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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2:46 发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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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2015年1月 新申报表主要构成除报表封面、填报表单外,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新申报表主要构成封面填报表单基础信息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收入、成本、费用表(6)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二级附表4张弥补亏损明细表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税二级附表2张税额抵免纳税调整明细表二级附表12张三级附表2张境外所得抵免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摊表二级附表1张二级附表3张 封面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识别号及名称填报日期签字盖章 填报表单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的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表单编号表单名称选择填报情况填报不填报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企业基础信息表-基本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企业基础信息表-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 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 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一般企业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金融企业填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 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培训纳税调整部分 表格架构:15=1(一级附表)+12(二级附表)+2(三级附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汇总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表中15项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报。本表主要关联报表为主表、纳税调整体系的其他附表、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表A108010)。(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税《条例》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权益法核算1、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营业外收入(↓)2、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无差异)会只有调减金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新增)税会《条例》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交易费用)贷:银行存款等只有调增金额 3.“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会《条例》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升高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主要: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4.“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税《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条例》第26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其他: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财税(2012)27号、财税(2008)136号。 会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收到补助:借:银行存款等贷: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支出:借:管理费用等(差异,调整↑)贷:银行存款等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差异,调整↓) 4.“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新增)税商业折扣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会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税销售折让和退回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会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货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会计准则14号基本无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追溯调整,存在差异,需调整(一般为报告期调增,当期所在年度调减) 5.“业务招待费支出”税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论是哪个部门发生的,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部分企业出于会计核算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将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放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将其余的业务招待费放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1、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调整表中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基本一致(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例外)。另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手续费,在期间费用明细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两张表中都有会计核算金额的填报。2、计提基数:主表第1行+视同销售表第1行+视同销售表第23行-视同销售表第27行+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6.“利息支出”税会《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条例》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他主要文件: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2、只对利息支出的费用化支出进行调整。3、关联方利息支出(资本弱化管理)---特别纳税调整(第41行)。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税增加了“加收利息”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条例》121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结合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理解。 9.“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新增)税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的勾稽。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公告: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0.“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11.“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 12.资产减值准备金税《条例》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设置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简单区分:不允许税前扣除VS特例允许税前扣除。仅调整持有期间(提取、转回等)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情况,涉及资产处置的,发生损失,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 13.“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原申报表无调减栏次) 新增明细附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二)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视同销售—范围税《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视同销售1.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3.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4.本表第8行“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与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只反映上海自贸区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第1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关于表中税金扣除问题“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才填报。(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确认当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若在会计上已计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的重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一、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二、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三)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2,4,6列参与计算 税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分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税会1.