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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4:34 发布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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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抗震防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法规科、勘察设计科、监理科、资质管理科、城建科、节能与科技科、村镇科、支油办、物业科、权属市场科、稽查科、房改运行科、住房保障科、房屋安全科建管处、节能办(装饰管理中心)、安监站、质监站、造价站、建材办起草、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法规科、勘察设计科、监理科、资质管理科、城建科、节能与科技科、村镇科、支油办、物业科、权属市场科、稽查科、房改运行科、住房保障科、房屋安全科建管处、节能办(装饰管理中心)安监站、质监站、造价站、建材办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勘察设计科、监理科、资质管理科、城建科、节能与科技科、村镇科、支油办、档案馆、物业科、权属市场科、稽查科、房改运行科、住房保障科、房屋安全科建管处、节能办(装饰管理中心)安监站、质监站、造价站、建材办稽查科39 2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评估师的管理;管理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稽查房地产测绘行为,并依法对非法从事房地产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房地产测绘报告不属实的行为进行查处;39 对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证》搞不正当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稽查物业服务行为,并依法对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擅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以及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进行查处;稽查并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在房地产行政审批及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我市房地产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系统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查勘,审查合格后报局市场科审核、局长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场处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等必收要件,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对申请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完成房屋所有权转让(商品房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等)的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颁发《房屋租赁证》提供房地产咨询与经纪服务管理本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负责为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及拨付等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筑市场管理处39 3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稽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进出市施工企业的注册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39 拟定全市建设工程稽查制度依据职权对建设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依法纠正和提出处理建议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依法纠正和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参与市区内建设工程用工管理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对各县(市)区建设市场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经局批准,直接查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市稽查办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检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工条件。负责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市)备案工作负责外埠建筑业企业驻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站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对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事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对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异议的调解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社会信用档案指导规范和综合管理建筑市场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监理科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39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监督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参与建筑领域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省住建厅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配合省住建厅对辖区内建筑企业“安管人员”参加安全考核配合省住建厅督促辖区内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监站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39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5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节能与科技科节能办公室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限制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节能部分)征收、使用和管理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登记外地建筑装饰装修进衡备案建筑装饰装修业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初审绿色建材产品申报、初审39 河北省优秀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初审重点技术示范工程申报、初审对各县(市)区涉及本机构职能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6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拟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审批,建档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入住后管理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住房保障科对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档和监督检查7监督执行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等级标准,并负责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审核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资质管理科审核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审核施工劳务资质。39 负责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8负责全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勘察设计科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勘察设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评选申报工作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工作负责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进冀核准、进衡备案备案及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出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39 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推广应用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对各县市区涉及的本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9承担规范、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各县(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集中供热、城市环卫工作审核建筑业企业(市政类三级)资质许可城市建设科审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审核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核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指导各县市城市用水、燃气、供热、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城市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市政企业、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年度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负责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村镇科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和房产管理工作39 负责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划和使用,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大项目的审查以及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10负责危房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城区范围危房改造,协调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开展全市城镇住房状况和和中长期住房供求情况的调查。参与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评审和组织建成区综合验收。组织城市危陋住宅区改造的鉴定。房屋安全管理科指导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工作。起草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对各县市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汛期普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11依法对房产权属进行登记、发证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法规及方针政策,实施桃城区、开发区、滨湖新区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审查各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及注销登记手续,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9 对产权产籍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做好经常性的产权转移、变更的增、灭籍工作,为城市改造与建设提供准确依据。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屋的查封、预查封及查询工作。负责我市产权资料的收集、管理、统计工作。提供有关房屋权属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12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审核、申报或审批。拟定我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行政许可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以及物业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13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指导工作对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核定房管运行科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对购房补贴的核定房改档案的建立和管理39 对市房改资金的归集和管理14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市建设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档案馆负责对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规划、管理规章、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具体落实工作负责接收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应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及其资料监督和指导全市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培训业务人员,参加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和编撰工作15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极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对建筑材料实行准入管理;负责全市支援铁路、油田建设的协调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39 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单位性质为企业,属历史遗留问题,已与市编办已多次申请转为事业单位)建设机械材料设备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起重设备安拆告知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建筑机械出租单位备案。本市区在建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起重设备安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报局机关处理。参与本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绿色建材产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受市住建局委托的其它培训39 负责油田、铁路建设涉及到地上附着物、障碍物等理赔标准的确定和理赔工作。16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和上报备案工作,组织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调研、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法规科39 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承办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赔偿事项;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岗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及其备案上报工作;指导本系统、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监督指导本部门内设机构和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下级住建部门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同级政府、上级部门和本级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监督和评查工作。指导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参与本部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工作,指导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协调工作。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处理的追究工作,并对下级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的核审工作;指导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上报工作。指导本系统、本部门的法制调研工作;负责本部门法制工作的规划、总结、统计和上报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39 17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及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发放、注册管理及继续教育工作。人事教育科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核工作。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抽查、抽测质监局质监局负责市场上和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抽查抽检,住建局质监站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抽查、抽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例如:质监局对市场上或生产厂家成品仓库内的电线抽查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查处;住建局质监站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电线进行抽查、抽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按有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将不合格产品退场并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处理。