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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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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纳税申报表对“职工薪酬”的分析依靠两张附表可能不够2014年12月26日20:07新浪博客新纳税申报表对“职工薪酬”的分析依靠两张附表可能不够作者:冯建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已实施6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共有41张,其中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都是新增的。这两份附表的内容,无论是从纳税人申报纳税进行风险防范,还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后续管理纳税评估,都是必须。在根据不同纳税人企业的职工薪酬数据进行填报分析时,发现仅有这两张表是不够的,还会产生疑问,若有一张类似A105051《职工薪酬明细表》的三级附表就更好了。在一级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职工薪酬”的数据是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采集的。它只有一个总数,分别包含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二级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它的一级附表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账载“职工薪酬”是从下列九个方面分析的,(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支出,(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工会经费支出,(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6)住房公积金,(7)补充养老保险,(8)补充医疗保险,(9)其他。一般小型企业或纯商贸企业的“职工薪酬”,在这两份表中可以基本反映。它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之和就是A105050表中第13行第1列的“职工薪酬”账载金额“合计数”。但对生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企业,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相关数据之和要小于,还可能远小于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账载“职工薪酬”的“合计数”。以工资薪金的核算为例:企业每月发生的工资,按成本核算的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假设2014年度某生产型工业企业发生工资支出2000万元,其中生产成本中的工资1200万元,制造费用中的工资120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100万元,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管理人员工资12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260万元。“制造费用”每月根据产品种类等分配转入“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每月根据“在产品”的完工情况转入“产成品”,“产成品”最终通过销售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以实现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针对本案例,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1行是“职工薪酬”,包含上述九项内容,第1列包含“销售人员工资”260万元,第1行第3列包含“管理人员工资” 120万元,这也是企业在“期间费用”中反映的工资薪金支出。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的账载“工资薪金”中,填写2000万元。无论是谁,阅读纳税申报表看到这样两组数据,是不是都会问,两张表中“职工薪酬”的差额是些什么内容?何况在二级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2列就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所以如果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职工薪酬”的分析仅仅依靠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可能还不够,还会有许多疑问,建议增加一份《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三级附表。它的行次与《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一致,分别是:(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支出,(3)职工教育经费,(4)工会经费支出,(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6)住房公积金,(7)补充养老保险,(8)补充医疗保险,(9)其他。它的列次分别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其他。像房地产企业没有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规定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薪金等费用,就可以在“其他”中列支。这些数据在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账薄中都可以采集到。如果有了这张附表,那么这张三级附表的每一行的合计数与《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每一行的“账载金额”相等;这张附表的“销售费用”合计数、“管理费用”合计数分别与A104000表第1行第1列、第3列相等。“研发支出”合计数与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2列的合计数相等。其实建议增加的这张三级附表内容,企业办税人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作为过渡表也是要填的,税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涉税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在为企业做纳税服务时也是要填的,否则有关数据无法填列。只有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这张表,其结果是税务机关可能会就有关疑问不断地询问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总局可以借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增加这份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修改的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宣传提纲一、修订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背景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实施6年,对于组织收入,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一方面,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需要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做出修改订和完善。二、修订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意义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法律文书,是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信息渠道。本次修改、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利于企业准确报送涉税信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权益,符合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畅通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做好税收分析,满足信息管税需求,深化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和后续管理奠定了基础。新纳税申报表遵循“分类管理”理念,既考虑上市公司、重点税源企业的核算特点,又兼顾中小微企业实际负担能力,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沿袭了旧纳税申报表的基本流程,并进行了适当创新。三、新修订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特点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企业应纳税款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有:一是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新修改的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或从财务报表直接取得,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附表既独立体现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又与主表密切关联。总体上看,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层级分明,、内容完整,、逻辑严密,更加科学合理。二是信息更为丰富完整。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既有财务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能够较为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与税收情况,有利于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控制财务风险,也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和税收政策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三是繁简适度、开放性强。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虽有41张,但并非每个纳税人都需要填报全部申报表,而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适用税收政策情况选择填报。