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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民法学课件PPT之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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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目录第一章序言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合伙第七章物与财产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章序言第一节民法学概述第二节民法的内容、渊源目录 第一节民法学概述一、民法学历史沿革二、民法、民法学的概念返回 一、民法学历史沿革罗马法以来西方民法的沿革,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及当代欧洲民法典的编纂。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返回 二、民法、民法学的概念我国民法、术语及制度均移植继受于法国、德国等欧陆国家的“市民法”,其移植继受的途径,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荷兰语、法语为市民法——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翻译成民法。民法的含义: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继续返回 第二节民法的内容、渊源一、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二、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民事习惯等。三、民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返回 比较案例南京一位女硕士把学校告上法庭,她的理由是:读书期间,未得到导师任何学术上的指点,学校根本就没尽到对研究生的培养责任,致使自己没有达到真正的研究生水平,故请求法院支持她索回所缴学费。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大四学生李某在今年1月进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伪造了身份证,找人替考,结果校方发现后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此后李某对学校处分不服提起诉讼。返回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目录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基本原则的意义二、基本原则的历史沿革及主要内容返回 一、基本原则的意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构成民法最基础的、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意义:1、立法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漏洞的功能4、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功能返回 二、基本原则的历史沿革及主要内容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过程钟民法基本原则的变化。基本原则体系:平等原则、自愿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返回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公平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返回 一、平等原则基本含义:1、民事主体法律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依从;2、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3、救济权平等。返回 二、自愿公平原则自愿: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时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公平的体现: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须正当竞争,反对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返回 三、诚实信用原则(GoodFaithDoctrine)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准则→法律规范→内涵极丰富→被称为“帝王条款”返回“善意”、“诚实”、“信用”案例分析 原告“宝洁公司”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其“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该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占有率。被告上海某公司将原告的“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为safeguard.com.cn。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被告的行为会引起网上公众的误认,公众会误以为被告与原告的公司和注册商标以及商品等具有内在的关联,从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使用并撤回已经注册的域名;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返回 四、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有背公序良俗返回 五、禁止权利滥用(Abuse)原则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其内容有涉及个人利益的,也有涉及社会利益的。民法一方面强调私权神圣,另一方面对权利进行限制,以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返回案例分析 以下为中国伊面大王——熊毅武关于现金部分的遗嘱:“现有现金1316万元,分成四份,熊伟浩、熊萍、张金云、向美琼各一份。向美琼的一份由熊伟浩代为保管,熊红和向美琼共同使用。”在此需要交待的有二,其一,熊伟浩系熊毅武长子,熊萍系熊毅武次女,向美琼系熊毅武之妻,精神病患者,张金云系熊毅武之情妇。除以上四人外,还有一人要交待,即熊红,熊毅武之长女,精神病患者。其二,现金1316万元属熊毅武与向美琼夫妻共同财产。返回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CivilLegalRelation)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目录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返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返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私益。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具有补偿性。--返回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返回谁拥有、并可以行使权利?有了权利可以干什么?有了权利可以如何干、干什么? 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返回 第二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义务三、民事责任返回 一、民事权利(CivilRight)(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与相关概念(三)民事权利的分类(四)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五)民事权利行使的保护返回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或不为或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意志自由。返回 (二)民事权利与相关概念1、权利与权益2、权利与权能3、权利与权限返回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依照取得利益的性质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二)依照权利的效力划分为绝对权、相对权。(三)依照权利的作用方式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依照权利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五)依照相互关系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六)依照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七)依照有无移转性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返回 (四)民事权利行使方式事实行使法律方式行使--返回 (五)民事权利行使的保护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返回案例分析 2004年3月26日福建泉州市的杨青芸看到一个陌生人正在撬自己的自行车锁,即雇了一辆“摩的”沿着偷车人逃跑的方向追赶,致使自行车和一辆大货车撞在了一起,偷车人为治病花了9万多元,要求这笔巨额的医疗费让追赶她的杨青芸、“摩的”司机和大货车车主共同承担。