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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6:4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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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登记表枣强县司法局(盖章)序号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电脑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办公室制定我县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和装备配备等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和装备配备等工作制度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管理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经济财务活动内部审计监督2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社区矫正股拟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3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督促落实法制宣传股
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部门、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县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报道工作承担枣强县法制教育小组办公室工作4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股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会同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5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主管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股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评查活动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年检和更换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办理局机关行政应诉案件拟订全县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6开展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政工股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配合做好法律服务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落实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工资调整审核报批工作审核、申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因公牺牲干警特别补助金、特别慰问金和伤残牺牲特困干警资助资金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重点组织开展干部培训开展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典型培树和表彰奖励工作7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8受理申请律师执业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所、律师违法行为处罚指导监督全县律师的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执行律管股负责全县律师事务所的初审负责全县律师执业的初审查处全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法律服务市场;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实施行政处罚
组织全县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律师考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律师资格档案、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和律师的执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县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协助管理律师职称工作9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管理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法律援助中心规划全县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组织、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当事人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或法院指定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结案审查及补贴核发组织全县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指导组织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全县“12348”法律援助专线的设立、运行及开展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10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城区司法所
承担城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城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城区依法治理工作,为城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文件。11办理公证业务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处填报人:窦春兴填报时间:2015.5.14联系电话:8224560
附件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枣强县司法局(盖章)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社区矫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综治部门督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前调查、监督、治安处罚、收监、资源共享等民政部门解决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共青团、妇联、民政发挥社会帮教作用,促进教育改造2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1、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司[2014]122号
2、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3、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省民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家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石家庄支行、省团、省妇联转发全国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司[2010]95号如刑满释放人员王三是重点人员,释放前监狱要向入籍地或居住地的司法和公安发送通知,公安机关要制定管控方案,司法所动员安帮责任单位、家庭成员等接回。如果是三无人员,要对其进行安置,符合条件的帮助申请民政救助等。有劳动能力的,人社部门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其它部门协助解决生活问题与心理矫治。综治部门督办公安部门服刑人员信息反馈,重点人员管控民政部门解决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公安、共青团、妇联、民政宣传、心理矫治,发挥社会帮教作用,促进教育改造公安、民政、人社、财政、共青团、妇联、工商帮教对象衔接,建立刑满释放人员作息资料库民政、工商、人民银行、税务、共青团、妇联、综治办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3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当事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和代理《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张某因故意杀人嫌疑被羁押,没有委托辩护人,公、检、法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辩护公函后,3日内安排承办律师,并函告通知机关。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财政局负责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法律援助经费挪作他用,经审计,司法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审计局负责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条例》《
负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援助案件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律师法》张某因工伤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法律援助中心7日内指派某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该所应及时安排熟悉该业务的律师办理,并于案件结束后将卷宗交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4普法(法治宣传)宣传部媒体法治宣传冀发5号《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荐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衡发3号《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衡水的实施意见》教育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财政局经费保障民政局民主法治示范村各执法单位部门法的宣传公、检、法以案释法
附件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枣强县司法局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12348接听法律咨询电话县法律援助中心12348开设“绿色通道”缩短审查受理期限为3—5天,紧急情况即时受理,对于行动不便的人群实行预约式、上门式、一站式服务县法律援助中心8220148投诉事项处理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县司法局82201482普及法律知识运用各种形式、各种载体普及法律知识法宣办、县直各部门8220148
附件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实地督促指导,专项教育整顿。五、监督检查程序: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相关标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收费标准,案件质量等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可以采取现场听取工作报告,电话督导检查,实在查看所容所貌,各项规章制度、查阅案卷等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基层股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检查一至两次。六、监督检查处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日常执业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1、年度审核登记。2、实地督促指导。3、专项教育整顿。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县市区司法局拿出初步意见,送市司法局法制科审核确定,报省厅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一、监督检查对象律师事务所二、监督检查内容律师事务所遵纪守法和依法执业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审查提交的书面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报市局考核确定等次,最后报省厅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律师事务所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暂缓,待整顿结束后再予以考核。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评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二、监督检查内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三、监督检查方式普遍评估、专项评估、抽样评估、个案评估。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和分析卷宗材料,调查走访办案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及有关单位,回访受援人,其它可以了解案件质量的途径。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确定评估方式,成立评估组织。六、监督检查处理公布评估结果,对良好等级以上的案件承办机构或人员给予奖励。不合格的予以整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司法考试应试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审核报名材料。2、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检查核实。3、技术监测。四、监督检查措施1、报名材料与报名信息比对。2、视频监控。
3、技术设备探测。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考生报名资格的监督检查程序1、调取考生报名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2、审核其证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3、审核其证件真伪。(二)对考试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程序1、确定应试人员违纪证据,对其询问并做好记录。2、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做出处理决定。3、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违纪物品清单》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考生报名资格的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审查确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参加考试的,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二)对考试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违纪物品清单》并上报省司法厅。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普法规划的实施、检查、验收)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检查,五年验收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卷宗材料,调查走访,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法律知识考试。五、监督检查程序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相关标准。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普法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监督指导)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二、监督检查内容公证机构遵纪守法和依法执业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审查提交的书面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报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考核不合格和不称职的,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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