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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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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第三次修订,2011年1月8日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发布)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三)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审批对象中国境外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 申请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二)中外合作企业(不含商业企业)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3.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企业合同(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4.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企业章程(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6.合作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1)中方合作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作者盖章);(2)外国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合作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作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合作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作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前列第(2)项、第(3)项合作者为自然人的,另须提交其个人履历(原件1份)。7.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12.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 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3.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的,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5.投资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1)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2)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 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是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是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自然人投资者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投资者免予提交);7.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提交相关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投资者自行以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9.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打印,原件1份);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1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2.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3.《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4.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拟开设店铺的另须提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4项、第5项中(2)、(3)和第6项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9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4月26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十二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的,另须补充提交第2项要求的材料):(1)被并购境内企业关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①被并购境内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②被并购境内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4)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5)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③ 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股权的协议,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股权购买协议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需公证);(7)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8)被并购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境内企业盖章),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如果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有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11)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2)中国境内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13)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及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有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15)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16)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7)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1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0)并购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2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1项的(4)、(5)中②、③ 中所列文件除外);第1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的,除提交前列第1项所需申报材料外,另须补充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境内、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方、外方投资者相应出具的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成立不满1年的免予提交);(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拟经营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自行用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企业不设立董事会的无需提交);(4)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5)已开设店铺的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1份;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的无需提交);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项的(1)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3.资产并购(资产并购设立商业企业的,另须补充提交前列第2项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1份,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3)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被并购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原件各1份);(7)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8)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11)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2)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13)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15)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16)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7)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1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2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3项中的(7)、(8)中②、③中所列文件除外);第3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1)被并购境内企业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①被并购境内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②被并购境内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3)股权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股权的协议,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股权购买协议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需公证);(5)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6)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7)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③ 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企业盖章);被并购境内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相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11)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国投资者盖章);(12)中国境内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13)境内企业股东名录、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相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15)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16)并购顾问出具的并购顾问报告(原件1份);(17)境外企业的章程(复印件1份)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18)境外企业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19)开办特殊目的公司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章程、最终控制人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原件各1份、以上资料在以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并购主体时提供);(20)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2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23)《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24)被并购境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5)《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4项中的(6)、(7)中②、③ 中所列文件除外);第4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盖章);*(2)发起人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盖章);(3)发起人签订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盖章);(4)发起人签订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盖章);(5)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6)发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7)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打印);(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2)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①发起人以非现金方式投资的,提交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A.至少一个投资者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中方发起人提交经中国境内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起人提交其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B.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C.招股说明书(原件1份)。③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④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⑤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1项的(5)、(6)中②、③ 所列文件除外);第1项的(2)、(3)、(4)、(7)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2.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中国境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1份,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公章);(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4份,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公章);(7)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最近连续3年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8)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10)发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公章);*(12)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3)《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4)《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5)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①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③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④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项的(9)、(10)中②、③ 所列文件除外);第1项的(5)、(6)、(11)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中国境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4)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4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6)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连续3年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7)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8)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9)发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10)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3)《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4)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①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③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④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3项的(8)、(9)中②、③ 所列文件除外);第3项的(4)、(5)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1)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权力机构关于终止原企业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权力机构成员签字);(4)中国境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企业股东)协议(原件1份,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连续3年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8)企业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10)发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1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发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2)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3)《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4)企业最近5年通过工商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15)《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6)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①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③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④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4项的(9)、(10)中②、③ 所列文件除外);第4项的(5)、(6)、(11)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1)股份公司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原件1份);(3)中国境内的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份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4)原股份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原件各4份);(5)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B股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6)发行其它类别外资股份的,另须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股份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须提交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材料外,还须提交股份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股份公司通过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除报送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材料外,还须提交:A.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B.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C.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原件1份)。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1.企业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关于变更∕增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申报减少经营范围的免予提交);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7.《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8.