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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4:4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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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监机构的模式、现状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香港保监机构概况香港的保险监管制度是在1983年《保险公司条例》的基础上建立的,其目的是保证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监管模式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完善的监管架构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适度宽松的监管理念监管机构的全面合作注重对保险中介人的素质培养及监管
(一)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完善的监管架构1.政府监管1990年6月,香港政府成立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是政府负责执行《保险公司条例》的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监管与监察保险业,确保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获得保障,使保险业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2.行业自律在政府监管之外,香港保险业还积极推广行业自律监管制度。香港的保险自律监管机构主要为香港保险业联会(简称“保联会”)。保联会成立于1988年8月,成立的目的是代表会员与政府及其他团体商讨、制定规则及采取适当措施,务求保险业能在健全的基础上发展。保联会采取会员制,截止2008年底香港保联会共有91家一般保险会员公司和45家寿险会员公司。保联会下设上诉裁判处、管制委员会和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3个分支机构。
上诉裁判处于1995年10月成立,专职处理代理、负责人、业务代表就委员的裁决提出的上诉。根据《保险代理管理守则》第35条款的规定,任何一个因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的裁决而受损的保险代理人,都可向上诉裁判处提出上诉,裁判处可维持、改变或推翻委员会的决定,裁判处的裁决为最终的决定。
管治委员会是保联会的决策组织,分别由一般保险总会及寿险总会各派5名代表组成,主席则由两总会的代表每年轮流出任。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于1993年1月成立,主要处理保险代理的登记和对保险代理的投诉事宜。1995年6月后,委员会获授权处理代理的登记及监察代理。
(二)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适度宽松的监管理念香港以立法的形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监管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保险公司条例》,保险公司条例厘定了对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架构。该条例制订了一套综合监管制度,监管各类保险业务,从而为保险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香港还以立法形式推行强制性保险(或称法令保险),目前规定的有三种,即雇员赔偿保险(劳工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游艇责任保险。假若雇主/车主/船主没有购买有关的强制性保险,会受到法律的检控。
在香港拥有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香港政府奉行的是“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宽松的监管理念。保险业监督不会参与保险公司的运作事宜,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约束。《保险公司条例》明确规定,保监处不得干预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保险产品的费率确定。因此,香港保险公司可以自由设计险种,订立保单条款,厘定费率。这种适度宽松的政策不仅提高了立法的合理性还保证了实施的有效性,因而能够得到保险人较广泛的认同和遵守。
(三)监管机构的全面合作,极大提高了监管的效率香港的保险业采取国际通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为了更好地应对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同时解决金融行业间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的问题,香港保监处与各个层面的监管机构开展了合作。
在本地层面的合作方面,保监处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及财务汇报局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在内地与香港的合作方面,保监处于2004年11月与中国保监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且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中国保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协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还定期举办四地保险监管会议,定期造访中国保监会分局,加深了解保险公司中港业务策略、行政或后勤服务相关安排。
在国际层面的合作方面,香港保监处已分别与澳门(2001)、新加坡(2002)、英国(2003)、美国(2006)、加拿大(2006)、澳洲(2007)、马恩岛(2007)和德国(2008)的保险监管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香港保监处尤其注重与海外相关的监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从而掌握国际化的最新情况,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发展。
(四)注重对保险中介人的素质培养及监管在香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的素质,自2000年1月开始实施“香港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下称“计划”),对象是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人以及提供专业意见的业务代表。该计划获得了业界的支持,依照计划成立了督导委员会开展督导工作。计划,加强了监管,淘汰了一些不合格的保险代理人,提高了保险代理人的素质,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香港保险业及监管现状近10多年来,香港保险业的市场规模发展迅速,并持续增长,保险业已成为香港经济发展的支柱。截至2008年年末,香港保险市场的毛保费总额已高达1930亿港元,其中一般保险业务的毛保费为270亿港元,长期有效业务的整体保费收入为1660亿港元;保险密度为27862港元,在亚洲排名第一,在全球排名第十三;保险深度为11.9%,在亚洲排名第三,在全球排名第六。
另外,先进的基础设施、自由流通的资讯和高效的监管体制使香港聚集了全亚洲最多的保险公司。目前,香港已成为全球再保险中心,全球前20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几乎全部都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截至2008年年末,在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获授权的保险公司已达到175家,在香港已获授权的保险公司中,有90家在香港注册,其余则来自23个不同的国家及地区,其中美国(共15家)排列榜首,紧随其后的是英国(共13家)及百慕大(共13家)。
第三,香港保险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建设非常完善,能够运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对保险公司各种业务进行快速高效的检查,实施全天候监控。已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一套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并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同时,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与各保险公司数据中心联网,不仅方便查询,而且易于对保险公司进行监测。
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大众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体系的确立都相对地较晚。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距我国保险业恢复经营有20年之久;1998年底我国才设立了统一实施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保监会自成立后就着力整顿我国保险市场,并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由于各种因素,我国保险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市场秩序、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等各方面都不尽如人意,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都很低。面对进入WTO带来的压力与挑战,尽快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健全保险法制体系是当务之急。
