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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3:4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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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培训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培训材料(2010年度)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由一张主表24张附表构成。附表一至附表六和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和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二级附表。申报表填写顺序原则上应为:基础信息核对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表--附表二(1)补充资料。二、申报表填写的注意点1、申报表表式的金额栏有四种类型:浅绿色栏次由表间计算自动生成或信息下载自动生成;灰色栏次按表内关系自动计算生成;白色栏次为自行填列;表体中标“0”的栏目灰化,不得填报。2、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五)的填报,必须有所属期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信息(除小型微利企业),否则不可填报。3、无论主表还是附表,保存时都将进行逻辑关系校验,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申报项目出提示框,提示修改内容,未作修改或修改后不符合系统设置条件的,则系统不能发送申报。
4、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与申报表相应行次应一一对应、准确对应,切不可随意填写。去年的汇缴数据审核和省局的执法检查发现了大量此类填报错误,后续的调整和整改工作量很大。三、具体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一)报表结构介绍该表为单栏式结构。从结构上看分为三大部分:表头、表体及附列项目。其中:表头项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申报税款所属期。表体项目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附列项目反映纳税申报过程中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包括纳税人声明签章、中介机构代理签章及税务机关核受理签章三个部分。(二)与其他表的关系除个别行次需通过手工填写外,其他行次是通过附表数据带入或根据表内逻辑关系计算。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所得税额等重要行次填报时,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内相应数据保持一致,否则,申报将无法通过。特别是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如果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存在通过稽查补税开票和直接开票缴税情形的,请在CTAIS2.0中对已预缴数进行维护,确保汇缴申报时系统带出的已预缴数正确。(三)填报注意事项
1、“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填报主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根据本申报表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后填报,但要保证最终的利润总额一致,不一致的系统控制无法发送成功。如《利润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应拆分为“其他业务收入”填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成本”(支出)填入“营业成本”;又如资产减值损失,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填表时应分析填入“资产减值损失”。这部分数据基本上由附表一和附表二自动带入。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填报主表的14-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1)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例:某企业08年度有三项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当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10万元;B项目为与另一企业合作研发,按照合作研发协议需要承担50%的研发费用200万元;C项目为受托研发,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假设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没有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当年度企业会计利润为:(1)会计利润=2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0-(210+200)×50%=45万元
(2)会计利润=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50-(210+200)×50%=-55万元(3)会计利润=-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210+200)×50%=-255万元(2)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为负数时,企业境外应税所得可以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但是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进行弥补。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3)“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中的境外应税所得应为企业实际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应包括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四)具体项目填报1、第1行“营业收入”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行,即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在此行反映,而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
中体现,属于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内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仍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之和,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律不填。4、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亏损不能抵扣,以应纳税所得税额抵扣到0为限,与加计扣除不同。具体的条件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5、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注意: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弥补顺序上可以考虑先用境内所得弥补,后用境外所得弥补;用境外所得弥补时可先用来源于低税率地区的境外所得弥补。
6、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继续计算应纳税额=0,为零申报<0,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7、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8、25行“应纳税所得额”≥0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指标之一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当年只能抵到0)金额=当年减免税审批信息+“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台帐”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
10、第41行: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1、第42行: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或12月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一、报表结构介绍本表分为两部分:本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收入。二、与其他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填报本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第11行,附表三第2行。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除视同销售收入外,其他数据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
2、企业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销售行为在本表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反映,并填报附表三第2行。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四栏,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对照具体项目填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可在第12行填报。4、对营业税按差额收入收取的广告业、旅游业等,其主营业务收入按全额填列。四、具体项目填报1、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财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以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或现金计入销售收入,按组合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例: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五一”
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帐,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为简化起见,该类业务可从会计核算。注意: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不得填入此行。2、第13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有关税收规定:(1)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28号)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4、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在填报本行时应特别注意,会计核算中已作为销售处理的事项,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已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且已按制度规定记作销售的,本行也不再填报。
例1:某公司执行会计制度,2008年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产品成本为50,000.00元,同期售价为100,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67,000.00贷:库存商品5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税收处理: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视同销售处理;二是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方面,视同销售收入为100,000.00元,销售成本为50,000.00元,应做纳税调增50,000.00元。因此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000.00元,50000元填入附表二(1)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在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企业实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应为117,000.00元(100,000.00+17,000.00)。应按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列支。例2:某公司通过民政部门捐赠一批棉衣给灾区A企业,成本价为80万元,市场价为100万元;捐赠方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棉衣为自产(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0贷:库存商品80(2)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确认了20万元的利润。(3)捐赠的调整:①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如捐赠限额为15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附表三40行其他调减20万元。会计上只扣除了80万元的成本,税收上因为视同销售了,可确认100万的扣除且未超限额。②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如捐赠限额为9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附表三40行其他调减10万元。如捐赠限额为7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会计上扣除了80万元的成本,超支了80-70=1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调增10万元。5、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涉及预售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的应填入此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
