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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7:06 发布

阳光人寿北京分公司合规培训PPT模板课件演示文档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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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北京分公司合规培训 本次培训的主要任务了解保险合规的基础知识了解监管目前重点关注什么了解保险合规与“我”的关系相信,你会有“员工加油站”系列培训中最不“愉快”的感受希望,本次培训将令大家对行业有重新的认识,也许毛骨悚然但愿,本次培训,能对您真正有帮助!至少是心灵的触动! 下面,一个最轻松的互动环节——猜猜我所服务过的公司谁能回答对我的问题,将能获得一份精美的礼物(公正起见人事行政部不得参与^_^) 有奖竞猜-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过的第一家公司?发生过号称中国保险业“惊天大案”,惊动国务院非法集资,诈骗、挪用、侵占资金约3.5亿,涉及客户6800余人涉案28人,其中总公司班子成员7人,分公司班子成员3人总公司部门经理2人,分公司部门经理相关人员16人九种问责方式开除4人劝退7人降职处分2人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严重警告4人警告处分4人通报批评4人罚款合计25.7万 有奖竞猜-本人的从业经历(续)服务过的第二家公司?警告,责令停止接受团体保险长期险新业务一年,罚款188万元财务资料重大虚假记载(罚款50万)报送虚假的自查报告(罚款30万)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罚款30万)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罚款30万)报送虚假的风险排查报告(罚款15万)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罚款10万,团险长期险新业务停止一年)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罚款5万元)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警告,罚款1万)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罚款2万)债券回购超过监管规定比例上限(罚款5万)部分报告和报表内容不真实(罚款10万)另外,撤销或处罚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精算师、财务部负责人等在内的9名高管,个人罚款累计20万 有奖竞猜-本人的从业经历(续)服务的第三家公司?同系统兄弟公司违规事实虚开发票套取费用实际入账金额与系统不一致截留保费私刻公章等等处罚被一次处罚125万元吊销下设机构营业许可证处罚10名高管本人所处机构因职场擅自迁址公司罚款10万总经理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万 以上案例纯属事实!如果这不是巧合只能证明——违规行为,真的离我们很近!我们现在所做的,也许就是违规行为!一旦违规被抓,处罚很重! 甚至,违规还可能坐牢!不信?——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代理销售保险过程中,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负责人边策授权批准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经理白勇用假发票套取现金,分发给5名银保部客户经理董明、赵阜、明浩、魏颖和李晓霞,由这5人以展业费的方式向农业银行一线柜员支付账外回扣,累计达107万元。期间,白勇为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开展业务,向该行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关明行贿10万元,向铁东支行副行长何林行贿4万元,向业务部副经理刘成全行贿3万元。(累计行贿124万)2010年5月1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嘉禾人寿鞍山中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20万元;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经理白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负责人边策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客户经理董明等5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接受白勇贿赂的关明、何林和刘成全被另案处理,其中关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何林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成全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这个处罚重不重?当然重!但其实还不算最重!为什么?稍后会告诉您答案…… 保险合规基础知识 什么是合规?在金融保险领域,“合规”是指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员工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以及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规范的总称。“规”来自企业外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诚实守信道德行为准则“合”“内嵌的概念”。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必须符合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行业准则制度、流程、规范的梳理,内嵌监管制度“执行的概念”。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得到实际的执行如何通过宣传、培训、奖惩等强化执行 公司外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上市监管规定及准则(针对上市公司,此处略)国内法律《保险法》、《合同法》、《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反洗钱法》……监管规章制度《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此外,还有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外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续)国内相关机构制定的各种行业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行业惯例各种行为规范各种自律公约各类示范条款……广泛的诚信与道德准则《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几个当前监管最关注的方面注:我们必须明白,监管的导向代表是了市场的方向我们必须坚持这种方向,与监管导向同步 监管最关注的几个方面意外险规范治理销售误导银保业务规范反洗钱其它违法违规业务 监管最关注的几个方面意外险规范治理销售误导银保业务规范反洗钱其它违法违规业务 意外险规范-规范背景意外险市场发展现状2003年1月1日起,产险公司经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险业务。