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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3: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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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礼仪知识
一、少先队的标志
▲红领巾红领巾的意义是什么?《队章》“七、我们的标志: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带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红领巾的规格是多少?
少先队员什么时候佩带红领巾?辅导员什么时候佩带红领巾?少先队员的红领巾能不能送人?
▲队干部标志队干部标志作用是什么?给自己看,随时想着自己的身份和职责,不断地提醒自己更好地为队员服务,更好地为队组织工作。给别人看,主动接受队员们的监督,和队员打成一片,事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当好"火车头"。队干部标志
大队委中队委小队长
▲队旗队旗具有怎样的意义?队旗是红色的,象征革命胜利。大、中队旗的中央有五角星和火炬。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这表明少先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奔向共产主义远大前程的预备队。
错版大队旗
中队旗
小队旗
中队旗剪去的部分是红领巾吗?为什么大、中、小队旗设计不同?
什么时候使用队旗?少先队的各种仪式、集体外出的队活动以及队室的布置,都要使用队旗。队旗一律不悬挂。举行队会仪式或外出活动队列行进时,应由旗手执旗;少先队集会长时,还有平时,是将队旗插于旗架或旗座上。
队旗应怎样保管?平时编号存放于队室内,使用时由大队旗手负责办理借用登记手续。要保持旗面清洁,不得用队旗耍闹。
▲队徽队徽什么式样?《队章》第五条规定: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五角星、“中国少先队”五个黑体字和火炬柄为金色,绶带和火炬的火焰是红色,火焰和绶带镶金边。
队徽使用范围是什么?在少先队代表会议的会场悬挂;在学校队室悬挂;团委、少工委的会议室可悬挂;有关少先队的外事场合可悬挂;少先队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印队徽图案;少先队的出版物上可印队徽图案;队员可佩带队徽徽章。
队徽徽章规格和使用规定是怎样的?酷暑季节暂不佩带红领巾时,由大队委员会统一发布指令,改佩带队徽徽章。1.8厘米2.2厘米
二、少先队的礼节
▲队员敬礼少先队员敬礼的意义是什么?《队章》“八、我们的队礼:……”敬队礼的动作要领是怎样的?敬礼过程——敬礼定势
▲队旗敬礼什么是队旗敬礼?旗手用端旗的方式表示敬礼,即队旗敬礼。旗手应怎样执旗敬礼?端旗过程——端旗定势
旗手端旗敬礼旗手执旗立正分解动作1分解动作2分解动作3端旗定式端旗定式正面图
什么时候要队旗敬礼?
▲献红领巾
三、少先队的活动仪式
▲标准式仪式▲精简式仪式▲并列式仪式
中队活动基本仪式
预备部分(中队长主持)中队长发出口令:“各小队整队,报告人数!”
报告人数:小队长怎样报告人数?各小队长报告怎样衔接?中队长怎样向中队辅导员报告?
辅导注意:整队、报告人数的过程,必须紧凑、流畅,不可拖沓;报告时双方的对话要宏亮、清楚、流利、简捷,产生振奋士气的效果。
正式部分(中队长主持)⑴宣布活动题目⑵出旗
出旗路线方法①
出旗路线方法②
⑶唱队歌唱队歌时需要展开队旗吗?唱队歌时不需要展开队旗。因为,旗手端旗,即队旗敬礼,而队旗敬礼要和队员敬礼同时进行。唱队歌时队员不敬礼,所以队旗也没有必要敬礼。⑷队长讲话
⑸进行活动进行活动时队旗怎么办?进行活动时,队旗不离开现场、不靠在墙上、不倒在地面。根据需要可为旗组队员安排座椅坐下或现场将队旗插于旗架。
⑹辅导员讲话⑺呼号呼号时需要展开队旗吗?
呼号时旗手应该怎样做?因为呼号是辅导员与少先队员间的呼应,不是宣誓。所以,呼号时旗手不需要端旗,而仍保持执旗立正姿态,与队员同时回答。也不可以辅导员背向队员领呼,更不可附加其他任何动作。
少先队呼号由谁来带领?在队活动仪式上,一般由辅导员带领队员呼号。应邀参加队活动的革命长辈、科学家、模范教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等优秀人物和党团组织、上级少工委的代表,也可以带领呼号。
呼号的方法是怎样的?领呼人即来到台前,面向全体队员,举起右拳。全场队员随之举起右拳,目视领呼人。领呼人待全场队员举拳,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全体队员高声回答:“时刻准备着!”领呼人右拳落下,全场队员随之落下右拳。队员举、落右拳不附加口令。
⑻退旗退旗的路线应是怎样的?⑼宣布活动结束
规范明快严谨振作队礼仪完整规范主持词简捷明快衔接点润泽严谨队员们热情振作少先队活动仪式标准
祝愿少先队辅导员专业发展创优争先
第二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了解)(一)概念(二)分类二、我国企业法体系(了解)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了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机构简单,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答案】×【解析】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答案】ACD【解析】(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了解)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A、政府公务员B、公安局民警C、商业银行信贷员D、国有企业工人【答案】D【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
3、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注意客观题)【例题1】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答案】×
【例题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答案】√【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3)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了解)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解散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例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有()。A、投资人决定解散B、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C、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D、投资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答案】ABCD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15天内通知,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了解)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ABC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了解)(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了解)
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的规定:合伙人本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注意:可以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了解)。
(三)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
(四)合伙事务执行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必须掌握)(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其他事项(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的确定;(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新的合伙人入伙;(5)协议退伙;(6)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7)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8)全体合伙人可以决议解散合伙企业;(9)合伙人性质转变。【注意】:除名不算,因为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答案】C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答案】BCD【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答案】BCD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A、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C、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答案】ABC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例题】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答案】√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意以下三点:(1)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3)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1】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B
【例题2】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答案】B
【例题3】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案】×【解析】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例题4】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由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1)退伙的原因: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协议退伙的情形: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的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30天提出退伙。
当然退伙的情形: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退伙的效果财产继承退伙结算(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A、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合伙人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合伙人D、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答案】ABC【解析】(1)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因此,无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协议4、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1、通知和公告2、15日内成立清算组3、财产清偿顺序(1)清算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所欠税款;(4)其他债务;(5)返还合伙人出资。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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