仅指新税法下确认预售收入,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基数的预售收入,否则应在附表三第52行填列。附表二(1)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房地产企业涉及预售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的应填入此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可为负数),“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仅指新税法下确认预售收入,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基数的预售收入,否则应在附表三第52行填列。相关政策:苏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例: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销售未完工商品房取得收入1000万元;2009年销售未完工商品房取得收入2000万元有部分完工,同时有600万元2008年的预售收入结转为主营业务收入。假设该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2008年报表的填列: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1000万元;同时在附表二(1)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1000*(1-15%)=850万元。2009年报表的填列: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2000-600=1400万元;同时在附表二(1)第15行“
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2000*(1-15%)-600*(1-15%)=1190万元。注意:“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仅指新税法下确认预售收入,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基数的预售收入,否则应在附表三第52行填列。即2008年以后作为三费计提基数的预售收入转回才需要冲减;2008年预售收入转为主营业务收入时仍在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作纳税调整。6、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盘盈明细帐分析填报。7、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明细帐分析填报。这里应注意:纳税人作为商品销售的固定资产不在本行填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填报。8、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与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所反映的内容不同。
9、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注意: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补助应该填在此行。10、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财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税收规定: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受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必须在附表三3行“接受捐赠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特别提醒:企业取得的各种类型的收入,特别是营业外收入明细项目必须准确填入相应行次,否则在申报结束后的风险审核时会出现异常信息。附: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政策主营收入: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搬迁收入:?一、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补贴收入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重组收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处置资产收入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取得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一、报表结构介绍
本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支出”,主要填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等内容;第三部分为期间费用,主要填报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二、与其他表的关系据以本表填报主表第2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12行和附表三第21行。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数据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均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涉及财税之间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2、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填报本表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时,其数据来源于会计科目中的“销售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和销售成本核算财税存在的差异性,纳税人应注意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3、纳税人在本表中填报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应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四、具体项目填报1、第3行至第6行:“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成本”
第3行至第6行由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注意事项:(1)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营业外支出”,不在本行反映。(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如果纳税人财务核算的提供劳务成本与本规定有差异,应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处理。2、第8行至第11行:“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其他”。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第8行-第11行除特殊情况外,数据应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第9行-第12行“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第11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注意事项:(1)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如果代销企业采用的是买断式代销,则商品销售成本在本表第3行填列。企业如果已将代购代销活动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办公费用、日常经营费用等计入了“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等科目,则不在本行中单列。(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19条、20条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按照对方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支付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成本费用。3、12行: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1)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2)视同销售成本仍然根据资产的帐面价值填报,但若该资产用作捐赠、宣传广告、业务招待等支出,其捐赠、宣传广告、业务招待等支出数应为计税成本而非会计核算的支出额。(3)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转做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处理。4、13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数据来源:本行填报与附表一(1)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所对应的资产计税成本金额。
5、14行:“货物、财产、劳务发生视同销售成本”本行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售成本。注意事项:纳税人如在会计核算中已对上述视同销售业务作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销售成本的,则本行不再填列。如在会计处理时未确认销售收入也未结转销售成本的,本行根据货物、财产、劳务的计税成本填报。6、第16行:“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财税差异分析:(1)“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在计算资产的处置损失时,税务处理应扣除资产的计税成本,而“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损失是扣除会计上确认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两者可能存在差异。
注意事项:(1)“营业外支出”是税收与会计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但本行按照会计核算的项目及金额填报,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在附表三进行调整。(2)“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也形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3)“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正常损失及处置损失涉及的的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可能有差异,这种差异也在附表三进行调整。特别提醒:从去年的汇缴申报数据分析看,不少企业在填写营业外支出明细项目时行次填报错误,并且与附表三相应的调整行次也不对应,提醒今年申报中要特别关注。7、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注意事项: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扣除。8、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会计制度: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以前税收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发生的损失,直接申报扣除。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包括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9、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数。财税差异分析: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两个注意点:(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此政策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2)2010年我市有捐赠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序号登记证号名称1000127淮安市廉租房爱心基金会2000136淮安市慈善基金会3000021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