2009年,有意外险保费收入的保险公司共73家,其中产险公司32家,人身险公司41家。意外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什么?撕单、埋单、假保单。涉及的其他问题:数据失真价格混乱违规代理单证失控 意外险规范-目的根本目的维护客户权益(确保客户买到的是真保单,且保单被真正承保)督促公司完善内控流程,防范经营风险一般目的确保业务系统信息和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彻底杜绝撕单、埋单、随意批发打折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短意险内部管控力度。……. 意外险规范-实施航意险保监会2002年以前,针对部分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开展专项现场检查2003年-2006年,提出电脑出单、系统联网和单独核算等要求,同时发布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保额提高至40万元2007年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北京保监局2006年,出台航意险业务经营四条标准保费收入真实;手续费支出要规范;业务管理要信息化,与销售航意险产品的网点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单证管理符合内控要求,做到账账、账实相符2007年,修改提出航意险业务经营五条标准保费收入要全额、及时、准确入账手续费支出要及时、准确入账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航意险业务系统与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现实时对接。证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切实承担起对中介机构的管控职责 意外险规范-实施(续)意外险保监会2009年3月1日起,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单证管理公司统一设计印制单证保险公司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包含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保险中介公司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包含领取、使用、作废、回销出单管理电脑联网出单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以信息技术手段防范未授权中介机构出单销售管理确保不得作为非法行为工具合法资格方可销售激活式产品必须注明激活方式及生效时间不得打折销售不得捆绑在非保险商品上变相销售 意外险规范-实施(续)意外险财务管理核心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不得坐支,以净保费入账据实列支佣金查询服务电话、互联网查询门户网站醒目设置查询栏目查询内容要全面:名称、保单号、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产品管理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备案保险责任少于7天不得采用激活式2010年8月起,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意险、旅意险等 意外险规范-实施(续)意外险北京保监局2009年,规范中介渠道短意险业务确保财务、业务记录真实。严禁个单团做必须电脑联网,实时管理提供保单查询服务加强单证管理。除了单证管理系统,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短意险单证管理手工台账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的管控。禁止以其他机构代开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手续费支付凭证201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单证和出单管理单证管理系统应完整记录各发放环节信息,实时记录单证状态、所在机构及领用人。通过中介渠道销售的,应记录中介机构信息不得允许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进行出单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类型、编码和状态。不一致或单证未在待使用状态的情形,系统应予自动控制,不予出单。团体保险业务向每一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单查询服务:10分钟内!电话查询为24小时(可以通过电话自助查询解决上班时间问题)不得捆绑销售 意外险检查情况2008年至今——逢检查,必查意外险业务!其中19家次保险公司具有意外险业务。对7家次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其中3家次公司停止接受意外险新业务。对8人次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4家次存在意外险业务经营问题的公司监管谈话。对2家次存在意外险业务经营问题的公司下发监管函。 意外险违规案例【基本情况】某公司与北京东方商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商旅”)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名义上直接承保以东方商旅为投保人的团体短意险业务,东方商旅向其会员赠送保险实际上东方商旅从保险公司批量购买短意险后,向不特定个人销售或随机票赠送。不存在特定团体。操作上:授权印制保单数据不录入,批量导入保费确认时间为形成团单之后【问题定性】保险公司业务资料和信息系统数据未真实记录业务情况,违反《保险法》规定。同时,违反了《经营标准》关于单证管理、出单管理、销售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多方面要求。【处理措施】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2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接受交通工具意外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违规问题。给予该公司分管团险部的副总经理警告、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团险销售部经理警告、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地区意外险业务下一步规范措施检查与处理原则从2010年11月开始,将进行大规模现场检查发现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在系统对接等关键环节存在严重漏洞的,将停止接收新业务6个月,并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关注。