企业投资者关于变更∕ 增加经营范围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9.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11.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另须提交以下材料(注: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前列第(1)项、第(3)项材料;商业企业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1)企业属非商业企业的,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已设立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2)拟增加分销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自行用A4纸打印、企业盖章;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3)增加零售方式的分销经营范围的,应同时申报开设店铺,提交拟开设店铺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12.下列特别情形另需提交相关的材料:(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增加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经营的,提交企业合法使用场地(土地)证明(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1.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4.企业投资者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内容应包括:增资额的缴付方式、缴付期限等;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8.《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9.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注:企业增资的同时增加新投资者或投资各方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的,按《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1.初步申报材料:(1)企业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成立的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6)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最新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1份);(8)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9)企业有否发生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第二步申报材料:(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应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有关事项的公告,并自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报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1)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登载企业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原件1份);(2)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1份);(3)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4)企业投资者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5)《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6)《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及本实施办法。(四)延长经营期限1.企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投资者关于延长经营期限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4.企业投资者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1)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者本人签字)。(2)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 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8.《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9.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1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报的,另须提交:(1)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2)企业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定(原件1份,全体投资者的法宝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1日商务部商法函〔2004〕71号)及本实施办法。(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1.企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6.《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7.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l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1.企业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投资者关于修改合同、章程内容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7.《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如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则须提交正本及副本2原件);8.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不涉及批准证书变更的无需提交);10.下列特别情形需补充提交的其它材料:(1)企业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提交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①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者盖章);②外国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注册登记所在地经注册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2)企业投资者的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新名称的居民身份证及签发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投资者本人签字)。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 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变更身份证明文件。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变更身份证明文件。(3)企业变更法定地址:提交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如变更法定地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注册登记的,提交《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4)企业变更名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如变更名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注册登记的,提交《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5)简易换证程序:企业变更法定地址∕名称,可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选择简易换证程序,而无需申报修改合同、章程。在此情形下,企业无需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只须提交:*①企业关于变更法定地址∕企业名称的申请表格(原件1份,企业盖章,该表格在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直接打印即可);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③《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④《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七)企业合并1.初步申报材料:(1)各合并企业关于企业合并的申请报告(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1份,打印、各合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3)各合并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分别作出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各合并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4)各合并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5)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各1份);(6)各合并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7)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各合并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8)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9)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10)各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11)拟合并的企业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另须提交该内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第二步申报材料:(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企业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报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1)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登载企业合并公告的证明(原件1份);(2)各合并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3)各合并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4)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要求如下:①吸收合并的,由接纳方企业出具担保书(打印,接纳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接纳方企业盖章);②新设合并的,由新设企业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5)新设合并成立的新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6)合并后企业投资者新签订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8)合并后企业的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1份);*(9)合并后企业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八)企业分立1.初步申报材料:(1)企业关于分立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企业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1份,企业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5)《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7)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8)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9)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10)企业有否发生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11)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12)分立后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13)因企业分立而在异地新设企业的,提交拟新设企业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2.第二步申报材料:(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应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相关公告,并自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报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1)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登载企业分立公告的证明(原件1份);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1份);*(3)分立后的各企业(存续及新设企业)投资者分别签订的各企业新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4)分立后各企业的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各1份);(5)分立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6)分立后各企业(存续及新设企业)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各1份)。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九)股东股权转让(变更)1.基本申报材料(根据股权变更情形不同,应另按第2项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变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股权转让(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本企业其他投资者认可该股权转让(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各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5)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6)企业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7)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8)股权转让(变更)后的企业投资者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事项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9)股权转让(变更)后,企业投资者委派的企业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1份,投资者盖章);(10)新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新投资者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①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③ 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1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12)新增加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该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属下列股权变更情形的,须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1)企业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需经中国境内的公证机关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2)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企业增加新投资者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即增资增股东)的,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但股权变更后投资者订立的补充合同、章程中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则无需提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3)属上述第(1)、第(2)项情形中方投资者变更股权的,提交:中方投资者工商登记信息单(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提交:①中方投资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股权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1份)。(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已包括第②、③项内容的,可不需提交第②、③项材料)。(5)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由守约方依法申请更换投资者、变更股权的,提交: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企业投资者违约的生效裁决(原件1份);②人民法院就相关裁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此份文件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审批机关,无需企业提供);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在本情形下,前列第1项“基本申报材料”中的第(1)、(2)款材料免予提交,但须提交:守约方投资者关于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申请报告(原件l份,打印、守约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守约方投资者盖章)。(说明:在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审批机关不受理本情形的变更申请)。(6)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7)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变更企业投资者股权的,须提交: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变更企业投资者股权的生效裁决(复印件1份);②人民法院就相关裁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此份文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审批机关,无需企业提供)。(说明:在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审批机关不受理本情形的变更申请)。在本情形下,如外商投资企业及∕或其原投资者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变更投资者股权,则前述第1项“基本申报材料”中的第(1)—(8)款材料免予提交,但另须提交:①依法获得股权的投资者关于办理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由获得股权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获得股权的投资者盖章);②依法获得股权的投资者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投资者及时送达获得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承诺函(原件1份,由获得股权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获得股权的投资者盖章)。(8)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股权承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核对原件)。(9)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提交:①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质押的批文(复印件1份);②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10)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为企业新投资者的,提交:①该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开展相关投资的决议(原件1份,权力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②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该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该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十)股东股权质押1.办理投资者股权质押:(1)企业关于投资者股权质押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出质投资者以外的企业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企业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5)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6)《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质权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质权人盖章);*(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2.