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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0: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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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作业班级:动物医学14-3姓名:姚怀兵何智江赵涛吴辉班级:动医14-4姓名:魏晓东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目的和要求:(1)通过对宪法制度基本知识的学习,熟悉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2)通过对我国实体法律制度的学习,掌握刑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熟悉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时效制度,熟悉我国关于犯罪的相关制度规定,懂得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简单的法律问题;了解主要的行政法律法规与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3)通过对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的学习,树立程序意识,掌握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熟悉诉讼流程,懂得如何按诉讼流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节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宪法的特征1、涵义: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的基本特征(1)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根本性的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治权力。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简称政体,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形式。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其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反映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由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此结构形式之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用了灵活的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特别行政区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社会生产的性质和手段、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法、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等国家经济生活的制度的总和。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属性不同;(2)范围不同。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其中,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叫公民权。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权和公民权利: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和国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公民权利只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完全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____列宁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违法时受法律的平等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性质:平等权是适用法律平等,是守法平等,而不是立法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平等权与资产阶级宪法平等权的根本区别。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政议政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对国家重大问题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1)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4、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狭义的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3)住宅权不受非法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类权利有如下内容:(1)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参与经济活动和获取法定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以及获得物质帮助权。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其中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8、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这一规定不仅是指导婚姻家庭生活的宪法原则,也是社会生活的道德规范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公民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义务,是针对在实行对外开放策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所作的重要补充。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1、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2、职权: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领导人;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⑤最高监督权;⑥其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职权: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行使国家立法权及解释法律;③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权;④对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⑤对其它国家机关工作行使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职权:第一,发布命令、公布法律;第二,任免权;第三,外交权;第四,荣典权。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副主席的职权,但是明确规定了副主席的法律地位,即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三)国务院1、性质和地位: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由于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国务院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和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四)中央军事委员会1、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最高的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它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它负责,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2、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命。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均为五年。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工作监督。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其产生、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同。另一方面,自治机关依法享有自治权,在组成上宪法和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1、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尽管当事人间在经济实力上存在着差别,但是这也不能改变他们作为平等主体的地位。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它区别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的重要标志之一。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其特点在于人格尊重和身份平等。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例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抑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身份权、亲权和监护权等。
2、民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作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三方面构成的,缺一不可,故称三要素。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②内容,即权利和义务;③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公民)1、民事主体法人其他组织(二)民事主体制度
2、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终于终止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不满10周岁的未成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公民已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及形式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条件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口头形式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沉默、推定等)
[案例]:15岁农村少年陈利刚母亲与父亲离婚后由父亲抚养。一日,正好住在母亲家的陈利刚用母亲给的零用钱去买彩票,中奖获一夏利轿车。母亲却与儿子争夺中奖轿车。对于中奖轿车的所有权应该归谁?
[分析]:本案争执的焦点无疑是中奖轿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陈利刚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是母亲委托其购买,其后果由谁承担?陈利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对零用钱具有独立支配的能力,并且母亲不能证明对陈利刚有委托行为,所以中奖轿车由陈利刚所有。但其未成年,由其父代其保管。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人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案例]:2004年5月,学校委托王某到北京某公司购买一批教学设备,王某到达北京后,以学校的名义与该公司其就有关事项谈妥,签订合同,交了预付款。王某的行为,就是代理。在这个代理行为中,①必有三方当事人:王某(代理人)、学校(被代理人或本人)、公司(相对人或第三人);②王某必须严格依照学校的授权和要求,不得超出这个范围;③必须以学校名义,不是以自己名义(对方应知道被代理人是谁);④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⑤学校承担法律后果。特征: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②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③代理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④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少数民事行为不能代理:如结婚、离婚,演出等)
(四)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债权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完全物权不完全物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案例]:2003年2月,河北某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与河北某县罐头食品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食品厂供给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价值50万元的食品。合同签订后,农工商公司应预付定金15万元,其余货款于5月30日前交齐提货,如有违约,按违约部分的10%偿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公司即依约将定金15万元给食品厂。同年3月,食品厂认为所订合同价格太低,便派人与公司协商提价,遭拒绝。4月中旬,公司去提货遭拒绝。4月底,食品厂以当时签合同时厂长不在,因而所签合同无效为由,将定金连同银行利息量并汇给公司。公司拒收,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与食品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有效,食品厂单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公司的定金,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设问:债是什么?本案中的债是怎样发生的?
