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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2:3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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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五官兄弟”——1.“五官兄弟”游乐场课件》小学科学大象社版3年级上413.
我叫,我在这间教室里观察到,我是通过(感官)观察到的。
“五官兄弟”游乐场
活动地点我的发现或体会提出的问题眼区耳区手区鼻区舌区眼睛能观察到物体的颜色、形状、大小、却不能尝到味道,听到声音等、、、、、、耳朵能听到物体发出的声音。手能感觉到物体的的软硬、光滑或粗糙、形状、大小、冷热。鼻子能闻到物体的气味:香、臭、刺鼻、、、、、、舌头能尝到物体的味道:酸、甜、苦、辣、咸、麻等。眼睛是怎样看到物体的呢?为什么耳朵聋了就听不到声音?为什么盲人用手也能识别钱呢?为什么鼻子就能闻到气味呢?为什么舌头就能尝到物体的味道呢?记录表
练习:找朋友物体的颜色物体的味道物体的光滑或粗糙物体的大小物体的软硬物体发出的声响物体散发出的气味物体的形状物体的冷热
在科学观察中各种感官起着不同的作用,一种感官只能观察到物体的部分特征,综合运用各种感官,才能全面的认识事物。结论
谢谢大家
合伙企业法
200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2)200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1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什么是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源于:和《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既包括了其契约的性质,又强调了合伙各方共同经营的组织体行为。一:什么是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责任,指的是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甲在对某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另一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该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三、合伙协议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C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七、入伙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退伙退伙包括法定退伙和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之一————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定退伙之二————“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自愿退伙”: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退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古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但企业尚有价值20万元的财产。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对古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古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古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扣除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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