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若选择,基本无差异)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分期确认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税会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注意:1、时间和金额都存在差异2、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A105000调整表22行)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3、政府补助递延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A10502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A105040其他A105000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 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1、行次设置: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按照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填报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2、列次设置:初始投资(未设置,存在差异的已在调整主表5、6行调整)持有收益(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本表不调整)处置收益(税收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调整)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税会《条例》71条: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条例》17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放取得的收入。除特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成本法核算: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基本无差异) 会权益法核算: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1)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出额)贷:银行存款等(2)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营业外收入(差额)(有差异,调整主表调整)2.被投资所有者权益变化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减值。)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差异↓,税收尚未确认收入)若亏损,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向调整。3.决定分配时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差异,↑,税收确认收入)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税《条例》71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以长期股权为例—处置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会 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业务如下:1、2013年购入A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2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2014年被投资单位A公司净利润600万元。甲公司根据取得投资时A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计算应享有份额=370*30%=111万元,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111万元。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1贷:投资收益111(调减)税务处理由于税收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的111万元应当作纳税调减。 2、2014年12月20日出售其持有的D公司股权(权益法核算),出售时对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构成为:投资成本300万元,损益调整8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470万元。会计处理:甲公司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借:银行存款470贷:长期股权投资380(300+80)投资收益90 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五)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 属于调整表中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其中项目,反映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采用台账式申报表(4,11,14列参与调整)。在填报时,不分项目,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时间进行汇总填报。 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借:银行存款等贷: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发生支出时:借:管理费用等(VS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调整增加)贷:银行存款等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VS不征税收入时:调整减少) 3个纳税调整列次: 1、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纳税调减2、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纳税调增用支出金额和费用化支出金额两列进行展现,支出金额(含资本化支出)用于计算资金的结余情况,费用化支出金额用于纳税调整。 3、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纳税调增(注意:第1行第14列,若结余金额-上缴财政金额有余额应调整处理)。 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将旧表相关项目归并设置)(六)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工资薪金支出税会《条例》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特别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工资(政府部门的限定数额)、股权期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税收不得税前扣除;行权时,根据公允价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计提时:(差异,税收,实际发放)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的职工薪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贷:应付职工薪酬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等完成等待期内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得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职工教育经费税一、比例扣除:2.5%。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基本和原表一致)(七)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税一、《条例》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二、财税(2012)48号: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八)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税《条例》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条例》51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财税(2009)124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意: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需在本表进行列示填报。 涉及资本化支出、计税基础等的扣除调整,本次纳税调整系列中,均在本表反映,如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问题等。 折旧的处理折旧一般折旧-填报A105080第5列加速折旧国税发[2009]81号-填报A105080第6列财税[2014]75号-填报A105081(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1、表格作用:本表是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下级附表,统计加速折旧新政效应,计算出加速折旧方法与一般折旧方法的净优惠影响额(17——20列),不直接影响折旧的纳税调整。预缴时也需填报。2、填报规则: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4、填表说明中“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第19列也应该按会计口径填写。 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十)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意:1.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申报)列示填报。2.与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的关联。3.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 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以后年度确认时也填报本表,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不涉及其他列举重组类型不填报)。除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十一)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1——17行)。搬迁过程中差异,本表不调整。(一般无差异)(十二)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VS资产减值准备金(十三)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税收优惠类附表 税收优惠类明细表的主要变化及关注点1.税收优惠事项与纳税调整事项(1)纳税调整类明细表中不再包括:免税收入、减税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事项(2)会计核算的不同税收优惠项目与收益类科目及纳税调整项目存在内在联系2.税收优惠类明细表不包括加速折旧税收优惠3.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4.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纳税申报处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 税收优惠类明细表与A类其他表的关系1.与《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关联性“102注册资本”、“103所属行业”、“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关联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4号公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08]251号(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从业人数”按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3)《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税收优惠类明细表与A类其他表的关系2.与《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关联性主表的主体结构—第一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第1-13行)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14-23行)其中:第17行“减:免税、减税收入及加计扣除”→A107010表第20行“减:所得减免”→A107020表第21行“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A107030表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第24-36行)其中: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表第27行“减:抵免所得税额”→A107050表 一、《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免税收入(第1-14行)1.