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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5:24 发布

衡水交通运输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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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交通运输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部门)备注1承担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编制全市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计划综规科及相关部门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枢纽规划综规科及相关部门指导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科教科2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和政策;参与拟订物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道路运输等专项规划和政策综规科、运安科公路处、运管处(含海事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综规科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政策研究工作政法科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政法科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政法科3承担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运管处 承担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负责从事危险货物公路和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与管理;指导出租行业管理。参与组织制订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政法科运管处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运管处监督、指导城市客运和城乡客运、物流市场有关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与管理。运安科运管处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衡水市辖区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班车或包车客运)。运管处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等行政许可运管处指导、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培训及资格认可;具体负责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安全科运管处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运管处拟定全市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县市区拟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城运处指导全市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管理工作。城运处承担协调和处理全市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重大问题和维护行业稳定的职责。城运处承担全市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行业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城运处负责全市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城运处负责市区内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客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运处4承担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地方海事管理和船员管理。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运管处(含海事部门) 负责所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运管处(含海事部门)负责所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运、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管理;运管处(含海事部门)负责保障所辖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运管处(含海事部门)承担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运管处(含海事部门)组织制订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运管处(含海事部门)负责从事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运管处(含海事部门)负责从事水路运输交通工具管理;负责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运管处(含海事部门)5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提出、论证、申报和计划实施工作;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省、市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行业内部审计。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提出、论证、申报和计划实施工作综规科拟定分年度实施的资金使用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工作财务科负责交通运输收费项目监督管理财务科财务科 负责交通运输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预算、决算、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外汇、信贷和银行账户有关事宜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科指导行业财务管理和局直属单位成本效益分析财务科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审计科负责对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科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审计科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审计科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审计科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科6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收费公路管理。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基建科贯彻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基建科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基建科组织调查衡水地方材料价格信息,并提供给省定额站。公路处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公路处 参与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基建科公路处依法实施全市国省干线公路路政行业指导、监管工作;路政处依法实施全市公路超限运输治理行业指导、监管工作;路政处负责冀州收费站通行费管理工作;路政处指导武邑收费站通行费工作。路政处宣传贯彻国家、部、省、市公路建设质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质监站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质监站开展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质监站承担全市公路建设工程监理及检测从业单位管理工作质监站负责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质监站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地方道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地道处负责全市地方道路建设程序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地道处负责全市地方道路的建设规划、工程计划和统计工作地道处 负责全市地方道路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地道处负责协调全市地方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地道处负责全市地方道路建设资金和审计指导工作;地道处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工作;组建建设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负责项目招标、征迁、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建设。工管处负责协助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管处7负责全市干线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市地方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国际、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市内干线重点公路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安科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运安科指导公路、水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运安科承担局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运安科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检查运安科参与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事故的查处运安科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运安科运安科 监督、指导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和重点运输、紧急客货运输指导有关应急体系建设运安科(应急办)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运安科(应急办)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运安科(应急办)承担交通安全、应急信息报送和相关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运安科(应急办)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维稳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运安科(应急办)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公路处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公路处负责市内干线重点公路运行监测和协调公路处8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科教科通信处负责有关统计、预测和信息工作综规科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政法科参与营运车辆防治污染相关工作运管处、城运处9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科教科 负责监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落实,指导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科教科负责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劳科负责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人劳科指导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人劳科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政法科归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办公室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工程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质监站10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指导利用外资。负责涉外事宜办公室指导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政法科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农村公路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在阜城县千武线-芦皇店道路改建工程项目过程中,我处依据管理办法,对该县上报的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批复。批复后,阜城县政府以及所涉及的乡镇政府按照批复改建项目。在改建过程中,我处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是农村公路建设主体2农村公路养护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在农村公路养护中,及时掌握工作进展,以便督导监察。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按照任务要求,对路况巡查、桥梁检查、路况养护质量综合检查。同时养护工作专人负责,筹措日常养护资金,落实养护管理配套,确保管养效果。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是农村公路养护主体31、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2、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监控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管理;3、向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派驻运管人员,对一般货运源头实行流动巡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4、监督、督导货运源头严格执行《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对违反《治超规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予以处罚,属于其它部门的,及时抄告;5、对在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其监管部门;6、建立货运源头、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档案,制定从业人员的记分扣分制度并实施;7、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安全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8、《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9、关于印发《河北省治超工作部门主要职责》的通知冀治超小组发{2011}1号公安部门1、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对非标货运车辆不予上牌上照;2、严厉打击车托带车、强行闯卡等扰乱治超或集结车辆恶意堵塞交通等不法行为,维护治超秩序;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路面治超,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4、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5、对在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监管部门工信部门1、监督公家《公告》内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按国家规定生产和改装车辆,查处违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其产品;2、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1、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许可的货运源头报属地治超办;2、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物价部门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治超相关的收费政策;2、制定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等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3、会同有关部门对治超期间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对公路沿线煤场、沙场、石料场、渣土场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沙场、石料场、渣土场;2、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及非法买卖、非法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企业;3、向属地治超办提供本部门办理的无前置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名单;4、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对治超检测设备及时实施计量检定;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查处不符合备案标准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其产品,杜绝无标生产行为;3、责令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召回虚假标定的货运车辆;4、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为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2、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导致的桥梁坍塌、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许可的货运源头报属地治超办;4、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水利部门1、加强河道采砂企业管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许可的货运源头报属地治超办;3、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国土资源部门1、加强煤炭、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2、及时办理治超检测站点征用(租赁)土地手续;3、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许可的货运源头报属地治超办;4、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监督公家《公告》内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按国家规定生产和改装车辆,查处违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其产品;2、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 财政部门将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治超工作顺利开展法制部门1、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关于治超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依法裁决治超行政复议案件;3、暂扣或吊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治超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4、定期组织持证的治超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纠风(监察)部门1、查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2、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治超工作警备司令部1、加强军牌货运车辆管理,禁止车货总重10吨以上运输非军事装备的军牌货运车辆行驶公路;2、打击货运车辆悬挂假军牌、驾驶员使用假军用驾驶证等违法行为; 3、对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路面治超中发现的涉嫌假冒军用牌照的货运车辆进行甄别和处理;4、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4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等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某新建省道施工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市发展改革委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2014年1月,根据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联合排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对各市上报点段进行了审核,确定了100处点段,报省安委会公布并挂牌督办,其中高速公路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其他公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整治。