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对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每张报表进行了编号,有一定的开放性,将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调整,可以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附表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调整申报表,从而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四、新修订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与现行16张表格相比,虽然增加了25张,但由于许多表格是选择填报,纳税人有此业务的,需填报,,没有此业务的,则不需填报。从纳税人试填情况统计、分析,平均每一纳税人填报的表格为12张,与现行16张表相比,略有下降,但信息量却大幅度提高。(一)基础信息表此表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行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股东结构、会计政策、存货办法、对外投资情况等,这些信息,既可以替代企业备案资料(如资产情况及变化、从业人数,可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就无需再报送其他资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二)主表主表结构与现行申报表没有变化,体现企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三)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 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纳税人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也是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四)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表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仅1张纳税调整表,该表功能就是将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后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没有体现政策和执行过程,也不反映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出其合理性及准确性。因此,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三大类,设计了15张表格,涉及资产损失、资产重组、不征税收入、财税差异的跨期调整业务、拆迁补偿、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进行展开详细填报。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析。(五)亏损弥补表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亏损如何结转问题,既准确计算亏损结转年度和限额,又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六)税收优惠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仅设1张优惠表,该表仅把纳税人所享受的优惠数额进行汇总,没有体现各项优惠条件及计算口径,不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其合理性和合规性。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目前我国39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按照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扣除等进行分类,设计了11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计算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过程。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减免税信息,核实优惠的合理性,进行优惠效益分析。(七)境外所得抵免表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面,在原有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基础上,新增了《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涉及三个方面:还原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问题,境外机构的盈亏互补问题,当期未抵扣完后的分年度结转抵免问题。这些问题通过这4张表,能够很清楚地反映纳税人发生境外所得税如何抵免以及抵免的具体计算问题。(八)汇总纳税表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增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通过这2张附表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如何分配税额问题。这次把汇总纳税单独从以前的主表中拿出来单独做个附表,是为了便于税收征管。五、新修订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六、新修订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实施时间新修改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填报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2014年12月24日14:04新浪博客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从2015年起,将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表)。与旧版申报表相比,新表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分为11张表填列。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填写新表中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股权投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只有对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才能享受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对上市企业和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因此企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中严格区分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投资额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投资额。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属于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之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例如,甲企业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乙的出资份额为40%,乙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为1000万元,则甲企业可供按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为1000×40%=400(万元)。投资期限满2年方能享受税收优惠1.被投资企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2.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接受投资后在2年内如果因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而被取消认定,则该项股权投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例如,甲创业投资企业于2010年1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A企业,但A企业至2013年1月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甲企业只能从2013年1月起满24个月的当年,即2015年方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如果甲企业在A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24个月内处置了此项股权,虽然甲企业实际持有A企业股权超过了24个月,也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本例中,如果A企业2015年1月前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认定,则甲企业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必须等待A企业重新达到高新技术标准后,才能再重新计算24个月的最短股权持有期。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分多次向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则每次投资要分别计算24个月的投资期限。 例如,甲创业投资企业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10月和2014年3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B企业,B企业至2013年1月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B企业始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则甲企业的前2笔投资从B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起满24个月的当年,即2015年享受此项税收优惠;而第3笔投资从投资起满24个月的当年,即2016年享受优惠。