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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19:4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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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语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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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第二节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节 公司法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二、经济法主体体系架构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1、广泛性。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组织等。2、具体性与地位不平等性。民法主体视为平等、均质的抽象人。经济法将法律关系视为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主体地位不平等。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与不同场合之下,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权限具有不对称。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架构1、国家干预主体(1)国家-特殊主体国家是宏观调控主体,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2)权力机关。争论:权力机关不受法律追究,不能成为主体。(3)行政机关2、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其中介
作用的主体。具有中介性、公共性和民间性。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3、市场主体。
第二节 企业法一、企业法概述二、具体企业法律制度三、公司法
一、企业法概述(一)企业、企业法定义是凝聚着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依法成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组织性、赢利性、法定性、独立性。企业角色一直为“经济人”和“社会人”,不同时期强弱不一样。企业法是确认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或以企业为规范对象。确认并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企业与其它管理者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1、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从而以利于建立起相应形态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手工业者(个人独资、业主企业)基于继承和扩大经营→合伙企业基于连带风险出现→有限合伙(隐名合伙、两合公司)资产阶级萌芽阶段快速积聚资金→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企业法律形态----法律形式(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2)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市场准人法律制度市场准人制度,是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人规则和特殊市场准入规则。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以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是企业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二 具体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2、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4、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第三节 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述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公司法的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分类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2、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3、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4、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母公司、子公司。5、按照国籍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一)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公司章程效力范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变更。(三)公司资本和出资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认缴资本
1、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的认缴、募集等严格要求。(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不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2、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1)方式:货币出资和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出资的除外”。(2)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20%,但高科技公司的除外。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3)部分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两年之内可以分期缴纳(按实缴资本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按照认缴的)。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一人公司不允许分期缴纳。3、最低法定资本:有限公司不低于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颁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股份表现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四)公司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公司名称核准后,符合条件办理工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2、法定人数。有限公司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5-200人)。3、股份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发起人依法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发行而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底于股份总数的35%。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债券1、发行主体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种类3、公司债券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的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以交付方式转让。
三、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一)股东会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但非常设机构。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决定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即重大问题须经2/3的有表决权(总表决数、出席会议总表决数)的股东同意。重大事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而是利用并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二)董事会(1)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2)由3至13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为3-9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应有职工董事。(3)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4)董事长(或经理、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少可不设董事长,设一名执行董事。(5)董事会应按期召开,1/3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完善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规定补救措施。规定一人一票。董事会任期届满没有改选,还有就是个别董事辞职新董事还没有就任,这时原有董事仍然履行职务。(6)董事会下设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7)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股东。
(三)监事会1、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为3年,可分股东监事和股东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有监事会。2、规定监事会的调查权。3、规定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解决因为信息缺乏问题,第151条第2款。费用保障措施,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监事会费用4、规定监事会的例会制度。集体行使职权,每6个月开一次会
(四)充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1、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第148条2、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扩大到所有董事、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3、充实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第149条增加程序上的内容,借款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另外关于担保问题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
(五)完善股东权保护措施1、股东知情权。(1)股东可查阅相关文件、记录。(2)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程序。2、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1)提案人资格:3%股份,但是没提持续持有多长时间;(2)提案程序;提案内容。(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鼓动大会并接受质询,第151条。3、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他们可以信任或者满意的董事或者监事。抑制控制股东支配的问题。3、累积投票的前提: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决议适用范围
4、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充实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之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并且持股1%。程序。利益归属:公司)。5、增加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少数股东资格:第102条,持续持股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前提条件:;自行召集与主持。这对保护中小股东很有意义,注意这里叫少数股东权,而不叫中小股东。6、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请求者的条件:投反对票。适用的范围:3种事项。7、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职工持股,股票期权、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
(六)利害相关者利益保护1、完善职工利益保护。(1)职工参加董事会扩大到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设职工董事。“可以”引导。(2)监事会的职工比例正式为不低于1/3。(3)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2、债权人利益保护。(1)会计信息的真实。(2)公司合并、分立须公告债权人。(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定法人人格;一人公司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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