000081淮安大众助保基金会5110054淮安市金湖县慈善总会6000238淮安市楚州区慈善基金会7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于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支出和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存在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一批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07]9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二批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08]2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达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09〕40号)10、第28行“财务费用”会计规定: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五、补充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补充资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销售(营业)成本(适用制造业纳税人)1存货年初余额
2本期购进存货 3本期计入生产成本的直接人工(含福利费等三项费用) 4本期计入生产成本的制造费用(34行3列) 5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6存货成本小计(1+2+3+4+5) 7存货跌价(减值)准备
8当期毁损或盘亏存货 9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 10存货期末余额 11销售(营业)成本(6-7-8-9-10) 期间费用和成本间接费用明细项目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适用制造业纳税人)
12312工资薪金支出 13职工福利费支出 1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5工会经费支出
16业务招待费支出 1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8住房公积金 19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0补充养老保险 21补充医疗保险 22资产折旧额 23无形资产摊销额
24提取的各类准备(金) *25会议费 26通讯费 27办公用品
28差旅费 29劳务费 30特许权使用费 31佣金、手续费 32
开办费* *33其他 34总计(第12行至33行合计)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填报须知:1、本表填报对象为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的纳税人,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以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仅适用制造业纳税人;2、各项目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分析填列;
3、“存货年初余额”和“存货期末余额”分别等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并由该数带入;4、“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填列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盘盈等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5、“存货跌价(减值)准备”指因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而计提且计入当期损益的跌价(减值)准备,减去因价值恢复而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第1行第5列,并由该数带入;6、“当期毁损或盘亏存货”指当期毁损或盘亏存货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即账面价值;7、“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填报除计入直接材料以外方式如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等方式发出存货的成本;8、第34行第1列应等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第26行;9、第34行第2列应等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第27行;10、第11行等于附表二(1)第2行与附表二(1)第7行之和。《补充资料》填报注意点:1、主行业为制造业的纳税人上表内容都要填写,其他行业纳税人只需填报12-33行的第1、第2两列。2、本表填报应在年度申报主表、附表全部填报结束后填写。附:与成本确认相关的政策佣金手续费: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资产损失扣除一、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三、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四、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七、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九、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一、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三、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十四、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十六、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几项费用扣除的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二、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辅导一、填报依据(一)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二)会计与税收差异分类
所得税汇缴的纳税调整来自于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的差异,纳税调整并不是错误。如果在季度申报时存在错误,汇缴时需要纠正的,应在附表一、附表二等明细表中直接调整,按正确数据填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中称为“暂时性差异”),从涉及事项整个过程来看税收与会计总体处理上并不存在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因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与会计处理不同,而产生某一年度折旧额的不同,但从该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计提的折旧来看,总的折旧额是相同的,并不存在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如税收罚款、滞纳金,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支出在利润中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二、报表结构介绍(一)纳税调整项目本表纵向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填报大家只需了解即可,技术上已作自动计算处理。“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大部分技术上已作自动计算处理。(二)数据栏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均不得出现负数。三、与其他表的关系附表三属于一级附表,附表五至附表十一是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和附表三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是二级附表,附表三有关数据直接来源于二级附表。在填报时应先填写二级附表,再填写附表三。附表三最终调整结果,即本表55行的第3列和第4列,分别填入主表的第14行和15行。
四、填报要求本表填报的一般规则:浅绿色栏次由表间计算自动生成或信息下载自动生成;灰色栏次按表内关系自动计算生成;白色栏次为自行填列;表中标“0”的栏目灰化,不得填报。特殊要求:本表自行填报的栏次为必填项目(可为0),不填报则系统提示该栏次必须填报。五、具体项目填报(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内容: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应税收入的金额。财税差异: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是看企业资产的权属是否发生变化,只要资产权属发生转移的,需要确认收入。下表是几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收产生差异列举,即会计不按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作为应税所得:业务类型所得税会计处理
将自产、购买货物用于捐赠??作销售不作销售(营业外支出)将自产、购买货物用于广告、样品作销售不作销售(销售费用)将购买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作销售不作销售(职工薪酬)跨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不作销售作销售说明:企业所得税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与增值税不同)相关政策文件:国税函[2008]828号填报方法: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一(1)13行-16行次的填报说明。
2、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填报内容:填报纳税人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财税差异:会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全额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当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相关政策文件:国税函[2009]98号、苏国税函[2009]85号填报方法:如果存在取得捐赠收入金额较大而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情形的,本行填入的是取得捐赠收入的总额,再通过第19行“18.其他”的3列、4列进行调整。“调增金额”为以前年度接受捐赠而分期摊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调减金额”为取得捐赠总额已填入第3行需要分摊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暂时性差异事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应设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差异的产生及转回,直至差异为0。例:甲企业2008年收到乙关联企业捐赠的5台旧数控机床,公允价值100万元,甲企业帐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100万贷:资本公积100万
