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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4:2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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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填报日期:年月日登记编号:项目业主(盖章)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用地(平方米)永久用地总面积其中林草地面积临时用地总面积其中林草地面积项目投资(万元)主要水土保持措施工程措施□开挖、填筑边坡挡土墙防护□边坡采用砌石护坡□取土场土地整治并复垦、设置排水系统□表土剥离,妥善堆放并防护□建设范围建立完善排水系统□施工场地进行土地整治□绿化区域土地平整□水体周边护岸□弃渣场设置挡土墙、排水设施并进行土地整治植物措施□边坡植被恢复□裸露土地林草植被恢复□取土场撒播草籽或种植林木恢复植被□施工场地恢复林草植被□渣场撒播草籽或种植林木恢复植被临时措施□临时堆料(土)边坡控制稳定并坡脚拦挡□建设范围周边设施工围墙□建设区域出口设置洗车平台,减少对周边道路影响□施工过程开挖临时排水沟,设置沉沙池,水流经沉沙池后排入天然沟道或市政管网管理措施□建设范围调整竖向设计,减少挖填土石方量□多余土石方其他项目综合利用□土石方运输采用封闭方式,及时清理沿途撒落土石□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施工场地占地□保留植被较好区域林草植被,减少扰动土地面积□避开雨季施工,减少水土流失告知事项1.生产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备案时须予以缴纳。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3.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4.建设范围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表土应在施工前剥离。5.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6.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7.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8.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年月日-2-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1)依据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城市中心区、城市新区等园区(或片区、单元、街坊、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统一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总体方案的园区(或片区、单元、街坊、地块)内的建设类项目。(2)已完成土地平整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包括生态园区、城市中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等范围内的建设类项目。(3)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危房改建项目、农房集聚建设项目。(4)在平原地带,用地范围距离现状河道岸线20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5)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含)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2.本表由黑、蓝墨水笔填写或打印。3.除“登记编号”栏外,其余均由项目业主按要求自行填报。4.表中“项目位置”栏应准确至乡(镇)、村(居),若为入园项目的,准确至地块;“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栏在相应的“□”内打“√”即可。5.本表一式五份,统一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三份反馈业主作为实施依据。6.项目业主应随表附送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任选其一)1份,项目地理位置图、征地勘测定界图各1份(CAD2004电子图)。7.按规定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填报本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登记备案时明示并反馈给项目业主。8.“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栏,若无异议,项目业主填写“按告知事项要求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