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00 KB
- 2022-04-29 14:31:04 发布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作业实施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四)物体距导线小于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五)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有可能危及到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七)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暂无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格式化);(二)作业方案。包括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复印件、工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现场图纸等;(三)安全方案。包括作业与电力设施距离,可能影响电力设施的原因、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事故预案、作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初审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8号)第四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州政办[2010]106号)规定: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负责民用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及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标准;(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水、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竹物品专用运输车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暂无需提交的材料(一)民用爆竹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二份);(三)市、区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六)民用爆竹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管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州政办〔2010〕106号)规定: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炭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报、初审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二)有专用储煤场地。其中,从事煤炭批发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从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三)有注册资金。其中,从事煤炭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从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质计人员具备上岗证书;(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暂无需提交的材料(一)煤炭经营项目简要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申请报告、申请表;(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四)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身份证;(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六)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七)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如委托第三方进行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方的符合要求的计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资质证明。(八)审批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材料。(九)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或采取安全措施,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以及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种类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擅自跨区供电;擅自向外转供电和窃电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电力企业违反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未按国家标准的电价和用电装置进行收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届第60号)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罚款、警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违害供电、用电安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盗窃电能、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届第60号)第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罚款,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建设、电力电缆线路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或活动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赔偿、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危及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生产建设,以及损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危及电力安全生产、建设,尚未损害电力设施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处以3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由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并填写《处罚通知书》。电力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委托下属单位执行。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赔偿、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在电力电缆、发电厂、变电站、变换站(厂)和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保护区内作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需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强制拆除。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赔偿、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故意采取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以及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办法和因窃电行为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实施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对实施窃电行为的单位予以公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窃电者的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赔偿、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实施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州政办〔2010〕106号)规定: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炭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报、初审工作。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三、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对煤炭行业的监督检查实施主体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第六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第四十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州政办〔2010〕106号)规定: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炭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报、初审工作。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一)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按法律规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煤炭经营。(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价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三)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是否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监督检查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权力编码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对电力事业的监督检查实施主体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州政办[2010]106号)规定:协调电力行政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国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一)检查电力企业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二)检查电力设施安全及用户用电情况;(三)检查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情况;(四)检查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单位持证情况。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各项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的分配、转付实施主体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第七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并指导实施,财政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州政办[2010]106号)规定: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划和措施,负责监督和管理融资性担保行业,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编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和中小企业统计工作。决定条件符合国家、省、市各项专项发展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依法经营和纳税,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决定程序1、区经信局组织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金的申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专项资金的所需资料;2、经区信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后,遴选出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企业;3、区经信局按照专项资金额度和遴选出的企业的资金需求申请,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上报区政府;4、经区政府研究核定专项资金分配对象和资金额度;5、由区财政局按核定方案划拨。决定期限视审批情况定。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20
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说明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州政办〔2010〕106号),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黄州区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州办发〔2013〕8号)文件精神,我局分别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拨款、行政备案和其他权力等15项进行了清理。其中,不涉及的行政权力有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拨款、行政备案、行政奖励等11项。涉及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有4项。一是行政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电力事业、煤炭行业的监督检查。二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作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初审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初审。三是行政处罚类。主要电力行政执法和煤炭行政执法。四是其他权力事项。主要是各项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清理人:主要负责人:二○一三年六月十日20
区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汇总表填报单位: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填报日期:年月日黄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保留以下共17项,再无其他保留事项。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页码年均办件数(近三年平均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取消/下放/调整)1非行政许可类对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作业实施非行政许可12非行政许可类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初审23非行政许可类《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34行政处罚类对未经批准或采取安全措施,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以及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45行政处罚类对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擅自跨区供电;擅自向外转供电和窃电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56行政处罚类对电力企业违反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未按国家标准的电价和用电装置进行收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67行政处罚类对违害供电、用电安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盗窃电能、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78行政处罚类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建设、电力电缆线路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或活动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89行政处罚类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910行政处罚类对危及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生产建设,以及损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1020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页码年均办件数(近三年平均值)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取消/下放/调整)11行政处罚类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在电力电缆、发电厂、变电站、变换站(厂)和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保护区内作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1112行政处罚类对故意采取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以及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办法和因窃电行为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实施处罚。1213行政处罚类对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实施处罚。1314行政处罚类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处罚1415行政监督检查类对煤炭行业的监督检查1516行政监督检查类对电力事业的监督检查1617其他权力事项类各项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的分配、转付17填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20'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登记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 000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建华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基层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点评登记表
- 广州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
-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三六三医院双选应聘人员登记表
- 事业单位商调人员登记表
- 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登记表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登记表
- 天津天狮学院教师考核登记表
- 广州老工伤人员信息登记表已退休
- 107年奈米中心1~2月施工登记表
- 艺人美家员工应聘登记表
- 福建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学员应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