解除投资者股权质押:(1)企业关于解除投资者股权质押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解除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股权质押协议》(原件1份);(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5)《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6)《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十一)企业迁移(迁入深圳)1.初步申报材料:(1)企业关于迁入深圳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迁入深圳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8)下列特别情形另需提交相关的材料: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2.第二步申报材料:(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应到原所在地商务部门申请迁出,取得原所在地外资审批部门同意迁出的意见后,再次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迁入)(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外资审批机关同意迁移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3)企业投资者关于迁移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十二)企业迁移(迁出深圳)1.企业关于迁出深圳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迁出深圳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4.《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8.迁入地省级外资审批机关出具的关于企业迁移的征询意见函(原件1份)。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十三)本地企业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1.企业关于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8.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拟开设店铺的另须提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2)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商务部令〔2005〕第1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十四)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1.企业关于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8.企业所在地外资审批部门关于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征询意见函(原件1份);9.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拟开设店铺的另须提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2)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1.企业关于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分,企业盖章);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4.企业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关于境内再投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6.《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7.拟设立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8.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9.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提交拟经营的商品类别清单(1份,企业自行打印);(5)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提交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号)第七条、第九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批文(签发之日起30天内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审批程序投资者网上申请后到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委、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限额以上上报商务部。(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打证室登记文号,打印批文、批准证书并通知企业窗口取文。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时限:(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2)限额以下深圳市权限内审批项目: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时限:(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2)限额以下深圳市权限内审批项目: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上行政许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有关文件。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批文、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外资管理处办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联系电话82003435服务表格(选填)材料清单中打*的材料均可在深圳市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http://wzfw.szjmxxw.gov.cn/)“下载专区”下载。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3435、1234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2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出口许可证所属上级事项 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第二十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令第 332 号发布)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二)属配额限制的应先按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审批对象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原件一份);(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复印件一份)。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述材料如有变化,须及时提交变更后的材料。依据:《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2008年9月26日商务部商配发〔2008〕398号)第五条、第六条及实施办法。《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第五条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第六条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审批程序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贸易管理处办理。企业如遗失出口许可证,应立即把书面报告交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企业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把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请重新办理。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3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及到银行办理结汇。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贸易处办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3号窗口联系电话82108377服务表格(选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在线申报系统网址链接:https://licenceapp.ec.com.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的网站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为办理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事中:受理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对材料审查客观公正;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与海关数据交换。依据一定程序和规则开展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等。监督电话1234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3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所属上级事项 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10日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2006年11月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80号重新发布)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1.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5.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第四条。(二)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1.出口经营者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2.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3.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4.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5.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6.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7.相关出口许可申请已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1.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2.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4.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四)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1.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2.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3.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4.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1.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2.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化学武器或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3.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4.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依据:《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10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第六条、第七条。(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1.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2.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3.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4.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许可手续;但是,出口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审批对象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原件两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二)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两份);2.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4.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5.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6.最终用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7.接受方依照该项“许可条件”第二至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两份);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3.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4.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5.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6.依照该项“许可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 (四)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两份);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3.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4.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5.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6.依照该项“许可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两份);2.出口经营者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4.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6.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7.依照该项“许可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依据:《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八条。(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两份);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3.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4.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5.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6.依照该项“许可条件”第二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七)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两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5.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十七条。(八)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两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5.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7.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含中文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审批程序(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二)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无误后提交申报书面材料—→核材料出口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后,经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转报商务部;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复审,或者根据需要会同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复审。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四)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申请进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八)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申请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对于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电子申请表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核查无误经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需报商务部审核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及到银行办理结汇。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贸易处办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3号窗口联系电话82108377服务表格(选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的网站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为办理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事中:受理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对材料审查客观公正;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与海关数据交换。依据一定程序和规则开展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等。监督电话1234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4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所属上级事项 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其中第191项为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二)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三)不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四)不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五)不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审批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商务部核准项目属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我委向商务部申请。(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1亿为累计数);(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以下情形(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说明等: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2、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2)境外投资申请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3)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4)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如与外方合资经营的须提供协议或合同); (5)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需提交发改部门批复文件);(6)《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属于并购类的境外投资须提交此表,并提供收购(转让)合同或协议,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情况文件,请点击“表格下载”并将此表填报打印。);(7)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8)境内投资主体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凡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二、深圳经贸信息委核准项目(一)重点核准属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直接向我委申请。