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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1:4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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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体育局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负责科室备注1贯彻实施党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体育工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票、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纪检监察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大型体育活动办公室(人事教育科)2研究拟订全市体育发展战略,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项目科(体育经济科)负责体育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掌握体育理论动态,收集和反馈体育工作重要信息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推动全市体育文化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办公室(人事教育科)3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规划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17
3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4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和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省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保障工作。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指导全市体育训练和运动队伍建设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在市内举办的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组织工作,组团组队参加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性、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5负责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山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及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和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确认和公布市纪录和青少年纪录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6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归口管理并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体育彩票销售工作。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项目科(体育经济科)17
6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彩票销售的督查管理工作项目科(体育经济科)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项目科(体育经济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项目科(体育经济科)负责体育产业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项目科(体育经济科)7指导体育外事有关工作。负责在市内举办的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组织工作,组团组队参加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性、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8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展体育教育,培训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负责组织、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指导体育领域的科研和技术攻关,承担组织、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体育工作科(行政审批科)9承担由市政度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体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办公室(人事教育科)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人事教育科)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实施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5项。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第七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体育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徐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议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由体育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登山活动。中国登山协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2-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体育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徐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议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1-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1-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17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2.《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第十五条、十八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体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市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着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2-1.《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二)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报批的;(三) 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四)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的。2-2.《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实施依据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体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市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着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1-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17
责任事项依据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3.《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实施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体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市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着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体育场馆禁烟工作的监督处罚实施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体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市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着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3-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3-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3-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3-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17
责任事项依据3-5.《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3-6.《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7.《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十一条。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1993]第19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许可监督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对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的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证书的决定。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2-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2-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一条: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2-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二条: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三十条。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许可监督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对获得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证书的决定。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二级裁判员等级称号授予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2.《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节。3.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九条、第十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二级裁判员等级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许可监督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对获得二级裁判员等级证书的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证书的决定。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节:“二级裁判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3-1.《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3-2.《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五十二条。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定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2-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巴中市体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实施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责任主体体育科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定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32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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