2000年春节前后,广东省肇庆市一家自选商场的老板,将两名被怀疑偷了东西的小孩的姓名、住址、学校一一登记在一个小偷公告牌上,引来非议。2002年8月,在浙江省永康市夏溪村,一个小偷被抓住后遭到护村队员的殴打,而且还被绑在电线杆上示众,导致小偷死亡。返回 二、民事义务(Obligation)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之利益,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特征:1、利他性2、内容为作为或不作为3、约束性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3、主义务与附随义务4、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返回 三、民事责任(Liability)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区别--返回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区别1.发生条件不同2.主体法律地位不同3.法律拘束力不同--返回 第四章自然人(NaturePerson)第一节自然人概述第二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三节监护第四节公民的户籍、居民身份证和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目录 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返回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Capacity)(一)权利能力概念(二)权利能力特征(三)权利能力与权利(四)权利能力开始(五)权利能力终止返回 (一)权利能力概念是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的概念有不同称谓:罗马法叫“人格”法国民法典“民事权利的享有”德、俄、瑞士“权利能力”日本“私权之享有”--返回 (二)权利能力特征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可转让性--返回 (三)权利能力与权利①权利能力是前提;权利是结果。②权利能力是权利与义务统一;权利中的一部分不含义务。③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一般有存续期间。④权利能力与主体不可分离;权利可以抛弃、转让。--返回 (四)权利能力开始权利能力开始的理论学说:阵痛说、受孕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出生条件:出:脱离母体谓“出”出的原因在所不问(分娩、流产、人工产)生:有生命谓“生”时间长短在所不问--返回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计算,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返回 (五)权利能力终止1、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2、确定死亡的法律意义: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如婚姻终止、继承开始等。3、死亡确定的学说: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4、现有标准: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法律依据的死亡证书由医院出具)+返回继续 (五)权利能力终止按现有的死亡标准:靠机器维持心跳和呼吸的人不丧失权利能力,不能对其继承、婚姻关系消灭,相反他可继承别人的财产。死亡时间不能确定时,应依法律规定推定其死亡的时间。5、死亡人利益保护:①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名誉权、尸体的保护②著作权方面的利益——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人格利益--返回相关法条 1)X先于A死亡:W得到(1/2+1/2*1/3+1/2*1/3)财产,F继承1/6遗产2)A先于X死亡:W继承(1/2+1/2*1/2)遗产,F继承(1/2*1/2)遗产3)同时死亡:同2)《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返回X与妻子W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A。在与父亲F共同生活期间,因地震房屋完全毁坏。W和F被救了出来,但睡在一层的X和A都死亡了。X的财产由谁、又如何继承?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CapacityofDisposition)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人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人)案例分析2--返回案例分析1结论 X与Z订立契约,以200万日元购买Z所有的绘画甲。可是后来,由于有人愿意以300万日元购买甲,于是Z找X协商。其间判明X立约当时处于无意思能力状态。于是,Z以无意思能力人订立的契约无效为由,要求X退还甲。80岁的X自几年前起出现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且日益加重,现在日常生活中也出现了障碍。可是,X受不时来访的福利团体Y的咨询员的引诱,在将X的全部财产捐献给Y的契约上签了字。其后,发现该事的X的子女A,能够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呢?返回 案例分析甲今年8岁,参加学校组织的市小学生作文竞赛,获优秀奖。市少儿出版社将获奖作文编辑出版后,甲的父亲张某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出版社认为,甲才8岁,没有著作权,出版社是根据市教委的指示出版的,小作者出了名应该感谢出版社才对,不应该索要稿酬。张某感到很疑惑,找律师进行咨询。问:甲有没有著作权?为什么?F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返回 第二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Declaresb.Missing)(一)宣告失踪定义(二)宣告失踪条件(三)法律后果返回 (一)宣告失踪定义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返回 (二)宣告失踪条件①下落不明满2年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须经法院宣告--返回 (三)法律后果①设立财产代管人②债务履行与接受履行宣告失踪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可申请撤销--返回相关法条司考案例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意见》第30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返回 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1998年单选)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返回 二、宣告死亡(Declaresb.Dead)(一)宣告死亡定义(二)宣告死亡条件(三)法律后果(四)宣告死亡撤销返回 (一)宣告死亡定义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返回 (二)宣告死亡条件①下落不明②达一定期限③利害关系人申请④法院宣告--返回司考案例相关法条 《意见》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返回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1998年单选)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J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2000年单选)A、1997年6月17日B、1997年6月18日C、1999年6月17日D、1999年6月18日F (三)法律后果等同于自然死亡。如:婚姻消灭财产开始继承--返回 (四)宣告死亡撤销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果处理:①财产返还②婚姻关系③收养关系案例分析--返回相关法条司考案例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意见》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F 甲在儿子2岁时,到千里之外的西藏去干木工活。头一年还有钱寄到家中,以后便音信皆无。5年后,妻子申请甲为宣告死亡人,改嫁他人,与甲同住的4间房也准备出售。这时,曾与甲一起去西藏的同村人乙回来,拿回了甲的遗书。原来,甲去西藏后一年,便得了一场大病,因无钱可往家里寄心理难过,也不好意思同家里联系。病好后落下残疾,因无回家的路费,他一边打工一边往家里走,半路上,又染上重病,垂危之际碰上了乙,甲写遗书后死去,乙代为料理了后事。遗书写明:因自己从小父母双亡,是靠哥哥抚养长大未及报答,故将4间房的两间给哥哥。同时,乙也主张为甲料理后事的费用500元。