根据经审查的安评报告确定的事故原因分析和整治方案,公安、交通运输、县级政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努力完成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省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市安监局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国省道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市建设局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市公安局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6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市建设局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药品供应市商务局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市旅游局负责旅行社登记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负责监督旅行社租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企业的合法经营车辆。市发改委 牵头负责推进全省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市商务局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7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助其在汽车客运站优先购买车(船)凭证。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3、《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某地公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发改委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教育局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负责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急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机构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市司法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人力社保局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市建设局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8危险化学品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市质监局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省公安厅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省安监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12328”全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受理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市交通运输部门123282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服务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咨询运管处0318-21239673受理道路运输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客运、驾培等行业的投诉举报。运管处0318-21239674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水路客运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运管处0318-21193565城市客运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咨询。城运处2025003 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服务6春运、十一“黄金周”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等城市旅客运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城市客运企业,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市民出行需求。城运处202003220200217出租汽车失物招领收集乘客失物,负责失物信息发布、招领认领工作。城运处21340018受理城市客运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行业的投诉举报。城运处21340019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督促从业单位对问题处理方案执行,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及有关单位进行反馈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科2236061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市级部门(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路政处、市运管处(含海事部门)、市城运处、市质监站,下同)主要负责对县市区部门(包括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站、运管站、地方海事局、质监站,下同)的工作指导、监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市级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对县市区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市区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二)市、县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市级部门下放各县市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部门对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市级部门对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六、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一)受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重大案件查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一、市级部门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一)由市级部门依法许可、颁发证照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相应行为的案件。(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市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级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以及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四)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由市级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案件。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及程序重大案件的查处由市级部门根据掌握的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启动或者在县市区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后逐级上报市级部门后启动。 市级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属地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决定由市级部门还是交由属地部门办理。市级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自行组织案件调查处理、交办督办、挂牌督查。交办督办的案件,可以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三、重大案件查办考核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于2014年12月发布了《河北省交通运输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冀交政法〔2014〕554号),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bsjtt.gov.cn。三、有关措施(一)市级部门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各级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五、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市直项目法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所属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三)信用体系工作情况;(四)招标投标监管情况;(五)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六)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一)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做业主的交通建设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在检查中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六、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国省干线列入省厅交通建设计划且已申请市质监站监督项目的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3.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4.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5.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6.廉政建设及“十公开”落实情况;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8.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2.进度情况;3.履约情况;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6.“十公开”制度落实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一)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监查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属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七、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二、监督检查内容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国省道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编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二)国省道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要求。(三)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四)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五)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六)国省道公路养护业务站房建设、养护机具设备配置是否按要求执行。(七)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八)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用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组织4次路况调查(每季度一次)。(四)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五)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小修保养年度经费、大中修工程项目与养护工作绩效挂钩。 (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国省道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可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承担。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八、国、省干线公路运营安全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三)安全经费、人员、设施落实情况;(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八)其他安全监管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1次,并采取自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以创建“畅、安、舒、美”的国省道公路通行环境为运营管理的主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 管理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二)立即(限期)整改;(三)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四)情况严重的,给予停产停业整顿;(五)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九、市管干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县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公路施工单位,公路工程监理机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市管干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用巡视督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按照年度监督工作安排组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三)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或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质量巡视督查。(四)对反映及举报的质量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二)实施检查。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依据检查确定的内容分组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或质量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视情况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及时整改并反馈结果。(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下发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或质量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对重要的问题要现场具体核实整改情况。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全市试验检测机构、监理单位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全市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及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2、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4、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7、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二)对全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含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2、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监理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4、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5、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用巡视督查、专项督查或综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按照年度监督工作安排组织专项督查。(三)按照年度监督工作安排组织能力比对试验考核。(四)在工程建设期内巡视督查工地试验室管理情况。(五)按照省厅安排组织开展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六)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二)实施检查。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依据检查确定的内容分组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四)下发检查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或质量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视情况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及时整改并反馈结果。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下发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或质量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对重要的问题要现场具体核实。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一、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为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及相关从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如下:(一)对于单独编制的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改建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二)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是否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三)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是否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进行初步审查;(四)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五)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是否按已经批复设计文件建设;如有变更的,是否由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批复部门进行审批。 (六)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是否符合《河北省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竣工验收条件,是否可以进行验收。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范围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的全过程监督。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汇报;(二)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单位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结果作为各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项目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且限期整改和跟踪检查。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二、农村公路养护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及相关从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如下:(一)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中,是否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二)筹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是否到位并已落实;(三)是否按照批准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作;(四)养护质量是否符合《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达到验收标准。