应注意本年新增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的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应填写本年新增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年处置过股权投资的企业需注意,不能直接用本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减去上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作为新增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还需要核实被处置的股权投资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上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年处置的符合条件股权投资额),以上所称股权投资额均指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不包含日后被投资企业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例如,甲企业2013年末有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1000万元,2014年末变更为1200万元,2014年全年处置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200万元,则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1200-(1000-200)=400(万元)。该金额的70%即400×70%=280(万元),为本年新增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例中,如果甲企业的股权投资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计算本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上年末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和本年处置的符合条件股权投资额时,要剔除由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对股权投资科目的影响。例如,甲企业的某项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500万元,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由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增加到600万元,增加的100万元不能作为计算可抵扣股权投资额的基数。应注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填表说明可知,企业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后,须先扣除享受所得减免优惠项目的金额,再弥补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亏损,如果弥补亏损后仍未归零,方可用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包含“本年新增的可抵扣股权投资额”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抵扣,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至零为限,如果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一顺序不能打乱。例如,甲企业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100万元,则弥补亏损后金额=400-100=300(万元),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40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100万元,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400×70%+100=380(万元),由于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可抵扣股权投资额,实际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后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可抵扣股权投资额大于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380-300=80(万元),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应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见表1。同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会带入主表第21行,主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见表2。 上例中,如果其他条件不变,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弥补亏损后金额为400万元,由于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可抵扣股权投资额,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380=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无余额。应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见表3。以案解析: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2014-12-09来源:中国会计网作者:编辑组|中国会计网-中国会计行业门户|会计论坛  一、纪念“148”君(应税所得与免税亏损的相互弥补PK应税亏损与免税所得的相互弥补)  总局63号公告明示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作废,那么这是一个“文件作废,精神永存”动作呢,还是政策改弦更张呢?答案是:政策变了!!不过列位看官,不听总局讲,只看填表说明,甭管您多高水平,您也是看不懂的,原因很简单,填报说明错了!  案例1:M公司2014年应税利润1000万元,免税所得亏损500万元,于是该公司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纳税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而第20行“所得减免”的填表说明明确“本行小于0”时填写负数,于是19行(500万)-20行(-500)=1000(万元)  看到这里,您会说,我懂的,这叫“桥归桥,路归路”,不允许应税所得弥补免税亏损,所以应税所得仍是1000万元,这其实也就是148号文件的填报口径。慢慢慢,就是本次宣讲会,总局明确:现在的政策口径是“允许应税与免税的所得与亏损相互弥补”,这行的填报说明改为“当20行小于0时,以0填报”。即19行(500万)-20行(0)=500万,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有的看官可能说,总局说改就改啊,我就按照填表说明执行,我塞,你还真别抬杠,英明神武的国税总局是你吐几口口水,就能淹死的么?人家马上,将申报系统校验值改为负数根本填不进去,不就可以了么。再说了,这个改法,是对纳税人有利的。  什么,什么,这个改法对纳税人有利?不见得吧。您说的对,只是当免税所得亏损时对纳税人有利,当应税亏损,免税盈利时候,的确情况变得很糟,纳税人吃大亏了!  案例2:M公司应税亏损1000万元,免税所得1500万元。于是乎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则19行为500万元,假设第20行填报1500万元,则可供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即:仍然是“桥归桥,路归路”,免税所得也不能弥补应税亏损,仍然是148口径。  然而请看A1060000(弥补亏损表)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说明:“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主表20行(所得减免)>0,则19-20-21行,减至0为止!请看好了,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与主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名字相同,意义不同,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就是可供弥补的亏损数值。因此,上例中主表19行500万元,减去20行的1500万元,减至0为止,即:可供弥补的亏损是0,而不会按照148口径的1000万元,企业显然吃亏了!  总结:新申报表应税、免税弥补亏损的政策与148号文件大反串,整个一“乾坤大挪移”,148口径安息吧!  当然148号文件并非全然没有留下遗产,主表填表说明开篇就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有税收按税收,没有税收规定,会计制度就是税收规定“的理念,得到了传承。当然这句话的含义,展开了又是一大篇了,暂且按下不表,总之148号文件的这句话,还是得到了传承。   148号文件的遗产还有:视同销售表第5行条包说明:“(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二、政府补助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能够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么?  案例3:M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00万元,专项用于研发费建设,众所周知,不征税收入只是暂时性差异,企业是否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呢?  目前全国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附表,加计扣除要减去从母公司和其他单位得到的补助,因此企业即使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也不能加计扣除。  第二种观点:北京国税等地认为,只要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就是一种普通的应税收入,其支出允许享受加计扣除待遇。  本次申报表修订,总局经过反复讨论,出于鼓励研发投入的目的,决定采纳第二种观点,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行表述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这种表述是经过反复讨论过的口径,也明晰的说明了政策取向。  三、A107011股息红利表,“减资、撤资的设计”似乎有误?  案例4:假设2012年A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M公司40%股份,其中4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2014年,A公司减资2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20%,分回减资资产900万元,减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按照填报说明:第3列投资成本:1000万元;第4列投资比例:400万元;第10列:减资撤资分回的资产:900万元;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表说明: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比例):20%;12列“收回的投资成本”(填表说明3*11)1000万*20%=200(万),填到这里,已经看出来明显错误了,收回的投资成本显然应当是500万,而不是200万。问题出在哪里呢?我看只有修改11列的填报说明,改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比例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的总投资比例”,如果这样修改,则3*11=500万,填报才能正确。  