赁合同。案例二:2007年年初房产价格猛涨,王女士想把租赁房产卖掉,谎称其儿子归国并且要住,租户见到假冒其儿子的人信以为真,搬离了租赁房产,随后王女士把房产卖掉。
1.3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概念:——附期限的合同: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对所附期限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限制合同效力的事实。3)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可预知的。——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案例3-12004年2月,某建筑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5日,该公司与甲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厂新建厂房于2004年9月底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将旧房三间租给该建筑公司,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10年。4月10日,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共300平方米的厂房给建筑公司,月租金1500元。但建筑公司考虑到已和甲厂签订了合同,还有5个月就能租到房,没有必要为此违约,故未答应。2004年9月20日,甲厂新建房竣工,并搬进新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建筑公司即于2004年10月14日要求履行合同。而甲厂却告知该建筑公司,甲厂已于2004年2月18日将三间房租给了个体户李某,李某已于2004年9月30日搬进旧厂房。为此,建筑公司无法租到此房,重新另租厂房,损失30000元。建筑公司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厂承担法律责任。思考:期限、条件?
案例3-22005年10月19日,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S镇道路扩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位于S镇道路扩建工程交承包方A建筑公司总承包,合同价款暂定为1500万元。合同同时还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006年1月12日,A建筑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50万元,B公司亦向A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据》。上述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因故未能施工,故双方于2006年3月2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解除总承包合同,但前期承包方向发包方汇入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发包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承包方。协议还约定,本协议只有在发包方归还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才正式生效。
案例3-2续12006年4月12日,B公司向A建筑公司开具了用途为返还保证金、金额为150万元的支票一张。后因B公司帐户无款,故A建筑公司向B公司退回了上述支票。2006年4月14日,B公司向A建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其中载明:“今B公司承诺A建筑公司,在本月20日给予贵公司解款人民币150万元正。如不能解款,承担相应的责任。”2006年4月24日,B公司又向A建筑公司开具了用途为归还保证金、金额为150万元的支票一张,A建筑公司将上述支票提交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以日期大写不规范而退票。因追讨该履约保证金未果,A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偿付此款自2006年1月13日始至判决确定B公司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的利息。B公司未具答辩意见。
案例3-2续2原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是B公司归还保证金,现B公司尚未归还保证金,故该协议未生效,因而保证金则应按双方间原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原审将未生效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驳回A建筑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回顾:1)2006年1月12日,A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150万。2)2006年3月2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解除总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承包方。协议还约定:本协议只有在发包方归还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才正式生效。2)2006年4月14日,B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今B公司承诺A建筑公司,在本月20日给予贵公司解款人民币150万元正。如不能解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中不可约定的几类条件1)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2)客观上不可能发生的事实;3)违反法律规定;4)违反公序良俗;5)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案例3-3原告某公司作为预购人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合同》,并到该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预售登记。后因该项工程长期停建,由该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并拍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投资续建竣工,但该市房产管理部门以原有预售登记为由拒办房产登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交付房屋,认为该预售合同已办理了预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抗辩认为,该项登记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对抗政府的处置拍卖行为,并以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违法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政府的拍卖行为是否违规?2)预售登记是否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案例3-3相关规定1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案例3-3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案例3-3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案例3-3相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合同的效力待定3.1概念3.2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3.3无权代理合同3.4无处分权合同
3.1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尚不能确定其效力是否发生,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特征:1)该合同已经成立,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成立要件;2)该合同在合同的效力要件上有瑕疵。——“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无权代理合同无处分权合同
3.2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若独立订立了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纯利益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1)法定代理人追认2)订立纯获益合同3)订立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合同——对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享有撤销权。
3.3无权代理合同3.3.1概念3.3.2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3.3.1无权代理合同的概念——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合同包括: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3.3.2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的权利。——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1)经被代理人追认。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对其权限不知晓的情况;2)相对人对其权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
3.4无处分权合同概念:——无处分权:指对他人财产不具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该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与“无权代理”之间的区别: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行为经过权利人本人追认。——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案例3-42006年11月武先生花60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按照约定,武先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就入住了。之后多次催促原房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原房主找借口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办理。2008年1月,原房主找到武先生说,她当时与武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子还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认为当时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武先生后多方了解才得知,房主在2007年10月已办了房屋产权证书,但因为房子大幅升值,所以不愿意按照原价格出售。