(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为累计数);(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2)境外投资申请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3)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4)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如与外方合资经营的须提供协议或者合同);(5)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需提交发改部门批复文件);(6)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7)《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属于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此表,并提供收购(转让)合同或协议,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情况文件,请点击“表格下载”并将此表填报打印。);(8)境内投资主体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1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凡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二)一般核准企业开展重点核准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企业直接向我委申请。【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1)境外投资申请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2)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3)《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属于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此表,并提供收购(转让)合同或协议,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情况文件,请点击“表格下载”并将此表填报打印。); (4)境内投资主体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5)合资经营协议或合同(独资经营企业无需提供);(6)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以上材料1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凡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直接向我委申请,如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特定国家或地区(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设立的,由我委转报商务部。【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1)境外机构申请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并将此表填报打印);(2)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境外机构负责人简历;(3)境内投资主体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4)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以上材料1份(需转报商务部的提交2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凡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四、变更及终止(一)变更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向我委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经原商务部核准的由我委转报)。【必交材料】(1)境外投资申请表(请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将此表填报打印);(2)投资主体关于境外企业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及股权变更时须提交);(3)设立境外企业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及证书(原件);(4)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境外公司有效的注册法律文件(复印件);【属以下变更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①投资主体名称变更,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文件;②境外公司名称变更,如合资经营企业,须提交境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2)境外企业股权变更:须提交转让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它未列明变更事项,将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视情补充相关材料。以上材料1份(需转报商务部的提交2份),凡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二)终止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我委备案,并交回《证书》,我委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两年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办事窗口收文→市经贸信息委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领取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商务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一)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事项: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核准。(三)只需提交申请表的核准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承诺时限(天)(一)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事项: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核准。(三)只需提交申请表的核准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开展境外投资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办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联系电话82107475、82107577服务表格(选填)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填报打印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发布办事须知和流程图。事中:受理环节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审查材料客观公正。事后:督促企业到境外注册后及时向我驻使领馆经商处(室)或驻香港、澳门联络处经济部报到后将回执交回我委;每年参加境外投资月报和年报统计工作。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5行政职权编码行政职权事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所属上级事项 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其中第186项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审批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三)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七)上述申办企业条件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履历和证书复印件;(八)企业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九)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原件);(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原件)。上述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均一式一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批准→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时限(天)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天)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联系电话82107475、82107577服务表格(选填)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填报打印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发布对外劳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事中:受理环节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审查材料客观公正。事后:企业提交300万人民币对外劳务备用金,在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开展项目时做好备案并参加统计工作。依据一定程序和规则开展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等。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6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所属上级事项 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审批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2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列明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历的个人履历表、当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聘用合同、出入境记录等,以上资料交复印件2份,验原件);(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原件2份);(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或最近3年外商联合年检资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九)法人授权书(授权办理人办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相关业务,原件1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受理→征求住房和建设局意见→市经贸信息委批准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定时限(天)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承诺时限(天)(一)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住房和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收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办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联系电话82107475、82107577服务表格(选填)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上申报系统”并填报打印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发布办事须知和流程图。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提交对外劳务备用金;参加境外投资月报和年报统计工作。依据一定程序和规则开展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等。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7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所属上级事项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附件二(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的条件:  (1)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3)符合设立典当行对机构名称规定的条件。  2.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条件:  (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4)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5)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注册资本规定的条件。  3.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2)同典当行设立的条件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法定代表人规定的条件。  4.典当行变更住所的条件:  (1)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2)符合国家、省、市典当行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及规划;  (3)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住所规定的条件。  5.典当行转让股份的条件:   (1)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2)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3)受让方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股东规定的条件。  审批对象各申报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有,商务部采用因素法为基础实行总量规划。申请材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1.设立申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简历(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6.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设立分支机构不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2)股东会决议原件一份,须有签字、盖章;  (3)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公司盖章(涉及修改部分即可);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  (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2)股东会决议原件一份,须有签字、盖章;  (3)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4)验资报告原件一份: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公司盖章(涉及修改部分即可);  (6)《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签字,公司盖章;  (2)股东会决议原件一份,须有各与会者签字、盖章;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原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  (4)典当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公司盖章;  4.典当行变更住所  (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一份,须有签字、盖章;  (3)新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典当行转让股份  (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2)本典当行、法人股东转让方及法人股东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原件各一份;  (3)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原件一份;  (4)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本企业其他投资者认可股权转让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法人股东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5)变更股东后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原件一份,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各一份,企业盖章(涉及修改部分即可);  (7)典当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8)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A.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新股东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包括新股东简历原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B.受让方为法人公司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中体现“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企业净资产须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出资承诺书(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6年审批程序(一)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人上报资料—→ 申报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向商务部上报审核结果,申请备案;对未通过审核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根据备案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二)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申请人在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受理申请后,通过现场检查、约谈相关当事人、审阅申请材料等方式,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是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无承诺时限(天)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有年审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从事典当业务。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生产服务业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经贸信息委8号窗口联系电话82107318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将申请通知在网站公布,并提供相应的咨询联系方式。事中:受理环节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审查材料客观公正,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事后:通过年审进监督核查。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8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所属上级事项属省级审批事项,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设立拍卖企业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1年以上固定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7.投资者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8.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1.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我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1名以上专职拍卖师(注册到分公司),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或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用期1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6.依法纳税,无欠税记录; 7.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审批对象各申报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根据广东省商务厅核准的当年我市拍卖企业设立的数量,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依据:《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10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函〔2005〕219号)。申请材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设立拍卖企业1.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原件各1份);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6.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7.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拟聘任拍卖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8.拟聘任的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9.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1.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原件1份);12.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13.股权分配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1.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报告(原件1份);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5.