国债利息收入-第2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3行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第4行4.其他专项优惠--8项单项优惠政策(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6)受灾地区取得的救灾和灾后重建款项等收入(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一)免税收入(第1-14行)1.国债利息收入(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目的不同初始投资国债资产时计入的资产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赚钱差价,购买国债确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科目—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持有到期,以获取固定收益取得持有期间收益的科目—“投资收益”处置国债资产差异额—“投资收益” (一)免税收入(第1-14行)1.国债利息收入(2)税收规定-利息收入确认收入、国债利息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债利息收入的时间确认1.从发行者取得,以约定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收入。2.转让国债取得,应在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的收入计算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一)免税收入(第1-14行)1.国债利息收入(2)税收规定-利息收入确认收入、国债利息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优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购买二级市场国债计算的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或兑付国债的转让收益(损失)=转让价格-国债购买成本-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税费 (一)免税收入(第1-14行)1.国债利息收入(3)纳税申报处理(注意收入的确认与优惠项目处理)持有期间—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税收政策利息按合同约定应付款日会计确认收入年度: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利息”进行纳税调减到期兑付或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税收政策计算实际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会计核算已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进行纳税调减税收确认收入的年度: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利息”进行纳税调增后再做免税收入处理 (一)免税收入(第1-14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本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明细表》第10行第16列(2)享受免税优惠的投资收益应先计入应纳税所得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会计与税收(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重点关注:权益法—主表“投资收益”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收益类调整项目的“其他”(3)享受免税优惠投资收益的三种情况权益性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清算收回的视同持有收益撤回或减少投资收回的视同持有收益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明细表》持有收益--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投资企业清算收回的视同持有收益--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余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撤回或减少投资收回的视同持有收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严格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清算所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三种处理方法的差异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的分配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清算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减股息所得减投资成本。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为股息所得。(财税[2009]60号)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减初始投资成本减股息所得。其中:取得资产减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为投资收回,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严格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清算所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三种处理方法的差异(1)股权转让:A企业将控股30%的B企业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C企业,其中B企业有1000万的累计未分配利润。A企业的投资成本6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800-600=200(万元)(2)收回被清算企业资产:B企业清算,A企业分回清算资产同上清算所得(损失)=800-(1000×30%)-600=-100(万元)《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明细表》第7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800万元第8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300万元;第9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300万元 严格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清算所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三种处理方法的差异(3)撤资收回资产:A企业从控股30%的B企业撤资,A企业收回投资800万,其中B企业有1000万的累计未分配利润。A企业的投资成本600万元①A企业首先确认收回成本600万元;②再考虑800万元中相当于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的200万(800-600<1000×30%)撤回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损失)=800-600-200=0《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明细表》第10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800万元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30%第12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600万元第13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200万元第14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00万元;第15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200万元 (一)免税收入(第1-14行)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二)减计收入(第15-20行)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第16行(--填报《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2.其他专项优惠(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第18行(--填报《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第19行(3)其他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等本表第10列“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合计数=《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6行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 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规定减免10%的部分填报税收优惠行次。-《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 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1.第三部分“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2.农户小额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万元;同一农户多笔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本表第13行“合计”=《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8行涉农利息、保费收入的减计收入额合计数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三)加计扣除(第21-26行)1.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第23行(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第24行(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第24行3.其他专项优惠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税前扣除加计扣除额的填报顺序:(1)《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2行→(3)主表第17行“收入、所得减免及加计扣除”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内的主体结构第二部分:研发支出需要费用化部分及资本化部分(第13列至第18列)填报的注意事项1.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2.