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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0:53 发布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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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15)填报单位:恩施州旅游委填表时间:2014年7月30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填表人:罗娅一、行政许可类共2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许可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权力依据1、《旅游法》第二十八条2、《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国务院令第550号);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4、《湖北省旅游局<关于委托武汉市旅游局等8个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旅行社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旅游文[2009]75号)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4、本地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工作。许可期限旅行社设立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旅行社变更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旅行社设立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66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经营管理人员、导游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导游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导游证原件复印件,原件仅供校验);4、企业章程;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仅供校验);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先照后证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经营场所地址需与技术报告书上所填一致;旅行社变更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原件);2、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变更登记证明文件。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恩施州旅游委备案,申请清退保证金。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规范管理科:0718—8237638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66 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核发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权力依据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3号)第四条;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0〕65号);3、《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2〕21号)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未患传染性疾病; 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6、未曾被吊销导游证。许可期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2份(原件仅供交验)。2、与旅行社或在导游服务中心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1份(原件仅供交验)。3、身份证及其正反面的复印件1份(原件仅供交验)。4、按规定填写的《湖北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2份(原件)5、1寸红底照片3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规范管理科:0718—8237638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66 三、行政处罚类共49项权力编码1-1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实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3、《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47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3-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3-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3-3权力名称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4-1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5-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5-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5-3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5-4权力名称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6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66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6-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6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6-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6-3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66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7-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6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7-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66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3、《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24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8-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66 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8-2权力名称对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66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8-366 权力名称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9-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1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52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3、《湖北省旅游条例》第 30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66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事先未向旅游者作出安全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或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攀附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标准。”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0-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55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3、《湖北省旅游条例》第 30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事先未向旅游者作出安全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或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66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攀附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0-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 5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0-3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 5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1-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61 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2-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62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2-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62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2-3权力名称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 6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13-166 权力名称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实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63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4-1权力名称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出、入境旅游者在境外、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9条规定:“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63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4-2权力名称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9条规定:“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5-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51 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5-2权力名称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51 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5-3权力名称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51 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6-1权力名称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58 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7-1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 1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7-2权力名称对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19 条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7-3权力名称对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8-1权力名称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3号)第 20 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19-1权力名称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21 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0-1权力名称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规定:对于“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22 条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 6 个月:(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0-2权力名称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规定: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22 条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 6 个月:(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1-1权力名称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所在旅行社实施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2-1权力名称对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未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湖北省旅游条例》第 30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事先未向旅游者作出安全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或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攀附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标准”。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2-2权力名称对旅游经营者进行攀附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旅游条例》第 30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事先未向旅游者作出安全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或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攀附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2-3权力名称对旅游经营者不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旅游条例》第 30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事先未向旅游者作出安全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或者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攀附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标准”。行政处罚种类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标准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3-1权力名称对旅游景区(点)违法摆摊、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恩施州旅游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景区内非商业摊点设置区域摆摊设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联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从事导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甩团甩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3-2权力名称对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恩施州旅游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景区内非商业摊点设置区域摆摊设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联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从事导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甩团甩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权力编码24-1权力名称对旅游客运企业或者其驾驶人员擅自揽客或者甩客,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客运服务的处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2、《恩施州旅游条例》第35条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工具,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严禁超载运行。”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八、行政确认类共5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权力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工作的通知》鄂旅游文(2012)43号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决定条件在恩施州内正式持证营业一年以上的饭店,均可自愿申请星级评定决定程序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审查、星评、审批决定期限94个工作日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规范管理科:823763866 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三星级农家乐评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权力依据《湖北省旅游局关于全面开展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鄂旅游字〔2010〕61号)《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2010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决定条件经营资格、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人员等方面,农家乐经营应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鉴定书等相关证照,实行持证经营。农家乐开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方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决定程序申请的受理、检查、评审、批复决定期限无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规范管理科:8237638权力编码366 权力名称3A级旅行社评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权力依据湖北省地方标准《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DB42/T537-2009)关于继续深入开展A级旅行社创建评审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旅发〔2013〕11号)决定条件创建成1A、2A级的旅行社决定程序申请的受理、检查、评审、批复决定期限无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规范管理科:8237638权力编码466 权力名称银叶级旅游饭店评定实施主体恩施州旅游委权力依据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省星评委《关于深入推进绿色旅游饭店创建工作的通知》(鄂旅游星评文〔2014〕5号)关于深入推进绿色旅游饭店创建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旅游星评〔2014〕1号)决定条件在恩施州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饭店决定程序申请的受理、审查、评定、审批决定期限无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规范管理科:8237638权力编码566 权力名称1A、2A级旅游景区评定实施主体州旅游委权力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旅游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旅游办发【2013】20号)决定条件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细则一共计100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细则二总分10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分。决定程序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决定期限未明确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州旅游委规划发展科0718-8223065十一、行政复议类共1项权力编码166 权力名称县市旅游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实施主体州旅游委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复议受理(不受理)条件(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6 复议程序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除不予受理、转送、补正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需要现场勘验或鉴定的,现场勘验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复议期限6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需提交的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等;(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身份证要正反两面复印);+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三)认为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质量安全监督科0718-824762466 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共3项权力编码1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旅行社监督检查实施主体州旅游委权力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程序、期限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需提交的材料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员会规范管理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266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实施主体州旅游委权力依据《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程序、期限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需提交的材料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员会规范管理科0718-8247624权力编码3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旅游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66 实施主体州旅游委权力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监督检查程序、期限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需提交的材料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恩施州旅游委员会规范管理科0718-8247624填表人:罗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