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拟聘任拍卖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拟聘任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9.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10.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1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近2年经营业绩报告(原件1份);1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原件1份)。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拍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6年审批程序收件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审核—→领导审定后签发初审意见报广东省商务厅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无承诺时限(天)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内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 是否年检或年审有年审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获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方可依法从事拍卖经营活动。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生产服务业处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2049联系电话82107318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将申请通知在网站公布,并提供相应的咨询联系方式。事中:受理环节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审查材料客观公正,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事后:通过年审进行监督核查。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9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所属上级事项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二)依法取得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加油站符合《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加油站设置规范要求;(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和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审批对象在深圳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网站下载);(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八)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证书内容发生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证书因故被撤销止。《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设立(××加油站)项目的批复》,不设有效期。审批程序网上受理申请→市经贸信息委审核→路由核查→业务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书》的企业,可利用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流通市场处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四楼3138室联系电话82001345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0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5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予以公示。第九条: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对象行政区域内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1.《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原件各2份);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原件2份);3.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2份);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5.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7.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复印件各1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审批程序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天)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办理部门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现代农业和畜牧兽医处办理地点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1075联系电话82001354服务表格(选填)http://www.szjmxxw.gov.cn/NewWeb/BSZNContent.aspx?id=2&BSZNID=138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市经贸信息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等。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受理环节补正材料需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需客观公正。3.现场评审环节,需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评审。4.决定不予许可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等。事后:依据《中国畜牧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电话82001354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1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所属上级事项无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404号发布)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第五条: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兽药进口申请表;(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五)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七)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单中的第47项,将原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下放至口岸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1.申请人具有进出口兽药资格;2.进口产品已取得国家进口兽药注册。审批对象境外兽药企业中国境内代理商、经销商等。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1.《进口兽药申请表》1份;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各1份;5.《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生产企业为港、澳、台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6.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7.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各1份;8.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1份。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9.《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10.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1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进口兽药通知单》,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市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作出审批决定——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或不予许可通知书。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2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可从事《进口兽药通知单》核准的兽药进口业务。办理部门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现代农业和畜牧兽医处办理地点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1075联系电话82001354服务表格(选填)http://www.szjmxxw.gov.cn/NewWeb/BSZNContent.aspx?id=2&BSZNID=138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市经贸信息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受理环节补正材料需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需客观公正。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等。事后:1.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2.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监督电话82001354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2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实施主体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初审,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省农业厅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审核,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审批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审批对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1份;(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1份;(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审批程序(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转交现代农业和畜牧兽医处→现代农业和畜牧兽医处转交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承办人初审→实地考察→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出具初审意见→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转交现代农业和畜牧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广东省农业厅(二)其他农作物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转交现代农业和畜牧兽医处→现代农业和畜牧兽医处转交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承办人审核→实地考察→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转交现代农业和畜牧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审批意见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下级初审机关: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种子管理站)初审;上级终审机关:广东省农业厅核发二、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广东省农业厅审核,农业部核发:(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三、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下级初审机关: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种子管理站)初审。无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法定时限(天)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1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办理部门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种子管理站)种子管理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现代农业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330281582105196服务表格(选填)(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提示。提示相关单位,对取得行政许可后或行政许可即将届满应注意事项,进行相关行政指导工作。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事中:核查。重点加强对许可证变更、新办的核查。事后:监督。依法加强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其是否按照取得行政审批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电话82002553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3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渔业捕捞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9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9月25日粤府函〔1992〕366号批准,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渔船主机功率和生产经营形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包括外海、近海、沿岸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并以渔船或核定的作业单位发放:(一)捕捞许可证是允许外海、近海、沿岸及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在核定的作业类型和作业范围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基本证件;(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捕捞渔船和科学调查研究船在特定的渔场、渔汛、跨界作业或从事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及苗种生产的证件;(三)临时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未经批准增加而应压缩淘汰的捕捞渔船,在其过渡阶段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件。第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一)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机动底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蟹船,下同);2.主机功率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3.掺缯作业渔船;4.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5.需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二)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非机动底拖网渔船;2.主机功率少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3.定置作业渔船;4.采捕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名贵水产品种的潜捕作业;5.需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三)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刺网渔船;2.钓业渔船;3.抛网渔船;4.采捕小贝类作业;5.放笼等散杂作业。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渔船以及主机功率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但粤港澳流动渔船除外。(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容如上);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内容如上);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上);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内容如上)。(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上);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内容如上); 3.《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内容如上);4.《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1月3日以粤府函〔1995〕1号文批准,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五条严格限制采捕天然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需要采捕的单位或个人,应凭捕捞许可证向所在县主管机构申请,经市主管机构审核,报省主管机构批准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专项捕捞证)后,方可进行捕捞。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核上报后方可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受理范围:(一)渔业捕捞许可:属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1.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2.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3.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4.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5.需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6.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捕捞许可证发放。(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属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办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条件与渔业捕捞许可条件相同。(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须凭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审批对象企业及自然人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份);2.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海洋捕捞渔船);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5.《渔捞日志》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海洋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6.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7.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许可证注销; 8.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2份)及其损毁或丢失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9.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及本实施办法。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按国家对港澳流动渔船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新规定未出台之前须提供: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份);2.申请人港澳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仅适用于制造渔船和更新改造渔船);4.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已批准申请人入会证明或会员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5.新船主《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复印件2份,验原件);6.新船主港澳牌簿(包括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验船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7.渔业船舶买卖合同书或协议书(注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仅适用于购置渔船)(复印件2份,验原件);8.渔船更新改造情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仅适用于更新改造渔船);9.