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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9:46 发布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培训PP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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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1月20日发布第18号公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史上最严!究竟严在哪? 一、从严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二、从严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三、从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四、从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五、从严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六、从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七、从严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修法工作韩正书记:“要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在本市食品安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以更高的标准,进一步提升上海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构建‘舌尖上的安全’体系,把上海建设成为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市政府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市人大做好本次食品安全地方修法工作,要制订出一部史上最严、百姓拍手叫好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修法工作韩正书记:11月25日,韩正书记在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行动方案》时再次强调:“要全力以赴地做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修法工作,以法律保障来落实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通过制定一部最严的食品安全条例,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持续不断推进本市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修法工作殷一璀主任:上海在食品安全修法过程中要体现上海地方创制特点、体现最严的要求,要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使修订的法规更具实践性和操作性。 (二)基本思路突出“三个坚持”:l坚持最严的准入标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l坚持最严的要求,在上海地方立法中突出创制性的特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l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和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的期盼,努力将本市建设成为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二)基本思路《条例》着力突出“六个体现”•体现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体现上海超大型城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理念•体现本市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成果,明确各方责任•体现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又与原《实施办法》相衔接•体现解决本市当前存在的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网络食品经营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方法•体现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治体系 (三)《条例》诞生通过近4个月开展调研、暗访、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12场•500位市人大代表、273场代表集中联系社区活动、3454人(次)居民•600余条意见和建议•除了属于国家立法已有明确规定或者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意见外,全部意见和建议均被采纳吸收或者作为制定相关配套细化文件的重点内容 (三)《条例》诞生从62条增加到115条,其中,全新条文53条,修改条文55条,修订幅度达93.9%。从6章扩展为8章,保留五章“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 (四)重要时间节点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市十四届人市十四届人市食药安办、议通过了《实市食药监局大常委会第大第五次会施办法(修订启动修法调33次会议第议全体代表研工作草案)》二次审议审议表决通过2015年11月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5年年初2016年8月2016年11月2017年1月市十四届经市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市十四届会立项论证,会第32人大常委将《实施办法》次会议第会第34次一次审议会议第三修订列为正式次审议项目 (一)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市、区食药安办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的职责,并明确食药安办承担市、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第6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一)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将原《实施办法》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管。通过详细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消除了食品安全监管缝隙,进一步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药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商务部门、粮食部门、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三是明确了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第7条),从而为本市完善食品安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监管体制,形成本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执法”的监管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二)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监管的行政责任一是建立了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规定上级政府负责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负责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二是明确监管的行政责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将被追责(第113条)。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上海的食品供应对外依赖度高,呈现大流通、大市场的特征,必须强化源头治理,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条例》特别单设食品市场准入一节(第三章第一节),突出了严格市场准入的要求,明确提出,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全面实施外埠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追溯和产销对接。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一是强化进沪畜禽及其产品进沪检查制度。《条例》第47条规定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二是完善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登记制度,并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相配套,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形成产品可追溯、问题早发现、责任可追究的共建、共享机制(第22条)。三是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和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相关信息公布制度,从严进口食品进入流通市场后的监管(第22条)。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四是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监管,从而消除食品安全产与销之间的监管缝隙。《条例》规定:“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21条)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五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要求,《条例》明确“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第19条)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六是进一步强化了本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健康管理工作。《条例》进一步强化本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相关从业人员,明确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方式: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考核标准。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第31条)《条例》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32条) (二)着力加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特别增设食用农产品一节(5条)一是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要求。“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无法提供的相关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第50条)为从严监管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着力加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二是明确要求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记录、使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第48条)。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禁止行为,包括“(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或者超剂量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食用农产品;(四)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五)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49条)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条例》还明确禁止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对于违法回收食品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项企业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产品留样制度、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条例》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方面一是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为了全面提高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结合上海实际,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规范体系。《条例》第28条明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28条)目前,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中,安装视频监控的有492家,占1512家企业总数的32.5%,与监管部门联网(嘉定区、闵行),黄浦区15家全部都安装了视频监控,企业和监管部门可通过手机APP实施远程监控。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方面二是增设了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条例》第27条),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违法行为的报告义务。哪些是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条例》第114条从食品属性、生产工艺、消费对象三个纬度作出了明确界定。《条例》第94条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方面三是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调整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部门,明确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本着从严要求的原则,“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第18条),从而进一步健全地方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流通方面一是严格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要求。《条例》第35条明确,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合理划定功能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并从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入场审查、日常检查、信息追溯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35条)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流通方面二是明确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抽样检验要求。第36条: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卖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入场销售或者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流通方面三是严格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原《实施办法》表述为“鼓励”)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第29条)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流通方面四是强化了食品贮存、运输的温度、湿度控制管理要求。