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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5:5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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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的调研和政策研究;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以及机关文电、会务、保密、建议提案、督察、信息管理工作;2组织拟订全区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公路运输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负责编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综合规划股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和管理;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综合规划股运输管理站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有关政策和标准。4负责宣传、贯彻、执行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公路路政管理站28
承担全区公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路政执法、运政执法工作;负责运输市场、运输服务、车辆维修、运输场站、搬运装卸、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路管理站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和巡查,对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制止违法行为,收取公路损坏赔补偿费用,维护路产路权;负责管理权限内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道路路政许可工作负责依法开展管辖区域内超限超载治理公路路政管理站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运输管理站为维护运输市场程序提供管理保障;负责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公用交通、道路客货运运输行政许可及市场监管;负责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管理;负责全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5承担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为公路畅通提供建设、管理、养护保障公路管理站负责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编制、质量监管、检查验收负责公路建养资金管理,研究建立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标志、标牌等设施设置情况,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28
6指导全区公路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负责对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安全管理进行综合指导和监督,督促法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协调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完成局内和上级交通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区交通战备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综合规划股做好区交通战备的宣传教育工作,编制上报交通战备规划、计划拟订各类交通、通信保障方案,组织管理交通战备工程施工,督促、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的战备工作。7负责城市客运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客运行业管理;运输管理站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8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全区交通运输工作中心,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督察督办。组织协调全局行政、党务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局组织、人事管理;负责党的统一战线、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内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局文书、科技、人事档案管理;负责职工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统计考核管理工作;28
负责全局后勤保障、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全局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工作,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法违纪案件;监察股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督导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政务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责不属于其它科室职责的党务政务工作。9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及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局法制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研究宣传工作;10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合作和交流综合规划股负责节能减排工作党政办公室11负责全局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财务股28
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全行业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下拨、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国有资产、专项资金的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及各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下拨、使用的监督管理;编报本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统计、审计和劳资工作。负责监督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保廉提效等方面情况。监察股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党政办公室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28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路政110联动机制受理涉及公路的违法行为举报:1.损坏、遗洒、污染公路的;2.非法挖掘、占用公路,私开平交道口的;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私搭乱建、非法埋设管线等;4.损坏公路路树、公路路桩、公路标志牌等公路附属设施的;5.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7.超限超载等非法运输的;8.其他涉及公路违法行为的。公路路政管理站0335-506611028
28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职权名称:公路路政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一、监督检查对象:货运车辆及涉及公路相关业主。二、监督检查内容:①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②在公路建筑控制内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④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⑤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⑥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⑦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三、监督检查方式:公路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每日巡查国省干线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8
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行为:①制作现场笔录;②制作询问笔录;③现场照片;④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⑤制作交通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⑥制作结案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罚。28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职权名称:公路养护及建设)单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一、监督检查对象:公路(工程、桥梁、养护、绿化、地方道路建设)监管及涉及公路相关业主。二、监督检查内容:①工程招标资料、标书、投标文件、工程项目资料、协调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关系,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②养护内业资料、交通量调查、路况技术鉴定、小修资料、干线防汛和水毁工程修复。③桥梁巡查记录、桥梁技术状况鉴定。④绿化工程资料、白蛾防护检查记录、日常苗木管护记录。⑤公路站养护中心建设、维护⑥编制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计划及汇报、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落实和工程质量、负责乡村公路的工程规划、设计,完成承接工程的设计、预算编制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养护巡查、日常资料检查及自我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每日巡查国省干线两次,乡道每三天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行为:①制作现场笔录;②制作询问笔录;③现场照片;④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⑤制作交通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⑥制作结案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28
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职权名称: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客运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6、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28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企业信用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1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1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一年不少于1次。 (三)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第三方检查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每季度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5条班线;暗访结合实际需要开展,一年不少于1次;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八)查处的重大案件,可移交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28
(四)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线路、车辆停运整改;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暂扣运输车辆; (七)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28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职权名称: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五、监督检查程序28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五)(职权名称: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28
四、监督检查措施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五、监督检查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六)(职权名称: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的监督管理)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1.从业资格是否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3.道路运输从业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28
三、监督检查方式1.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2.对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七)(职权名称: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28
(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5、对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性检查、专项检查等;6、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年检;7、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二)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28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八)(职权名称:对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28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28
六、监督检查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九)(职权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监督管理)为加强对驾培机构的管理,规范驾培经营行为,促进驾培县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标准;2.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8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5、进行规范性检查、专项检查等;6、开展驾培行业年检;7、开展驾培行业信用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对驾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1.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28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职权名称: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机构及执法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28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2.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5.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对有关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28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9.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1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8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一)(职权名称: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国家和省、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九)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28
原则落实情况;(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十一)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三)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下发《安全隐患限期纠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立即整改;(二)口头批评教育;(三)限期整改;(四)通报批评;(五)行政处罚;(六)党纪或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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