附表三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第3列分别填入100万元,如果甲企业当期取得的捐赠收入超过应纳税所得额(假设180万元)的50%,按规定可以在5年内递延确认收入。在19行“其他—捐赠收入分期确认”项下4列“纳税调减”80万元。以后的第2-第5年,该事项每年应纳税调增20万元。3、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内容: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以及销售退回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财税差异:会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税法规定:税法与会计对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处理基本一致,只是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时,需要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据此开具红字发,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则可能产生“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计算出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4、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内容:填报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和方法与税法不一致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时间性差异。财税差异:包括两类差异,一是会计按照谨慎性原则确认收入、税收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二是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等形成的差异。根据淮安企业的实际,主要关注以下两种差异:(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会计规定: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相应归属期间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表述为合同规定应付款的日期。(2)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的确认。会计规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按照收到当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自动计算出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5、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填报内容:填报会计与税法对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不同规定产生的差异。该栏目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写。财税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法规定不确认这类收益。填报方法: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6、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填报内容:填报会计与税法对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不同规定产生的差异。财税差异:会计规定:(1)在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是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在成本法核算下,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3)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冲减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将其确认为免税收入。税法上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形成的投资收益。填报方法: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当附表十一10列合计≥
0时,4列=附表十一10列合计行;当附表十一10列合计<0时,3列=附表十一10列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特别提醒:此行填报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益与税收规定的差异,而非填报企业的投资免税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通过填报附表五后,再自动带入本表15行“免税收入”。两者不能混淆,在2008年度汇缴申报中已发现此类错误。7、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内容: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财税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递延收益”核算的政府补助,可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或在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例:A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经科技部门批准了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补偿科技项目为期2年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日拨付120万元。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120万元: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递延收益1200000(2)2008年12月31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借:递延收益 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3)2009年12月31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借:递延收益 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根据本例的资料,A公司2008年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为60万元,计税时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20万元,“账载金额”填报60万元,“税收金额”填报120万元,“调增金额”填报60万元;A公司2009年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为60万元;计税时确认的收入金额为0万元。“账载金额”填报60万元;“税收金额”填报0万元;“调减金额”填报60万元。8、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
填报内容: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政府补助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填列在“纳税调减项目”中减除。相关政策文件: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苏国税发[2010]32号填报方法: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企业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9、第15行“14.免税收入”填报内容:填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六条规定的各类免税收入。填报方法: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五的讲解
10、第16行“15.减计收入”填报内容:填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据。填报方法: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五的讲解11、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内容: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项目的所得额。填报方法: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五的讲解12、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内容:填报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相关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填报方法: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五的讲解13、第19行“18.其他”填报内容: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政策规定:(1)执行新准则的固定资产盘盈(纳税调增);(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纳税调增)《企业会计制度》将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应做纳税调整增加。(3)收回已核销的坏帐采用备抵法核算的纳税人收回已核销的坏帐,会计处理是增加坏帐准备,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与未确认融资收益相关的在本期冲减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减);(5)税收作递延收益处理的事项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视同销售所得以及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调减4/5,以后四年,逐年调增1/5,建台账管理。(6)无法支付的包装物押金;(7)境外营业机构在境外已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纳税调减)。填报方法:本行第1、2列填列内容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同时还包括时间性差异的转回,根据台账记录分析填列。(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填报方法: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二的讲解2、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政策规定:(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的工资通常是当月计提,次月发放。每一纳税年度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数。企业在年底计提计入成本费用但当年并未发放,如果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也可以作为汇缴年度的支出不作调整。(4)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98年—2006年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允许在以后年度发放时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在纳税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工资结余数,并进行台账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国税函[2009]3号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第3列“
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第2列“税收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3、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政策规定:会计规定: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其他相关税收规定:(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的处理。①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结余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其中冲减的属于以前年度纳税已纳税调整增加的部分可作纳税调减。②对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结余的企业,企业和税务机关均要建立应付福利费管理台账。但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需要管理的“福利费结余”仅是以前年度准予扣除的部分,对于已作纳税调整的福利费部分,不需要纳入台帐进行管理。③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4)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在“应付福利费”项下核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准予纳税调减。但计算当期实际发生的应付福利费发生额时应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金额。(5)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98年—2006年已做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允许根据当年实际发放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分析后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必须提供已作纳税调整的职工福利费台帐。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一般情况下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应付福利费结余的,3列不等于1列-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例:甲企业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已作纳税调整后的部分),职工福利费管理台帐结余100万元,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按工资总额14%计算的限额是210万元,本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分别如下:(1)本年计入损益的职工福利费200万元,由于200万元大于管理台帐结余100万元,故应先动用管理费结余100万元(作纳税调增);不足部分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由于100万元(200-100)小于限额210万元,故准予税前扣除。本例应纳税调增100万元(管理台帐结余为0)。(2)本年计入损益的职工福利费350万元,由于350万元大于管理台帐结余100万元,故应先动用管理费结余100万元(作纳税调增);不足部分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由于250万元(350-100)大于限额210万元,故当年税前只能扣除210万元,超限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增。本例共调增140万元(100+250-210;管理台帐结余为0)。(举例用表格说明)4、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政策规定:
会计规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税收规定:(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扣除。(2)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处理。①职工教育经费以前年度有结余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其中冲减的属于以前年度纳税已纳税调整增加的部分可作纳税调减。②企业应分别就“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和“职工教育经费”结转扣除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纳入“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管理台帐的也应只是以前年度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对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整的结余部分则不再进行管理。(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98年—2006年已做纳税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根据当年实际发放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分析后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必须提供已作纳税调整的职工教育经费台帐。
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一般情况下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应付福利费结余的,3列不等于1列-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5、第25行“5.工会经费支出”政策规定:会计规定: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税收规定:(1)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为拨缴的,即实际支付的同时需持有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或地税缴款书等缴款证明。(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98年—2006年已做纳税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根据当年实际发放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分析后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必须提供已作纳税调整的职工教育经费台帐。
(4)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6、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政策规定:(1)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会计核算中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2)专业从事投资业务和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和代理手续费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如企业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小于零,则税前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主表第1行×5‰”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7、第27行“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方法: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八讲解8、第28行“8.捐赠支出”政策规定:会计规定: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税收规定:(1)“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符合要求的四川汶川地震所发生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会计利润的12%,直接根据利润表列示的利润计算填列,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则不能税前扣除。(3)公益性捐赠指的是: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4)符合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5)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文件: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财税[2010]45号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在成本费用中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例:甲公司通过民政部门捐赠一批棉衣给灾区A企业,成本价为80万元,市场价为100万元;棉衣为自产产品甲公司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贷:库存商品80税收处理将该项业务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
①确认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附表一(1)15行填100万元,附表二(1)14行填80万元)②计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本例中捐赠的会计成本为80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支出,税收成本为100万元,属于可扣除的捐赠支出。当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如捐赠限额为15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计税成本10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1列为80万元,2列为150元,3列为0。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的差额20万元在附表三40行“其他-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差异”调减。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如捐赠限额为9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计税成本10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1列为80万元,2列为90万元,3列为0。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的差额20万元在附表三40行“其他-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差异”调减。如捐赠限额为7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计税成本10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1列为80万元,2列为70万元,3列为10。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的差额20万元在附表三40行“其他-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差异”调减。9、第29行“9.利息支出”政策规定:
会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均可计入成本费用。税收规定:(1)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均可计入成本费用;而税法是有限制地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的标准,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后计入期间费用。(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如果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其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否则,不在本行填列,在本表的53行“特别纳税调整”中进行填列。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5)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相关政策文件: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国税函[2009]777号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再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填报;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可填例。
本行核算的是费用化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在此反映。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调整在53行填列。10、第30行“10.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应注意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以职工个人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8—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作的三倍。具体标准为:按照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3)按三年均匀分摊的基数是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计算的应发放数额。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或等于应发放金额的1/3,应准予企业当期。当然企业提而未发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1、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政策规定:会计规定:在会计处理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税收规定:(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包括银行罚息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12、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政策规定:会计规定:在会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税收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13、第33行“13.赞助支出”政策规定:会计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税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等。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属于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核算,不在本行反映。14、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政策规定:(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2)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必须上缴劳动社会统筹部门或由地税部门代收,未实际上交的部分不得扣除。
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15、第35行“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16、第36行“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的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17、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政策规定:会计规定: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按实列支。
税收规定: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18、第38行“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政策规定: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企业以不征税收入支付的费用不得扣除,形成的财产其对应的折旧、摊销等亦不得扣除。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19、第39行“19.加计扣除”填报方法: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五讲解
