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2 MB
  • 2022-04-29 14:21:49 发布

巴中交通运输局主体责任登记表

  • 382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实施,维护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秩序。负责承担公路、水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承担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标准、计量工作。1.监督检查有关公路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2.负责交通建设方面的政策研究和综合调研,并提出有关的建议。3.参与交通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4.维护交通建设秩序。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建设单位人员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6.负责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评价。7.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交通建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8.负责承担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审查和竣工验收。9.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市基本建设程序规范。。10.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参与综合执法,受理交通建设投诉。11.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规调查、取证、处理。12.负责交通招投标文件备案审查。13.负责监督全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时间、质量、相关要求施工。14.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15.收集对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的数据。16.提供对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支持。382 17.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建设行业有关标准、计量工作。28.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9.负责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工作,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承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涉路施工事项的行政许可。10.参加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危桥改造、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11.负责全市路政管理统计工作,发布路政信息。12.负责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路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18.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巴中市路政支队19.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公路路政巡查。20.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21.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22.依法管理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审批建筑控制区内有关事项。23.审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超限运输。24.依法审批涉路施工事项。25.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26.参与路政复议、诉讼案件。31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编报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7.监督检查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82 314.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及监督,监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源头管理工作。15.培育、维护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组织实施道路运政执法工作,并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6.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战备、抢险救灾等重点物资的紧急运输。17.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巴中市运管局382 18.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19.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28.负责政策研究和综合调研,并提出有关建议29.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30.负责行政审批、运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31.负责编制全市道路运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汇总审定年度道路运输建设项目的上报,督导项目进度及投资情况。3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道路运输旅客运输、货运运输(含危险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3.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源头的安全管理,指标的收集、汇总和上报。34.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35.负责车辆运行动态监控的监督。36.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7.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应诉、行政案件处罚和审批的相关工作。38.负责道路运输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39.负责行政执法装备、证件和执法人员考评管理工作。40.调查收集道路运输市场信息,拟定和实施全市道路运输市场检查方法和相关规定。41.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的行业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42.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参与综合执法,受理运政投诉。43.组织协调重点运输、紧急客运工作。44.组织协调国家重点战备、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工作。45.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承担公路运输业经济运行分析46.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抽样调查工作47.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48.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相关规定、制度。49.监督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50.监督检查全市教师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和培训质量工作。51.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建设、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420.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1.负责拟订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客运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22.负责具体实施市中心城区城市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23.52.负责机关内务、文秘、机要、档案、目标管理、公物采购和后勤接待等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察督办信访案件;负责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考核、执法车辆管理和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巴中市城客局382 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行政处罚工作。24.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25.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53.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承担本单位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政府采购等工作;监督管理有关财政性票证的使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缴纳工作。54.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法规,承担政策研究和综合调研,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行政处罚、执法规范、案卷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等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55.负责拟订市中心城区公交客运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市中心城区公交客运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车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市中心城区公交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公交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访稳定工作。56.负责拟订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行政许可、年度审验和车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访稳定工作。57.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督促、检查机关科室及市中心城区公共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公共客运行业人员的安全监督、应急管理和安全考核、评估工作。58.负责市中心城区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管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未经许可从事公交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行政处罚;负责受理乘客举报、投诉。26.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27.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市场、航道、港口、水运工业、水运科技、通讯导航管理和水路运输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水路交通行业行政执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履行水运企业和营运船舶的核准职能,组织实施航道养护,保护和提升航道等级和技术标准。28.59.拟订全市水运行业发展规划。巴中市海事局382 5负责港口及港口岸线的使用管理,审核全市通航水域跨、临河永久性建筑通航设计技术标准,组织评审跨、临河建筑的通航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打击非法设置、建设渡口和码头及非法占用港口和港口岸线等行为,组织实施水运建设项目。29.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实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打捞救助、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防止船舶水污染和船舶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和管理,监督指导船员培训工作。30.负责全市运输船舶和浮动设施的设计图纸审查、承担职权范围内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检验及发证,监督指导县级船检机构和全市船舶修造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维护船舶修造市场秩序,开展科技和信息化、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382 560.水运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61.宣传贯彻水路运输、水路交通安全、船舶检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62.负责培育和规范水路运输市场,严格市场准入。63.负责全市水运市场监督管理,水路运输组织、统筹、协调。64.负责全市港口、码头及航道管理和维护。65.组织对水运企业和营运船舶的资质核查。66.水路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对春运、黄金周等重要时段水上运输进行周密部署。67.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整饬、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68.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全市水运建设项目,监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69.组织跨、拦、临河永久性建设项目(设施)的通航论证报告评审。70.负责港口及港口岸线的使用管理,打击非法71.设置、建设渡口和码头及非法占用港口和港口岸线等行为。72.规范水上水下活动,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73.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建立水上安全“一网双线”安全监管网络,构建水上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体系。74.组织实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打捞救助、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防止船舶水污染及水污染事故的处理。75.督促救生衣行动、“六不发航”、签单发航、停航封渡、蓄放水通报等安全长效机制的落实。76.负责对重点区域、船舶、时段、环节“四个重点”的巡查监管。77.负责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停泊区等区域的划定和监管。78.负责全市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和管理,监督指导船员培训工作。79.负责全市运输船舶和浮动设施的设计图纸审查。80.开展年度营运检验、建造检验及发证工作。81.监督指导各县(区)船检业务工作,维护船舶修造市场秩序。82.负责水运科技,开展科技和信息化、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63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8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市质监局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62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责任追究。382 号)、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勤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公发〔2014〕93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市公安局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市经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农业局加强农用运输车辆管理,对农用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建筑控制区管理市国土局对公路沿线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等设施未按规定办理国土手续的进行依法查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路政管理规定》、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13〕10号)某村民在省道S101线K240+200M(XX镇过境公路)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房屋,路政人员在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百般阻挠,拒不接受调查处理,该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当即联系辖区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林业等部门联合执法,依照各自职责,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污染公路的道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的;对擅自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标牌未进行拆除,或虽经批准但陈旧、不规范影响路容路貌、妨碍安全视距未进行拆除的;市住建局对公路沿线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等设施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的进行依法查处。市规划局382 对公路沿线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等设施未按设计规划,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公路沿线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等设施规划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市城管执法局对场镇过境公路沿线没按规定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等设施的进行依法查处。市林业局林业部门对损(毁)、破坏公路“森林走廊”建设,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3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处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或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渔业船舶进行处罚。如果是除渔业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则由海事机构进行处罚。市水产渔政局负责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或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渔业船舶进行处罚。市海事局负责除渔业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则由海事机构进行处罚。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4道路运输管理市质监局负责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资质的认定,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质量检测《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8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某县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责任追究。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运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车辆;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物配载的管理;建立客、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违法违规经营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市公安局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记入驾驶员档案;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经营者、驾驶员、教练员提供查询服务;维护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申办农村客运经营许可的,会同安监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市气象局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下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查验有关登记手续市农业局对农业机械维修、安全监理、技术检测和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考核的管理。38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市规划局组织运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对客、货运站(场)建设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市物价局联合道路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擅自加价、恶意压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安监局对申办农村客运经营许可的,会同公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工作源头监管;382 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经营者、驾驶员、教练员提供查询服务市国土局加强农用运输车辆管理,对农用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依法进行查处。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公路建设设计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责任主体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设计审批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图纸修改情况跟踪,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审批方案要求进行修改图纸。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3-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3-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6459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19号)第25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责任主体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3-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3-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3-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82 责任事项依据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6459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责任主体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单位和接养单位做好移交工作。