甲妻认为,甲的遗书无效,哥哥不能分得遗产;甲早已和自己没有关系,乙的费用不能由她支付。问:妻子的主张是否有道理?为什么?F相关法条 《意见》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F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A.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C.视为自行恢复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F 第三节监护(Guardianship)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二、监护的设立三、监护人的职责返回 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作用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制度。--返回 二、监护的设立(一)法定监护(二)指定监护返回 (一)法定监护(GuardianshipbyStatute)指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1、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2、对精神病人监护+案例分析--返回继续 J青岛有一高姓老人自98年开始生活不能自理,因老人两个子女在外地,一个在本市的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无力照顾老人。所以他们共同找了一个保姆照顾老人。此后,老人与保姆住在一起,子女按时来看望老人。至2002年12月,保姆突然拿出一份经公正的遗赠抚养协议,并阻挠子女与老人接触。为此,其女子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高某,被动卧床,个人生活需协助。意识清,定向力欠完整。问话能答,言语欠清,但基本上能听懂说的话。问:“你叫什么名字?”答:“高某(正确),今年80岁了(错误)”问:“你刚才吃的什么?”答:“苹果(香蕉),中午吃的饼干(正确)”问:“你有几个孩子?”答:“三个孩子,都不爱我,韩某照顾我,她好,我满意,三个孩子没一个好的,这个房子是韩某的,我给她的,我愿意给她,没有人强迫我,威胁我。”骂孩子都是狗。未查处幻觉及妄想,未查出思维逻辑障碍,计算力差,100-7=88,10-7=8,近记忆力较差,理解力、判断力无异常。情感协调,有内心体验,欠稳定,谈到孩子不照顾他时表现的很气氛,并大声哭泣,有自知力。 (二)指定监护监护有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人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对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由精神病人的单位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返回 三、监护人的职责(一)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三)承担被监护人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四)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负赔偿责任。案例讨论--返回 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某无端殴打。4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张冲父母以学校严重失职为由,将该校告上法庭。今视网讯近日,来自安义的邓先生向商报记者投诉,他16岁的儿子在其就读的学校安义凤凰中学与同学发生冲突,同学胡飞龙掏出折叠剪刀在其儿子邓远强身上乱刺,致使其背上几处刺伤,耳朵被刺裂,眼角膜严重破损,学校和当事人家长在各付了2000多元医疗费后,再也不肯续付医疗费了,双方对此事互相推卸责任,在没有钱在医院疗养的情况下,邓远强无奈被医生“请”出了医院。F委托监护 关于监护人职责的特别规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F 王某是一食杂店店主。一日下午4点钟,王某正要锁门跟往常一样接8岁的儿子甲放学回家时,有顾客来洽谈生意走不开,正赶上邻居家14岁的少年乙放学回家,王某于是让乙去将甲接回家。乙到不远处的学校接到甲以后,在甲的要求下一起到公园去玩,但是在过铁路时,甲被火车撞死。王某在悲愤之余,找到乙家,要乙家承担其丧子之痛的精神及财产责任。乙的家长认为,甲是王某让乙去接的,自己不知道,所以自己没有责任。问:甲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F 第四节公民的户籍、居民身份证和住所一、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二、住所返回 一、户籍与居民身份证公民的户籍:以登记的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为其户籍。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为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由国家法定机关制定 二、住所(Domical)(一)住所定义(二)住所与居所、长期居住地(三)住所的法律意义返回 (一)住所定义定义: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构成住所的两个条件:①客观上②主观上--返回 (二)住所与居所、经常居住地居所:居住的场所。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住所只能有一个,居所可能有多个。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返回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③确定失踪的根据之一④确定债务履行地⑤是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⑥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返回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特征:属于个体经济中的一种形式;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核准登记才能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可以多样化。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特种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第五章法人(ArtificialPerson)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目录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二、法人的条件三、法人的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返回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①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②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③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其存续具有永久性。独立财产的含义:返回-- 二、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实体法、程序法)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返回 三、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机关三、法人设立的程序四、法人的变更、终止、清算返回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①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②内容不同--法人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法律限制自然性质限制经营范围方面限制返回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①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②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③法人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代表实现。--返回 二、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定义(二)法人机关特征(三)法人机关分类返回 (一)法人机关定义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返回 (二)法人机关特征①代表法人的自主意志②由个人或集体组成③代表法人活动④法人机关活动具有连续性--返回 (三)法人机关分类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察机关--返回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一)自由主义(二)特许主义(三)核准主义(四)准则主义(五)强制主义 四、法人的变更、终止、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清算返回 (一)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其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返回 (二)法人的终止含义:法人资格的消灭。