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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0:4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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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事项登记表表1:部门(单位)责任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灵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拟县订金融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修订全县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分析全县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负责联络驻灵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及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和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负责研究提出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以及引进县外金融机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自治区、市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联系驻灵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协调配合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进金融安全建设。协助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协助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组织实施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负责研究全县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推进全县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相关政。研究并提出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和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策措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全县企业包装上市规划、协调、指导和培育工作,研究提出开展项目融资、债务融资、信托计划融资等融资方式等工作。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拟订全县保险业发展规划。协助县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保险机构、非法保险业务。负责牵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材料初审;协助自治区、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履行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拟订全县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对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初审。协助自治区、市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指导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对县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初审;协助自治区、市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对县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初审。协助自治区、市组织开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专项检查,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协助自治区、市履行属地监管人责任、强化风险防控工作和妥善处置风险事件。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涉及金融领域的文电及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惠农卡及农户小额贷款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灵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无
表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灵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项)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监管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监管14
第一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监管部门名称:灵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一、监督审批对象在本县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二、监督审批内容(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是否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注册资本是否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四)是否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是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七)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监督审批方式(一)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反映设立融资担保性公司所具备的条件,审查其合法合规性。(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检查是否有独立营业场所、制度是否健全及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14
(三)日常检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日常检查。(四)专项督查:根据上级指定、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四、监督审批措施(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县金融办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并报市监管部门。(二)县金融办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监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三)县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五、监督审批程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机关、注册资本、开展业务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四)验资报告和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五)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14
(六)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信用记录;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拟设在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监管部门;县监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六、监督审批处理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规定审核、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14
第二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监管部门名称:灵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一、监督审批对象在本县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二、监督审批内容(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是否具备相应规定的股东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 人以上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四)是否具备相应注册资金。其中,在国家及自治区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五)是否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否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是否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14
(八)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三、监督审批方式(一)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反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所具备的条件,审查其合法合规性。(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检查是否有独立营业场所、制度是否健全及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三)日常检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日常检查。(四)专项督查:根据上级指定、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四、监督审批措施(一)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三)县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五、监督审批程序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4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诺书;(三)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协议书;(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五)公司章程;(六)公证机关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公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七)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八)公司住所证明材料;(九)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发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县(市、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上述全部材料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直接报送设区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后逐级报送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在限定时间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六、监督审批处理14
(一)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二)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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