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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2:58 发布

《民事诉讼法》课件PPT-08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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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第四节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一、概念与特征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1、客观性——必须是可靠、可信的。2、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3、合法性——应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二、民事诉讼证据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一节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一、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本证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在于使法官对本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其证明力的认识产生动摇。反证一般都是在本证对待事实进行证明之后才有提出的必要。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是: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者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第一,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锁链。其次,应当注意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第三,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第四,应当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得出可靠的结论。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是直接与待证事实有原始的关系,它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也叫第一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一般说来,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区分。▲大陆法系对证据能力很少限制,强调重视调查证据的程序。▲我国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是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 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其载体物质可以是纸、竹、石、皮革、布帛等。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二)书证的分类1.公文书与私文书 按照书证的制作主体或制作者的身份的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在一般情况下,公文书要比私文书的证明力强。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指文书所记载的事项系文书制作人发出的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处分性书证中发生公法上效力者,为公文书,如记载判决原本、记载行政处分的文书;发生私法上效力的文书则是私文书,如买卖合同、遗嘱等。     凡是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是制作人用以记下或者报道已发生的或者了解的某种事实,则称为报道性书证,如会议记录、会计或商业账簿等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以是否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普通文书,就是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就能够成立的文书。例如,一般买卖合同    特别文书,是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成立的文书。如买卖房屋,就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房管部门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以制作方法为标准,文书可分为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等。     原本,指文书制作人所作成的文书。例如,审判员制作的判决书,经本人签名以后,就称为原本。 缮本,就是抄录原本全部内容的文本。缮本又可以分为正本与副本。正本,就是抄录原本、与原本有同一内容,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效力的缮本。副本,是送达当事人的抄本。     节本(节录本),仅摘抄原本或正本内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抄本。 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其特点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和特征证明待证事实。具有稳定性与可靠性。 1、区别——☆书证有思想性,而物证没有;☆物证具有特定性,一旦形成,难以改变。☆某些书证有严格程序和格式,物证则没有。☆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而书证一般时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2、联系:同样一个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二)物证、书证的区别和联系 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一)证人证言的概念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二)证人与证人证言的特点☆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代替的。☆证人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就是诉讼当事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三、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4、《意见》77条:单位的代表出庭作证,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三)证人的范围(作证资格) 1、在举证时限内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规定第54条)。2、确有困难不能作证的法定情形:56条——§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四)作证程序 规定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五)询问证人 (一)概念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两种情况:其一,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事实的说明。其二,当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即当事人自认。(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形式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具有“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一)鉴定制度概说1.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鉴定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鉴定结论:经过鉴定活动,对鉴定对象所形成的判断性意见结论。其特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应予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结论,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申请鉴定是鉴定程序的一般启动方式。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其举证义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3、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提出异议权。对于确有理由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在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后,对其可采信度存有疑虑,另行委托新的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针对原鉴定中的个别问题,由原鉴定人进行再次修正和补充,以完善原鉴定结论的鉴定。它只是对通常鉴定的补救手段。4.鉴定书的内容     鉴定结论应当采书面形式,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同时也应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1、两大法系做法英美法系把鉴定人看作专家证人,鉴定结论称为专家意见。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都是通过提供证言的方式向法庭作证的,在诉讼中地位大致相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明确而严格将鉴定人与证人区分,并赋予鉴定人比证人更高的诉讼地位。(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2、我国把鉴定人与证人、鉴定结论与证言严格区分:☆鉴定人应该中立,对国家负责而不是对当事人负责;☆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不能选择与更换;☆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要对事实材料进行分析评价;☆鉴定人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鉴定人一般在担任鉴定工作才对案件了解,而证人则在诉讼前案件事实发生时就了解事实 1、英美法系国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美国证据法对鉴定人采“无固定资格原则”。☆美国法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案件应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者谁进行鉴定,都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2、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法院指定鉴定人制度。☆当事人选任鉴定人制度。