20、第40行“20.其他”填报内容: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的其他扣除类调整事项。政策规定:(1)捐赠支出视同销售的捐赠支出,税收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调整。汶川地震捐赠超限额部分的调增金额需要在此调减。(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给予的补偿。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成本。税法规定按规定计算的一次性补贴(辞退福利)可在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可以在3年内均匀扣除。(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税法规定结转成本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会计与税收在销售成本核算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其调整方法分两种情况:项目在本期第一次确认收入: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毛利=本期销售货物收入-本期销售货物成本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核算的毛利=该项目累计确认的收入—该项目累计已销售的面积*该项目总可售成本/该项目总可售面积两者之间的差异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栏次做纳税调整,对于该项目前期已按预售收入申报的预计毛利,在附表三第五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毛利”做纳税调减处理。项目已在前期确认收入,本期又销售的: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毛利=本期销售货物收入-本期销售货物成本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核算的毛利=(该项目累计已确认的收入—该项目累计已销售的面积*该项目总可售成本/该项目总可售面积)—(该项目以前年度确认申报的收入-该项目以前年度确认申报扣除的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栏次做纳税调整(4)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计入资产或利润分配的汇兑损失、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价格的管理费分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个人家庭支出、与经营无关的担保支出等)、违法支出等等。三、资产类调整项目1、第42行“1.财产损失”
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本行次主要填写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1)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⑥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2)财产损失的确认时间。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4)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相关政策文件: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苏国税发[2009]123号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财产损失会计核算净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准的财产损失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2、第43行、44行、45行、46行和48行、49行,数据均取自附表九的相应行次。填报方法: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行次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相应行次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
税收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九讲解3、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报方法: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后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当附表十一16列合计<0时,3列=附表十一16列的绝对值;当附表十一16列合计≥0时,4列=附表十一16列。只限于境内投资的转让、处置。具体见附表十一讲解4、第50行“7.其他”填报内容及方法: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没列举的资产类项目金额。(1)财产处置损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报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出售、转让等处置损失。1列填报会计核算的财产处置损益;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财产处置损益。(2)投资处置损失超过投资收益调整额。填报投资转让损失超过本期投资转让所得与投资持有收益需纳税调整的部分。3列=附表十一第15列负数绝对值-附表十一第9列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1、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政策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2)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完工: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开发产品确认完工的,应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并对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做调减处理。(4)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转回过去税收政策有所不同,内资企业是通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外资是通过抵减“已缴税额”,相差8个百分点。
填报方法: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提醒:按照新规定,已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不在此填列(此类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已通过“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进行处理)。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方法: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注意: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五条中的受控外国公司对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不在本行反映,在附表六反映。◆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辅导一、报表结构介绍本表主要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的计算过程,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二、与其他表的关系本表只与主表23、24行有关,取主表23行数据,附表数据填入主表24行。三、填报注意事项1、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但应按规定填列亏损管理台帐。2、企业必须建立所得税弥补亏损台帐,由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主表24行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受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V2.0)弥补亏损台帐的控制,企业在填写此表时弥补亏损金额必须小于等于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若申报提示24行有问题,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台帐,经过核对企业及时进行数据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维护。2.0系统中的亏损弥补台帐,是系统根据企业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补充申报(自查、评估自查)、更正申报等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对于稽查补充申报,因不需输入纳税申报表直接开票,相关信息无法自动带入台帐,此时需要根据稽查报告由专人调整系统中的亏损台帐。亏损台帐通过2.0系统中的“计算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额”进行查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4、在表四中2、3、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盈利用正数表示;5-11列,亏损及弥补亏损额均用正数表示。5、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四、具体项目填报税收政策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例〕:甲企业2005年至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和400万元,其中2006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08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8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确认,剩余弥补期3年)。2009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该企业2010年的《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下:行次项目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计1234567
8910111第一年2005-500 -500 02000160360140*2第二年2006-50 -50
*0 00 05003第三年2007200 200**— — 0 ——4第四年2008
-100-80-180***0 018005第五年2009160 160**** ——
6本年2010400 400*****370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0甲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可用于弥补2010年以前5年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并按顺序计算弥补。
本年为2010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9年,第四年为2008年,第三年为2007年,第二年为2006年,第一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1列6行、5行、4行、3行、2行、1行。甲企业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9申报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但税务机关在2010年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在2列5行仍然填入160。将2列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在2列4行填入-10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200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增50万元,亏损额为-50万元)另将2008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的亏损额80万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计-180填入4列4行。甲企业2005年的亏损500万元,在2007年弥补200万元,在2009年弥补160万元,因此在在1行的6列、8列分别填入200、160,1行9列合计为360。甲企业2006年的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甲企业200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不存在被弥补情况。3行的7列至11列的数据均为空。甲企业2008年的合计亏损180万元,也尚未弥补。在4行的8列,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甲企业200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也不存在被弥补情况。因此,5行的10列至11列的数据均为空。