(五)民事责任制度1、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分类违约责任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与方式(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违法;损害;因果关系;有过错。(2)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几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推定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如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案例]:1995年6月3日,姚某从个体户杨某的小杂货店购买了4瓶某牌子的啤酒。回到家中,刚放下,其中的1瓶啤酒突然爆炸,姚的眼睛被打伤,其脸、胳膊、腿多处被划伤。姚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是要求杨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杨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后来经有关部门鉴定,得出如下结论: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市啤酒厂。于是,姚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个体户杨金明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杨某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①本案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首先,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14、29条都作了规定;②个体户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28、31条的规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类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20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一般诉讼时效(2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七)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书面形式2、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3、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订立要约甲乙承诺
5、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九)商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九)商事法律制度《公司法》向为商法之基本法典,与《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他部门商法典联系密切,某种意义上可说是这些部门商法典之基础。
(九)商事法律制度公司证券票据保险
[案例]:案情简介: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与母亲从无来往。范小姐长大成人,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法定”。6个月后的某日,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调查后发现:范小姐未婚,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而且,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是如何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受益人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权的人。2、受益人必须通过指定才能产生。3、我国保险法没有限定受益人的资格和范围,保险法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4、指定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受益人的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有先后顺序的。受益人的保险金分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5、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是受益人个人的财产,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而且依法免税。同时,不必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被保险人的生前债权人,也不得对此追偿。
6、我国保险法中,没有法定受益人之概念。如果投保人在受益人栏目下填写“法定”,法律后果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所以,当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这时,如果法律规定要缴纳遗产税,受益人就必须缴纳。此外,还要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分配这笔保险金。
二、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了解)(一)行政法的概念与原则1、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性质、地位和职权。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第二,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如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第三,行政救济法。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主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如何实施法制监督;对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1)行政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法职权合法程序合法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要求符合立法目的出于合法动机内容客观公正适度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国家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管辖的地域范围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的一般程序
(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非行政主体不行。(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特点:可以反复适用,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活动。特点:针对具体的人,且只能适用一次!
(四)行政责任1、含义: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责任以行政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3)行政责任是对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法律救济,与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2、追究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3、承担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消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例: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7个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典型违法案件,有的过度开发旅游项目,有的在保护区建煤矿或水电站。
案例:湖南省将严查新墙河砷污染事件有关行政责任人。什么是行政不作为?为什么不作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包括:(1)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2、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依法向特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不收钱的程序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原则:(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2)效率公平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含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享有的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争议解决的途径:(1)和解(2)调解(3)申诉(4)仲裁(5)诉讼
[案例]:2004年12月30日,大学生张某经过一家服装店门前,看见店前挂了一张牌子,上面写着:“拆迁处理,全市最低价”。当时,张某便花了50元买了一件衬衫,后来在百货大楼看见同样一个牌子,同种质量的衬衫,只卖40元。于是,张某认为服装店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货。那大商店不同意退货。问:该顾客可以向商店要求退货吗?为什么?