(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我国鉴定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72条。★对单位鉴定制度的改革——☆《民诉证据若干规定》(2002年)☆《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05年司法部)3、我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有关单位方可以在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关于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一,当事人合意确定其二,法院指定;其三,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61条即指接受当事人的聘请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询问或者对质的人。专家辅助人不是就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而是阐释和说明专门性问题。(四)关于鉴定的方式(《证据若干规定》26、28条》) (一)勘验的功能勘验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固定或者提起物证;☆勘验笔录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可以核实证据,澄清证据中的矛盾,使法官获得比较正确的心证。六、勘验笔录 (二)勘验笔录的制作★由审判人员和专门的勘验人员制作;★必须经过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文字与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现场和物品的客观描绘;☆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不一定是诉讼文书,而勘验笔录是诉讼文书;☆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在诉讼中制作,有漏误可以重新勘验。 ——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较大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具有技术先进、体积小、重量轻特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物证所不据报道动态连续性。☆具有各种言词证据所不具有的直感性。☆容易被裁剪或伪造。七、视听资料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点也叫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网络证据等。是借助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形成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其派生物。☆在保存方式上,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在传播方式上,可以无限地快速传播;☆在感知方式上,必须借助电子设备;☆安全性高。八、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属性★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前者主要以文字内容的可视性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后者则强调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两者的显示方式完全不同。前者可以无纸介质显示,书证则必须在质和其他介质上以有形的方式记载。 (三)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国外电子证据的立法在证据法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而且许多研究成果已上升为立法。而大陆法学国家目前尚未制定独立的“电子证据法”。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等。★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合同法的11条。 第四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一)概念也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和证据的适格性。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1、证人资格——《证据若干规定》53条。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若干规定》68条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若干规定》67条。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询问、质证——《民诉法》63条;《证据若干规定》47条。(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需要特别确认的一些证据的证明资格★订约取证的合法性,即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为发现侵权行为事实,采用与他人订约的方式,收集侵权行为事实的证据的,该证据应有证据能力;★当事人悬赏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等。 (一)概念与分类即证据价值、证据力,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形式证明力与实质证明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具有实质证明力。二、证明力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证据若干规定》70条:★《证据若干规定》71、72、74条:(二)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民诉法》69条、71条☆《证据若干规定》69条: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证据若干规定》78条。4、最佳证据▲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证据若干规定》的77条——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 五、证明(一)证明对象(二)举证责任(三)证据的收集与判断(四)证明标准 (一)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1)范围: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于自认自认是当事人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意见》75条对自认原则规定。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证明对象的范围: 《意见》第75条:(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法院裁判所证明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返回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又称对事实的自认,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1)自认的分类:☆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明示自认和拟制自认☆当事人的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自认 (2)自认的法律效力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效力对法院的拘束力 (3)自认的限制第一,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和法律问题都不是自认的对象。第二,拟制自认需要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才能推定自认。第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4)自认撤回《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举证责任的倒置 1、民诉法第64条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的双重属性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1、民诉理论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认识:实质分配标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英美法系)形式分配标准——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大陆法系) (1)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诉讼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规定第2、5、6条——谁主张,谁举证 (三)举证责任的倒置1、立法目的:因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偏重于法律规定外在形式,不能完全顾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采用法定主义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全部举证责任均由被告承担。 2、91年司法解释《意见》第74条6种☆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3、2001年司法解释《证据规定》增加2种(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典型案例如法国的“打猎案”。美国侵权法上一个著名的案例“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2)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收集方法☆责令当事人提供☆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fan(三)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规定》第15条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规定》第16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指涉及档案材料和秘密材料的情形。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规定》第64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含义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实际上是衡量是否证明的尺度。(四)证明标准 2、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诉法证明标准法律真实指裁判人员在对事实的认定遵循了证据规则,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法律的角度看已达到了可视为真实的程度。《证据规定》第63条: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1)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2)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