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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2:06 发布

新编经济法高职财经大类专业基础课 配套教学课件PPT 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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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新编经济法主讲人: 目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 物权法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五节法律责任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公司法第六章 合同法第七章 商标法第八章 专利法第九章 著作权法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第十三章 票据法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1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一)概 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特征(1)生命有限。(2)责任无限。(3)相互代理。(4)财产共有。(5)利益共享。 相关知识(三)优缺点1.合伙企业的优点(1)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4)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2.合伙企业的缺点(1)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2)合伙人之间的责任较大,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相关知识二、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广义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2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相关知识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两种形式:(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二)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相关知识(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一)概 念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特 征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相关知识(四)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偿,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偿。(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相关知识五、入伙和退伙(一)入 伙1.概 念入伙,是指原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参加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企业因入伙事项属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于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法律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相关知识(二)退 伙1.概 念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2.退伙的形式(1)声明退伙。它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自动退伙,包括单方退伙和通知退伙。(2)法定退伙。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3.退伙的法律后果(1)全体合伙人退伙则合伙企业解散。(2)某合伙人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合伙关系的合伙企业续存,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发生当然退伙情形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成为合伙人。合法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依法退还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退伙属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需于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知识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相关知识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3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特征:(1)在经营管理上,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关知识 相关知识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四)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五)有限合伙出资义务(六)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二)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三)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四)有限合伙人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相关知识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知识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一)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是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进行权利质押。(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知识六、有限合伙入伙与退伙(一)入 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七、合伙人的性质转变《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4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一)概念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相关知识(二)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相关知识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一)概 念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清偿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二)清算程序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 算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三)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税款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四)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赋予债权人两条可选的救济途径:1.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相关知识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节 法律责任5第五节法律责任一、违法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关知识 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责任(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知识第五节 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三、合伙企业违反清算的法律责任(1)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2)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给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 法律责任 PPT宝藏网谢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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