第11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第13列≤第12列第三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计额(第19列)A107010表第22行第一部分:研发项目本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明细(第1列—第12列) 三、《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四、《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本表的结构与主表的对应关系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1行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本行填报两种情况:一是享受小微优惠政策减免的5%(应纳税所得30至10万元)二是享受小小微优惠政策换算后减免的10%(应纳税所得≤10万元)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等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内的主体结构第二部分:关键指标情况(第4行至第28行)第二部分“关键指标情况”中按收入、人员指标、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三项指标进行了细化,完整的反映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度指标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报送资料:--国税函[2009]203号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低于5000万(6%);20000至5000万(4%);20000万以上(3%)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0%4.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等--30%、10%重点关注:收入总额第三部分:减免税金额(第29行)A107040表第2行第一部分:企业基本信息(第1行—第3行) (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18行)及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第20行)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A10701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内的主体结构第二部分:关键指标情况(第4行至第40行)第二部分“关键指标情况”中区分企业不同的成立时间(以2011年1月1日为划分标准)分别按收入、人员指标、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三项指标进行了细化,完整的反映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当年度各项指标情况。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填报第6行-29行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填报第31行-40行重点关注:收入总额第三部分:减免税金额(第41行)A107040表第18行或第20行第一部分:企业基本信息(第1行—第4行) 《A10701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新旧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对应政策口径-以成立时间划分成立时间政策依据政策规定2007年1月后成立,2007年前取得软件企业资格并享受税收优惠财税[2009]69号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2011年前成立,并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财税[2008]1号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2011年前成立,并于2011年1月1日后取得软件企业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按财税[2008]1号文件和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认定并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2011年后成立,并取得软件企业资格(需要区分按原办法认定或按新办法认定的企业)财税[2012]27号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第28行的填报要求--“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半征税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 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按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文件明确:除过渡期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的其他各类定期减免税,都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五、《A107050税额抵扣优惠明细表》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等本表第7行“本年实际抵免额合计”=主表第27行 网上申报系统设置介绍 网报设计总体思路:一、填表说明中的表内、表间关系以自动生成为主(自动生成的数据不允许修改),减少填报完成时的数据校验。二、每个栏次填报时,鼠标到达之处即可自动显示该栏次的填报说明,方便纳税人学习。三、系统只显示在《填报表单》中勾选的附表,不勾选的不显示(不需企业补零申报)。 一、通过网报采集的报表(一)总机构企业需要报送的报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总机构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3、总机构下属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样为A105000,表内不设置勾稽关系)。4、不再通过网报系统单独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专项申报仍需要报送。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6、按照CTAIS返回的信息区分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配相应的收入和成本支出明细表,结合总机构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表样不同区分8种情况:一般企业申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一般企业申报表+小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申报表+银行财务报表金融企业申报表+保险财务报表金融企业申报表+证券财务报表金融企业申报表+担保财务报表金融企业申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申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事业单位财务报表) (二)分支机构需要报送的报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3、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5、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6、不再单独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三)非总分机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不再通过网报系统单独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专项申报仍需要报送。3、按照CTAIS返回的信息区分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配相应的收入和成本支出明细表。 二、申报表填报顺序 三、一般企业必填报表 四、监控设置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1)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或者删除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完成选择的报表,那么纳税人需要回到《填报表单》进行增加或者删除相关报表的操作。且在完成整体申报前《填报表单》可进行反复修改,修改后不会影响与修改数据无关联的数据。但与增加或者删除的数据有关联的数据需要修改或重新填报。(2)在勾选下级附表的情况下,系统会提示其上级附表必须勾选。(3)总机构企业按照CTAIS返回信息直接分配《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其他企业不允许填报上述报表。(4)金融企业按照CTAIS返回信息直接分配《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不再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和《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5)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CTAIS返回信息直接分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且同时不允许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2、《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数据全部由企业自己填写,其中所属行业明细代码、经济性质为下拉菜单式选择。3、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中添加选择项目:由纳税人选择是事业单位或者民间非营利组织后确定本表相关行次与主表相关行次的勾稽关系。4、《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20行第2列(视同销售成本的纳税调整金额)<=05、《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为必填表,如果纳税人全部填报0,则提示其是否放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则可以继续申报。本表各行次第17列<第18列,第19列<第20列(不同时为0的条件下)。 6、《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涂灰。7、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添加选择项目:由纳税人选择是软件企业还是集成电路企业后确定本表第41行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相关行次的勾稽关系。8、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校对关系:(1)“分配比例合计=1”,分配比例数据可修改。(2)“分配所得税额”合计数等于本表“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配所得税额”数据可修改。9、小微监控。 1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按照《资产损失操作指南》的《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的四大类下设的明细分类进行设置。 五、撤销申报(即修改申报功能)1、允许删除申报表的范围:未缴纳税款、未形成应征信息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关联关系申报表。2、允许删除申报表的纳税人范围: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外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允许删除申报表的时间:仅允许纳税人在征期内删除相关申报表。4、允许删除申报表的次数:允许纳税人删除申报表并重新申报的次数为三次。5、纳税人撤销申报后,再次填写报表时,原数据保留,纳税人只需要在原有数据上进行修改,不用重新填报。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网报设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为方便纳税人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在北京国税网上申报系统中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对该表进行电子采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须按照规定填报该表。如果纳税人放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中数据全部填报0),网上申报系统会给予提示,提示纳税人是否放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纳税人对提示认可后可以继续填报其他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修改预缴申报表前,企业会计税收上都采取加速折旧方式的,预缴申报时根据企业会计利润直接填列。企业会计上正常折旧,税收采取加速折旧方式的,预缴申报时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暂填列在预缴申报表第8行“减征、免征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