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2-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3-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382 责任事项依据3-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年11号令)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6459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382 实施依据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申请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四)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六)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382 实施依据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十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部分)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38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许可382 权力项目名称权限内道路运输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82 实施依据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382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2-1、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2、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3、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2-4、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2-5、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382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实施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382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核资料退回本人。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对不合格的取消从业资格。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1-2、 第二十一条: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1-3、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1-4、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382 实施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核资料退回本人。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对不合格的取消从业资格。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1-2、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1-3、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1-4、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舶检验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本人提出申请,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市级船检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超过船舶检验范围的);(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自然人或企业申请的船舶检验许可的,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自然人或企业申请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5号)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3号)第三条“382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条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17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17号)规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市航务局不予受理自然人或企业申请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应当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和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45号)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五)《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1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六)《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1号)第五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市航务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当出具本部门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舶设计图纸审批许可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十九条:“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二)《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87]交船检字709号)第五条:“新建或改建船舶的设计图纸,应满足船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送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三)《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务管理(海事、船舶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十九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87]交船检字709号)第五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市船舶检验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舶设计图纸审批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本部门受理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许可实施依据(一)《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第三十二条:“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管理。”(三)《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87]交船检字709号)第九条:“乡镇船舶修造厂应经省船舶检验处,按照本规定的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的要求,进行核查认可,并发给“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后,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87]交船检字709号)第九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市船舶检验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船舶检验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舶登记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5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海事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海事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舶登记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实施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航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航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海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海事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跨(过)河、拦河、临河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航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航务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跨(过)河、拦河、临河建筑物航道通航条申请的,应当出具本部门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3月10日交通部5号公告)规定:“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省人大第6号)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3月10日交通部5号公告),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查勘,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382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海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海事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港口经营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六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航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航务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航标设置、撤除审批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鱼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三十二条 在通航河流上配布专设航标,必须报经航标管理机构同意。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航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航务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航标设置、撤除审批申请的,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七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航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航务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申请,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海事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三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海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海事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员适任资格认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4号)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第四条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九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海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海事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员适任资格认定申请的,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第19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建设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涉嫌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第19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6459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同意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二十条“严禁在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业。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382 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七十六条(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七十六条(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七十六条(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涂改、移动和损坏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附属设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82 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懿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懿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懿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382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382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二)“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道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82 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382 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382 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382 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382 责任事项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382 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条(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382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38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38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三)“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三)“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38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382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382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382 责任事项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承运人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实施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案件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路政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382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5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6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382 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7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一)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货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六十三条第(二)、(三)项、七十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8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超越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二)、(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超越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9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382 名称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0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二)项: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382 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或者变更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事宜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事宜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或者变更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事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参照第四十九条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高于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高于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高于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安全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证》,并向社会公告。被吊销《教练员证》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教练员证》。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382 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实施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382 权力项目名称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382 名称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382 名称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5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382 名称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6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九条第六款: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七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条款:第五十条第三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7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382 名称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382 名称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或者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二条第五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或者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382 名称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382 实施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382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实施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382 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382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实施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382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实施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382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违反内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本条前款第(二)项所称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一)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二)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港岸手续;(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2本以上船舶签证簿;(四)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五)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第三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382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四)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五)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六)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七)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八)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违反内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382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8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实施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四)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六)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七)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九)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五)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382 