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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职业病防治法专题培训(企业版-145页精品健康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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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专题培训(企业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年TEL:2637912 提纲我国职业病现况简介职业病防治法意义和作用条文浅析让让工健作康远永离伴危工害作TEL:2637912 班门弄斧企业生存构成:投资人、员工、消费者、政府和相关利益方企业发展构成:研发、生产、销售;人力、资金和财务、战略PM2.5对汽车行业??机遇+挑战=人力TEL:2637912 近年职业病发病势头迅猛,群体事件接二连三,发病总数不断扩大,群众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一我国职业病现况简介TEL:2637912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089号关于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的提案近年来,我国报告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据出现了逐年大幅度上升的趋势:2009年全国报告职业病18128例,较2008年增加了32%;2010年全国报告职业病27240例,较2009年增加了50%。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我国职业病实际发病情况要远远高于报告数据。职业病已成为危害劳动者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今年5月中下旬,农工党中央桑国卫主席邀请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赴湖南省就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TEL:2637912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089号我国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多个行业,既包括传统行业,也延伸到了新兴产业,接触危害因素的职工人数众多;大量农村户籍务工人员进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经济组织务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超时、超体力劳动,成为受到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群体;而且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复杂,导致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难以保障,群体罹患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如湖南耒阳和张家界返乡农民工群发尘肺病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由于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且伤残率高,难以治愈,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十分严重。TEL:2637912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089号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三是监管不到位四是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滞后TEL:2637912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089号建议(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二)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三)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职业病患者救助和社会保障等问题TEL:2637912 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是要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职业特点,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大尘毒危害治理力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和劳动者个人防护二是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自律管理作用,发挥行业大型企业的带头作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职业防护。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三是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手段,在强化对企业监管的同时,还要做好服务工作,真正督促、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如对作业现场定期进行检验评价,组织员工定期体检,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四是要积极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履责,积极推动劳动保护产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应紧紧围绕需求开展工作,以需求为导向,包括政府需求、企业需求、劳动者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处理好计划和市场的关系,立足从源头上解决当地的职业卫生问题,立足从源头上解决企业的职业卫生问题TEL:2637912 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接触人群多尘肺病依然是最严重的职业病,中毒恶性事件逐年增加新旧职业病危害叠加,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中小企业/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严重我国职业病的发病特点TEL:2637912 职业病种类多10类11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多400余种职业病危害分布广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电子等30多个行业。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层出不穷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2010年报告的职业病病例比2009年增加50%,远大于GDP增速TEL:2637912 所检测的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240多倍TEL:2637912 所检测的石棉矿山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10倍TEL:2637912 所检测的95%的金矿企业粉尘超标,最高超标57倍TEL:2637912 所检测的木质家具企业至少存在15种化学毒物,最多达31种,超标严重TEL:2637912 一是事件多发,近年来,媒体报道了福建仙游县、广西马山县、贵州施秉县、甘肃古浪县、江西修水县、辽宁朝阳市、安徽凤阳县等多起尘肺病群发事件,一次性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情况严重。尘肺病依然是最严重的职业病,中毒恶性事件逐年增加TEL:2637912 二是治愈难,费用高。尘肺病等职业病一旦患病,很难治愈。尘肺病患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费用昂贵,每年治疗费都在万元以上。三是形成严重社会问题。罹患尘肺病的人群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其应享有的法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昂贵的治疗费用全由其家庭支付,造成很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TEL:2637912 生物性接触放射介入治疗医药生产接触职业紧张与疲劳人类工效学问题新旧职业病危害叠加,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TEL:2637912 中小企业/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大批剩余农村劳动力、(城市待业大军)或乡镇企业就地转移,或是进入城镇异地转移据估计2002年有乡镇企业2133万个,就地转移占70%。2007年统计农民工已达到2.26亿TEL:2637912 安徽怀宁、泗县等地的铅中毒事件化学品污染影响社会稳定,政府公信力下降TEL:2637912 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严重TEL:2637912 电子洁净室工作车间TEL:2637912 电子女工因接触三氯乙烯导致大庖性表皮坏死松解症、重症中毒性肝病死亡TEL:2637912 TEL:2637912 其原因:大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础薄弱一是不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意识淡薄。二是职业卫生管理薄弱,作业环境恶劣,缺乏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是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不足,防护意识不强,因此深受职业病危害伤害。三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未能得到有效贯彻。用人单位劳动者TEL:2637912 二职业病防治法意义和作用TEL:2637912 职业健康损害、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过程如同发生在这块草坪上的现象……TEL:2637912 职业病的发生条件人体接触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并不一定都发病。职业病的发病取决于4个条件:有害因素的性质及其作用部位;作用于人体的剂量、浓度和接触时间;联合作用:毒物的独立、相架、协同和拮抗作用;高温环境影响个体易感性:健康状况、免疫状况、遗传特征。TEL:2637912 预防为主、预防至上的原则论语:预则立不预则废黄帝内经: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兵,不亦晚乎淮南子:“思患而预防之”“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宋邵雍道: 爽口物多终作疾,快心事过反为殃;与其病后能加药,敦若事先便自防而且提倡主动预防为上,被动预防为辅TEL:2637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出台的意义保障人权,保护健康权益突破贸易技术壁垒,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健康发展法制化发展需要TEL:2637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TEL:2637912 TEL:2637912 职业病防治解决的重点问题建设项目管理:源头控制,经济节约设备、原材料管理:属于源头管理工作场所管理:防范为主防护设备与防护用品:降低暴露风险职业健康监护:早发现职业病诊断、鉴定:早治疗职业病人保障:保护劳动者权益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TEL:2637912 这是一次大修(10年施行)吴邦国: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增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明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全面负责,并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简化职业病诊断和劳动仲裁程序,重点解决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三是加大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TEL:2637912 大修解决什么问题?TEL:2637912 2009年6月,张海超开胸验肺TEL:2637912 深圳建筑民工半年维权路TEL:2637912 问题一、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长期以来,我国职业病监管体制不顺、机构职责不明、部门互相推诿始终饱受各界的批评。卫生+-安监+-劳动+-工会;分头管理造成了职业病监管严重缺位调查发现大量职业病事件的背后,都有针对违法用工单位处罚难以落实、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过去是安监部门负责显性的工伤事故,像什么工厂爆炸、职工伤残等事件,卫生部门负责隐性、潜伏的职业病事件。因此,同样的职业伤害由两个部门分别管辖是不利于防治职业伤害、减少职业伤害的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手段(秀才执法),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在企业进行调查并不是很顺利,并且卫生部门肩负的工作也很多,不能够花费很大的精力来做职业病防治工作TEL:2637912 调整结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审核等任务。