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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1:3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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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监系统区县(自治县)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94项权力编码009275852-B-001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违反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六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清理、处理、报告义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2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6.《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7.《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违反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02权力名称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03权力名称对产品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六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产品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04权力名称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罚款。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05权力名称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启封、销毁、销售、更换、处理、动用、调换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计量器具、财物等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样机或者规定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义务,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销售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启封、销毁、销售、更换、处理、动用、调换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计量器具、财物等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06权力名称对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07权力名称对违法标注、备案、变更、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第二十二条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违法标注、备案、变更、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08权力名称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09权力名称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0权力名称对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已获得生产许可而超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已获得生产许可而超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流程图对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1权力名称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2权力名称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3权力名称对伪造、冒用防伪技术评审、生产许可、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2.《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或撤销资格。
对伪造、冒用防伪技术评审、生产许可、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4权力名称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五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或撤销资格。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5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6权力名称对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7权力名称对违法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违反产品质量要求的毛、绒、麻类纤维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六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清理、处理、报告义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违法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违反产品质量要求的毛、绒、麻类纤维制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8权力名称对经营者违法从事麻类、毛、绒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依照上款处理。第二十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加工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经营者违法从事麻类、毛、绒经营活动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19权力名称对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等十部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0权力名称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依法履行信息发布、通知、主动召回、报告等义务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依法履行信息发布、通知、主动召回、报告等义务的处罚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1权力名称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按照召回报告实施召回的,未备案计划信息或按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第三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按照召回报告实施召回的,未备案计划信息或按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2权力名称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履行信息发布、通知、主动召回等义务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履行信息发布、通知、主动召回等义务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3权力名称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4权力名称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未依法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节同第三十八条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布。
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未依法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5权力名称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未依法履行移动电话机商品或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2.《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向社会公布。
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未依法履行移动电话机商品或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6权力名称对消费者提出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对消费者提出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7权力名称对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证书。
对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8权力名称对擅自生产、销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49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擅自生产、销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29权力名称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变更手续的,未依法标注证书标志和编号,未提交自查报告,违法委托生产,未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变更手续的,未依法标注证书标志和编号,未提交自查报告,违法委托生产,未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0权力名称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转让、出借、违法使用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转让、出借、违法使用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1权力名称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销售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销售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2权力名称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3权力名称对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条件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许可。
对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条件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4权力名称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许可。
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5权力名称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6权力名称对违法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并处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修理、销售,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可并处其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六)未按规定制作、使用计量检定印、证的,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检定印、证,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进口或者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5.《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令第41号) 第十三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书的部门撤销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吊销有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第十六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统一印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配件,没收检定印证,罚款,吊销许可证。对违法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7权力名称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8权力名称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证书。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39权力名称对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罚款。
对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0权力名称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违法所得,罚款。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1权力名称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2权力名称对伪造、冒用计量许可证书、标志、编号,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标志、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伪造、冒用计量许可证书、标志、编号,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标志、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3权力名称对眼镜制配者使用未经检定或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强检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未经检定或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强检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4权力名称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从事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从事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5权力名称对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使用超期仍未检强检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使用超期仍未检强检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6权力名称对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罚款。
对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7权力名称对被授权单位未按照计量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号)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书。