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382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实施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三)使用明火作业;(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第四十五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或者活动,包括下列作业或者活动:(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本条第一款所称未经批准,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或者在申请没有批准之前擅自施工作业;(二)超出批准时限进行施工作业;(三)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方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四)超出批准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施工作业;(五)未落实作业申请中的有关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第四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38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382 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以及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实施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七十八条,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 (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第四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以及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382 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382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和事故后逃逸、或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第五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第五十一条:“382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和事故后逃逸、或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382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案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案全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案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382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382 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和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和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82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382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法从事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暂扣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非法从事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382 责任事项依据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航标的设置、维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航标的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航道、港口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破坏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在航道上建设桥梁和铺设管道、电缆等水上水下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志、桥柱灯和防撞设施,确保桥区航道畅通以及航行船舶和桥梁的安全。水上、水下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设置航道标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不得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航标的设置、维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382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要求。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382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382 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382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19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七项:“(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382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382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38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382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38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382 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382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38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82 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382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382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6倍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382 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382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38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各项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六)其它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各项水上水下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382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82 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实施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382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38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0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或者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382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或者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382 序号20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382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382 序号2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382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382 序号2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处罚实施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涉及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382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382 序号2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382 责任事项依据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382 序号2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实施依据《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实施依据《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书或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递交报告书的,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递交报告书的时限可延长48小时(港区内24小时)。第三十五条:事故当事人未按本条例规定提交事故报告书或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处理事故的港航监督机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书或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382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接受事故处理机关调查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事故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拒绝接受事故处理机关调查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有权机关对事故当事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处理事故的港航监督机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因提供虚假证明蓄意骗取的事故赔偿金,应当如数追还。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接受事故处理机关调查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2-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382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82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18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382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的适用船舶类型、材质、吨位,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组织验船人员实船核查检验,对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船检费缴款书;会同财务部门审批决定,解缴相关检验费。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船舶及时稽查,加强对船舶所有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3-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4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3-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5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3-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6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4-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7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4-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8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19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代为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代为补种绿化物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的相对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0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扣押客运标志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货运输车辆和经营设备、违法工具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请示负责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4、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82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4、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5、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6、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7、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8、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工具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的相对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条款: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主体巴中市运管局巴中市城客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押车辆),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交通城市客运管理局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将扣押车辆还发给当事人。4、事后监督责任: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382 责任事项依据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运输部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7966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二)“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的相对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二)“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实施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二)“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的相对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二)“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的相对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6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扣押财物、强制改乘或卸货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请示负责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4、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2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4、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5、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6、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7、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8、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7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依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上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的相对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治理恢复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上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8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1、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2、第七条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责任主体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请示负责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4、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82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4、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5、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6、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7、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8、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96515、12328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29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员、计划、学员以及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对船员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备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划》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1-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2-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2-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382 责任事项依据3-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3-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3-3.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4-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4-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一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5.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6.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30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游艇俱乐部的备案实施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第二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责任主体巴中市海事局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1-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2-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2-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382 责任事项依据3-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3-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3-3.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4-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4-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一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5.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6.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9310382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序号23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八十五条(一)“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主体巴中市路政支队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调查取证损坏、占用项目及面积。2、起草责任:起草损坏、占用项目及面积的费用。3、审查责任:审查损坏、占用项目及面积、费用的标准。4、决定公布责任:对损坏、占用项目及面积收取费用经部门研究决定向当事人公布。5、解释备案责任:对收取费用的依据、标准进行解释,并归档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八十五条(一)“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12328382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