情形:①依法被撤销②解散③破产④其他原因返回 (三)法人的清算企业法人的终止应经过清算程序 第六章合伙(Partnership)第一节合伙概述第二节合伙的财产与债务承担目录 第一节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的成立三、合伙的分类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返回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①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由多个主体将出资、经营、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②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合伙可以起字号,具有延续性,不因某合伙人的死亡、退出而解散。--返回 二、合伙的成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企业必要的条件返回继续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台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4年单选)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条返回 《意见》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意见》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返回 三、合伙的分类(一)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二)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三)是否公开合伙人姓名,以及参加合伙经营为标准(四)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返回 (一)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分类①民事合伙②商事合伙--返回 (二)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分类①个人合伙②法人合伙思考: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禁止主义:瑞士、日本、中国台湾。许可主义:美国、法国、德国、前苏联。我国无明文规定,但有联营中合伙。--返回 (三)是否公开合伙人姓名,以及参加合伙经营为标准分类①显名合伙:公开姓名、参加经营②隐名合伙:不公开姓名、只出资,不参加经营--返回 (四)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①普通合伙②有限合伙返回 第二节合伙的财产与债务承担一、合伙财产二、合伙债务承担三、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和监督返回 一、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合伙债务承担包括合伙组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返回 二、合伙债务承担合伙组织责任(外部责任)1.合伙组织聘任人员执行合伙事务行为视为合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由合伙组织承担责任。2.合伙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返回司考案例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04年单选)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J相关法条 《意见》53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返回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责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00年多选)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10万元J 二、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人之间内部责任1.出资违约责任2.擅自退伙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责任4.追偿责任--返回 三、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和监督具体方式:全体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授权范围)聘请第三人行使(授权范围)返回 三、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和监督入伙与退伙1)入伙入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须经合伙人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义务,享有合伙既有之债权,既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地位也可由合伙人达成协议确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返回继续上一页 三、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和监督2)退伙既有的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声明退伙——自愿退出合伙。法定退伙——由于法律规定事由。强制退伙——除名返回继续上一页 第七章物与财产第一节物的概述第二节物的分类返回 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二、物的特性三、物的意义 一、物(Thing)的概念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合法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返回司考案例 二、物的特性有用性可利用性与人体分离返回 三、物的意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基本分类二、货币三、财产返回 一、物的基本分类有体物与无体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原物与孳息返回 二、货币货币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货币的特性:占有即所有。返回继续 三、财产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1、财产须有经济价值;2、财产系依一定目的而结合;3、财产为权利义务之总体。返回上一页 民事法律行为(CivilLegalAct)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第三节无效、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目录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返回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法通则》第54条: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效力未定、无效民事行为。+返回继续 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①是表意行为②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区分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③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④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返回上一页 三、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一)以法律行为成立主体意思表示不同(二)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三)以行为成立除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需要给付行为(四)以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五)以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独立性(六)以行为成立是否要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为标准(七)以行为性质划分(八)以意思表示的效果内容是否有财产性(九)以行为成立是否以行为人死亡为要件返回 (一)以法律行为成立主体意思表示不同1、单方法律行为(Unilateral2、双方(Bipartite)法律行为3、多方(Multipartite)法律行为意义:确认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均有意义。