对被授权单位未按照计量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8权力名称对加油站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49权力名称对零售商品经销者未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未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50权力名称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未按规定配备管理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2号令)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未按规定配备管理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51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进行贸易计量结算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贸易计量结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计量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房产交易中,用于结算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超过国家规定限差的,责令改正,处以其超过限差部分销售面积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对违反规定进行贸易计量结算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52权力名称对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帐目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者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帐目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帐目的处罚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53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54权力名称对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对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55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收购经营活动中商品量或者零售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生产、销售、收购经营活动中商品量或者零售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56权力名称对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验数据的。(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消资格。对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57权力名称对计量检定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被授权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方法,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进行检定、校准、测试、测量,不得对未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的项目出具相关的证书、报告、结论和数据。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持证上岗。第四十一条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并处该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的,责令改正,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并处该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第十八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书的部门撤销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吊销有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授权或资格,吊销许可证。
对计量检定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被授权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58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59权力名称对企业未制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企业标准,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对企业未制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企业标准,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0权力名称对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对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1权力名称对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对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
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2权力名称对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5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对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3权力名称对违法使用、查验、转让、变更、注销、编制、备案、印刷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2.《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违法使用、查验、转让、变更、注销、编制、备案、印刷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
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4权力名称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证书。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
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5权力名称对违法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七条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或使用无效代码证的,有关代码应用部门应当暂扣其代码证,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代码证。对违法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
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6权力名称对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117号)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
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7权力名称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8权力名称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69权力名称对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
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对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70权力名称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2.《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并处该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的,责令改正,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并处该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折第133号)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1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消或撤销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初查审核告知陈述、申辩权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71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自行制定、违法使用认定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第三十三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6.《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对于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文件。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自行制定、违法使用认定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
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案件审理权力编码009275852-B-072权力名称对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对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73
权力名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权力编码009275852-B-074
权力名称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67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75权力名称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76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设计、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图纸、文件、设备或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制造、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的;(二)锅炉、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改造设计文件,未经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改造的;(三)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四)未经许可,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改造、维修的;(五)压力管道安装或锅炉化学清洗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一)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的;(二)压力管道安装、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化学清洗服务施工者,施工前未按有关规定告知即行施工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5.《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第二十七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特种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撤销资格,罚款。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77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设计、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图纸、文件、设备或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制造、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一)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的;(二)压力管道安装、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化学清洗服务施工者,施工前未按有关规定告知即行施工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者销售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销售旧有特种设备时不具备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的;(三)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者对应当封存的特种设备未封存或封存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停用,或重新启用封存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封存或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具备使用条件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者未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报废特种设备,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锅炉使用者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水(介)质处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者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梯、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二)电梯层门、电梯轿箱内操纵箱钥匙、机房钥匙或启动钥匙的管理、持有人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4.《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五)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六)未按照规定安装空气调节器,并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以及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八)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九)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十)未按照规定拆除、移装电梯的;(十一)未按照规定在电梯安全评估后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的;(十二)未按照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承担相应义务的。5.《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图纸、文件、设备或产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资格。