案例5:A公司投资M公司,占被投资企业50%的投资比例,M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虽然投资占50%的股权比例,但是享有80%的分红权。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1000万元,其中A公司分得800万元。  按照:A107011股息红利表第6行“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填表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呜呼,按照这个口径是否说明A公司分得的800万利润,只有按照持股比例的500万元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呢?这本来是个争议问题,难道用申报表填表说明的方式就此明确了政策口径么?  课件时,抓紧时间问了问报表的设计者,问:这一行的填报说明是否在总局层面有过慎重研究,这样写就是明确口径呢?答:没有研究。那么这样写的意图是什么呢?答:本人觉得多出来的300万元利润就是要征税的。  听到这个回答,收获是至少这个问题在总局层面上未认真研究,就此明确口径,至于填表说明,亲爱的,前面不是错了好几处了么,不在乎多一个地方。张伟的观点是“约定分红”是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的,否则多出来的300万元将永远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其他股东么有分到,自然不能享受待遇,而A公司又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不就是剥夺了人家这300万元的免税待遇了么?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也没有规定说必须按照投资比例分红呢?   当然有的看官说了,这可能导致企业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对个人股东少分红,对企业股东多分红。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是同一控制人的情形下,否则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使会出现避税的可能性,您认准了反避税即可啊,大可不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和《公司法》对着干,一人生病,全国人吃药。至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必须按照持股比例分红,倒是不存在这个问题。  下一步,总局是否会坚持填表说明口径呢?拭目以待,无论如何,明确的不合理政策,也优于混沌打架的政策不确定性。  四、视同销售与公益性捐赠表的衔接问题仍未解决  案例6:A公司通过教育局捐赠电脑100台给希望小学,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当年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1000万元。企业做账:  借:营业外支出  97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缴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17万  则视同销售表调增应纳税所得20万元。然而在A105070捐赠支出明细表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97万元,第3列税收扣除限额填报10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填表说明:本行按照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即只能填写97万元。而企业在对捐赠电脑做视同销售后,显然税收上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应当为117万元才对,这种处理堵死了捐赠支出纳税调减之路。类似的还有用自己的商品做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君不见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一栏,也将纳税调减做封闭处理。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老办法,填表抓瞎,纳税调整表找“其他”!只能在纳税调整表29行“其他”这一行来解决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填报  2008版本申报表因为无法实现未完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政策设计,备受诟病,其中北京国地税的京国税发〔2009〕92号文件解决方案最为奇葩,不过也是无奈之举!之所以2008版本申报表解决不了地产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始作俑者就是填表说明明确附表1第1行就是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而附表1第1行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没有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什么事儿。而且在申报系统中的校验码更使得地产企业只能采取变通填列的方式。  2014版本申报表对此的涉及颇为巧妙,首先取消而来08版本申报表对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绝对化的填报说明,对三项费用在纳税调整表A105000中采取开放性态度。其次,现在您知道为什么视同销售与房地产项目要做一张明细表A105010了吧?答案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视同销售收入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的共同特征就是,都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因此,当基础信息表,所述行业代码填报7010(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校验值就会变为: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视同销售收入+第23行销售未完工销售收入-第27行销售未完工收入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房地产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在2014版申报表中,完美解决!  六、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口径问题  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收入要求占到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总收入的概念是神马呢?是否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呢?实践中颇多争议,A107041表格高新技术明细表第8行“企业总收入”的填表说明规定,本行的填报口径为《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收入总额概念,呜呼,这是最严厉的口径,高新企业们请注意了,您今年要是有了大笔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者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多半您的高新优惠当年就不能享受了,切记切结,事到临头要想法,不能被动挨打呀!解决办法?你懂得。  七、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费用填报有技巧   案例7:境外分支机构应分摊共同费用100万元,而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为1000万元,由于主表第14行将境外所得1000万元做减项处理,将境外所得在主表29、20行单独计算,境内所得税和境外所得税,各走各的阳关道,分别计算互不干扰,但是由境内负担的共同费用,已经在利润总额中扣除了,而这笔费用显然不能配比到境内所得中去,怎样对此做技术性处理呢?  2014版本申报表采取了在A105000表第28行“境外分摊的共同支出”调增100万元,彻底剔除境外因素,但是请别忘记,在境内所得中调增,不等于这笔费用不能扣除,在计算境外所得时,一定要再减去100万元的共同费用才行,切记切记!  八、关于税收优叠加享受的解决(A107040第28行)  案例8:M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应税所得为3000万元,另有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分析:M公司当年利润为37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免税,填报在A10704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4行,减免所得500万元,同时35行填报100万元,最终该公司应纳岁所得额为3100万元,由于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填报3100万*10%=310(万元),但是如果这样填报,就出问题了,因为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按照上述填报就是将100万元的减半征收按照15%的税率减半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A107040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采取了专门一行将多享受的优惠金额反向加回来的办法来实现。即:该公司2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按照15%减半征收只缴纳15万元,两者相差10万元,在这里要加回来。该公司最终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310万减去10万元,等于300万元。  类似的还有,高新+软件等凡是有减半征收的项目,例外情形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九、“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  2014版本的申报表就是“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分别列报,来一个案例!  案例9: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并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M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A公司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400万元  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8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得320万元股息红利,该股息红利符合免税收入条件。