按亏损弥补的顺序,首先,用2010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弥补2005年的尚未弥补的亏损140万元,在本表的1行10列填入140。至此,2005年的亏损500万元,分别在2007年弥补200万元、2009年弥补160万元、2010年弥补140万元,未超出5年的弥补期限(假如2005年的亏损在第5年未弥补完,即1行11列不得填写数据)。其次,用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差额260万元(400-140),计算弥补2006年的亏损50万元,分别在本表的2行10列、11列填入50和0。再次,用2010纳税调整后所得差额210万元(400-140-50),计算弥补2008年的合计亏损180万元,分别在本表4行10列、11列填入180和0。在本表的6行10列填入合计数370,并将该数据填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表:2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附表四第6行10列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辅导一、报表结构介绍
本附表根据新法税收优惠体系分为税基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优惠(减免税、抵免所得税额)、“减免税附列资料(用于判定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三大部分分别填报。其中,“免税收入”反映企业免于征税的收入;“减计收入”反映企业依据税法,可以减按规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加计扣除”反映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反映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项目,可以减免的所得。减免的所得,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反映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等的减免税金额;“抵免所得税额”反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税法规定比例,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二、与其他表的关系为附表三15、16、17、18、39提供数据;同时为主表28、29行提供数据。三、填报注意事项1、新法体系下的税收优惠以项目优惠为主,企业只要从事新法规定的项目都可享受优惠。
2、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3、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软件企业减半期内不能叠加享受优惠,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半期也不能叠加享受优惠。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4、根据新法条例第102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纳税人必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然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6、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每年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如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论内外资企业都应于15日内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7、涉及跨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都要设置规范统一的管理台账。8、目前,减免税管理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9、填写本表时,须先填45-47行的“减免税附列资料(用于判定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系统会结合其基础信息表中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信息进行自动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才能再填34行。10、不征税收入不在本表反映,应填列在附表3第14行。
四、具体项目填报一般情况下,本表的数据来自于企业当期的其他附表中的有关数据,或者是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项目,否则企业应能够提供相应的免税证明,如“免税收入”、“投资收益”等。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免税收入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包括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计利息,不包括国债经营所得以及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例〕某企业于2003年8月1日购入三年期国债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5%。2004年8月1日该企业将该债券以104万元的价格售出。交割单中显示应收利息2.5万元,净价101.5万元。本例中,该企业售出国债的转让所得4万元计入投资收益,其中应收利息2.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入本行)。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免征福利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应注意:以政府名义返还的各种补贴,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征税。
不征税收入应填入附表三第14行,不在此处。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减计收入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为20万元,本行填报2万元。应注意: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本行2008年度汇缴暂无。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加计扣除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例: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000万元、人工费1000万元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费用3000万元,总计8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00万元,该专利技术已投入使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0年摊销)。则本行填报金额为1750万元(费用化加计扣除金额3000/2=1500(万元),资本化加计扣除金额5000÷(10×2)=250〔在10年内扣除〕)。10行填报金额大于零的,则增加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且该表37行应等于前述10行填报金额,否则不予保存。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年度金额单位:元序号费用项目发生额1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1.材料32.燃料
43.动力费用56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71.工资、薪金82.津贴、补贴93.奖金10
1112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31.仪器142.设备15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171.仪器182.设备1920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211.软件222.专利权
233.非专利技术2425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627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28
29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301.新产品设计费31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323.技术图书资料费334.资料翻译费34
35合计数(1+2+3···+34)36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37加计扣除额(35-36)×50%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本行2008年度汇缴暂不填列。(四)减免所得额应注意:企业申请享受从事农业项目所得的减免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规定的分类标准,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应注意:上面两行减半项目是按项目减税。填表时,减半征收的项目按项目所得额的50%填报。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则填报550万元=500+(600-500)/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五)减免税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例]:某企业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符合提÷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享受优惠额=20×(25%-20%)=1万元,此行填报1万元(减征的税额)。应注意: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应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确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注意:这里的纳税人仅指新法施行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按照15%税率征税的企业。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税收优惠的不在此行填列。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35行填报金额大于零的,则增加填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后页)界面进行填报,否则不予保存。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年度单位:万元研发项目编号科目累计发生额RD01RD02RD03…RD…合计?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其中: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
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投入额研究开发投入额(内、外部)小计
3.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如:就业再就业政策;、农村信用社、外资过渡期优惠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4.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填报软件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六)抵免所得税额
1.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七)减免税附列资料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2.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45、46、47为必填项目(可填0),不填报系统提示相关行次须填报,否则不能保存。47行:根据CTAIS2.0系统税务登记“行业”直接显示“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另一个灰化)。附表三: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
15 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附表五1行 16 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附表五6行 17 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附表五14行 18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附表五39行,与主表有校验39 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附表五9行 主表:28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附表五33行29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附表五40行◆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辅导
