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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3 07:30:2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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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手抄报关于宪法的手抄报【一】:国家宪法日手抄报图片大全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从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这一天定为国家宪法日,到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日的确定更是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关于宪法的手抄报【二】:宪法法律手抄报
“宪法法律手抄报”下载方法:在图片上面点击右键,选择“图片另存为”即可。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关于宪法的手抄报【三】:宪法在我心中手抄报比赛“宪法在我心中”手抄报比赛通知一、活动背景根据中宁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方案》文件精神,决定举办全县中小学生“宪法在我心中”法制手抄报大赛。现面向全县征集作品。二、比赛方法及作品要求1
2、版面要求用A3纸制作手抄报。3、作品要求主题突出,设计新颖,版面整洁,可读性强,较好地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4三、交稿时间:四、活动评比:1、参评细则:(1)符合主题,内容丰富、全面、健康,符合规格。(2)版面设计合理、新颖、干净。(3)字迹工整、漂亮。2、优秀作品将代表学校参加县级手抄报比赛。共青团大战场中学委员会2012.12.11
喜报我校八年级(6)班海正兰同学的作品《铁路安全伴我行》荣获全区“铁路安全伴我行”征文评选活动“三等奖”。颁发区级证书和200元奖金,并在中考中享有加分政策。希望广大同学能积极参加学校团委的各项活动,向海正兰同学学习,成就自己,为校争光。附:获奖证书共青团大战场中学委员会2012.12.11关于宪法的手抄报【四】:法制教育手抄报资料法制教育法制伴我行珍惜生命安全第一防骗知识
1、骗吃骗物法:一般都是陌生人,以到你处办事或请你带到某处办事为由请你吃饭,中途则逃之夭夭。2、中奖转让法:行骗者一出场都是傻乎乎的,而他扔掉的饮料罐拉环也一定是中奖的,再由边上几个同伙骗你入套。3、若有人悄悄告诉你,有一笔外汇或金银饰物要和你平分,千万不要信以为真,还是赶快离开。4、在马路上或商厦门口有一伙人向你推销所谓的名贵中药、金元宝等,切勿上当。5、当有陌生人以你熟悉的人的名义向你打招呼,你还是一走了之为上策。6、行骗者一般是利用高薪作诱饵,诱你上钩,本人不与你见面,只用电话联系。7恐吓诈骗法。8、要防止被骗,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勿惧、勿贪!
如何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反抗法:寻找薄弱,功其不备感召法:通之以理,晓之以法周旋法:佯装服从,伺机脱逃耍赖法:嚎叫喊哭,引起旁观呼叫法:呼喊救命,以求援助认亲法:碰到大人,佯装亲戚放线法:佯装害怕,迷惑对方抛物法:扔掉物品,引开视线小学生法律知识儿歌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关于宪法的手抄报。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法制标语遵纪守法,从小做起。遵纪守法,不做危险事。争做守法好孩子知法、守法、从我做起!关于宪法的手抄报。法制格言:法律是一叶扁舟,乘载着你,在人生漫漫大海上安全行驶一辈子。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保幸福。有一种爱叫法律,有一种温暖叫遵守。法制儿歌火柴棍,不能玩,电插座,有危险。煤气不能随便开,离高压锅远一点。回家就要把门关,汽车面前不争先。过马路时左右看,注意安全保平安。关于宪法的手抄报【五】:宪法在我心中法治手抄报大赛王洼小学举办“宪法在我心中”法治手抄报大赛的安排
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发挥法治文化育人的重要功能,引导和鼓励青少年通过创作法治手抄报巩固和提高对宪法知识学习运用的成效,按照《关于举办全区中小学生“宪法在我心中”法治手抄报大赛的通知》(宁法治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参赛作品要以“宪法在我心中”为主题,要求学生联系自己的学习生活实际,以图文并茂的手抄报形式,展现成长过程中所见所闻的宪法知识和学法感想。二、活动时间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20日。三、参赛范围在校学生均可参赛。四、作品规格手抄报纸张规格统一用A3硬卡纸,须用手工绘制完成,不得使用计算机相关软件进行排版、打印。五、评比与奖励
各年级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优秀奖三名。六、注意事项作品正面不留个人信息,参赛者须认真填写报名表(可复制),并将报名表复印件贴在参赛作品背面右下角,于2015年3月18日前,参赛作品一并报送少队部,学校评选后将一、二等奖获奖作品送中心校进行参评。七、活动要求我校举办“宪法在我心中”法治手抄报大赛是弘扬宪法精神,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班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班要以大赛为契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培育法治信仰。王洼小学2015年3月13日关于宪法的手抄报。附件:
