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和失业登记表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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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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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宜人社发〔2011〕78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人力资源就业促进失业登记通知抄送: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6月28日印发宜宾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办法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户籍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第五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事务。第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维护好本地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14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七条就业登记范围包括:(一)企业招用的劳动者;(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五)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六)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第八条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第九条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时,应填报《宜宾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宜宾市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用工备案)表》(附件2)。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14 第十条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填报《宜宾市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3)。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十三条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人员须持规定证明材料办理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14 常住人员,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登记。第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停止经营的;(四)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第十六条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第十七条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事项,填写《宜宾市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一)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且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应提供学历证书或学校肄业证明;(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应14 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停止经营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四)土地被征用后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有关证明;(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应提供暂住证、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社区及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失业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及时将办理失业登记的相关内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栏目中予以记载。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三)已从事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和市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失踪、死亡的;(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社区及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社区及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应和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常保持联系,定期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用工招聘会、洽谈会和就业培训。第四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负责全市《登记证》的管理、发放,并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14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发。《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登记证》既是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也是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和参加社会保险、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第二十二条对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发放《登记证》。用人单位招用《登记证》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登记证》,并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不发放《登记证》。第二十三条《登记证》实行实名登记,限本人使用,进行统一编号,由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的编号区内负责填写,每号一证。《登记证》编号办法为:编号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数字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发放对象户籍性质,“0”代表非农业户口,“1”代表农业户口,“2”代表居民户口;第8位为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四川省户籍居民,“1”代表四川省外户籍居民;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首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顺序编码。14 县(区)具体代码为:翠屏区“511502”、宜宾县“511521”、南溪区“511522”、江安县“511523”、长宁县“511524”、高县“511525”、珙县“511526”、筠连县“511527”、兴文县“511528”、屏山县“511529”。例如:“5115020011000001”,该组编号中前6位“511502”为翠屏区代码,第七位的“0”为非农业户口,第八位的“0”为四川省户籍居民,第9-10位的“11”为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第11-16位的“000001”为《登记证》发放的第1号。第二十四条符合办理《登记证》条件的个人,在申办《登记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事项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就业或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签署意见,报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核发《登记证》。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登记证》14 上注明认定日期和人员类别,人员类别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审核并及时记载变化情况。对既符合就业困难对象又符合税收政策的人员,可同时申报,依次填写。第二十六条《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最近一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经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公示5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补发的《登记证》号码与原《登记证》号码一致。第二十七条《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持《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应于每年11月l日至l2月31日,持《登记证》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年检手续。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年检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持《登记证》的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登记证》上记载,并建立相应记录,避免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不按规定执行就业扶持政策的部门和个人,持证人员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证》自行失效:(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移居境外的;14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死亡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六)其他符合失效条件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劳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用工监察时,应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发放《登记证》和泄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个人资料信息。对违规发放《登记证》、泄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个人资料信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对通过出租、转让、伪造、租借《登记证》等方式骗取就业扶持相关待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14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来宜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宜就业,其它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宜宾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2.宜宾市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用工备案)表3.宜宾市个人就业登记表4.宜宾市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表附件1:14 宜宾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全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号 工商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单位地址市县(区)乡镇(街道)街(村)号员工总数其中农民工人港澳台人国外人隶属关系□中央□省属□市属□区(县)□街(道)□部队□其他单位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其他企业□机关□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所属行业□01农林牧渔业□12租赁和商业服务业□02采掘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03制造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0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05建筑业□16教育□0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17卫生、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管理□07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08批发和零售业□19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09住宿和餐饮业□20国际组织□10金融业□21其他□11房地产业14 附件2:宜宾市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用工备案)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户口所在地文化程度技术(职称)等级岗位类别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类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否非全日制用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用人单位(签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表适用于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用工备案),填写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保存一份;2.户籍性质是指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14 附件3:宜宾市个人就业登记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照片籍贯 婚姻状况 户籍性质□非农□农业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务 职业资格等级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就业形式□个体经营□灵活就业 工作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就业时间 个人申请本人系,现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人签字:年月日以下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负责填写人员类别□初次就业人员(□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届中职、中专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本市农村人员□外埠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核意见:初核人(签名):年月日(公章)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意见:核实人(签名):年月日(公章)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公章)说明:1.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保存一份;2.填写“就业形式”、“人员类型”栏目时在相应类别后面的方框内打“√”。16-- 附件4:宜宾市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照片籍贯 婚姻状况户籍性质□非农□农业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务 职业资格等级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原工作单位 失业时间 个人申请本人系,现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人签字:年月日以下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负责填写人员类别□新成长失业青年(□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届中职、中专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本市农村人员□外埠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核意见:初实人(签名):年月日(公章)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意见:核实人(签名):年月日(公章)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公章)说明:1.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保存一份;2.填写“人员类别”栏目时在相应类别后面的方框内打“√”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