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证件证件、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贮存、运输、陈列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第34条)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流通方面五是对散装食品销售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从设立专区或者专柜、贮存容器、取用工具、清洁消毒、标签标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第37条)。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餐饮服务方面一是严格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要求。(法律责任第94条)二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确要求在营业时段必须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创制)。三是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明厨亮灶”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接受市民百姓监督。四是严格餐饮企业关于餐具、饮具的卫生要求。明确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创制);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法律责任第94条)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餐饮服务方面五是增设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要求,提出餐饮配送要求,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第39条)第97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无健康证不吊证)六是加强餐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市成功经验,明确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第80条) 《条例》还参照国际标准,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先进管理经验,明确了运用大数据处理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要求(第10条、第77条),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将市政府2015年颁布的地方规章《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明确提出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各方信息追溯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从而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使得上下游企业之间形成食品安全供应链的信息追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二)着力强化各重点食品和相关业态经营主体责任结合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实际,本着全覆盖从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的要求:一是增加了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酒类、食用盐、粮食等重点食品的监管。第42条规定:严禁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增加对食品展销会管理的规定,明确各方食品安全责任。包括:入场审查、明确责任、备案、违法行为报告等。禁止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和散装熟食卤味(第40条)。 (三)着力强化各重点食品和相关业态监管三是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一方面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满足村民自办酒席的需求,另一方面保障村民在集体聚餐中的食品安全,从信息报告、食品安全协议签订、原料采购和贮存加工工、厨师等加工人员管理、事故报告等作出一系列规定(第41条)。 (一)综合治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历年来,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是广大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也是近年来市人民代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非常有必要加强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的综合治理,特别是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对此作出制度性安排。市人大高度重视,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次听取各方意见,为此决定在《条例》中增加关于“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治理”相关条款(第83条),采取“疏堵结合、分类施策、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方式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备案纳管等方式做好“放管服”等各项工作,既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又必须加强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的要求。 (一)综合治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是加强商业规划和配套建设,要求在严管食品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从根本上杜绝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现象。(第43条第1款)二是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备案后通报各监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不符合临时备案条件的小型餐饮予以禁止(第43条)。三是实施联合监管,明确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联合监管。 (一)综合治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机制”。增加对违反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信息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的规定。(第99条第4款) (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原《实施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在地方立法中率先在全国作出创制性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规定单设一章,并形成了全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经验。《条例》继续根据上位法要求,延续了原《实施办法》的相关做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仍单设一章(第四章)进行了规定,进一步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生产经营条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划定的临时区域(点)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 (三)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新业态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总结《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的情况,落实市人大代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意见建议,以及回应社会各方关切,《条例》规范了:一是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制度。(第51条)二是细化了网络食品经营者许可和信息公示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第52条) (三)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新业态的管理三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入网审查、违法行为报告3项管理责任基础上,增设了制定准入标准、开展抽样检验,对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4项要求。(第53条第1款)四是强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管理责任,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53条第2款)五是增加了网络食品配送管理的卫生规范要求(第54条) (一)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和方式,也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十多年来所形成的重要经验。《条例》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第二章第13至17条),形成了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和进口食品在内,职责清晰、全覆盖的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一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相应调整,明确由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承担此项职责,与国家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保持一致;二是增加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方面的工作职责。三是延续和固化了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并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使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更加完善,更能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中发挥其特定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为了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是建立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条例》明确“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制),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第68条)目前,食品生产企业中,301家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占企业总数的19.8%,其中投保企业最多的为奉贤区和嘉定区,分别为78家和63家,占全市投保企业总数的25.9%和20.9%。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二是调整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根据上位法要求,将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由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由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三是着力细化和完善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检验机构报告义务、食品安全应急控制等措施。体现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风险管控的从严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和体系。(第67条、第70—74条) (三)着力突出社会共治,形成食品安全共享共治格局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统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原《实施办法》通过地方法规率先创制性建立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以及举报奖励制度,使本市成为全国第一个设立了食品安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31”《条例》又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举报投诉办理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第86条)二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基层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和早处置的能力。(第84条) (三)着力突出社会共治,形成食品安全共享共治格局三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透明度•要求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进一步确立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总体情况、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重大事故、市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第87条第1款)•明确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和整合共享,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第87条第2、3款)•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力度,从法律上明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第4条等) (三)着力突出社会共治,形成食品安全共享共治格局四是充分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科普宣传中的作用l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第9条)l发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场所、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卖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特别强调了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相关教育课程(第11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着力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严肃追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特别是要落实对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一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9条);对于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111条);对于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109条)。二是对《条例》中创设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从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依法提高处罚幅度。对原《实施办法》中已经设立了法律责任的行为,提高了违反临近、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及回收食品管理规定、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管理规定等6种违法情形的处罚幅度,罚款数额由最低2千元提高至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四是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第110条)五是强化和完善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第88条)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