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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2:01 发布

青岛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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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统计日期:年月日第页共页序号车牌号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排气合格证号码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燃料类型机动车年审合格时间汽油柴油123456789101112131415注:本表不够时可另附页。 青岛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登记表填报须知一、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的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2、《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七条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地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地代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八条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二、填表注意事项:1、各单位填报人员要对所填报表格负责,不得虚报、缺项。2、表中各项内容应与本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相同;第4列填写本车《青岛市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第一行的号码;燃料类型在相应的列中打“√”确认。3、报送方式和时间:表格填写盖章后,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送崂山环保分局监测站。表格下载地址:http://ls.qepb.gov.cn环境监测栏目,有条件单位请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信箱:qd1266@126.com。 4、联系人:刘洪训联系电话:88993274传真:88993274地址:崂山区银川东路27号崂山环保分局109房间5、机动车排气监测站地址:北宅街道沟崖村(机动车安检线南300米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