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78权力名称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二)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三)未按照要求设立值班电话,及时排除故障的;(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抵达现场,并实施现场救援的;(五)未按照规定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六)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79权力名称对电梯乘用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的;(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电梯乘用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执行送达送达作出处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取证调查询问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0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设计、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图纸、文件、设备或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制造、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者销售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销售旧有特种设备时不具备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的;(三)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租赁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气体销售者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报废或违反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罐车、罐式集装箱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气瓶、罐车、罐式集装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4.《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图纸、文件、设备或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1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第三十条申请从事气瓶充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者、罐车充装者、罐式集装箱充装者在进行充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但充装车用燃气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除外;(二)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志应当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标注在气体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上;三)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罐车、罐式集装箱;(四)按照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所标定介质充装;(五)不得超装或混装。第三十二条气体销售者销售气体不得使用下列容器:(一)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二)报废的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三)违反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第三十三条电梯使用者应当确保电梯安全使用,并负责落实电梯维修改造费用。第三十四条电梯使用者应当每年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定期检验。客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十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使用者应当至少每十五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六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维修保养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电梯维修保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格。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2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的;(二)锅炉、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改造设计文件,未经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改造的;(三)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四)未经许可,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改造、维修的;(五)压力管道安装或锅炉化学清洗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范围或地区从事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工作的;(二)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事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三)不能按期完成核准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时,未书面告知的。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第五十一条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一)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二)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5.《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电梯检验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的;(三)检验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的;(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检验中发现的整改事项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格。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3权力名称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气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4权力名称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的;(五)压力管道安装或锅炉化学清洗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二)压力管道安装、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化学清洗服务施工者,施工前未按有关规定告知即行施工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5权力名称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任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任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6权力名称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资料,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第四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资料,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7权力名称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擅自动用、调换、转换、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擅自动用、调换、转换、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8权力名称对气体销售者使用未经检验气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气体销售者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报废或违反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罐车、罐式集装箱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气瓶、罐车、罐式集装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气瓶、罐车、罐式集装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气体销售者使用未经检验气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89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使用小型和常压锅炉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号)第五十四条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第五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四)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七)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发〔2003〕206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生产、销售、使用小型和常压锅炉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90权力名称对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特种设备许可证书、证明,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第二十七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第十条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格,吊销许可证。
对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特种设备许可证书、证明,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91权力名称对出厂销售质量不合格机动车,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成品及配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出厂销售质量不合格机动车,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92权力名称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第三十五条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法定时间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格。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93权力名称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或超批准的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八)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格。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或超批准的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简易程序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权力编码009275852-B-094权力名称对承担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处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取消资格。
对承担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简易程序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检定到有关部门取证调查询问查封等其他形式制作终结报告案件审理报领导审批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听证受理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送达送达处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行政强制类共10项权力编码009275852-D-001权力名称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其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其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02权力名称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证明违法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其他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03权力名称查封、扣押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其他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04权力名称查封、扣押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计量器具、相关物品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二)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有关协议、帐册、票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四)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的计量器具及其相关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违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实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违法进口计量器具;其他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计量器具、相关物品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须当场实施的,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05权力名称查封、扣押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表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其他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06权力名称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法定要求的产品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地方质监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法定要求;其他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法定要求的产品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07权力名称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无营业执照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其他违法行为。
