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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5:08 发布

重庆荣昌区审计局行政权力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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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审计局行政权力登记表行政处罚类共3项权力编码00934120-7-B-001权力名称对不配合审计行为的处理及处罚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拒绝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四)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四)项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对不配合审计行为的处理及处罚流程图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罚款;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案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不予处罚。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经法规审理科审理后,由相关会议集体审定听证放弃听证或者超期未提出听证受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下达审计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申请送达告知相对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45 权力编码00934120-7-B-002权力名称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及处罚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除由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依法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外;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及处罚流程图2名以上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撰写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通知书,提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10日内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逐一核实,并对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通知书作必要修改,草拟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通知书及审计决定和相关证据经法规审理科审理后,由相关会议集体审定审计决定等结果文书。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受理放弃听证或者超期未提出听证听证不予处罚,只进行审计处理,下达审计决定书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审计决定书决定告知相对人并送达审计决定书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结案45 权力编码00934120-7-B-003权力名称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5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第十条 4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5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区政府提请裁决、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处罚相对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审计组撰写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通知书,提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10日内反馈意见)2名以上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反馈意见逐一核实,并对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通知书作必要修改,草拟审计决定书结案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通知书、审计决定经法规审理科审理后,经相关会议集体审定审计决定等结果文书听证放弃听证或者超期未提出听证受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审计决定书不予处罚,只进行审计处理,下达审计决定书申请送达告知相对人并送达审计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45 行政强制类共1项权力编码00934120-7-D-001权力名称封存资料资产、登记保存、通知暂停拨付和使用有关款项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二十四条45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5.《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四)项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通知暂停拨付和使用有关款项措施: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封存资料资产、登记保存、通知暂停拨付和使用有关款项流程图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需要封存资料资产、登记保存有关证据、通知暂停拨付和使用有关款项的情形,审计组提出申请区审计局负责人审核批准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封存或登记保存,在24小时内向区审计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封存通知书或登记保存通知书。区审计局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制发并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制发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或登记保存通知书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对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2名以上审计人员持封存通知书或登记保存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通知被审计单位人员到场实施封存作出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审计人员共同清点核实有关资料、资产或证据,双方签字,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各执1份被审计单位人员到场的,审计人员与其共同清点核实有关资料、资产或证据,双方签字,各执1份被审计单位纠正的,作出解除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决定封存后,审计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日解除封存,退还有关资料、资产,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在封存清单上签字45 行政检查共3项权力编码00934120-7-I-001权力名称检查、调查取证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45 5.《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20号)“五、……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全面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阻挠或干预审计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发送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后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检查、调查取证权流程图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确定审计(调查)项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个人应按审计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逾期不改正被审计单位拒绝、阻挠、拖延责令限期改正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配合审计对不配合审计行为进行处理及处罚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经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已提供资料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实施审计结束,应完整退回提供的资料,完成相关清点和交接手续审计过程中,为确认被审计(调查)单位有关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需要向与其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需要事先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经局领导核准,制发介绍信2名以上审计人员,持介绍信并出示执法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复印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相关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45 权力编码00934120-7-I-002权力名称审计整改检查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26号)“二、……(二)完善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在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审计决定,或执行审计决定不彻底、不认真的,审计机关要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政府领导、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机关督促、有关各方协调配合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四)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五)完善整改结果公开制度。要加大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力度,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逐步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告,以公开促整改……同时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审计发现问题或者出具审计结果后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审计整改检查流程图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调查)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区审计局在90日内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审计决定,或执行审计决定不彻底、不认真的,审计机关要责令限期执行45 权力编码00934120-7-I-003权力名称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20号)“五、……(四)完善审计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审计监督体系。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成果,形成审计监督整体合力。”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65号)“三、……(四)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和发展规划、监督检查内部审计质量、评价运用内部审计结果、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审计项目等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行为的规范。要发挥内部审计协会作用,督促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审计机关进行内部审计政策法规宣传及审计业务指导。”5.《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审发〔2017〕70号)“一、……(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流程图区审计局依法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内部审计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和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监督检查内部审计质量,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编制中长期内部审计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指导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45 其他权力事项类共12项权力编码00934120-7-J-001权力名称审计监督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开展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发送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后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审计监督权流程图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逐一核实,并对审计(调查)报告等作必要修改,草拟其他审计结果文书,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证据等一并报送法规审理科审理审计组撰写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于10日内反馈意见)制发审计(调查)报告等结果文书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确定审计项目审计组依法依程序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实施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遇有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发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审计(调查)报告及其他审计结果文书和相关证据由法规审理科审理后,经相关会议集体审定审计结果文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02权力名称要求提供资料权(含提供电子数据和协助联网审计)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十二)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4.