原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一)渔业捕捞许可证(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外海、近海、沿岸、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及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1年,需延期的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但连续延期不得超过3年。(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最高不超过1年。采捕天然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有效期在当年汛期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审批程序本地大型渔船和中小型港澳流动渔船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大型港澳流动渔船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农业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远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农业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需要报上级终审:1.本地中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由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本地大型渔船和中小型港澳流动渔业渔船捕捞许可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3.大型港澳流动渔船渔业捕捞许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后转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审批。4.远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农业部审批。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20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承诺时限(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 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经市经贸信息委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生产活动或从事捕捞辅助活动。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海洋经济处(渔业处)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087室联系电话82105210服务表格(选填)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加强与省、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加强相关业务人员培训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程序要求进行审核把关事后:对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归档备查,依法加强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其是否按照取得行政审批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4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水产种苗生产许可所属上级事项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审批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生产场地证明(原件各1份);二、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提供原、良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3年。审批程序一、审批水产种苗繁育场:申请人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审查:申请人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依据:一、《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政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第二十条“进出口水产苗种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20个工作日(含调查时间)承诺时限(天)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含调查时间)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海洋经济处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办事大厅联系电话82105211服务表格(选填)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网上下载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加强与省、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加强相关业务人员培训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程序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事后:对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归档备查监督电话1234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5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查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广播电视网建设、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广播电视网建设、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审批对象(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审批对象: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广播电视网建设、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审批对象: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广播电视网建设、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有数量限制根据现场核查工作量需要设置: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申请材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1、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5)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4)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单位)建设通信管道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单位)使用通信管道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审批程序(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市经贸信息委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业务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网上受理申请→市经贸信息委审核→路由核查→业务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一)通信管道建设共同审批部门流程市经贸信息委(前置业务审批)→市规划国土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含方案和施工图)→市交通运输委(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如通信管道建设涉及机动车道开挖需向市交警局提请临时占用道路审批。(二)通信管道使用审批由市经贸信息委独立批复,无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法定时限(天)无承诺时限(天)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产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处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四楼4008室联系电话82108335服务表格(选填)http://61.144.225.36/index.jsp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将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申请指引在网站(http://61.144.225.36/index.jsp)公布,并提供相应的咨询联系方式。事中:受理环节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审查材料客观公正,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现场核查时由专业性强的第三方进行核查,确保批复管道可提供使用。事后:监督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情况,防止违建、乱建等行为发生。监督电话1234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6--1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所属上级事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6月26日省政府令第142号)。三、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73项省安监局实施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对象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下资料一式两份,涉及复印件的,验原件)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电子文档一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生产设备检测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生产场所验收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验收意见);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注:省、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注: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的培训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中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生产许可证变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需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第(一)款中第5、6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2.单位名称改变,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需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  4.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需提供本条第(一)款中第2、3、8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属于本款第1、3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款第2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以上材料原件的1份,复印件的2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 —→安监处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安监处会议集体讨论—→安监处报批、审核、委领导批准—→安监处符合条件的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60个工作日。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递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天)3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生产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2001449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 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6--2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所属上级事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6月26日省政府令第142号)。三、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73项省安监局实施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审批对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涉及的复印件,需验原件。)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注:消防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验收意见。带储存的经营单位,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经营单位,需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须有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管理责任的条款)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注: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教育、安全检查、销售管理、运输、储存等管理制度)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注: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需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第(一)款中第5、6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2.单位名称改变,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需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中第3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4.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需提供本条第(一)款中第2、3、6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属于本款第1、3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款第2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以上材料原件的1份,复印件的2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 —→安监处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安监处会议集体讨论—→安监处报批、审核、委领导批准—→安监处符合条件的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30个工作日。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递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天)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2001449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7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单位应建设项目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①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③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④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⑤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⑥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⑦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2.建设单位应建设项目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结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①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②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②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④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⑤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具体适用范围、条件、申请材料等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粤安监〔2012〕62号)。 审批对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含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反映项目与周边区域、场所、设施安全距离的四至图)(原件);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清单(生产项目提供危化品的计划年产量、原材料的年使用量和最大储存量;储存项目提供危化品的最大储存量)(原件);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安全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登记表)(原件)。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原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原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原件);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原件);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备案登记表)(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均应提供一式两份。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办文窗口受理—→安监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安监处现场核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45/20个工作日(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峻工验收)承诺时限(天)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峻工验收)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2001449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8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所属上级事项 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审批对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原件的提供1份,复印件的提供2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制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对于跨地区租赁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仓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 8、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3)安全评价报告; 9、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确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延期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3、其他材料与申请核发许可证规定相同。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申请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三)申请变更许可证 1、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2、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注:同时申请变更多项变更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安监处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安监处会议集体讨论—→安监处报批、审核、委领导批准—→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2001449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19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8日以粤安监〔2014〕44号发布)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布点,应该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对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九)租赁仓储设施的,应提供与仓储设施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办文窗口受理—→安监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安监处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否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30个工作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承诺时限(天)3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2001449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20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八)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十一)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二)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十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十五)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审批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企业根据相应的下列申请事项,应先登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提出预申请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企业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多项事项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提交。