案例分析--返回 王某是某房屋装修公司的老板。一日,接到一个陌生的自称是台商的电话,邀请王某参加其投资房地产的装修谈判。王某知有生意到来,很高兴赴约。到了台商约定的酒店,台商热情邀他入豪华酒席。席上除台商外,另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和房地产配套公司张某。四人均不相识,都是应邀而来。席间,台商分别与三人商谈合作事宜,并且开出了很好的合作条件,三人都很满意。这期间,台商多次接打电话,最后一次接电话时,自称手机无电了,王某见此情景,拿出自己的手机与他借用,台商嫌室内信号不好,走出客房打电话。三人边吃边等,等了大约20分钟仍不见台商。到前台一问才知此台商早已走了,并且从前台拿走两瓶好酒、四条好烟,价值3000元。三人此时才知受骗,立刻报警。酒店要求三人支付酒席费2600元、烟酒费3000元。三人认为,他们是被邀而来,本身就是被骗者和受害者,此款应由骗子“台商”来付。酒店不答应,为此,发生纠纷。F (二)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1、有偿(Nongratuitous)法律行为2、无偿(Gratuitous)法律行为意义:确定当事人责任大小不同、范围不同。--返回比较案例 A:春天,甲为乙无偿保管皮大衣(价值5000元),由于夏天忘记晾晒,秋天,乙的皮大衣发霉,不能穿了。B:春天,甲为乙无偿保管皮大衣(价值5000元),由于夏天忘记晾晒,秋天,乙的皮大衣发霉,不能穿了。而甲自己的皮大衣晾晒后,光洁如新。C:春天,甲为乙无偿保管皮大衣(价值5000元),由于夏天忘记晾晒,秋天,乙的皮大衣发霉,不能穿了。而甲自己的皮大衣也发霉,不能穿了。D:春天,甲为乙有偿保管皮大衣(价值5000元),由于夏天忘记晾晒,秋天,乙的皮大衣发霉,不能穿了。而甲自己的皮大衣也发霉,不能穿了。问:四种情况下,甲的赔偿责任是否相同?F (三)以行为成立除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需要给付行为1、诺成性(Consensual)法律行为2、实践性(Practical)法律行为意义: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成立时间以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返回案例分析 甲乙二人签定了某机器设备借用协议后,甲购买了大量的原材料,准备用甲的机器设备生产。但乙反悔,不借机器给甲了,造成甲损失500元。问: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F (四)以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1、要式(Formal)民事法律行为2、不要式(Informal)民事法律行为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返回 (五)以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独立性1、主(Principal)法律行为2、从(Accessory)法律行为意义: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返回 (六)以行为成立是否要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为标准1、独立(Independent)的法律行为2、辅助(Auxiliary)的法律行为--返回 (七)以行为性质划分1、物权(RealRight)行为2、债权((ObligatoryRight)行为物权通常是债权的履行行为,如支付标的物、支付价金等。二者也可独立,如分割财产(物权)、委任行为(债权)。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用物权行为概念。--返回 (八)以意思表示的效果内容是否有财产性1、财产行为(Property2、身份行为(Paternity)--返回 (九)以行为成立是否以行为人死亡为要件A.生前行为B.死因行为--返回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返回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成立要件包括:(一)基本要件,即意思表示要素;(二)特别要件,即其他事实要素。基本条件特别条件--返回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基本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具备。一个民事行为是否具备了意思表示要素应从以下方面判定:1、行为人已通过一定方式做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行为客观存在;2、行为人的意思是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3、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已明确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4、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必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返回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条件特别成立要件——其他事实要素除意思表示这一基本要件外,成立某以具体民事行为还应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A要物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标的物交付B要式法律行为的成立:履行特定手续--返回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所应具备的条件。(一)一般有效要件(二)特别有效要件--返回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确定和可能--返回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02年单选)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返回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思与外在表达相一致。包括:意思自由与表示一致两方面。--返回司考例题比较案例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99年多选)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返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弹性条款,即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返回司考例题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00年单选)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返回 标的确定和可能确定:明确肯定可能:能实现标的不能:分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案例分析12--返回 王某有三子一女,均已结婚。王某病重住院后,其子女为争夺王某8间住房的继承权相互吵闹不休,王某气急了,对其子女说:如果你们再闹,我就把房子捐给学校。子女们再不敢当王某的面争吵,而背后经多次争吵后达成书面协议:长子、次子继承2间,三子因与王某共同生活继承3间,女儿继承1间。一个月后王某死亡,其女儿认为协议不公平,对协议反悔,欲继承两间房屋。王某的三个儿子不同意,要求按协议继承。于是,发生纠纷。问:该纠纷如何处理?为什么?F 李某是某高校外语教师,业余时间进行翻译工作。某出版社拿来一外国原版小说让李某翻译。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李某的翻译稿件以出版社接受为合格;出版社接受稿件时付劳务费50%,另一半在小说出版时交付;如果由于出版社的原因导致翻译小说不能出版的,出版社仅付费50%并退回翻译稿给李某。李某小说翻译完成后,出版社认为合格接受,并告诉李某因会计出差一周后来取50%的约定的报酬。一周后,李某来到出版社被告知:该小说因有黄色内容已被上级部门查禁,社长因此事也被免职,新社长不管此事。李某的50%报酬要求和退回翻译稿要求被拒绝。问:李某能否要求出版社按合同付费50%并退回翻译稿?为什么?F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具备一般要件,即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除具有一般要件外,还须具有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返回 第三节无效、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二、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四、无效、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二)无效民事行为特征(三)无效民事行为种类返回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当然、确定、绝对的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返回 (二)无效民事行为特征1、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2、根本不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所要求的法律效果。