A公司做账:  借:应收股利  3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万  2013年填报如下:  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第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4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第3列纳税调整填报(3=2-1)-400万元。这种填报说明,这里是纯粹的财税差异,与税收优惠无关。  2014年填报如下:   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第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320,第3列纳税调整填报(3=2-1)320万元。即财税差异调整导致调增320万元。同时需要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6列填报纳税调减320万元,这里属于税收优惠的填报。看到这里,各位看官可能说了,搞神马?调增320万,又调减320万,老人家说过,别折腾了!可这种填报方式正是2014版本申报表的特色所在,财务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的调整截然分开,分别填报,笔者对这种设计方式表示赞赏,按照规程操作不容易出错。记住,您老人家可以两张表都不填写,最后缴税也没有少,可千万别只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您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偷税!  类似的还有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也是这种模式。其实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也有类似的设计,将不征税收入所支出的费用调增,同时将等额的递延收益转换的营业外收入调减,其效果等于不调整,但是这种填报方式,体现了严谨的调整理念。  十、政府补助的填报最为折腾!  政府补助可能需要填报三张表格,可谓兴师动众!分别为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  案例10:M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  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会计上也作为了营业外收入,因此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既然没有差异,理都不要理,根本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11:M公司2014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企业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第10行纳税调增1000万元。  结论: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均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填报。  案例12:M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4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企业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400万  贷:银行存款  400万  借:递延收益  4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400万  由于企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需要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填报。在该表格的第5行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400万,同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在第5行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400万,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总结:凡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一律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填报,在第4行调减,在第11行调增,如果不涉及到60个月内未全部用于指定用途的情形,最后结果不会有差异,但是表格仍然采取了严谨的调整方式。   案例13:M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的资本性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3年全部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用于构建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从2013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折旧年限10年,不保留残值。企业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100万  贷:累计折旧  100万  借:递延收益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此时除了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外,还需要填报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首先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第5行4列填报100万元,并作纳税调减处理,但是累计折旧的挑战则要到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中,要剔除1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的目的。即:调减在5040表,调增在5080表。  十一、纳税调整表的新成员:A105000表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案例14:M公司购买股票10万股,每股10元,共花费100万元,并支付交易税费3000元,则企业做账: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借:投资收益  3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会计将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零3000元,即:税法不认可交易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因此应当做纳税调增,君不见第6行只开放了纳税调增么?这里只有纳税调增,至于3000元的纳税调减,处置时自然会实现,不过那需要在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填报了!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双向调整的纳税调减终于找到了座次!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特地开放了纳税调减项目,还记得08版申报表附表3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封闭了纳税调减,导致只能调增不能调减。  案例15:A公司借款给关联企业M公司款项,未收取利息,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税率差,因此导致了税款的实质性减少,税务机关实施了反避税调整,决定A公司调增所得额3000万元,M公司对应增加3000万元利息费用。在2008版申报表中,由于附表3第53行,只能调增不能调减,导致A公司填报很顺利,而M公司对应调整时却找不到对应行次,而2014版本申报表则可以舒舒服服的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4列做纳税调减,一个字:真爽!莫忽视《基础信息表》的填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已实施6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企业基础信息表》属于新增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提醒纳税人,切勿忽视填报此表的重要性。 人性化申报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特别增加了“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其中“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需要提醒的,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按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行业分类对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进行明确,即“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写时,行业代码为06**至50**,为工业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判断;填写其他行业代码,为其他企业,按照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判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特殊规定,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规定,六大行业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也就是说六大行业的企业填写“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需要仔细,不能填错,否则影响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明确政策实务口径“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的填报直接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以前实务操作中计算的口径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按照填报说明规定,“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行填报是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从税法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和填报实务操作角度来说,“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计算口径应该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即按照填报说明规定计算。细节填报需要关注“102注册资本”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就会出现注册资本“零首付”,所以在实务填报操作中需要关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其中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需要强调的是,“102注册资本”该行填写的是注册资本非实收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该行填报需要关注语言的表述。