(一)申请首次核发许可证(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责任制文件应为企业的正式文本,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总局4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应为企业的正式文本(包括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主要负责人应提交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提交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证。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以企业正式文件明确);(5)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应符合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要求);(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制件)(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制件。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3、安全评价报告应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材料也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并附目录;(二)申请延期换发许可证(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制件);(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制件。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3、安全评价报告应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材料也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并附目录。(三)申请直接延期换发许可证(须符合总局4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1.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3.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4)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制件);(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7)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8)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标准化评审报告及评审情况记录表和二级标准化申请材料;(9)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制件。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四)申请变更许可证1、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说明: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提交复制件的,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   2、申请变更企业名称(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说明: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提交复制件的,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    3、申请变更经济类型(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说明: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提交复制件的,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4、申请变更注册地址(适用于因行政区划调整、地名更改导致申请人注册住所变化,或者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没有改变,仅为申请人注册住所变更的情形)(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说明: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提交复制件的,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5、申请调整品种变更许可范围(符合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安监函〔2011〕163号)的许可范围(品种)的变更)(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5)申请变更承诺书;(6)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7)变更品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还需提交工艺设计方案。说明: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安全评价报告应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材料也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并附目录。6、申请改扩建变更许可范围(涉及生产(储存)设施场所新、改(扩)建的变更)(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4)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5)涉及品种变更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说明: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安全评价报告应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材料也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并附目录。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办文窗口申请受理—→安监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安监处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与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同组织现场核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45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承诺时限(天)3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2001449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21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所属上级事项 行政职权法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市金融局(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初审或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五条:市科工贸信委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以下全部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条件的申请,实施机关应予以批准,包括:a)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a.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1.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a.1.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a.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2.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a.2.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b)股东出资要求:b.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b.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c)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e)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e.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e.2)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f)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g)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2.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以下全部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条件的申请,实施机关应予以批准,包括:a)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a.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a.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a.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a.4) 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a.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a.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b)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3.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条件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以下全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条件的申请,实施机关应予以批准,包括:a)本地或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具备9.1项规定的条件;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9.2项规定的条件。b)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应具备9.2项规定的条件。c)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应当增加不低于新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的注册资本。4.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条件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以下全部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条件的申请,实施机关应予以批准:应当有利于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能够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良好金融市场秩序的形成。审批对象企业及自然人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准备申请材料:a)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申请材料纸张采用A4纸大小,统一纸张的左侧装订(胶装),附封面和目录。b)申请材料目录如下:b.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①《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③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④公司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⑤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⑥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⑦法人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⑧自然人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⑨《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⑩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⑪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⑬《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设立外资(含合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经贸信息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经贸信息委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b.2)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①《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④《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⑤分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⑥总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⑦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⑧总公司法人授权书(原件1份)。⑨总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⑩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总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⑪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提交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1份)。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程序和提交材料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b.3)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须提交的材料:b.3.1)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除按照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①母公司近两年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②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③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还须提交母公司的增资决议(原件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b.3.2)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子公司:①《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子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④母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⑤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⑥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⑦母公司增资申请和增资决议(原件各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b.4)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材料:《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具体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b.4.1)变更公司名称: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②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b.4.2)变更组织形式: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④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若名称不变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⑤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b.4.3)变更注册资本: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包括拟增资金额、变更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原件1份)。④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⑤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⑥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b.4.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①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b.4.5)调整业务范围: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企业调整业务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b.4.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①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原件1份)。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b.4.7)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原件1份)。②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b.4.8)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②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④拟出资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⑤拟出资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⑥《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b.4.9)公司合并:预申报材料:①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②各合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③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④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①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②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③合并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④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1份)。⑤合并后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⑥合并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⑦合并后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b.4.10)公司分立:预申报材料:①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原件1份)。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③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④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①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②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③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原件1份)。④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各1份)。