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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7:3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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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食品企业档案管理培训怀远县市场局:巨孝军
食品安全事件及影响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影响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2003年的敌敌畏火腿事件;2004年的阜阳奶粉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6年多宝鱼硝基呋喃事件;2007年输美宠物饲料三聚氰胺事件。2008年初发生的输日“饺子”事件,引发一场中国食品对日出口的危机;9月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造成了约2200万人接受检查,报告患儿近30万,5万多人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2009年4月,浙江金华晨园乳品被查出违法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
食品安全事件及影响应该说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但国际上的事件大多是环境污染及食物链污染所致,多是非人为故意污染。而我国近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是人为事件,产生“故意污染”的原因有:(1)企业追求不正当商业利益,采用一切可能手段降低成本,形成“行业潜规则”;(2)企业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同行产品进行人为破坏等恶性商业竞争行为等。由于“故意污染”这类食品安全问题难于预见,应对多是被动性的,食品安全面临着防控的艰巨性。(3)影响的广泛性。三鹿奶粉等事件,已经证明是一个带有系统性、连续性和行业性的问题,在国内外产生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严重的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直接导致大批进口国对我国乳制品采取措施,损坏了中国产品的声誉和国家形象。由此原因,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诞生了。
食品安全法重点解读共10章154条,增加50条,修改了90%以上的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食品、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重点解读目录一、适用范围二、主体责任三、许可管理四、生产条件五、禁止生产六、追溯体系七、制度建设八、过程控制九、质量体系十、进货查验十一、检验及义务十二、食品召回十三、食品标签十四、转基因食品及食品广告十五、食品安全事故十六、自查与报告十七、监督检查措施十八、信用档案十九、责任约谈二十、法律责任二十一、从业禁止二十二、赔偿
食品安全法重点解读二、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应当做到:一是守法生产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守住道德底线。
三食品许可证管理范畴1、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2、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依据食品安全法管理)3、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4、第四十一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工业产品许可证)
四、生产条件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和废弃物的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生产条件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追溯体系◆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七、制度建设(关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七、制度建设(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注解:1、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3、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该盖住外衣,头发不得外露于帽外,并把双手洗净;直接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香水进入车间;手接触赃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
八、食品生产过程控制◆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九、质量体系(鼓励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一、出厂检验记录规定及检验义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十二、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十三、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标签说明书标注及食品广告要求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第一百零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六、自查与报告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七、关于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十八、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十九、关于责任约谈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十、法律责任1(无证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法律责任2(8类最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二十、法律责任3(11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法律责任4(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3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4条(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69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0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法律责任4(生产过程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十、法律责任5(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法律责任6(不配合的行政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十一、从业禁止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十二、惩罚性赔偿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一、企业资质档案七、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档案二、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档案八、食品事故处置档案三、从业人员管理(含健康)档案九、企业应当配备的产品标准档案四、食品原辅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十、年度检验报告档案采购档案十一、化验室档案管理五、生产过程控制档案十二、环境管理档案六、贮存及交付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目录
一、企业资质档案1、营业执照副本;2、生产许可证副本;3、质量管理体系副本(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良好生产规范(GMP));4、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委托加工生产协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二、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档案1、企业食品安全组织结构图;2、企业质量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3、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4、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5、各类记录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三、从业人员管理(含健康)档案1、企业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的任命文件;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见培训资料和考核记录表);3、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见相关记录表)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登记表,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在有效期的健康证;5、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四、食品原辅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采购档案1、食品原辅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记录;2、相关凭证的保存(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同批次的合格检验报告);3、品原辅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证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五、生产过程控制档案1、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记录表及发现问题处置记录表;2、生产投料记录表(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3、配料记录表;4、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5、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6、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六、贮存及交付控制1、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2、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领用出库记录。3、成品入库、出库记录;4、销售台账;5、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相关要求: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七、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档案1、采购不合格原辅料的处理记录;2、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3、对不合格的整改情况;4、食品召回计划、通知;5、召回食品的处置记录;6、食品召回情况报告;7、责令召回通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八、食品事故处置档案1、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2、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记录;3、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定期排查记录;4、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检查的记录;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6、投诉处理记录7、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以及企业做出的相应处置记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九、企业应当配备的产品标准档案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2、企业产品检验方法引用的标准文本;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5、《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6、《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7、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十、年度检验报告档案1、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监督抽检报告;2、企业委托检验报告;3、企业实验室检验比对报告。4、不合格报告整改见证资料。5、企业自行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十一、化验室档案管理1、用于检验的设备及化学试剂登记表2、检验员应持证上岗具备应有的检验能力(检验员资格证件)3、依据细则规定的项目制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表4、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检验报告(做到一一对应)5、产品留样要有记录表(留样时间要达到保质期的时间规定)6、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见证材料7、委托出厂检验报告8、产品检验标准、作业指导书、计量器具操作规程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十二、环境管理档案1、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要有相应的使用记录。(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2、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环境总体要求: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管理
1、自己的工作环境须不断地整理、整顿,物品、材料及资料不可乱放;2、不用的东西要立即处理,不可使其占用作业空间;3、通道必须经常维持清洁和畅通;4、物品、工具及文件等放置于规定场所;5、灭火器、配电盘、开关箱、电动机、等周围要时刻保持清洁;6、物品、设备要仔细地放,正确地放,安全地放,较大较重的堆在下层;7、保管的工具、设备及所负责的责任区域要整理;8、要养成随时随地拾起地面上的纸屑、布屑、材料屑、零件的习惯,并集中存放于规定场所;9、不断清扫,保持清洁;10、注意上级的指示,并积极配合。员工责任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六)食品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复印件;(七)、食品加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通知:企业在6月12日之前上报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食品科、一份报辖区市场所)请加入怀远县食品安全监管群qq45980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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