一、报表结构介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表填报纳税人在成本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及其纳税调整情况,包括按会计核算支出额、税法规定可扣除额、本年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金额等,并据以填报附表三第27行。二、与其他表的关系从附表一中取数(销售收入),调整额进入附表三。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仅填报属于广告和业务宣传性质的费用,不属于该类性质的费用在附表三“赞助支出”中填报。2、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3、对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做好台帐登记管理工作。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新税法实施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6、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具体项目填报1、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合计金额,根据“管理费用”和“营业(销售)费用”中的二级明细科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当年累计发生额之和填写。2、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金额根据第1行减去第2行的差计算产生。4、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根据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金额填报。具体如下:
一般企业:本行=附表一(1)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5、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扣除率,一般企业为“15%”。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率为“30%”。6、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法计算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根据第4行与第5行相乘计算产生。7、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金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具体如下: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第2行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第1行-第6行8、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具体如下;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第3行-第6行;
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09、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到本年和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时间性差异台帐填报。税收政策:(1)对于内资房地产企业,?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对于内资企业以前年度结转的未扣除的广告费,准予连续结转扣除。10、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填报在本年可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具体如下: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0;当本表第3行〈第6行,且第6行与第3行的差额〈=第9行,本行=第6行-第3行;当本表第3行〈第6行,且第6行与第3行的差额〉第9行,本行=第9行。
11、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本行填报符合条件的,可以累计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具体如下:本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例]:某企业2008年发生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其中100万元未取得合法凭据,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广告费为200万。项目例1例21、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500 5002、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1003、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400400
4、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300020005、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15%15%6、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03007、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100200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01009、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20020010、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50011、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50300附表三:例1: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27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 100 50例2:27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200 0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辅导一、报表结构介绍
本表按资产类别分为六大类,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对于每类资产,按会计和税收口径分别填报资产原值(1-2列)、折旧摊销年限(3-4列)、本期折旧、摊销额(5-6列)三项数据。本期折旧、摊销额中会计与税收差额计入第7列纳税调整额。二、与其他表关系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至第46行。三、填报注意事项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差异较大,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分类、最短折旧年限、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等也作了较大调整,企业在填报中应特别注意:(1)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2)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按照企业权力机构的规定采用高于或低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税务机关不能要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改变折旧年限或进行账务调整。对会计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的,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并将纳税调整额在时间性差异管理台帐中进行记录,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时,应按企业实际提取的折旧扣除,不得作纳税调减处理。(4)对第7列“纳税调整额”出现负数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缴审核中应重点予以审查企业是否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本期抵减应纳所得额或是否存在提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而造成税收折旧大于会计折旧的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纳税调整额一般不会出现负数。四、财税差异分析(一)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在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方面都存在差异。1、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折旧年限由企业权力机构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在填报时应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排除企业自己按会计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例〕:甲企业07年12月25日新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价值1000万元,企业管理层决定按5年计提折旧。本表填报:3行1列、2列均填1000万元;3行3列、4列分别填5年、10年;3行5列、6列分别填报200万元和100万元;3行7列填100万元(纳税调增)税收差异调整总体情况:2008年-2012年纳税申报调增100万元;2012年-2017年纳税申报调减100万元 行次资产类别资产原值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纳税调整额
账载金额计税基础会计税收会计税收1234567=5-61一、固定资产 **
3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00 1000*10 200 100 1002、预计净残值的差异。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不再要求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预计净残值。但同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可否变更上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3、加速折旧相关规定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2)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3)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4)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生产性生物资产入帐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同固定资产。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三)长期待摊费用“长期摊销费用”是指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注意开办费扣除的问题。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开办费,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关台帐管理。(四)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入帐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基本同固定资产。为扶持软件企业的发展,财税【2008】第1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但应注意的是,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五、具体项目填报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2.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计税成本,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时税收确认的成本。这里应注意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的差异。3.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提取折旧、进行摊销的年限。
这里应注意由于新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因此在填报时除了按税法规定的类别进行分类外,还需对固定资产按购置时间进行分类,以正确填报税收规定的折旧年限。4.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5.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6.第7列“纳税调整额”为税收和会计的差异,第7列=第5-6列,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注意当本列为负数时,应作为汇缴重点审核项目。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
23443 2.固定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附表九1行7列正数时 附表九1行7列负数时 44 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45 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填写附表九)**
46 5.无形资产摊销(填写附表九)** PAGEPAGE-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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