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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6: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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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培训班主办:南宁劳动力市场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法》出台背景(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四)《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深度影响及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六)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第五条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七)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企业用工制度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一)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二)劳动派遣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七条
注意六大特点1、“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只用人不招人”属于——招聘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模式2、劳务派遣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派遣方与被派遣员之间——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派遣方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之间——特殊劳动关系
3、派遣单位的义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款及劳务派遣中的特殊内容。派遣单位应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派遣单位不能克扣被派遣人的劳动报酬,不能向被派遣人收取任何费用。劳动者没有被派遣时,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报酬。
4、用工单位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必需培训;同工同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不能将被派遣人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①审查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②明确被派遣员工和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③明确劳务派遣的期限;④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⑤明确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6、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被派遣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至七十二条
注意两大特点1、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
2、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注意的问题:①劳动合同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建议用书面形式)②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原订立的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合同的行)③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试用期
④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能超过15日⑤劳动关系的终止:可随时通知对方;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⑥社会保险:由劳动者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自行投保
(四)目前企业用工主要现状1、用人单位自招自用(约占80%)2、某些大公司由厂商承包柜台、厂商(代理人)委托该公司代招代管员工。3、从劳动派遣中心聘派遣工(5000多人,市职介中心)4、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变相情况居多)5、反聘离退休人员(普遍存在)
三、依法构建优秀员工队伍:(一)选人(二)育人(三)用人(四)留人(五)裁人
(一)选人: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应用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对现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建立始于用工之日,企业用工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招工时的告知义务和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招聘工作的入职审查环节十分重要,要重点审查注意证据的保存
①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②是否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③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④是否与其他企业签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⑤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竟业限制协议。⑥如果招用外国人,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
3、发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意法律风险防范(通知书的法律效力)4、招工时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能收取押金
5、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①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重点无固定期限)②劳动合同的内容(特别要注意约定薪金结构、数额、支付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在工作岗位方面,要约定根据工作需要服从企业调整等)
③合理约定试用期限④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法》P34要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走出认识上的误区,签订合同时坚持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借助外力寻求指导。
6、在选人环节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
(二)育人:如何防范培训投资风险及核心员工流失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1、用人单位如何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①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区别: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需要承担违约金。设定服务期必须是专项的专业技术培训。②对违约的限额: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③服务期内不影响正常的调资。
2、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保密事项3、竟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遵守竟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在此期间企业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科教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经济补偿不低于受竟业限制人员原工资的50%)
5、防范核心员工流失应注意的问题:①义务主体不要扩大化(即6种人以外不要列入)②竟业期限不要过长,竟业范围要适宜。③在竟业限制条款中要协商好经济赔偿金额。④要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
(三)用人:在履行、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中应防范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五条
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履行——双方按约定实现各自权力和义务的活动
四项履行的原则①实际履行原则:双方按合同标的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不能以其他标的或方式来代替②亲自履行原则:双方当事人亲力亲为,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③全面履行的原则:按合同内容原原本本地全面履行,不能大折扣,不能改变合同的任何条款④协作履行原则:双方互相协作,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技能、尽力给予帮助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权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卷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加强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操作,如果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即使合同中对这种指挥给予肯定,劳动者仍有权拒绝和检举。
4、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①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的区别:②社会保险内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③企业违反社会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加收滞纳金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强行征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3.1起施行)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及时出具证明、造成职工失业保险费用(应领部分)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应享受的金额的两倍来赔偿。
5、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7、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①因用人单位变更:a、企业主体变更(如改制、转制、资产重组)b、客观条件变更(如倒闭、破产、经营期限届满等)c、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条件变更(如工作时间、地点、岗位,报酬等)
②因劳动者的原因变更:a、因患重病或身体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工作b、内部退养、下岗或内部待业c、外借、外出学习或进修、服兵役等d、从操作岗位升职到管理岗位e、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无法坚持原岗位及工种劳动
③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原因变更如《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根据新法对远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8、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①一方提出变更请求②另一方做出答复③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变更后的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9、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①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能约定试用期。②续签劳动合同,应小心落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③合同到期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
(四)留人:规范留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为企业的留人提供支撑
工资支付1、工资制度及工资支付2、工资支付要做到依法、及时、足额3、用人单位应当同工同酬4、企业不能无故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5、最低工资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7、拖欠劳动报酬的惩罚机制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①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a、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能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b、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不休的,按200%支付;c、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在有关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节目:春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妇女节、劳动节、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按民族习惯规定放假节日: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如适逢周六、周日不补假。
③带薪假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企业不能扣发工资。⑤病假工资:依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资标准的80%。⑥员工请事假:企业不用发工资
⑦企业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根据不同情况发放。
7、拖欠劳动报酬的惩罚机制a、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d、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以上规定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
(五)裁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由企业提出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的、企业根据协议,可以支付亦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在落实证据后,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企业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裁员,须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④用人单位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3、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②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之一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出现暴力、威胁、违章指挥等情况时,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5、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①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出现本法第四十二条的情况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况消失时终止。
②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6、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7、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8、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制定合法、规范、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使企业处于主动地位。②完善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薪酬制度、考核、休息休假、合同管理等方面。
③在企业内部形成签字、备案制度,为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提供证据④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法律的范围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避免由于违法操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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