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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6:4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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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司法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法制处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工作2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处指导检查全市法治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治宣传报道工作承担衡水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监督、指导市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戒毒工作管理处对行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权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安全管理、伙食管理、卫生管理和戒毒治疗、疾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管理处拟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衡水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衡水市安置帮教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5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衡水市律师协会。律师工作指导处负责全市律师机构设置、律师执业申请的初审工作负责律师机构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法定权限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行政处罚工作会同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奖惩、专业培训、业务交流、保护律师合法权益指导衡水市律师协会工作6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指导衡水市公证员协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的公证工作公证工作指导处负责全市拟成立公证机构、拟任命公证员的资格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全市公证处、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依法定权限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衡水市公证协会工作7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法律援助管理处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组织、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8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衡水市人民调解员、衡水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基层工作指导处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核准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检查、注册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衡水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衡水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9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承担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和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司法考试处负责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初审工作负责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管理工作10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衡水市司法鉴定协会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法制处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衡水市司法鉴定协会工作11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做好司法所业务用房工作计财装备审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活动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12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人事警务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全市司法行政机构编制、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组织宣传培训处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13指导衡水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学研究工作指导衡水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学研究工作法制处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
衡水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省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市司法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河北省《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各人民团体各人民团体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衡水市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负责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通知辩护案件的受理、指派、结案审查负责当事人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或市中院通知辩护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结案审查法律援助管理处23760252实施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管理处23760253123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指导各县“12348”法律援助专线做好来电咨询解答工作法律援助管理处23760254在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组织全是各地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方针政策等法制宣传处2376037组织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信访值班、法制宣传等活动律师工作指导处0318-2376083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律师工作指导处0318-2376083组织公证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宣传等工作公证工作指导处2376059
衡水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收费标准,案件质量等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可以采取现场听取工作报告,电话督导检查,实在查看所容所貌,各项规章制度、查阅案卷等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县市区司法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检查一至两次。六、监督检查处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衡水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执法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检查、互查和自查;专项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二)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日常监督检查,依计划实施。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予以党纪政纪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行政处理的种类为: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6.调整行政执法岗位;7.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以上责任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行政处分的种类,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涉及职务调整的,适用人事任免的有关规定。
衡水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执业检查与投诉调查相结合。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每年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年度审核登记的初审工作。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通过年度执业考评和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公告。(四)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业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发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投诉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被投诉人住所地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5.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衡水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接受市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度、服务态度和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旁听庭审、审查案件卷宗、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征求办案机关、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等。四、监督检查措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重大疑难、涉及群体性事件、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典型案件旁听庭审。对市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所有案卷卷宗进行审查。调查、走访办案机关。在结案后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满意度调查表》。组织专家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监督检查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存在服务或质量问题,以及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根据情况提出改正意见或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或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处理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律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衡水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五、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开展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按照普法规划组织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单位自查和牵头单位负责抽查结合。五、监督检查程序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再由牵头单位组织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单位,对落实普法规划不到位的提出工作建议,改进落后状态。
衡水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六、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监督指导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各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检查、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及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建立有关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二)对全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年度考核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厅。(三)依照有关法律组织每年度全市公证质量检查。(四)聘请有关专家对公证业务常见疑难问题及新型公证事项进行讲解培训并组织各公证处阅卷互查。(五)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书。 (六)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予以纠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衡水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经省厅审核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经省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二、监督检查内容: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审查案件卷宗、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征求办案机关及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等。四、监督检查措施:1、律师办理的案卷卷宗进行审查。2、调查、走访办案机关。3、在结案后向当事人或顾问单位发放《案件满意度调查表》。4、组织相关专家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五、监督检查程序和处理律师处发现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存在服务或质量问题,以及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根据情况提出改正意见或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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