⑤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⑥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⑦分立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b.4.11)修改章程: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②说明文件(应当载明变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原件1份)。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申请材料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外资管理处递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经贸信息委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 b.5)已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①《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②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附法人代码证、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公司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1份)。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累计担保金额及业务笔数、期末担保责任余额及业务笔数、主要业务、担保收入、投资等其他业务收入、经营利润等)。风险管理情况(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情况,重大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等)。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高管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市场分析、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④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原件1份)。 ⑤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应当体现《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复印件1份)。⑥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内容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有关要求制定)(原件1份)。⑦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⑧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⑨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⑩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⑪《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⑫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⑬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和法人代表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原件1份)。⑮《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⑯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原件各1份)。外资(含合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外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经贸信息委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c)申请表格如下:《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审批程序按要求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经贸信息委8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部室领导复核—→分管领导复审—→经贸信息委领导审定,签发批复文件。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承诺时限(天)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备注:广东省政府将“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下放给深圳市,由深圳市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由省金融办颁发。鉴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特点,省金融办对各地市许可证数量实行统筹控制。因此,涉及办理新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我委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最终批复需视当年省金融办安排给我市的许可证数量额度来定。 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办理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0755-83051682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公开咨询电话。事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环节补正材料需一次性告知;审查材料采用多人审核、领导复审的方式;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具体采用现场检查、接受投诉举报、线上预警系统等手段,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监督电话0755-82107327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22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3.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第22项名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调整内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主体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条件1.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3.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4.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审批对象企业及个人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原件2份);2.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3.动物输入后需在动物隔离场隔离的,需提供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3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无证件,《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为7-21天。审批程序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受理→现场审核→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无承诺时限(天)1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货主凭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可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办理部门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地点罗湖区宝安南路2127号联系电话25583396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公开咨询电话。事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环节补正材料需一次性告知;审查材料采用多人审核、领导复审的方式;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督其是否按照取得行政审批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电话25560374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23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农业植物产地检疫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和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和第十九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实施主体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审批条件属于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并经现场检疫合格。审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是否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材料1、《农业植物产地检验申报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审批程序申请人申报→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受理→市农业植物检疫站承办→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审核、批准、办结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承诺时限(天)10个工作日(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 收费依据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收费粤价〔2013〕199号)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中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收费粤价〔2013〕19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凭《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办理部门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植保植检部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1085号农业科技大厦联系电话0755-83704028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申请人申请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之前,申请人需先向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申请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现场检疫,检疫人员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填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田间调查记录》,经检疫合格后申请人再申请办证。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提示。提示相关单位,对取得行政许可后或行政许可即将届满应注意事项,进行相关行政指导工作。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事中:核查。重点加强对许可证变更、新办的核查。事后:监督。依法加强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其是否按照取得行政审批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电话0755-83419007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广东省植保植检站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24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九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第十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的分工范围:农业植物检疫: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林业植物检疫: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分工范围分别制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发生交叉检疫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第十四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实施主体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审批条件一、省间调运:《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第十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二、省内调运:《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审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一)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省间调运):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调入地开具《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二)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省内调运):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审批程序申请人申报→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受理→市农业植物检疫站承办→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审核→市农业植物检疫站批准→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办结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承诺时限(天)10个工作日(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收费依据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收费粤价〔2013〕199号)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中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收费粤价〔2013〕19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五、农业部门(一)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具体为: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二)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三)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5元降为11元。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办理部门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植保植检部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1085号农业科技大厦联系电话0755-83704028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提示。提示相关单位,对取得行政许可后或行政许可即将届满应注意事项,进行相关行政指导工作。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事中:核查。重点加强对许可证变更、新办的核查。事后:监督。依法加强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其是否按照取得行政审批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电话0755-83419007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广东省植保植检站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25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原省安监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第44项,处理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八)制定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对象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原件的提供1份,复印件的提供2份(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二)申请延期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延期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其他文件资料与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相同(三)申请变更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经济类型的; 4、变更单位地址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情形的,应当分别自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办文窗口受理核对申请材料—→安监处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安监处会议集体讨论—→安监处报批、审核、委领导批准—→符合条件的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45个工作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天)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2001449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共26项)序号26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含评价报告备案)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职权法定依据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3、《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20日广东省政府令第147号公布)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4、《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粤安监〔2012〕20号)二、适用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并自行确定符合要求的技术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第45项,处理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主体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条件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需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竣工验收审批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审批对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是否有数量限制无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原件的提供1份;复印件的提供2份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登记表)(原件)。 二、安全竣工验收审批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3、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4、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5、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7、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9、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报告;10、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审批程序市经贸信息委办文窗口申请受理—→安监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安监处现场核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法定时限(天)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办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办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8号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联系电话82001449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许可的设定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等要素;2、为办理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对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实施一次性告知;2、审查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决定不予许可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事后:1、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工作;2、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督电话8200255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许可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