[分析]:①可以,因为商家有欺诈行为,从价格上看,百货大楼的更便宜,并不是全市最低价。这种情况,顾客还可以要求商家给予双倍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②从另一角度看,对于消费者来讲,买了这个东西,不等价、不公平,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知道实情,肯定不会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家来讲,弄虚作假,欺骗顾客,不诚实,不讲信用。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要求退货。
(三)税收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最能体现阶级性的一部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规(单行刑法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刑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四、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刑法》
2、我国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任务
(1)罪刑法定原则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犯罪概述1、犯罪的概念所谓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本质特征
2、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见下图)
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犯罪构成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不满14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限定刑事责任,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满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不因年龄而受到“特殊照顾”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少年犯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两种形式。(2)犯罪的主观方面
A、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而追求明知而放任
A、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B、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如盗窃电脑,这里的犯罪对象是电脑,而犯罪客体是透过电脑所体现出来的财产(所有权)关系(社会关系的一种)。(3)犯罪客体
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种(注:本部分即教材第167页(四)的内容):(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
3、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出于防卫的目的or假想防卫事前、事后防卫防卫挑拨针对不法侵害者本身可能构成犯罪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①前提:危险的发生危险自然因素:灾害、动物袭击等人为因素:违法犯罪等比较: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
②时间:危险正在发生③主观: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④限制条件:必须在不得已的条件下
⑤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比较: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⑥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牺牲的利益保护的利益<
4、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表现为完成形态的是犯罪的既遂;犯罪由于主客观原因可能停止在某个阶段的,则表现为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犯罪未完成状态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阶段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完成形态。
(2)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愿而不能
(3)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愿而不能
(4)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能而不愿
5、犯罪组织形式: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的对称,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若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②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③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①主犯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②从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刑法上所说的“帮助犯”。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③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不愿意参加犯罪,但由于受到威胁、逼迫,致使其精神受到强制,才作出参加犯罪的选择。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④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教唆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罚制度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古代的刑罚
1、刑罚的体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的特点为,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于主刑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见下表)
刑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制度刑期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终身考验期为2年。刑种及刑期
(1)主刑①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独创的刑种。它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②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把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加以区别。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刑罚;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行政处罚,它虽然也剥夺违法分子的人身自由,同样不是刑罚。
③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予以关押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④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予以关押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把犯罪分子终身关押,而是给其悔过自新、重返社会的机会。依照刑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予以减刑和假释。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我国一贯坚持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又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附加刑①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前者是一种刑事处罚,后者则是有关国家机关(如税务部门、海关、市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对于一般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
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刑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还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优先原则。
④驱逐出境,是强制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刑罚的裁量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1)量刑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①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②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2)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3)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所据以决定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主要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情情节有: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①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4)量刑制度:是指刑法规定的在裁量刑罚过程中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状况而决定其刑罚轻重或执行方式的专门制度。
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后刑罚轻重不受限制前后刑罚的间隔期不受限制想想看:一般累犯有哪些要求??
②自首和立功A、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之前;必须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必须是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人员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后,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B、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单个最高刑罚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期<<《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罪: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拘役:不超过1年管制:不超过3年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先减后并”
④缓刑: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暂缓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④缓刑:按照《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犯罪人被判刑罚必须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适用的对象不是累犯。
3、刑罚的执行图注:现代社会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国家首推新加坡。鞭可以用各种绵缠材料制成,皮革、植物纤维……上面可以有附着物,例如尖钉、钩刺、石块、金属球之类。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减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无期徒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为一半刑期),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有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2)假释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已经执行了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对于死缓犯减刑的犯罪分子,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但如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悔改的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情况。(2)假释
(四)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见下表)注意:追诉时效适用于“犯罪未被发现”。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
法定刑追诉时效不满5年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10年以上15年无期徒刑、死刑20年
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程序
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被形象地称为“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受案范围:可以从从不予受理的范围加以理解,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参加人: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和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第二审程序概念: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提出上诉的期限: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概念: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1.刑事诉讼概述▲刑事诉讼:“官告民”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管辖、回避、辩护、代理:辩护与人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与人▲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非法羁押与超期羁押2.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和侦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起诉:公诉、自诉▲审判程序:法庭文化改革,“法锤”、法官袍▲执行程序:死刑执行文明化。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一)仲裁概述▲仲裁:准司法性▲基本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协议:(二)仲裁程序▲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公正性与权威性▲仲裁审理程序:不公开▲和解、调解和裁决:效力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三)调解制度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东方经验”▲人民调解——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诉讼外调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调解——诉讼中调解(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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