全县中小学生“宪法在我心中”法治手抄报大赛报名表关于宪法的手抄报【六】:法律知识手抄报内容2法律知识手抄报内3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名人名言: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案例:四超级网虫两个月偷车8辆得赃款全为上网4名14至16岁的始兴县花季少年,家境并不贫寒,但却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里时分时合,盗窃摩托车8辆,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民警将他们抓获后发现,他们都是以网吧为家的“超级网虫”。4月12日,当他们在仁化县城某网吧昏天黑地玩了一天一夜,发现口袋空空,便将目光瞄准一辆“本田”摩托车……就在他们得手后欲驾赃车回始兴县销赃之际,落入了仁化县公安局仁化镇派出所民警布下的法网。其中一个少年谢某今年16岁,已经辍学,他告诉民警:“反正一天到晚都在上网,饿了,就叫上一份快餐,困了,就睡在网吧的长凳上,没钱了就出来弄点(指偷东西)。我先后和„朋友‟一起偷了5辆摩托车卖钱,一般每台摩托车可卖到500元左右。”
经审讯,4名少年交代,自今年春节后他们时分时合,先后在始兴县、仁化县等地盗窃8辆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关于宪法的手抄报【七】:关于法律的手抄报图片 法律是这个世界的能正常运行的条件之一,本文(关于法律的手抄报图片)由整理发表,欢迎阅读。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图片(一)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图片(二)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图片(三)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图片(四)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图片(五)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图片:还债的顺序】 李希的老家在农村,他很早就出来打工了。一个周末,李希正在家休息,忽然咚咚咚有人敲门。
李希打开门一看,原来是老家的一个堂弟,叫李兴国。李希赶紧把他让进屋里,两人寒暄了几句,李兴国支支吾吾地说:哥,我想借点钱。原来老家现在通了公路,李兴国想盘下紧挨着公路的一家饭店。李希试探着问:你想借多少?李兴国说:还差20万。 这么多啊,李希一时愣住了。好在妻子倒是个爽快人,她说:既然自家兄弟开口了,我们不能不借,但你们得有个手续。 于是,李希和李兴国两人签了一个借款协议,协议规定:李兴国借李希20万元,一年内还清,年息10%,如逾期还款按年息12%计算。两人各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写上了日期,还摁了手印。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一年时间到了,李兴国却迟迟没提还款的事。李希电话打过去,李兴国在电话里说:哥,现在饭店不景气,还款的事,缓缓再说吧。李希本想再催催,老婆劝道:算了吧,咱有协议,他还得晚,咱还能多得利息呢。李希想想也对,就没再催。 转眼又一年过去了,这天,李希正在上班,李兴国打来电话,说准备还钱。李希很高兴,把银行账号发给了李兴国。很快,李希收到一条短信,5万元已到账。第二年,李兴国又往李希的银行账户上打了5万元。 转眼到了第三年,李兴国没把钱打过来,李希就打电话去催要,李兴国说:哥,你不知道,我的饭店快倒闭了,再缓缓吧。
李希不由得有些担心,见马上要到清明节了,他决定回趟老家,一来扫墓,二来看看李兴国。 李希夫妇俩驱车回了老家,刚进村口,就看到一家气派的饭店,门口停满了车。他们下车一问,这饭店竟是李兴国开的。. 李希带着老婆进了饭店,只见里边装修得很别致,大厅中间是一个假山,几股泉水顺流而下。大堂里几乎桌桌都坐满了人。没想到李兴国的饭店生意这么好,却耍赖不还钱。李希顿时气不打一处来,找到李兴国,一见面,顾不上客套就说:兄弟,我儿子要结婚了,你把欠的十几万还了吧。 多少?李兴国有些惊讶,我不是已经还你10万了吗,怎么还欠你十几万? 李希说:你以前还的是利息,我给你算过了,你至少还欠我15万。李兴国一听就生气了,粗着嗓门说:先有本金,后有利息,我还你的10万当然是本金啦! 两人一时间吵了起来,谁也说服不了谁。不过他们心里清楚,两种不同的算法,可差了不少钱呢。 回到城里,李希就去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这笔糊涂账其实并不糊涂,国家对此早有规定。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还款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未明确是还本或还息的,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还款额先抵充利息,之后再抵充借款本金。 根据此规定,故事中李兴国每年还给李希的5万元是利息,只是多余部分可抵充本金。 推荐阅读: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 法制手抄报图片:学法用法 法制手抄报图片:知法守法关于宪法的手抄报【八】:普法手抄报 普法是国家全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或许同学们也需要学习,学校为此可能还布置了手抄报任务,小编这篇文章或许你能用的着。下面是由出国留学整理的普法手抄报,欢迎阅读。更多相关法制手抄报,请关注本栏目。 普法手抄报(一) 【普法知识学习材料】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六)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
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九)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六、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八、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普法手抄报(二)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九、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十、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六五普法手抄报 手抄报图片:法制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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