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宣讲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和建设行政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衡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71028802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举报受理社会各界对市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工程的投诉、举报衡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71028803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提供城建档案的借阅查询利用服务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71023904全市节能宣传周宣传建筑节能,提倡绿色建筑衡水市节能办公室71028635绿色建筑大讲堂对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宣贯培训衡水市节能办公室7102863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对企业取得相关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和动态四、监督检查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合同、财务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39 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由县级主管部门核查,再由市住建局组织抽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将通过媒体、报纸、住建局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对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表彰,对问题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企业创优评先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三、监督检查方式1、责任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质监站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质量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9 五、监督检查程序1、进入施工现场。2、开展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3、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执法文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行政执法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39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报住建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二)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三)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四)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本省现行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五)最高限价组价应当符合本省或者设区市有关最高限价计价规定;(六)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公章、资质印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及执业印章应当齐全。三、监督检查方式查验资料。39 四、监督检查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发现发包单位没有提供《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或者提供的《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中,有主管部门确定该最高限价成果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暂停发标。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开标前5日内向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组织核查,并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反馈核查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记入《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以下简称《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分别发送发包单位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六、监督检查处理主管部门在办理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告知或者备案以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告知或者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记录,同时记入计价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五、建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动态监管四、监督检查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9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五、监督检查程序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由县级主管部门核查,再由市住建局组织抽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39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六、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建筑节能外墙维护结构、地下顶板、屋面、不采暖楼梯间、分户墙(楼板)、外门窗与玻璃幕墙、,采暖、供热及制冷系统和电气照明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等安装工程中节能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稽查;绿色建筑:根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对工程现场绿色建筑政策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稽查。项目施工手续齐全后正式开工建设前市节能办进行现场稽查交底,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核查材料,包括绿建专篇和节能专篇、《河北省公共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原件)、《河北省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含绿色建筑内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行同步稽查。建筑节能主要稽查内容: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复检报告、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市节能办登记证书;节能分部工程、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表;外窗、幕墙三性试验报告,现场实体检测报告等。绿色建筑主要稽查内容:重点对设计文件中关于节地与室外39 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稽查,一般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三、监督检查方式查看资料与现场实体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加强组织管理、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激励、加强标准引导。五、监督检查程序发送稽查告知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稽查—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进行稽查并参与提出稽查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标准、未按设计要求实施、相关技术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相关单位改正,逾期不整改将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依法处理。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七、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资料(盖章)三、监督检查方式登记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根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报告和《登记表》上加盖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后,将技术审查报告和《登记表》及审查合格书,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结时限为一个工作日五、监督检查程序依据河北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公共)等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审查资料。六、监督检查处理若发现违反相关标准及文件要求的项目以反馈意见单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整改重新办理,视为未受理。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八、限制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禁实”“限粘”三、监督检查方式施工现场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严格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传达“禁实、限粘”相关文件,加大执法力度,巩固“禁实、限粘”成果。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建筑违规工程对施工现场进行稽查,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发现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工程,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改正,逾期不整改将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室依法处理。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九、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2)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3)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4)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5)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6)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7)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检测情况;(8)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7]51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组织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竣工验收进行监督。39 一、监督检查措施建筑节能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建筑节能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二、监督检查程序(1)开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及验收资料;(2)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3)核准参加验收的必备人员;(4)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5)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6)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三、监督检查处理对未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部门不予办理节能专项验收备案。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一、征收对象建设单位二、征收内容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5元征收。三、征收方式衡水市住建局窗口征收四、征收措施按照《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收五、征收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六、监督检查处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9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一、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登记一、备案登记对象涉及建筑节能的产品、材料二、备案登记内容各类外墙保温材料及辅料、建筑节能门窗及型材、太阳能热水器、中央空调设备、地源热泵、供热计量设备、建筑采暖散热器、建筑给水管道、墙体材料、中空玻璃。三、备案登记方式提出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四、备案登记措施依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十九条要求即时办理。五、备案登记程序39 申报企业填写《衡水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后,连同其它资料一并报节能办管理科,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颁发登记证书并在衡水住建局网站公布。六、备案登记处理对于质量较差、使用效果不明显的产品、材料将清除出建筑工程市场。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二、外地建筑装饰装修进衡备案一、备案对象外地进衡施工装饰装修企业二、备案内容1、备案申请表2、外省企业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进冀介绍信后办理进衡介绍信;本省外市企业持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衡介绍信;3、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4、企业营业执照;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项目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只限本工程)及B类人员证、8、项目部成员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9、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10、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证明;11、驻衡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三、备案方式39 提出申请,办理备案四、备案措施根据《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三条即时办理五、备案程序申报企业填写《外地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进衡施工申请表》后,连同其它资料一并报节能办管理科,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书六、备案处理企业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其进衡施工备案资格,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进衡备案申请,并函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办理进衡施工备案证的,不得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39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十三、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无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或越级承接工程;2、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3、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依法报经审查;4、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5、招投标弄虚作假;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7、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8、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9、转包工程或转让监理业务;10、违法分包工程;1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2、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13、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以日常巡查为主,其他情况为附。四、监督检查措施1、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2、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3、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监督检查程序1、建设程序的初步审核;2、发现违法行为需立案的报中心主任审批;3、局法制科审核;4、主管局长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制作结案审批建立台账。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程序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