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范围为全市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汇报;(二)查阅养护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养护项目的实施情况;(三)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单位单位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对农村公路养护监督结果作为各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项目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且限期整改和跟踪检查。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三、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管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具体实施的相关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二)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三)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四)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五)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管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三)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施工现场检查。(四)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五)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检查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二)查看有关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程施工行为及其台账。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四、路政管理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十)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范围为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市局路政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路政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五、监督检查措施市局路政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相关路政管理通报批评或下达告知卡、督办卡。六、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路政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相关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五、涉路施工许可及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实施涉路施工许可及护路林砍伐许可的路政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路政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由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路政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检查范围为涉路施工许可及林木砍伐许可项目。(一)各县市区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三)市局路政处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现场;(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案卷文书;(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行为及其台账。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路政处。(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局路政处。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的,由有管辖权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有管辖权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三)有管辖权的路政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管辖权的路政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市局路政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六、跨区、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市局公路路政管理处签发的真实证照;(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六)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三、监督检查方式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七)道路旅客经营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客运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三)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四)经营行为1、是否依法经营;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六)重点安全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客运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三)运管机构检查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四)运管机构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五)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六)被检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机构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七)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客运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二)限期整改;(三)罚款;(四)暂扣运输车辆;(五)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上级运管机构对下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一)口头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四)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八、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三)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县(市、区)运管机构对经营者: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1、按照省级部门制定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市、区)贯彻实施。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4、检查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省、市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市、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管处对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运管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市运管处每年组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各县(市、区)运管机构每年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县运管机构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辖区运管机构及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对运管机构、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离原岗位; 4、党纪或政纪处分;5、其他处理措施。(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2、限期整改;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4、行政限批;5、行政处罚;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9、其他处理措施。(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4、停运培训;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6、吊销从业资格;7、其他处理措施。(三)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离原岗位;4、进行经济处罚;5、降职或撤职;6、终身行业禁入;7、其他处理措施。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站级要求,是否能够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四)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严禁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员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客车进出站;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票价、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组织抽查、暗访等检查活动;(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一、道路货运运输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市、区)运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五)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县(市、区)运管机构对经营者: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1、按照省级制定的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市、县贯彻实施;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3、检查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市、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每年至少督导检查1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四)市运管处对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条件及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企业督促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县(市、区)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县(市、区)运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县(市、区)运管机构对经营者: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市、区)贯彻实施;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市、区)级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市运管处对县运管站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三)市运管处对经营者: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重点检查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以及是否规范经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检测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查看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部署和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三)市运管处对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纠正。 (四)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五)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1、口头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三、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五)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县(市、区)运管机构对经营者: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市、区)贯彻实施。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4、检查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市、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市运管处对县运管站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县(市、区)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制定全市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计划与重点目标任务;对管理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更新和提升;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二)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县(市、区)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1、口头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县(市、区)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省级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县(市、区)贯彻实施。(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四)检查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五)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市、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每年至少检查1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管处对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要督促撤销相应人员的资格证书。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四)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城运处对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开展重点工作考核;每年开展2次出租汽车服务指数第三方测评。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市)贯彻实施。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4、检查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阳光热线、12328、市长公开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县(市)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评为主。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以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汽车运行状况监测。(二)对全市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三)形成服务监测评价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市城运处对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1、反馈各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2、督促改进服务;3、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六、城市客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实施城市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从业资格管理科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三)检查业务主管科室按省局布置完成情况;(四)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二)市城运处对各县(市)城市客运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四)市城运处对各县(市)城市客运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要督促撤销相应人员的资格证书。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一)口头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四)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五)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七、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九)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十一)对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城运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市处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三)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市城运处对各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措施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立即整改; (二)口头批评教育;(三)限期整改;(四)通报批评;(五)行政处罚;(六)党纪或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衡水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十八、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辖区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2、辖区通航水域内河海事行政审批、许可的实施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巡查,不定期对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海事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内河水域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二)暗查,接到相关管理、执法问题线索或给予其它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时,对县(市、区)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执法情况、对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暗查,频次不固定。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巡查、暗查等方式对其辖区内的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在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四)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五)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撤销本级和下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注销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