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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6:3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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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教育局其他行政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2项)序号8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校外午托机构审批行政权责法定依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主体罗湖区教育局审批条件1、符合《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详见附件1)。2、符合《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及《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3)。3、申办材料符合要求(详见附件4)审批对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关于(不)同意设立XX校外午托班的批复审批程序受理→审批→发放批复。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需取得消防备案或消防行政许可及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定时限(天)20承诺时限(天)15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获得同意设立的批复后到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部门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地点罗湖区凤凰路螺岭外国语实验学校二部旁联系电话0755-25993343服务表格(选填)(1)《深圳市罗湖区校外午托机构申报审批表》
(2)《深圳市罗湖区午托机构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广东省网上服务大厅深圳罗湖分厅(http://wsdt.szlh.gov.cn/home/homeAction.html)“网上服务”栏目下“个人办事”--“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申办”栏目上下载。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办校外午托机构的具体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流程、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材料审核,材料合格的联合消防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消防现场检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结果,发放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327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申请人对罗湖区教育局作出的校外午托机构批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教育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校外午托机构的设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校外午托机构审批可以起到规范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的作用。 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1: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附件2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深公(消)字〔2009〕482号)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 一、校外午托场所的定性 (一)校外午托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开业或投入使用前无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参照集体宿舍及幼儿活动场所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置。 二、校外午托场所的选址设置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民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且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校外午托场所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等非民用建筑内;校外午托场所原则上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房内,当有实际困难必须将校外午托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内时,应设在首层,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含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三、校外午托场所行政许可及备案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校外午托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四、校外午托场所消防行政许可程序 对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校外午托场所,其消防行政许可程序参见深圳消防网(http://www.sz119.gov.cn)"办事大厅"栏目中"办事指南"建审业务部分。 五、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校外午托场所应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附件:1.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关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的说明附件1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规定,校外午托场所应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当有困难必须设在居民住宅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校外午托场所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两个疏散门。 三、场所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至少应有一个独立的疏散出口),出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四、校外午托场所的厨房应单独设置,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砖墙分隔到顶,厨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五、场所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八、场所内人员密度每床不得小于2.7平方米。 九、场所内房间窗户不得安装影响抢险救援的防盗网。 十、儿童休息时应有专人看管,各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十一、应配备一名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的安全监护老师。
十二、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附件2关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的说明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规范对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是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及广东省公安厅制定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中有关小档口的消防安全条件制定。 具体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依据: 第一条: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超过三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6条: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条: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8条: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小于2个,疏散门最近缘距离不应小于5m。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1.3条: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三条: 儿童休息场所内人员密集,设置厨房使用燃气存在较大火灾危险性,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3条第五项: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九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5.1.6
条: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计算。 第十条: 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有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执行。
附件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13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6日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延续和注销)。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选址要求: 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4.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二)食堂内加工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的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烹调和备餐等场所。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出口与原料入口、成品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入口应分开设置。 3.食堂内的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食堂,其就餐场所设置空调设备,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4.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5.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三)设施要求: 1.粗加工操作场所内至少应设置2个食品清洗水池,分别用于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并应根据具体清洗数量、品种设置与之相应的清洗水池数量。 2.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3.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的专用清洗水池,并应根据清洗数量增设相应水池。 4.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5.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6.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场所内墙应铺设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如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每立方米空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的瓦数应不小于1.5瓦。 7.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8.就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9.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垃圾存放中转站、垃圾池,应配备密闭加盖可移动的垃圾容器,并定时清除垃圾。 (四)设备与工具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易于清洗消毒。 2.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冰箱和留样冰箱。 (五)厕所要求: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六)管理制度和人员的要求: 1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至少一名取得相关资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九)项、第二十八条第(四)、(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三)、(七)项、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十二)、(十四)、(十五)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第十四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根据如下办理业务的种类提交有关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者签名或盖章。 (一)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申办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7)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股权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变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10)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12)持原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须同时提交《建档材料登记表》和有关档案材料。 2.变更许可范围和经营地址(非地址名称)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同时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四)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9.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须按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材料同申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10.申请单位经营项目和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未发生改变的书面承诺。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六)申请现场验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经营场地的合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延续和变更许可项目无须提交。 4.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一式2份),延续无须提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9号)第六条;《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餐饮服务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和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审查人员出具的《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他材料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核查书面意见。 2.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程序如下: 受理→审核→审批→发放。 对于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凡通过许可审查的,先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待申请单位获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后再换发有效期为3年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现场验收核查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餐饮服务许可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4校外午托机构审批提交材料清单材料名称备注1、申请报告交原件2、深圳市罗湖区校外午托机构申报审批表交原件3、校外午托机构章程交原件4、开办资金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5、设立者、法人及员工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健康合格证交复印件,其他交原件6、场地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场地备案证明(请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办理)验原件,交复印件7、场地合法证明文书(①自有产权的应提供由国土局出具的产权属于举办者的《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②租用场地的应提供经房屋所在地的租赁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8、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午托班开办一个星期内提供与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外买配餐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罗湖区校外午托机构审批流程图(外部)
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罗湖区教育局形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罗湖区校外午托机构申请受理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关于同意设立XXX校外午托班的批复》不予颁发的,颁发《关于不同意设立XXX校外午托班的批复》提交材料序号85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备案实施主体罗湖区教育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一)受理条件(选填)1.符合《<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办理部门德育工作科办理地点文锦中路1008号深圳市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06联系电话0755-25666340服务表格(选填)《罗湖区中小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家长会员会讨论情况表》与《学生外出活动备案表》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学校公布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流程、业务表格等,提供学校与承办单位签定的活动协议书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材料审核,材料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要求补充完整材料,再次审核,直到材料符合要求。事后:依法告知审核结果,备案,并将申请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352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于7天内向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议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有效保证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附件1: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备案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当场告知本人并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受理审查决定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不收备案表,说明理由与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共同认定后,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