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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7:0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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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编号:基础信息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发证日期年月发证机关 注册登记情况上岗注册登记所在单位名称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单位审核(盖章)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年月日 联系电话 年月日离岗备案登记原单位名称 离岗时间 联系电话 调转登记情况调入单位全称(盖章) 单位邮编 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单位统一代码(技监局核发) 单位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盖章)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年月日本人受委托代为办理注册/调转事项。本人承诺根据委托人情况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填表说明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二、表头“编号”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三、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一)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2.出纳岗位;3.稽核岗位;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8.总账岗位;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11.其他。(二)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2.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三)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四、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
调转登记情况”栏目。(一)单位经济类型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1.行政单位;2.事业单位;3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32.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4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5.农村经济组织;6.民间非营利组织;99.其他组织。(二)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三)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还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并按该表的填表说明如实填写,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五、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六、本人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七、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