卫生行政部门则从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观念以及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方面,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TEL:2637912 问题二、更加强调预防为主此次修改专门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会要参与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保责任,督察监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是否使用到位、督促参加工伤保险TEL:2637912 问题三、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一直以来,职业病举证难、诊断难问题始终是职业病患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的接触史,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日常监督的信息作出判断为了避免劳动争议久拖不决,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在仲裁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TEL:2637912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需要按照职业病待遇向劳动者支付治疗费用此外,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没有办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地方人民政府还要采取措施帮助其获得医疗救治TEL:2637912 问题四、重在落实宣传至上,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普法宣传,让广大从事有毒有害行业的职工知晓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和技能、自己应该享有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一些权益强化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责任:公正、客观,作为企业科学防治依据和监管技术支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增加渎职处罚力度TEL:2637912 举例市安监局否决安徽海容蓄电池建设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意见:3月14日,市安监局在巢湖经开区召开了该企业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复审会。经过审查,认为:此报告书评价依据不完整,评价内容针对性不强,检测数据溯源性较差且结果待查,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及评价不符合规范要求,对卫生防护设施和卫生管理分析评价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评价结论及建议不准确。专家组不予通过该报告的技术审查。市安监局根据专家意见,现场对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根据专家组的建议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该项目评价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其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编制高质量、高标准的职业健康评价报告。TEL:2637912 市安监局严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3月14日下午,市安监局在巢湖经开区组织召开了职业卫生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会。市安监局副局长朱世群、总工师罗昌俊及职业健康处、科技规划处的负责同志和7家在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在肥一技术服务机构(安徽省***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价行为不规范,未能通过市安监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进行了通报,并就加强质量控制,提高职技术服务水平,对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要求。朱世群副局长对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TEL:2637912 三条文简牍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目录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旧法是没“等”这个字的,有了这个字意义重大,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进来了。其次是“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改为“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个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噪声等物理因素,噪声不好叫有害物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把职业病防治各相关方都列出,作为综合防治职业病的基础。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这一款为增加,作为第三款,强调工会的作用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增加的一条,这个也只是再次强调,提醒工厂做好相关工作。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增加)原来的第七条修改,三处的设备均为增加。增加了“支持”原来没有,是不是以后社会办职业病防治院都可能允许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3个部门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增加一款,大家注意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含了3部门,不只局限于卫生部门了。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增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原来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增加组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后两款都是增加内容,确定主动监测职业病TEL:2637912 第一章总 则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增加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需应及时处理。TEL:26379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增加一条,这个也是强调工厂的责任TEL:26379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TEL:26379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向安监申报,而分类目录由卫生制定。申报办法由安监制定。这条的修改 主要是把卫生、安监职责分开。TEL:26379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TEL:26379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个分类管理办法由安监制定TEL:26379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TEL:26379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TEL:2637912 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加高危粉尘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增加条,确保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增加(新)设备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TEL:2637912 什么是警示标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TEL:2637912 除警示线外,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TEL:2637912 当心中毒当心腐蚀当心感染注意高温注意防尘当心电离辐射当心弧光噪声有害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护耳器戴防尘口罩TEL:2637912 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TEL:2637912 TEL:2637912 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增加一条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增加)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主要是强调和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增加“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增加)、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增加)这条强调应急是安监的事情,大家注意啦!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红字为增加内容)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TEL:2637912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增加一条,再次强调监管责权统一的职能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原: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增加内容。诊断机构的条件是原来诊断管理办法就有的,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是新加的,修订过程卫生部门提出了不写这一款,但最终还是保留了。希望诊断资质能够分得细一点,有条件做才申请资质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增加了户籍所在地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原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去掉了“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原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增加了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安监组织调查 有了这条,诊断机构门口以后人会少很多,都会聚集到监管部门。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增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新增一条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增加)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52-59条没有变化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什么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原: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原: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TEL:2637912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增加TEL:2637912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TEL:2637912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TEL:2637912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七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TEL:2637912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TEL:2637912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增加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原为卫生行政部门)(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增加(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增加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原为三十万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增加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TEL:2637912 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TEL:26379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增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第九十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TEL:2637912 结语TEL:2637912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职业健康监督卫生部门作业场所监督安监部门《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监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管基础监管专项监管用人单位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落实主体责任如何防治职业病?TEL:2637912 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已经形成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尘肺病事件查处法律法规宣贯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TEL:2637912 如何防治职业病?对于企业:上层重视---根本点全员参与---关键点合格防护---决定损害程度对于监管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社会:控制源头,加强社会保障TEL:2637912 谢谢大家!期望我们携手改善职业卫生状况TEL:263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