案例3-51998年,李先生等二十七名原告购买了由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新康园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1999年7月9日,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于1999年前后入住。2006年初,李先生等人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时,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因恒泰公司拖欠银行贷款,被查封冻结。后原告与其他业主前往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方知是恒泰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李先生等人所购买的房屋是恒泰公司开发又没办理产权证,被误认为是恒泰公司的财产。李先生等二十七名业主将恒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购买的新康园小区房屋所有权并判令恒泰公司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
4合同的无效4.1概念4.2无效合同的认定
4.1概念——无效合同: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其他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包括: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4.2无效合同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无效免责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案例3-6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4000元/平米。某甲选中了其中一套并签定了购房合同,2005年1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约定一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某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某甲在2006年1月5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4月份后,该楼盘价格大幅上涨。4月25日,A公司售楼人员某乙从物业处取走了某甲房屋钥匙,让购房者进屋参观选购。该房屋被某丙看中,某乙以A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5月3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某甲于2006年12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某丙腾退房屋,遭到某丙拒绝。某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某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某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案例3-6问题思考: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4)A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
案例3-7原告:某镇X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某,男,某镇D村农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原告在“镇南水库”东南侧有土地一宗,约90亩。2002年,某镇政府将该镇部分村的局部土地进行统一改造开发,形成了统一标准的池塘。原告的该宗土地即在其中。2003年5月20日,某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将原告的该宗土地发包给了被告王某。某镇政府与王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5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07年12月30日;承包费为每亩每年26元,其中,在协议书附件中约定土地承包费由原告和某镇政府按16元和10元的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向某镇政府交纳了一年的承包费,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王某的承包费。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未经原告同意,更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案例3-7问题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王某将土地返还。争议:1)该《土地承包协议书》是效力待定合同?2)该《土地承包协议书》是无效合同?
案例3-7相关规定1《合同法》中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解释》有关规定-1/2——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有关规定-3/5——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5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5.1概念和特征5.2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5.3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5.1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特征:1)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在变更和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3)变更和撤销要由有变更和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其权利来实现。——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2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欺诈、胁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
重大误解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重大利益的。
欺诈与胁迫欺诈: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困境。4)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胁迫: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行为具有非法性。3)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相对人因恐惧而签订合同。
乘人之危1)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是在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况;2)当事人采取了逼迫对方的行为,提出了苛刻的条件;3)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4)迫于无奈的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对自己严重不利。
案例3-9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问题: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5.3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与处理5.3.1撤销权的消灭5.3.2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5.3.1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包含两层含义: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届满。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P52)
案例3-9续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题: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必须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定机构主张并请求其权利。“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直接宣告无效。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负有举证责任。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裁决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裁决前,合同有效。对于“可变更合同”经裁决后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对于“可撤销合同”经裁决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4)合同撤销的行使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是没有期限限制。
5.3.2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常见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1)未取得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3)承包人跨越行政区域承包工程,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所订立的合同;4)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建设计划的工程合同;5)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合同;6)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合同;7)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包、转包所订立的合同。
案例思考3-101)甲乙约定,甲调到外地工作后,将其房子卖给乙。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若甲的儿子毕业时分回本地,乙将其租用的房屋返还给甲。3)某施工单位甲与某钢材供应商乙于2000年3月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约定“工程开工后合同开始生效”。4)甲公司与乙船舶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因航行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所以约定“本次航行终了时,租赁合同终止。”
案例思考3-115)甲(权利人)与乙(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期间,乙将房屋转卖给丙,甲得知这种情况后对该处分行为拒绝予以追认,但两个月后,双方办完了过户手续,乙获得了处分权。6)A了解到B有意转让餐馆的意图。A根本没有购买餐馆的想法,但他仅为阻止B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C,却与甲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直到C买了另一家餐馆,后来B不得不以比C出价更低的价格出让了餐馆。
作业——“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查阅相关案例深入理解。——“效力待定的合同”与“生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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