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08权力名称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有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和其主要部件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有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扣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流入市场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能耗严重超标;其他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有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和其主要部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09权力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行为强制强制条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其他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D-010权力名称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涉嫌违法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符合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解除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行政确认类共2项权力编码009275852-E-001权力名称对家用视听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第24号令)第二十八条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期限根据不同商品类别分别确定。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委托书;3、商品有关资料。
对家用视听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家用试听商品质量检验或鉴定申请审查是否能组织检验或鉴定告知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指定鉴定机构否缴纳检验鉴定费用申请人提出异议鉴定机构答复出具鉴定报告报省级质监部门备案申请人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未缴纳检验鉴定费用组织专家进行检验或鉴定终止产品质量鉴定
权力编码009275852-E-002权力名称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核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第二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示该企业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办理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2.《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第二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准予备案,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末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第二十二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期限防伪产品使用备案:15个工作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异地推广备案20个工作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核: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3、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4、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5、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备案材料:1.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授权书;3.使用推广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防伪注册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5.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有关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提交以下资料: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编制准予备案通知书及公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处室负责人审核准予备案通知书及公告局分管领导批准准予备案通知书及公告局宣教处在网站公示公告准予备案通知书送局办公室盖市局公章经办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核流程图受理审核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未通过通过填报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拟文向总局报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获准后依法监管应申请启动结案归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流程图
受理形式审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未通过通过现场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未通过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向总局提交初审意见,报送申报资料衔接、协调总局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总局受理公示后,通知制作终结报告报调查询问告取证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参加评审会参加评审会答辩应申请启动结案归档行政裁决类共2项
权力编码009275852-F-001权力名称对汽车“三包”争议申诉处理的裁决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决收费依据及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四)申诉的日期。对汽车三包争议申诉处理的裁决
汽车三包争议申诉审核受理研判不需技术咨询及鉴定需要技术咨询行政调解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协商一致调解协议书终止调解书鉴定申请调解失败双方向专家库提出申请终止调解无法调解信息归档
权力编码009275852-F-002权力名称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申诉处理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决收费依据及标准需检验时,由检验机构依照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取。需提交的材料申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申诉处理流程图微型计算机修理、更换、退货的申诉审查是否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对于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审理否受理资料欠缺通知补充资料处置需鉴定协调组织鉴定行政调解调解失败或无法调节终止调解制作终止调解书调解成功,达成一致制作调解协议书信息归档
行政奖励类共2项权力编码009275852-H-001权力名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八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对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4.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经查属实对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决定程序受理—调查核实—依法处理—确定举报等级和奖励标准—通知领取奖励决定期限60日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流程图接到举报材料受理举报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定举报等级和奖励标准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凭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结案归档
权力编码009275852-H-002权力名称培养、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一)培育、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二)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三)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符合GB/T19580和GB/Z19579标准和要求决定程序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审批、社会公示、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决定期限/
组织实施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流程图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审批社会公示颁奖表彰
行政检查类共3项权力编码009275852-I-001权力名称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九条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产品实施监督抽查:(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其中第一、二项产品的监督抽查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突发事件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决定实施;第三项产品的监督抽查根据消费者、有关组织的反映启动。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4.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公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相对人维权渠道申请复检;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1.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专项抽查任务书和抽查方案;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抽查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联动监督抽查任务书和抽查方案;突发事件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决定实施;或者根据消费者、有关组织的反映启动。2.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质量违法行为。决定程序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送达检验报告;风险监测:任务下达-抽样-检验-上报报表及风险监测报告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决定期限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时限完成;按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消防产品60日)
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流程图制定全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相关检验机构制定检测方案与委托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依法进行后处理依法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权力编码009275852-I-002权力名称对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决定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企业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2.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履行不到位。决定程序1.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未主动召回的。2.受理申诉—审查—调解—依法处理决定期限60日(缺陷调查、评估时限除外)
监督管理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履行情况,责令召回缺陷产品流程图企业发现安全隐患企业开展缺陷分析企业确认存在缺陷通知企业实施召回制定召回方案报质监部门备案质监部门责令召回,给予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发现风险信息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报告质监部门认定存在缺陷通知经销商和使用者停止销售和使用企业拒不实施召回实施召回召回完成提交召回报告
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流程图受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申诉审查是否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对于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审理否受理资料欠缺通知补充资料处置需鉴定协调组织鉴定行政调解调解失败或无法调节终止调解制作终止调解书调解成功,达成一致制作调解协议书信息归档
权力编码009275852-I-003权力名称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2.《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电梯投入使用10年以上需要继续使用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属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和节能符合要求决定程序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申请→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报告2.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制定抽查计划→实施监督抽查→通报公布情况决定期限/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流程图制定抽查计划现场监督抽查通报抽查结论公布总体情况结案归档
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现场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管理流程图依法实施监管2名以上持证人员现场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检查人员填写检查原始记录表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检查结果反馈未发现问题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发现问题对不同等级事故隐患采取不同现场处置措施整改复查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并将检查的资料、文书存档
其他权力类共8项权力编码009275852-Z-001权力名称责令召回缺陷产品,责令采取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决定条件产品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企业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决定程序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未主动召回的。决定期限60日(缺陷调查、评估时限除外)
责令召回缺陷产品,责令采取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流程图企业发现安全隐患企业开展缺陷分析报质监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发现风险信息企业确认存在缺陷认定存在缺陷制定召回方案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报告质监部门通知经销商和使用者停止销售和使用通知企业实施召回企业拒不实施召回质监部门责令召回,给予行政处罚实施召回提交召回报告召回完成