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返回继续 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规定的变化《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类型有七种。《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合同法》后于《民法通则》13年,此变化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则之作用在新时期的强化。--返回上一页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返回 (三)无效民事行为种类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内容缺乏确定性和可能性的行为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02年单选)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返回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返回 某丈夫甲与妻子乙感情不合,丈夫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查明,妻子刚刚发生大月份流产,按法律规定法院驳回起诉,须待流产后6个月再起诉。驳回起诉2个月,甲的父亲死亡,甲可继承房屋2间,但其放弃了继承权,其父亲遗留4间房屋均由另一继承人甲的弟弟继承。流产后6个月,甲重新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一年,甲准备再结婚,其弟弟以赠与的方式,将其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子赠给哥哥两间。甲在这两间房内结了婚。乙认为,甲的这两间房应分给她一间。但甲不同意。问:乙的主张是否有道理?为什么?F 二、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二)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返回 (一)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要件,表意人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返回 (二)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根据《民法通则》59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返回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年单选)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返回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02年单选)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相关法条J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返回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售与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99年多选)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D.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力返回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种类(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力返回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返回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返回司考例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02年单选)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返回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有成立效力。效力不确定,因其欠缺有效条件。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承认或拒绝。-返回司考例题 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03年单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返回 四、无效、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返回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原则上自成立起生效,但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一定因素的限制。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返回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二)条件的构成要件(三)条件的种类返回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定义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返回 (二)条件的构成要件条件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事件。1、必须是尚未实现的事实2、须有发生可能的事实3、须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4、须条件合法5、须当事人意思设定的,而非法定的--返回 (三)条件的种类1、以条件是否成就与行为效力之间关系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2、以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标准分为:肯定(积极)条件否定(消极)条件--案例分析返回 张某要开办一塑料加工厂,因缺少流动资金,于是向其同学李某借款,称工厂开工后很快就会还款,李某遂同意借款。双方约定:借款5万元,加工厂开工后三个月还款。张某到南方买原材料时,发现倒卖塑料原材料更挣钱,就开始倒卖塑料原材料,塑料加工厂迟迟不开工。5个月后,因李某用钱向张某讨款,张某讲:约定加工厂开工后三个月还款,现在还没开工怎么还款?李某于是又等了一个月,仍不见张某开工,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问:该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F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返回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返回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期限必定到来,而条件是不确定的。期限分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返回司考例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一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00年多选)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返回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始期终期法律不允许附加不能期限。--返回 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第二节无权代理目录 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行为的特征三、代理的种类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定代理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主体有三方: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返回 二、代理行为的特征(一)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区别于传达人)(二)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三)代理效果归属被代理人(四)代理权限内--返回 三、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直接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如寄卖行)(《合同法》第403条,等同于大陆法“行纪”。)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返回继续司考例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02年单选)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相关法条返回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返回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1.