从2011年开始,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将停止接受新业务12个月!对于意外险的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将按照《保险法》规定,对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从严处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信息平台与公司的系统对接,向客户提供意外险查询。进一步研究利用平台管控一年期及以上保险期间的意外险业务的承保及出单。 监管最关注的几个方面意外险规范治理销售误导银保业务规范反洗钱其它违法违规业务 治理销售误导什么是销售误导?您经历过下面的情况吗——电销“您好,我是**银行的客户服务人员”“如果您每个月在自己账户存**元钱,连存**年,不但可以有**的保底利息,我们还将赠送您一份***的保障”银保“3至5年期无风险保险理财、分红收益80%、最低保证6.4%”营销“产品马上要停售!”“您把钱存在我们公司,比存在银行合算多了,还额外送您保障呢”“我们的产品是最好的!”……一般表现混淆保险与存款;(否认保险,称理财产品;将保险说成存款、理财产品,或存款赠送保险)保险与存款不当比较,夸大收益;未提示犹豫期;未提示费用扣除;期交产品趸交卖,未讲清缴费方式;未提供条款;隐瞒保险期间;未提示退保损失。 治理销售误导北京地区销售误导特点银行渠道突出销售误导投诉60%来自于银保渠道。主要涉及代签名、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谎称存款送保险、夸大收益和不恰当比较等电话销售迅猛增长媒体对保险电销进行调查,结果显示90%的被调查者表示反感电话销售。北京保监局通过对在京保险从业人员问卷调查发现,64%的被调查者认为电话销售是最需要规范的寿险业务领域。销售话术、人员培训、电话监听等方面管理不到位,误导问题相当普遍。北京保监局受理反映销售误导问题的信访件占到寿险公司违法违规信访量的80.8% 监管对销售误导的态度违者必究!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治理销售误导相关举措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将依据《保险法》162条进行处罚。《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保监局治理销售误导系列要求重点环节:产品说明会、互联网宣传、税收宣传、投保提示、电话回访北京保监局治理销售误导措施2004年,对个人业务全面实施投保提示制度2006年,银保销售人员全面持证上岗2007年,对个人业务全面实施100%犹豫期内电话回访制度2007年,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2007年,规范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行为2007年,投连险销售资格予以明确2009年,投连险实施销售适用制度2010年,全面贯彻落实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 治理销售误导相关举措(续)相关处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治理销售误导-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定期寄送报告资料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监管最关注的几个方面意外险规范治理销售误导银保业务规范反洗钱其它违法违规业务 银保业务主要存在问题存在的问题: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市场竞争不规范,套取费用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监管定性为商业贿赂!具体法律: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拒不承认行贿?那可能就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何为“数额巨大”?10万而已! 监管部门对资金查处的方式重点检查领域餐费办公用品会议费报销向银行专管员发放绩效奖金……监管态度严惩不怠!!!(三个惊叹号为监管报告原文所加)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2008年、2009年、2010年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当然,各渠道都存在这种风险! 监管相关法规《保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加强对购买投资类寿险产品客户的风险测评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2010年3月1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监管最关注的几个方面意外险规范治理销售误导银保业务规范反洗钱其它违法违规业务 洗钱的定义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段将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危害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回落、金融诈骗、恐怖组织等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影响国家声誉 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我们主要要做什么本质上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行为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报送流程与监督、检查、报告流程培训高层管理人员国家关于反洗钱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以及自己的领导职责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一般工作人员偏重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实施(略) 反洗钱违规及后果谁的责任谁负责!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不得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未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从严处理(详见《刑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完整未按照规定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保险公司参与洗钱 监管最关注的几个方面意外险规范治理销售误导银保业务规范反洗钱其它违法违规业务 其它违法违规业务内控管理部分公司内控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收付费风险管控不到位业务处理流程审核缺失印章管理混乱发票缺乏管理权限、密码管理不严格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相关处罚情况对2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其中:撤职3人次;记大过4人次;记过1人次;警告11人次;批评教育5人次;诫勉谈话3人次;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从1000元-10000元不等。 