保险深度:指某地保费收入占某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它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密度:指按全国或地区计算的人均保险费。
对内地保险监管的启示(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监管体系在市场行为的监管中,行业协会比保险监管部门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均无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使之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又具有较强的亲和力。
香港:一是香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保联会一定的权力,《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所有由承保商委任的保险代理必须在保联会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二是保联会于1994年12月29日注册为有限公司,其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取保险代理人的登记费、管理保险索偿投诉局收入及利息收入等,从而使其能够实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三是保联会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均为社会招聘,其主要职责是为保联会的会员公司提供效率与效益兼备的行政管理服务。
内地:一是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未赋予保险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力。目前规范保险行业协会的法律主要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只是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作了初步明确,而没有强调其社会地位和行业地位,由此使得保险业协会在行业内、外的社会认知度不够高,权威性不够二是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受经费来源的限制,由于大部分保险行业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基本无创收,仅够维持日常的费用开支,致使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些工作不能开展或不能深入进行
内地: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行业协会基本上是由保险监管部门牵头组建,一些省份的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由当选为理事长的保险公司聘任,秘书长来自保险公司,秘书处人员来自各保险公司,从而造成了来自各保险公司的人员有可能会站在本公司的角度处理问题,同时,各保险公司对行业协会的公平、公正性缺乏信任度。
改善保险行业协会是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因此,在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之外,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保险业行业协会的独有的功能,他律为主,辅以自律,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监管体系,促进内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是要逐步提高保险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尽快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综合性法律法规中赋予保险行业协会一定的职责,提高其社会地位。
二是多种途径增加保险行业协会的经费,允许协会自身可以适当创收,从而促进其逐步向市场化方向运转,更广泛和深入的开展工作。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监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同时,保险行业协会可从社会各界吸收一些金融、经济、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秘书处的力量,确保保险行业协会的公平、公正及工作的延续性。
(二)适度放松对保险市场行为、市场准入和保险投资的监管香港:作为典型的外向型自由市场经济,香港政府对保险业实行“积极不干预”政策,这一独特的优越条件使得香港保险体系的发展趋于完善和成熟。内地:内地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偏少,保险费率偏高,保险条款过于刻板,这些都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从而阻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内地应该借鉴香港实行的宽松监管的经验,逐步放松对市场行为、市场准入:保险投资的监管。
改善一是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二是降低资本金要求,鼓励保险公司的设立,放松市场准入监管。目前,内地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资本金要求是香港的20-50倍,高资本金要求使得内地保险公司的数量少,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竞争,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为此,有必要降低资本金要求,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
(三)加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全面合作,加快与国际保险监管的融合香港:香港在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全面合作有效地减少了金融行业间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内地:现阶段内地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更加明显,由此可能会导致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
三是放松对保险投资的品种、地域限制,以利于保险投资风险的分散。尽管目前内地经济增长位于全球前列,保险投资以境内投资为主是明智的选择,但也应未雨绸缪,放松保险投资的海外投资限制,使有能力的保险公司能够在不同地域内分散投资,避免地域集中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一是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的分业监管问题,并为向综合金融监管转变做好准备;二是国内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快与国际保险监管的融合,要加强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组织,认真学习国外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及时掌握国际保险业监管发展的最新动向,加快与国际保险业监管接轨的步伐,实现由国内保险监管向国际化保险监管的转变。
(四)规范保险中介人制度,强化保险中介人的素质监管香港:香港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偏重于对保险人的素质监管,这也是香港保险业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内地:内地保险人在素质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诚信、法制观念不强、专业技能水平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等等。要克服和纠正上述问题.应在严格加强传统监管的同时,加强对保险中介人制度的规范,大力推行和强化对保险中介人的素质监管。
改善一是要明确保险人的素质标准,建立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机制。对不同层次的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的各级领导人、中层干部、业务代表等人员,制定明确的素质标准,并严格按照素质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符合素质标准的方可进入保险市场,不符合素质标准的不得进入保险市场,已经进入市场的应逐一进行清理,及时退出保险市场。二是建立保险中介人素质持续保证机制。素质的教育、培养、提高是每一个人所面临的终身课题,与香港保险业的情况相比,内地保险业的较大差距是缺乏终身教育和持续保证的机制。因此,必须从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营造学习型公司的高度出发,尽快建立保险中介人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保险中介入素质的持续保证机制,加大素质培训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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