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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5:16 发布

巴中民政局主体责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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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民政局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队伍法制建设。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规划财务科拟订工作计划和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访和群众工作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民政公众网络管理及民政法治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群众信访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指导全市民政队伍法制建设。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各类基金会成立条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督导。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行政审批科)受省民政厅委托管理设在我市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年检工作,并对其违法行为和未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查处;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全市性社会团体、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市属福利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社会公墓地许可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督导。《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96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3拟订全市优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的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拟订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优抚安置科(巴中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伤残评定报批工作;负责烈士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和伤病治疗;拟订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指导基层各级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和军供站管理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承担巴中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4拟订救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减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救灾科(巴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承办查灾、核灾、报灾及抗灾救灾与协调工作;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管理、分配救灾(含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济工作;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巴中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96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5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和指导五保供养工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社会救助科承担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目标计划与服务工作,指导县(区)审查核定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组织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低保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6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查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拟订全市城乡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巴中市勘界工作办公室)贯彻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城市基层开展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拟订全市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拟订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区)排列顺序和行政区划代码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颁发地名使用证和发布标准地名;负责全市街、路、巷、楼、幢、门牌标志的规划、编制、设置、管理、维护等工作;组织地名调查,管理档案资料,审定、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和地名图书资料及工具书;指导市、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查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96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7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指导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市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企业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社会捐助工作。8拟订全市婚姻、殡葬和救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拟订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社会事务科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改革、城市流浪人员、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推行丧葬习俗改革,查处违法行为;推行婚俗改革;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指导殡葬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登记、婚姻服务等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本市儿童涉外外收养登记工作。9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拟订民政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划财务科(项目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民政统计工作。96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教育和培训工作;人事科(社会工作科)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11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和综合督查工作。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驻局监察室受理对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调查驻在部门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调查驻在部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分决定;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相关内设机构96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组织在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后,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到市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社会团体机构代码证的办理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的办理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行政确认市民政局负责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申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2〕145号)第四条市民政局审核发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医生签字或医院公章作假,将结果通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知鉴定医院对医生签字和医院公章进行鉴定,并把鉴定结果通报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进行监督管理96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4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市民政局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民政部门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某人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被民政部门监管发现或由相关知情人向民政部门举报该行为,经查证属实,民政部门就该行为进行处罚,若发现该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则由公安部门对该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对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处罚市民政局对“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处罚《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第十二条“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由标志管理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处罚。”某人擅自毁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被民政部门监管发现或由相关知情人向民政部门举报该行为,经查证属实,民政部门给予行为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对的毁坏的地名标志进行赔偿,若发现该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五)项规定,则由公安部门对该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公安局对情节严重的“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96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6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市民政局负责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立案、调查、审查、处罚。国务院《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门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兴建,并会同建设、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建设局负责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市国土局负责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7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处罚。市民政局负责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立案、调查、审查、处罚。《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对发现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并会同建设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市建设局负责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8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罚市民政局负责对擅自建设公墓的立案、调查、审查、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责令立即停止,并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市规划局负责对擅自建设公墓的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市国土局负责对擅自建设公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96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9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处罚市民政局负责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立案、调查、审查、处罚。《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发现有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会同物价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物价局负责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处罚。10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市民政局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立案、调查、审查、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门对发现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责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给予处罚。11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市民政局负责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立案、调查、审查、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门对发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工商局负责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的予以没收,并给予处罚。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变更或注销)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成立或者不予成立(变更或者不予变更、注销或者不予注销)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成立或变更及注销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1-3.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1-4.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5.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变更或注销)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成立或者不予成立(变更或不予变更、注销或不予注销)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成立或变更及注销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1-3.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实施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设立或者不予设立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依据《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认定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1-2.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3.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取缔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2.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其他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其他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96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96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取缔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主体民间组织管理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2.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3.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2-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2-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涉嫌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进行非法集资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实施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开办社会福利机构,或改变社会福利机构性质,或社会福利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损害收养或供养人员权利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擅自开办社会福利机构,或改变社会福利机构性质,或社会福利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损害收养人员或休养人员权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实施依据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给予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5条: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墓地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给予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6条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34条违反本条例第26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2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4、《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21条违反本条例第12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给予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10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给予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5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2、《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0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5、《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20条违反本条例第7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8条:社会公益性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炒买炒卖或预售墓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给予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实施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第十二条“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由标志管理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骗取城乡低保待遇的给予处罚实施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社会救助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6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6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殡葬设备的给予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给予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纠正在火化区违法土葬实施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的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在火化区违法土葬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对在火化区违法土葬进行纠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据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纠正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施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3条: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局对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纠正和制止。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3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和交通、城市环卫部门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实施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在禁止范围内建造坟墓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对在禁止范围内建造坟墓的行为进行纠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1条: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坟墓。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34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6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名称备案实施依据《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第七条第四款“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名称,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送当地和省地名管理机构备案。”责任主体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责任事项1.受理备案:公示依法应当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名称,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送当地和省地名管理机构备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7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实施依据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办理登记。3、决定责任:作出对申请人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当事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8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烈士评定(复审)实施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责任主体优抚安置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区)上报的评定烈士请示。2.审查责任:审核县(区)上报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上报。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上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烈士证书转下达至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任事项依据1.《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3.《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4.《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条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59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残疾等级评定(复审)实施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责任主体优抚安置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区)上报的残疾等级评定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县(区)上报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上报。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上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责任事项依据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60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土葬、埋葬、建造坟墓行为实施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违法土葬、埋葬、建造坟墓的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对违法土葬、埋葬、建造坟墓的行为进行改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6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命名、更名行为的处理实施依据《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地名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责任主体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责任事项1.审查责任:部门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及法制办就擅自命名、更名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论证。2.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地名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62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殡葬设施设置规划实施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规划殡葬设施设置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2、《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63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市本级地名标志管理实施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二十六“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责任主体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责任事项1.管理责任:及时制作安装新命名地名标志,同时做好已命名地名标志管理维护。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二十六“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64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的监督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3、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3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4、《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责任主体社会事务科责任事项1、监督责任: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站、殡仪馆的监督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3、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3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4、《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5、《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等级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 巴中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序号65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实施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责任事项1.管理责任:及时责令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改正。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05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