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在实务填报中,非特殊情况一般性企业选择“是”。“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是加速折旧的折旧方法。 “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302对外投资(前5位)”填报和“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等行填报需要关注股东类型。在实务填报中,(1)个人股东,证件种类是身份证或护照,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经济性质为自然人;(2)单位股东,证件种类是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号码是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号,经济性质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国籍按其登记注册的注册地址;(3)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申报表对税企都重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修订了已经实施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要在即将开始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启用新版申报表,因此,公告下发后引起了业界及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笔者从税收征管角度,谈几点看法。报表修订意在优化申报及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四条优化申报管理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调整、补充、细化、优化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申报方式的优化促进纳税规范,同时搜集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对税企双方都很重要税总发〔2014〕107号文件第四条加强风险管理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运用风险评估模型分析判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风险等级,与其他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相统筹,分别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分类实施后续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信用管理。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即通过主动地发现税收风险,有方向地确定管理对象,避免撒网式及一人得病众人吃药的管理模式,更有效地利用征管资源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风险管理要求税务机关更有效地使用征管信息包括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高度重视申报信息的质量,同时需要关注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的一致性,一旦信息异常,则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眼中的高风险户,进而进行后续管理。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经能够查询A类纳税人企业名单,D类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的公开也就在不久的将来,未来的纳税信用会影响到企业及个人的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纳税人如果不如实填写纳税申报信息,就有可能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自身的整体社会信用评价。正确认识此次报表修订的意义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 今后的税收征管主要是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新版申报表修订后,有纳税人质疑,新版报表比原报表在数量上多了不少,给企业增加了工作量。对此,笔者认为,纳税人不能局限于就表填表,而应从维护自身纳税信用的角度,正确认识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意义。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报表修订后,税务机关作为纳税服务的提供者,也一定会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利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报表,对政策不理解、不适用、不确定的部分,积极寻求税务机关帮助。例解《优惠明细表》第28行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是新申报表新增加的行次,新申报表填报说明对该行的解释是:“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该行看似复杂,应如何理解及填报,以下举例说明。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征收。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由于老申报表没有区分该内容,导致填报复杂,新申报表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新申报表的设计,填报并不像上面计算那么简单,需要逆向思维。 新申报表填报如下:第一步:技术转让所得填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表1)第二步:先按照25%税率计算(2000-700)×25%=325(万元);再统一按照15%税率计算(2000-700)×15%+(700-500)×15%=225(万元)差额=325-225=100(万元),填入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700-500)×15%-(700-500)×25%×50%=5(万元),填入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2)第三步:过渡到主表(表3)综上所述,“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时须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而不能按照优惠税率减半;二是填报该行时需要逆向思维,差额填入该行次。建议先按照正确的方法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倒推出差额,就可以按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运算出应纳税额了。申报表封面如何填写?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适用对象是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填写此表。封面上的“税款所属期间”,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填写。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有些纳税人是在2013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间”就填“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有些纳税人是在2014年的年度中间开业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如成立日期是2014年1月18日,则填写“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2014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比如说某企业是在2010年成立的,在2014年度7月31日停止经营了,并且在9月20日注销清算结束,则不填写本表。如果企业清算结束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则需要填写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1月1日到7月31日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这段时间,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填写的是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同时企业需要把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作为清算期。企业的清算期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假设企业是在2014年7月31日停止生产经营,在2014年9月20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即把2014年8月1日至9月20日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它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名称都是一致的。填写好的申报表,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填写确认日期。正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在封面和所有附表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公章”名称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有些集团企业公章统一保管,在对申报表加盖公章时不注意,出现过张冠李戴的笑话。“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的日期。如果纳税人是从2015年3月5日开始填写本申报表,等到把整套报表全部填写完毕是2015年3月31日,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是2015年4月8日,则申报表上的“填报日期”为2015年4月8日。要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日期应该是在“填报日期”之前,或者与“填报日期”一致。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这需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写。(来源:中国税务报,搏实同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