《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以下情况或者资料:(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资料;45 (二)财政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四)财政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五)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六)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八)国家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合同、技术变更等文件;(九)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等文书;(十)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5.《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20号)“五、……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全面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阻挠或干预审计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发送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后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要求提供资料流程图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确定审计(调查)项目审计(调查)通知书附有提供资料告知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个人需按告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被审计单位应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延伸审计到相关单位及个人时,审计人员持审计(调查)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出示执法证件,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真实的资料审计组对已提供资料的安全完整负责,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实施审计结束,退回提供的资料,完成相关清点和交接手续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03权力名称查询账户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1.被审计单位开设有银行账户;2.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决定程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审计组将上述通知书送达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金融机构履行配合查询义务。决定期限有关金融机构收到《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后,应立即履行配合查询义务。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查询账户流程图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查询被审计(调查)单位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调查)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由审计组提出查询申请2名以上审计人员执行查询任务,送达查询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件,并提供相关查询信息和资料经局领导批准,签发《协助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需要到异地查询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本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相关查询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实施查询,可以对相关银行资料进行抄录、复印、拍照,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04权力名称提请协助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政府投资主管等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上述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20号)“五、……(三)支持配合审计监督。财政、公安、税务、金融、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规定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信息资料”。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提请协助流程图在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配合下,审计组及时完成对有关事项的检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局领导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向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政府投资主管等部门单位发函,提出予以协助的事项和需求实施审计过程中,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而自身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权限时,审计组提出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申请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05权力名称制止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2.《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四)项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制止流程图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审计组向区审计局负责人报批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06权力名称对违反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五)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其他处理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区政府提请裁决。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对违反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流程图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逐一核实,并对审计(调查)报告作必要修改,草拟审计决定等其他审计结果文书,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证据等一并报送法规审理科审理。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撰写审计(调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见。见。审计机关制发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审计机关依法依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调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于10日内反馈意见,对报告反映的事实、定性及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提供补充证据;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审计(调查)报告及其他审计结果文书和相关证据由法规审理科审理后,经相关会议集体审定审计结果文书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07权力名称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处分建议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四)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外,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外,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处分建议流程图审计机关制发移送处理书,依法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送达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撰写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由法规审理科或者移送案件线索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并经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审定是否移送。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08权力名称建议纠正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2.《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建议纠正流程图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审计人员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审计组起草审计建议函,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纠正。审计建议函及相关证据由法规审理科进行审理后,经相关会议集体审定审计建议函。制发审计建议函,并送达相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09权力名称对不执行审计决定行为的处理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逾期未执行审计决定,又不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裁决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26号)二、明确责任,完善机制……(二)完善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审计决定,或执行审计决定不彻底、不认真的,审计机关要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不执行审计决定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对不执行审计决定行为的处理流程图逾期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被审计单位拒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执行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10权力名称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流程图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结果。区审计局根据需要拟公开审计结果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通过网络、报刊、公告等形式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告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依法保守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除外),涉及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11权力名称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20号)“五……(四)完善审计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审计监督体系。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成果,形成审计监督整体合力。5.《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审发〔2017〕70号)“一、……(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政审计科:023-46732772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企事业审计科:023-4673029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投资审计科(审计中心):023-46737793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023-4677879145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流程图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启动核查程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专项核查项目计划一般性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制发核查通知书,送达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并由社会审计机构签字盖章,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核查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并由社会审计机构签字盖章核查组起草核查报告并征求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社会审计机构应于10日内反馈意见提交法规审理科审理核查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反馈意见逐一核实,并对核查报告作必要修改法规审理科审理后经相关会议集体审定核查结果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法规审理科审理核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经相关会议集体审定核查报告向社会审计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审计机关出具核查报告并送达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关拟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上市公司定期对外通报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45 权力编码00934120-7-J-012权力名称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查权实施主体区审计局权力依据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申诉决定程序收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申诉决定期限复查决定30日内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经济责任审计科:023-46730307法规审理科:023-4677879145 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查流程图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无意见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申诉审计机关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无异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申请复核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