名义不同2.介入权不同3.后果归属上+返回继续上一页 三、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注意: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基于法院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如失踪人代管人等)另一种分类:本代理复代理(再代理)返回上一页司考例题 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千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千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千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99年多选)A.请求甲赔偿损失1千元B.请求丙赔偿损失1千元C.请求甲、丙各赔偿损失500元D.请求甲、丙对1千元损失负连带责任J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返回 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99年多选)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返回 四、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的义务:1.在代理权限内行使2.为被代理人利益行使3.亲自代理4.报告义务5.保密义务代理权的限制: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2.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3.禁止越权代理4.不得擅自转委托原则--返回 第二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二、无权代理的种类三、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1.无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特征1.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无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返回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因本人追认而有效2.因本人拒绝而对被代理人无效3.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善意第三人在本人追认前有撤销权)案例分析--返回 家住偏远贫困山村的王某欲开车去远在80公里城镇买东西。同村承包鱼塘的李某让王某将150公斤的鱼拉到集市上去卖。双方约定:王某为李某卖鱼,鱼价可随行就市,鱼价款总额中提取5%作为王某的劳务费。王某开车到中途与甲发生撞车事故,警察说王某无责任。但王某需要修车,这时已经临近中午,车上的鱼开始打蔫。正赶上同村张某开车从此路过,王某于是将鱼装到张某车上,让张某随行就市将鱼卖掉。张某到集市上时已经快散市了,而且部分鱼已经死亡,于是,张某以比市价低三分之一的价格将鱼卖掉。王某从张某处拿回卖鱼价款后,5%自己留下,余下的交给李某。李某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王某应负责赔偿,遭到王某的拒绝。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F 二、无权代理的种类广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返回 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定义(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一)表见代理定义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返回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须具备除无代理权外的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返回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发生与无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04年单选)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返回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第二节期间、期日目录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返回 一、时效制度定义: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分: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善意,持续的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后果的时效,也称占有时效。--返回 二、诉讼时效(一)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二)特征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2、持续经过法定期间3、导致一定法律后果发生——丧失胜诉权--返回 二、诉讼时效(三)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权利最长保护期 普通诉讼时效由民事基本法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5条:2年。--返回 特别诉讼时效适用某些特定的民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136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C.延时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其他特别诉讼时效:A.国际货物买卖4年;B.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合同180天;C.技术合同争议1年。--返回司考例题 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保法?(00年单选)A、《民法通则》B、《产品质量法》C、《合同法》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返回 权利最长保护期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返回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一)法律后果不同(二)适用条件不同(三)期间不同(四)期间起算不同(五)适用对象不同返回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返回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三)诉讼时效的延长返回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中止时间:最后6个月法律后果: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返回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事由:A.提起诉讼B.权利人主张权利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后果: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A.发生事由不同B.发生时间不同C.法律后果不同--返回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未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行使权利,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返回司考例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4年单选)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返回 第二节期间一、期间二、期日返回 一、期间(一)概念:一定的时间段。(二)期间的计算1、期间起点:以时计算:以规定时为起点;以年月日计算:以开始当天的次日起算,月按30天计,年按365天计。返回 一、期间(二)期间的计算2、期间终点: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间最后一天为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3.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以外、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 二、期日期日:一定的时间点。期限: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期间。--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