权力编码009275852-Z-002权力名称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1号)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第六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第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第八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1.对产品质量申诉进行登记、备案;2.在接到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并分别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3.对上述决定应当在接到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告知当事人。决定程序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期限60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流程图通知申诉和被申诉方分别提供相关证据性材料无管辖权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否否分析有关证据性材料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是否受理材料齐全否提出处理方案召集双方调解、协商处理结果调解协商失败,告知双方另行寻求解决办法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申诉处理结案,材料归档申诉接到申诉信、电话、传真、电邮或直接申诉
权力编码009275852-Z-003权力名称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1.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制度的使用2.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决定程序/决定期限/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流程图国务院确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并制定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废除办法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权力编码009275852-Z-004权力名称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十八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受理备案的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材料。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1、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2、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3、必要的验证报告。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1、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生产;2、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3、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决定程序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按规定报送备案报告、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文本,采标证明材料,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颁发备案证书。决定期限5-7个工作日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流程图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报当地区县质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准予备案监督检查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定期公告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
权力编码009275852-Z-005权力名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有资质单位施工前告知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决定程序提交施工告知→行政机关归档备查决定期限1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流程图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监察机构可安排安全监察
权力编码009275852-Z-006权力名称对CNG气瓶实行电子标签(RFID)管理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鼓励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一)狠抓责任落实。1.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标准化工作,着重落实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注册登记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特种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规范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把安全和节能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名员工、每一台设备,强化考核与奖惩,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推进化工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建立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涪陵白涛化工园区、万州盐气化工园区特种设备安全防范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落实检测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加强科技兴检、人才强检。加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装备投入,规范检验受理和检验过程管理,建立科学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乘客电梯正式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对其实施安全评估。3.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转变安全工作理念,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建立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监管新方法,开展特种设备分级监管试点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开展安全监管绩效考核,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加强培训考核机构建设,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标准化管理,实现特种设备人员培训标准化、考试题库科学化、理论考试机考化、实作考试实体化或模拟化、人员资质管理动态化。4.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同规划、同部署、同建设、同考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加大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示范区县(自治县)建设。
(二)完善长效机制。1.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特种设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安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教育、商贸、国土、园林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建安全监管互动平台,建立重点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信息通报制度,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共享,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质监部门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要求,会同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能力。2.深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开展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挂牌督办。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隐患整治率。3.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要把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严控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或不合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事故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4.加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建设。质监部门要充分依托与公安消防建立的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机制,加快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应急支撑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加大特种设备救援装备投入,构建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和合川区、江津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应急救援基地“一中心六基地”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政府应急救援平台和企业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5.大力推进特种设备科技兴安。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推进产、学、研结合,集中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灾难的能力。质监部门要重点推广应用气瓶电子标签RFID安全管理系统,确保车用天然气气瓶、工业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使用。大力推广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对电梯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实现事故预警、故障报警、困人自动呼救,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从2009年开始,新安装的电梯必须安装电梯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在用电梯逐步安装电梯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6.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保互动。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安全保障作用和社会辅助管理功能,逐步探索建立企业安全保障经费提取机制,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保互动风险防范基金”,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赔付能力。7.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宣传活动,全面宣传贯彻“两个条例”,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有关法规及工作成效,曝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质监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状况。(三)服务特种设备产业发展。1.加强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对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能效审查,加快能效测试与评价技术研究,逐步开展节能审查、新产品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开展高效节能特种设备能效等级评定,限制和淘汰能效超标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加强部门联动,促进有关部门与社会技术机构、企业之间协调配合,促进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形成“企业主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2.扶持特种设备产业发展。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对我市具有优势的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的扶持力度,引导、鼓励和帮助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进行有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做大做强。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注册登记实施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上次主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办理车用CNG气瓶使用注册登记时,应在车用CNG车辆和安装的CNG气瓶上粘贴气瓶电子标签(RFID)。决定程序受理→审查登记→办证决定期限35个工作日。
对CNG气瓶实行电子标签(RFID)管理流程图办理CNG气瓶使用登记领取CNG电子标签各区县质监局写入电子标签信息粘贴CNG电子标签投入使用
权力编码009275852-Z-007权力名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及特种设备黑名单建议管理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2.《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决定条件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产品等,并向评审机构提交相应许可规则要求的资料。决定程序现场评审→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向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决定期限6个月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及特种设备黑名单制度管理流程图鉴定评审机构据已受理申请向申请单位商议评审事项现场评审出据评审报告送达评审报告黑名单管理流程图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上报审定信息公布黑名单解除
权力编码009275852-Z-008权力名称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实施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报告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预案,并提供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技术分析、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界定为较大或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决定程序成立调查组→调查鉴定评估→出具调查处理报告→提请政府批复→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结案决定期限调查期限最长不超过120日(特殊除外)。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流程图发生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现场调查出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政府批复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理明确各工作小组及分工据需要委托事故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分析事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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