其它违法违规业务(续)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案例】某公司将直销的意外险业务挂靠某中介机构,虚列手续费61.4万元;将直销的信用卡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挂靠某中介机构,虚列手续费59.6万元。【问题定性】该公司违反了《保险法》(2009)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处理措施】正在处理团险业务承诺给予合同以外的利益【案例】2008年7月,某公司承保某研究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业务,实收保费1.57亿元;2009年7月,保单退保,实际退保金1.65亿元;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退保费用,应退退保金为1.58亿元。该公司多退退保金639.3万元。【问题定性】该公司违反了《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处理措施】依据《保险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其它违法违规业务(续)超范围经营——钻空子经营产险业务【案例】某寿险公司在承保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业务中超范围经营旅行不便险。【问题定性】该公司违反了《保险法》(2009)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处理措施】正在处理。擅自迁址【案例】2009年12月,某公司未经北京保监局批准,擅自将分公司营业地址由A地址迁至B地址。【问题定性及处理措施】该公司违反了《保险法》(2009)第8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处理措施】依据《保险法》(2009)第163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保险法》(2009)第173条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它违法违规业务(续)擅设机构【案例】2005年3月,发现某公司自2004年6月起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大厦未经批准设立了营销服务部。【问题定性及处理措施】该公司违反了《保险法》规定,要求该公司撤销擅设机构,罚款20万元,并责令撤换总经理。擅自任命高管人员【案例】2008年2月,在未经北京保监局核准的情况下,某公司与魏某签署劳动合同,魏某开始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职责。【问题定性及处理措施】该公司违反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监管一般怎么处罚? 监管处罚方式双罚制保险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保险法》第173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直接管理职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级或者下级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无论是高管人员还是部门主管人员,以实际履行直接管理职责为判断标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是直接从事违法行为的员工。 监管处罚方式(续)以下借口可以不用说(没用)我只是例行公事,只管签字我因为工作繁忙,没仔细看我没有参加具体违规行为,只是签了个字市场都是如此,又不是就我一个这么做的我也没有办法如果一旦违规,怎样能被从轻处理?主动坦白,彻底交代问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过程态度良好积极整改当然,最主要的,是不要违规! 监管处罚后的处理遭到监管处罚后,是否就结束了呢?答案是没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管处罚后的处理(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问责事由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其它案件问责对象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问责方式直接责任人根据是否是属于公司员工和案件性质,有不同的问责方式间接责任人三大类13种问责方式核心原则向上追责至总公司权责对等双线问责尽职免责区别对待 监管处罚后的处理(续)分公司的主要问责标准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单个案件,100万<涉案金额<1000万,或10万<损失<100万两起案件,50万<涉案金额<100万,或5万<损失<10万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单个案件,1000万<涉案金额<5000万,或100万<损失<200万两起案件,500万<涉案金额<1000万,或50万<损失<100万5000万<累计涉案金额<1亿,或200万<累计损失<500万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单个案件,5000万<涉案金额<1亿,或200万<损失<500万两起案件,1000万<涉案金额<5000万,或100万<损失<200万累计涉案金额>1亿,或累计损失>500万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或损失>500万元两起案件,5000万<涉案金额<1亿,或200万<损失<500万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监管处罚后的处理(续)问责后人员的管理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 监管处罚后的处理(续)如果违规要配合调查(包括被检查、监管笔录、监管谈话、报告……)要整改(改正问题,整改报告,二次检查……)要被处罚(各种罚款、通报、行政处罚……甚至刑罚)要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降职、降薪,影响升迁影响高管任职资格报备各类机会的丧失被公司继续问责……真的不值得!!! 我们常能听到这样的理由“没有办法,业务逼的”不合规的业务,不要也罢你以为任务下达者会替你承担合规责任吗?“市场从来都是这样”这个世界已经不同了!!!看看2010年下达了多少新的制度?监管已经动真格的了!“我做巧妙些,让他们查不出”你接受过几次监管检查“历练”?监管部门有监察多少机构的经验?你能指望所有人能与你“统一口径”?别天真了,监管的招数多着呢!“不一定会检查我们”一定会来!没有哪家公司能逃避监管“我们和监管关系好,不会被罚”即使中国人寿、平安又怎样?你不守法,别人敢和你关系好?监管也有纪律我们被罚的次数一点也不比其它公司少“搏一把,没等来检查我就离职”离开行业?离开中国?“我算过命,我运气好,今年内吉星高照”@#$%^&^&*算你牛! 合规经营谨慎从业职业生涯倍加珍惜 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